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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劳秀斯理论在当下中国法治环境中的运用

2019-05-10江紫卉

法制博览 2019年2期
关键词:自然法

摘 要:法律具有先天的滞后性,中国法治建设需要立足中国的实际国情,不断的完善与发展。格劳秀斯的自然法理论蕴涵着丰富的哲学思辨和法理价值,可以在学界生根发芽,并服务于我国法治建设大环境。

关键词:格劳秀斯;自然法;中国法治

中图分类号:D91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9)05-0143-01

作者简介:江紫卉,女,江苏常州人,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研三学生,研究方向:民商法学。

自然法学派作为世界三大法学流派之一,从成立之初到如今仍然占据世界主流研究地位。自然法学认为法律昭示着和谐和正义的价值,这种价值是存在于人内心的自然法。这种自然法是人们普遍所追求的最高价值。作为自然法学派的第一代表人,格劳秀斯对自然法学的理解和研究在当下法治环境中仍然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他的理论对中国的法治环境会起到醍醐灌顶的作用,那么,他的理论可能会对法治发展的哪些地方产生影响?

首先,格劳修斯认为,自然法是一种道义原则,是正当的理性准则,它指示任何与我们理性和社会性相一致的行为就是道义上的公正行为。用中国的词语来概括,笔者认为儒家所提出的仁义礼智信是格劳秀斯思想中国化的体现。而放到今天的法治环境之中,仁义礼智信普遍被认作为当今中国人所追求的最高道义标准的体现。所以在这个层面之上,立法的根据应该以问题为导向,找到当今社会大众所普遍关心的现象和矛盾,并且以格劳秀斯中国化的儒家思想为思想指导,在制定法律的过程之中充分考虑道义的最高标准,通过最高标准对人们的规制找到人们所公认的解决该社会矛盾的最高标准中的最低限度,从而最终达到立法良好效果。法律的最低限度的范围是一种维持社会基本运行的模式,若有人因为突破了最低限度而对社会基本运行产生不利的影响,这时候国家公权力就应该介入,无论是公法领域还是私法领域。

其次,格劳秀斯认为他人之物,不得妄取;误取他人之物,应该以原物和原物所生之收益归还物主;有约必践;有害必偿;有罪必罚。这些观点体现了自然法学派在适用法律上的原则问题。法律规则不可避免存在法律漏洞,这些漏洞不仅仅是立法技术上的漏洞,更有立法時与适用时法律规则与因社会条件变化而产生的不兼容,因此就有了法律原则存在的必要。如果适用法律规则虽然会导致明显的不公平,或者判决结果会直接突破原先立法时所设定的最低限度,这时通过法律原则来进行目的解释可以最终达到合理利用法律规则的效果;如果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之间本身就存在不兼容或者法律规则本身不完备,如里格斯诉帕尔马遗产继承案。帕尔马认为杀掉祖父坐牢十几年以后就能指定继承终身享用不尽的财产,继而杀了祖父。当时纽约州继承法并未规定指定继承人杀害被继承人的具体办法。因此如果按照纽约州的继承法,那帕尔马就可以获得这笔财产。但是,从格劳秀斯的观点出发,帕尔马的行为完全背离了社会正常秩序、突破了社会最低道义底线。在这种情形之下,纽约州法院搬出了最具有代表意义之一的法律原则即任何人不能因为自己的过错而获得更多的利益,判决直接以这条原则剥夺了帕尔马的继承权。从此案可以看出,在法律规则缺失或不兼容的情形下,作为以自然法为基础而规定的法律原则就要及时站出来对缺失或不兼容的部分进行说明与解释。恶法非法,恶法不仅仅是立法技术没有跟上的法律规则,更有与立法原则相冲突的法律规则。法律原则应当对这些恶法进行释明。若不进行释明,法律秩序就会形同虚设,若法律秩序没有存在的意义,那么受这个法律秩序所调整的社会秩序也会轰然崩塌。

再者,在最终决策层面上,若仅仅考虑法律所设定的最低限度而不考虑最高标准的其他因素的影响,会使法律虽然看上去完美,但是与解决问题本身所要达到的目标相差甚远。社会焦点案件中往往混杂有真假的信息,既有真实的侵权犯罪事实,也有编造的假象。这时候,如果我们仅仅对侵权犯罪事实做出应有法律上的惩罚而忽略对编造虚假信息的行为进行管制,只能造成民众对司法的进一步不信任,塔西佗陷阱就会出现。因此,司法机关除了对事实进行公正裁判之外,还要加强对编造、传播虚假信息人员的打击力度,并且,考虑到大众的认知水平,有必要进行二次释明并通报案件的进度。从自然法学角度而言,人的自然本性中,存在着一个理性的秩序,这个秩序提供一个独立于人(国家立法者)意志之外的客观价值立场,并以此立场去对法律及政治的结构作批判性的评价。这种客观价值立场不仅仅是需要法律最低限度进行保障与限制,更需要最高标准的道义来进行合理的引导规划,即考虑其他影响因素以达到法律所期待的解决问题的效果。否则,会出现左右两种极端悖论情形的同时存在,即教条地按照法条办事不能达到法律所应达到的解决问题的效果和完全被舆论绑架舆论干预司法两种情形。

格老秀斯是近代资产阶级思想家中第一个较系统地论述了自然法理论的人。他承前启后,继承和发展了古希腊罗马思想家提出的自然法理论,与之前自然法理论不同,他明确提出人类理性是自然法之母,摆脱了中世纪宗教神学的桎梏,使自然法成为世俗政治理论,奠定近代理性主义的基石。格老秀斯的自然法理论揭示出自然法即人的理性,理性高于实在法,从而开创了理性主义时代,对后世思想家有重大影响。他奠定了近代契约论的基础,为资产阶级民主的建立开始了思想准备。同时,他的理论精神也是符合当代法制建设大环境的。

[ 参 考 文 献 ]

[1]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M].博登海默,著.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

[2]张云雷.自然法系谱中的格劳秀斯[J].政治思想史,20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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