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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时代媒介审判现象研究

2019-05-10王磊蒋小花

法制博览 2019年2期
关键词:网络司法

王磊 蒋小花

摘 要:随着网络时代的到来,媒介审判也逐渐成为影响司法公正的消极力量。本文在分析网络时代媒介审判产生的原因和概括媒介审判的特征的基础上,从提高网民的媒介素养、加强媒介自律以及促进网络舆论与司法的良性互动三个方面提出了有效防止网络媒介审判的一些建议。

关键词:网络;媒介审判;司法

中图分类号:G20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9)05-0123-02

作者简介:王磊,男,杭州电子科技大学人文与法学院,法学专业;蒋小花,女,杭州电子科技大学数字媒体与艺术设计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传播学、文化产业。

随着网络时代的到来,网民有了更多讨论公共事务的平台,对身边的焦点事件有能力发出自己的声音,极大的提升了信息透明度和意见表达的多元化。但由于网民的水平良莠不齐,媒介组织把关权力弱化等原因,网络舆论存在非理性的一面,媒介审判也逐渐成为影响司法公正的消极力量。

一、媒介审判产生的原因

(一)网络技术的发展提供了媒介审判的机会。网络技术的发展让普通人拥有了更多的话语表达的机会,人们可以借助自媒体,如微博、微信等平台发表自己对热点事件的观点,受众也因为互联网的发展,不再只能作为听众,同时也可以作为发言人,畅所欲言。而信息从信息源到信息接收者这一过程中,由于外界环境的干扰,极容易产生信息失真。网络技术使信息传播低门槛化的特点又弱化了媒介组织把关者的权力,网民关注的热点往往成为媒介报道选材的判断标准,在经济效益的驱逐下,一些媒体盲目的去追求经济效益,故意捏造事实,夸大矛盾,对事件本身事实进行歪曲,利用受众固有的经济矛盾以及阶级矛盾,或利用受众同情心,将小事通过语言渲染成为一件大事,使自身报道有更多点击量和浏览数。受众不知其中真相,往往会被媒体牵着鼻子走,从而失去理性导向。

(二)媒体职能越位提供了媒介审判的可能。媒体本身应当做到行使自己舆论监督的权利。然而如今媒体良莠不齐,有些媒体为追求流量对事件进行煽情的炒作,忽视了其公益性和舆论性的职责,抢先对案件定性等等,在进行批评性报道中,常常以舆论监督名义,以审判者自居,给案件定性定罪,发生媒介社会角色错位现象。同时在知名媒体的内部,因为进入了互联网产业中,导致信息内容激增,再也不是只报道一个城市或者一种专题的内容,而是充满了世界各地、各行各业的新闻信息。但由于信息过多,不能得到有效的筛查,并且网络新闻的从业人员也不仅仅局限于有资格证的记者,也包含各行各業的从业人员,这些人没有经过专业系统的学习,在报道中易夹杂个人观点,含有主观意念,并且报道中易有失公正,存在偏颇。这样的信息和内容更容易引导受众,使受众的知情权受到损害。

(三)司法制度缺位是媒介审判形成的必要因素。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曾经坦言:“如今的法官有相当一部分人是自律意识比较差的,如果没有外界“他律”的监督,就容易出现错误,也欢迎人大监督以及任何合法监督的存在。”肖扬说这句话的原因,主要是因为如今的法官更加容易接收到来自外界的压力,比如政界压力、经济上的压力、或者舆论压力。在意志不坚定的情况下,很有可能就会被这些外在的压力因素影响到审判结果。或者由于民众意愿而更改量刑。这并不是无可避免的,法官应当更加的专业,司法应当更加规范。但若是司法不能够完全公正,受众就会将希望寄托在舆论监督上面,过当的舆论监督,就会使媒体口不择言,侵犯司法权力。因为司法缺位,媒介审判才会有机可趁。

