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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问题的思考

2019-05-10王宏财

法制博览 2019年2期
关键词:刑法保护

王宏财

摘 要:互联网的普及虽然为人们的生产生活带来了极大的便利,也会使公民的个人信息被泄漏,使公民的隐私权受到侵犯。基于此,本文将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作为研究对象,对刑法保护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给出了相应的问题解决对策,立法部门需要明确公民个人信息的概念及内容、丰富司法救济方式、完善刑法中犯罪主体的范围,从而提升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的公正性及权威性,切实保障我国公民的隐私权。

关键词: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犯罪主体

中图分类号:D924.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9)05-0256-01

在社会进入信息时代之后,公民的个人信息安全成为社会关注的重点。公民个人信息属于我国公民的隐私权,需要受到刑法的保护。但是在立法滞后性的影响下,我国现行刑法中关于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内容还不够完善,存在公民个人信息界定不明确、司法救济方式单一和犯罪主体的规定不完善等问题,难以保障刑法的公正性及全面性,导致公民个人信息得不到有效保护,不利于我国社会的稳定发展。因此,对于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问题的分析具备现实意义。

一、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问题分析

受到立法滞后性的影响,我国现行的刑法在公民个人信息保护方面存在一定的不足,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对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不明确,虽然我国立法部门通过刑法修整,明确规定了公民个人信息侵犯属于违法行为,但是关于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不够明确,存在一定的漏洞。具体而言,现有刑法中关于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较为零散,缺乏統一性与系统化,对公民个人信息的所有权、使用权以及知情权的规定较为笼统,不够精细化,降低了刑法的公正性及可操作性。

第二,司法救济方式较单一,在法治社会下,当公民的个人信息泄露或者受到侵害时,可以选择司法救济方式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但是我国现有刑法的司法救济方式相对单一,公民仅能够通过公诉的方式保障个人利益,而且司法救济的时间相对较长,救济效果不是很理想,还会在一定程度上增加我国的司法负担,浪费一定的司法资源。

第三,犯罪主体的规定不够完善,在我国现行刑法中,对公民个人信息侵犯的犯罪主体进行了规定,规定指出犯罪主体包括国家机关、教育、医疗以及电信等行业企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但是在实际的公民个人信息侵犯案件中,犯罪主体还涉及到网络购物平台或者招聘网站等机构,这就表明我国刑法中关于犯罪主体的规定不够完善[1]。

二、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的完善对策

针对我国现行刑法中关于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存在的问题,立法部门需要有针对性地进行刑法的完善,切实保障我国公民的隐私权,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实现法治社会建设。具体而言,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的完善对策涉及到以下几方面:

(一)明确公民个人信息的概念及内容

通过上述分析可知,对公民个人信息概念的界定存在问题,立法部门需要在刑法中明确规定公民个人信息的概念,通过法律术语对公民个人信息进行定义,这样才能够准确进行公民个人信息侵犯的刑事判定,保障刑法的公正性及权威性。与此同时,立法部门对公民个人信息的定义,可以使公民明确自身在个人信息方面的合法权益,可以为公民保障自身的隐私权及信息权益提供保障。本文建议立法部门可以通过识别方式进行公民个人信息的定义,将公民个人信息界定为个人数据的一种,涵盖公民享有的所有信息,包括公民的婚姻信息、身体状况、家庭住址以及社会关系等所有和公民存在直接或者间接联系的内容。

(二)丰富司法救济方式

针对公诉司法救济方式效果不理想的问题,我国政府部门需要丰富司法救济方式,将公诉方式拓展为公诉和自诉两种方式,根据公民的个人信息受到侵犯时,根据公民的个人需求,选择相应的诉讼方式。通过公诉为主、自诉为辅的司法救济方式,可以全面保障公民的隐私权。对于后果较为严重或者对国家秩序产生不利影响的公民个人信息侵犯案件,可以由检查机关提起公诉,开展司法救济;对于检查机关难以察觉,但是存在公民个人信息侵犯事实的公民个人信息侵犯案件,可以由公民个人提出自诉。

(三)完善刑法中犯罪主体的范围

针对我国刑法中存在的犯罪主体不完善问题,立法部门可以通过修整法案的方式,进一步扩大公民个人信息犯罪主体的范围,提升立法的完善性与全面性。以《刑法修正案(九)》为例,该项立法进一步完善了我国刑法,将公民个人信息侵犯案件中的犯罪主体进行了扩充。《刑法修正案(九)》中明确指出,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国家相关规定,进行公民个人信息的提供或者出售,对于情节严重的,可以构成违法行为,需要受到刑事惩罚。由此可以看出,我国刑法已经不断完善公民个人信息的立法内容,相信未来的刑法中关于公民个人信息的条例将更为完善[2]。

三、结论

综上所述,公民个人信息很容易受到侵害,政府部门需要提升刑法的威慑力,保障公民的隐私权。通过本文的分析可知,针对公民个人信息侵犯问题,立法部门需要进一步完善刑法的内容,使公民个人信息的定义更为明确,并扩大公民个人信息侵犯案件的犯罪主体,将自诉纳入到公民个人信息侵犯案件的司法救济中,提升刑法的威慑力,避免公民个人信息侵犯案件的出现,加强法治社会建设。

[ 参 考 文 献 ]

[1]吴睿铮.从徐玉玉案看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问题[D].河北经贸大学,2018.

[2]王春霞.关于公民个人信息刑法的保护问题论述[J].法制博览,2016(12):2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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