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隐名股东的法律地位及风险防范

2019-05-10高林澍

法制博览 2019年2期
关键词:法律地位风险防范

摘 要:现阶段,社会的经济形势复杂多样化,不断频繁的出现隐名股东现象,通常而言,只有基于一定的原因才使得隐名股东对自身姓名进行了隐瞒进而参与到社会活动中去,对于这种隐名股东来说,能否和其他股东一样享有相同的股东权利至为重要,这需要结合具体的情况来分析和探讨。为此,本文详细的阐述了隐名股东的法律地位和风险防范措施,以供参考。

关键词:隐名股东;法律地位;风险防范

中图分类号:D922.291.9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9)05-0234-01

作者简介:高林澍(1986-),男,汉族,内蒙古鄂尔多斯人,学士,内蒙古京蒙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研究方向:民商领域。

隐名股东在社会经济日新月异发展的背景下,已经普遍存在,人们也对这个概念越发的熟悉,隐名股东为什么要隐名,有不同的原因,如有的是为了将隐私进行保护,防止外泄,也有的只是单纯为逃避法律,但是隐名不管是基于什么原因,均要重点关注自身的法律地位,隐名出资需要严格遵从法律规章制度,并且要做好一定的风险防范,从而在出现矛盾时才能够将自身的合法权益进行很好的维护。

一、隐名股东的定义与特征

(一)隐名股东的定义

一些学者将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进行比较,并认为隐名股东出于对法律的逃避或其他的原因而使用他人名义进行投资;亦有学者认为,隐名股东对股份进行了出资认购,他们在没有进行工商登记时称为匿名股东。学者们尽管对隐名股东给出了多种解释,但具体没有实际上的差别,如果因特殊原因,隐名股东实行了出资,但不具备股东要件。

(二)隐名股东的特征

通过上文论述的隐名股东,可知,隐名股东基本特征有三个:一,缺乏相应的股东形式要件;二,出资;三,有成为股东的想法。即隐名股东虽然出资了,但确是却不具备股东形式要件的出资者,然而在事实上相似于股东,法律地位成立。

二、隐名股东的法律地位

因隐名股东的身份比较特殊,当前,社会各界始终在争论着隐名股东到底应不应该获得股东资格,并需要对隐名股东法律地位的明确界定。一般而言,对外事宜、对内事宜是隐名股东的法律地位的两个部分。对内部事宜而言,若公司合伙人、名义股东、隐名股东在出资时有某种协议,如果发生了一定的纷争,则需要首先遵照协议的内容进行处理,如果没有具体的协议,那么,隐名股东则具有股东权利可以有权参与事件的处理。

对公司的对外事宜而言,在外部纠纷的情况下,股东的地位需要结合章程、工商登记等形式要件进行划分。这时,因为隐名股东相应的形式要件短缺,故不具有股东资格。要坚持公平正义的原则对外部纷争进行处理,并且要确保第三方利益不受损。即需要根据不同情况对隐名股东的股东资格加以明确,由于不同的条件,使得隐名股东的法律地位也有差异,在对内事宜中,隐名股东通常具备股东资格,对外事宜上,拥有股东资格的仅限于工商登记形式文件上的股东。

三、隐名股东的风险防范

(一)隐名股东面对的风险

出资者和股东资格间由于隐名股东的身份特殊,无必要联系。隐名股东在具体的经济活动中,会存在着很大的风险。当隐名股东和名义股东未签订合同或合同失效时,隐名股东尽管是出资者,但从法律上也无法证明其出资。若公司利益由于名义股东的原因造成一定的损失或严重破产,将会严重的损失到隐名股东的经济利益。

(二)隐名股东的风险防范对策

1.投资协议的签订

名义股东和隐名股东互为联系的一个重要凭证就是投资协议,也是对隐名股东出资的一种证明,所以,当隐名股东出资时签订一定的书面投资协议很重要,并双方的义务和权利要在协议中进行清楚明确,基于投资协议中包含了很多双方的利益关系,所以要对权利进行细化,并对权利享有方式加以明确,一定要在法律规范内进行签定,否则就不能生效,隐名股东的法律地位也无法得以保证。

2.完善公司章程

能约束董事、股东以及公司的就是公司章程,所以,想要最大程度的保证隐名股东的权益,必须对公司章程进行完善。并在章程中明确规定名义股东不可随意转让股份,并清楚标注,一旦名义股东所致公司受损,则由其自身全权负责,并尽可能的完善公司章程,这样,能够对名义股东的行为进行有效的明确,防止以后再发生纠纷事件。

3.办理股权质押担保

工商总局在国家《物权法》出台后,也下发了办理股权质押担保的文书,这样就可以顺利开展股权担保,并为股权担保提供了一定法律依据。隐名股东作为具体的出资人,通过和名义股东签定的协议,能够对股权质押担保进行有效办理,一方面能够防止名义股东对股份随意转让,另一方面,一旦名义股东背负债务也能保自身安全。

四、结束语

在社会经济飞速发展的今天,隐名股东已成为一个司空见惯的社会现象,因此,如何确保隐名股东的法律地位已然成为当前经济社会发展中至关重要的任务之一,而高效安全的规避隐名股东风险则是重中之重。隐名股东虽然已经实际出资,但沒有对应的形式要件,故,隐名股东的法律地位无法得以充分保证,其有效的途径就是国家要努力完善相应的法律规范,并从法律的角度出发,从而明确出资的隐名股东的合法性和权利义务。与此同时,隐名股东在隐名出资时,需要将各种风险防范措施提前做好,一旦有纠纷出现也可使自身利益得以充分保障。

[ 参 考 文 献 ]

[1]胡晓飞.隐名出资研究[D].四川社会科学院,2010.

[2]宋雨.论有限责任公司中隐名股东的法律地位与权益保护[J].法制博览,2016(07):242+184.

[3]张欣月.浅析隐名股东资格认定及风险防范——以有限责任公司为限[J].法制博览,2015(19):102-104.

[4]李国旗,莫晓峰.对外投资中显名股东的法律风险及防范[J].法学杂志,2011,32(10):129-131.

[5]王蓓蓓.有关隐名股东的立法现状和法律风险及防范[J].法制与社会,2010(05):88.

猜你喜欢

法律地位风险防范
香港与内地反贪腐机构的对比研究
完善我国现行合伙制度的构想
论间接义务
银行金融理财风险研究与对策
信用证软条款的成因及风险防范措施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