(四)网民行为助长媒介审判的发生。在新媒体环境下,人们的求知欲望越来越强,但分辨是非的能力较差,较为容易被媒体的言辞导向,导致舆论倾向一边倒。同时,由于信息爆炸,受众接收信息较多,但对于媒介以及网络的监管却没有形成体系,这样就使受众在网上有过于多的“言论自由”。这样的言论自由导致的结果就是网民口不择言,并且信口开河,因为互联网为大家蒙上了一层虚假的面具。使得很多人有心或无心,发表具有煽动性的言论,带动大家进行声讨,以及片面的去评价事件,使案件真正的情况难以辨明,受众想要理性的分析变得更加困难。

二、媒介审判现象特征

(一)及时性。媒介审判一定是具有及时性的,因为“媒介审判”最重要的一个特点,就是在法院判决结果宣判之前对其进行定性。若是在判决结果宣布后,则不是媒介审判,而是变成了合理合法的舆论监督,在审判结果公布之后,可以通过舆论监督的方式来质疑判决结果。媒介审判的及时性不仅仅表现在判决中对其报道,也表现在新闻的舆论导向本身,由于事情不断发展,受众会得到更多的信息,以及案件会被进一步公布,受众则会用自身的意志来判断。

(二)大众性。媒介审判能够形成,更多的是因为参与者较多,比如所有媒体都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口诛笔伐等。也是因为受众分辨信息能力差,被媒体导向后会形成舆论风暴,在这样的一场风暴之下,微小的个人都难免卷入其中。媒介审判这场风暴,不是一两个人或媒体就能使其形成的,而是每一个人都参与其中的结果。

(三)非结果导向。在国外,陪审制度起到了巨大的作用,陪审员很有可能会因为舆论或者个人的同情心而导致判决改变。但在国内,参审员和陪审团是不同的,参审者并没有否定法院判决的权利。所以在中国,媒介审判现象并不是结果导向,但即使结果和报道的并不相同,也不能否认,媒体在报道过程中,已经造成了媒介审判现象的发生,并非是由判决结果导向的。

三、应对媒介审判现象的对策

(一)提高网民媒介素养。网民是媒介审判中非常重要的一环,更加应当增强明辨是非的能力。尤其是在现今社会,互联网无处不在,人们的沟通更加便捷。信息呈爆炸式的增长,只有增强自身能力,提高媒介素养,才能不被外界轻易蛊惑,保持中立的心态,客观认识事实。遇到具有不可调和矛盾的事件,也不要轻易失去理智。既不过分相信,也不过分怀疑,这才是作为公众最为重要的。

(二)加强媒体自律。媒体要明确自身的定位,不做追名逐利丧失良知的“商人”,虽然流量很重要,浏览数和点击率很重要,但事实是新闻的本源,媒体在报道新闻时,必须遵循客观性原则。同时作为媒体人,应当坚守本心,能够做到透过现象看本质,并且在报道中不应过多夹杂个人情感,应当实事求是的报道。最重要的是,媒体应当做好本职工作,不“谋权篡位”,在法院审判前不能对案件进行明示或暗讽的报道,保证客观公正报道事实,也不先于法院为涉案人员定性和量刑。媒体应当充分自律,不做不实报道,在不妨碍司法的前提下,也要保证新闻自由和民众的知情权。

(三)促进网络舆论与司法的良性互动。司法机关要跟上网络时代的步伐,及时对网络舆论做出反应。司法部门应当建立主动型的信息发布机制,及时发布舆情案件的权威信息,澄清事实、化解矛盾。还可以通过网络庭审直播等方式将审判过程、判决结果向网民和媒体公开,满足网民的知情权和监督权。法院方面应当做到严格执法,依照法律办事,这是法制基础。所以法官不能带有私人情绪,应当按照法律进行判决。

[ 参 考 文 献 ]

[1]张春林.新闻舆论监督接受监督的路径分析[J].南京社会科学,2012(2).

[2]苏亚娟.新媒体环境下我国网络媒介审判现象研究[D].北京印刷学院,2014.1.

[3]张冠楠.媒介审判下的司法困境.《争鸣》[J].法学,2011(5).

[4]李丹萍.互联网传播语境下的媒介审判现象研究[D].北京邮电大学,20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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