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求助网络募捐平台的法律监管
2019-05-09崔震李芳
崔震 李芳
(青岛大学 山东 青岛 266000)
个人网络求助作为一种新型的慈善方式,其普及速度,超出了现行法律预见的调整范围,法律上的空白使得个人网络求助权利义务不明晰,尤其是起桥梁作用的网络募捐平台,其仅起到了一个发布信息的作用,对于自己发布信息的真实性仅进行形式上的审查,并且对于善款的用途也不再进行管理,这都是导致现今个人网络求助出现问题,公众对其信任度降低的主要原因。在明确个人求助网络募捐平台的权利义务之前我们要对个人求助进行定义,了解其性质。
一、个人求助的概念及性质
(一)个人求助与相关概念辨析
《慈善法》出台之后,明确其所调整的是“利他性”的公益慈善活动,同时确定了慈善法所称的慈善募捐仅指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进行的公募,禁止进行私人募捐。这引发了大众的讨论,有求助人担心自己的筹款行为会被法律所禁止。事实上这是对个人求助与公开募捐、私人募捐概念的混淆,公开募捐、私人募捐二者与私人求助的概念存在本质的不同,其中私人募捐除却主体为自然人,其本质与慈善募捐相同都是“利他性”的,而个人求助是为本人或近亲属发起的“利己性”求助行为,其不属于慈善法的调整范围。对于个人求助的概念,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需要通过对其与慈善募捐的辨析,来明确个人求助的特征,以定义个人求助。慈善募捐是指慈善组织基于慈善宗旨募集财产的活动。①慈善募捐与个人求助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1.发起主体:对于慈善募捐,慈善法第二十一条、《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第三条明确规定,仅有公募资格的慈善组织可以进行慈善募捐,因此慈善募捐的主体有两方面的要求,一是为《慈善法》第八条规定的慈善组织,即指依法成立、符合本法规定,以面对社会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的非营利性组织,二是具有公募资格②。而对于个人求助仅在《公开募捐平台服务管理办法》中有所涉及,但仅是规定了募捐平台应当在显著位置向公众进行风险防范提示,募捐信息的真实性由信息发布个人负责。既然法律并未对个人求助的发起主体进行限制,则个人求助的主体应不限于个人,其范围应当更为宽泛,个人可以为了私益求助依托于慈善组织,由慈善组织发起个人求助。
2.筹款目的:慈善募捐的目的在于公益或他益;而个人求助是为了解决自我或近亲属的急迫困境,这是二者最为本质的不同。
3.善款的受益人不同:个人求助的受益人限于求助者个人或其近亲属,而慈善募捐的受益人可能存在多种情况,能确定的是其受益人一定不是发起者本人或其近亲属。
因此个人求助的特征体现在救助性、私益性、自发性、急迫性。由此个人求助可以定义为:个人在陷入紧急困难的情况下,为帮助自我或者近亲属脱离困境,而发起的社会求助。
(二)个人求助的性质
虽然慈善法不能规制个人求助,但是个人求助可以受到一般民事法律的调整,这源于个人求助的性质,个人求助是一种目的性赠与合同。求助人在网络平台面向不特定的人群,发起个人求助属于合同中的要约邀请,救助者决定向求助者进行捐款属于要约,善款到达账户属于承诺。而救助者进行捐款赠与的目的是为了帮助解决求助原因,因此善款只能用于求助目的,如果超出目的使用赠与可能构成欺诈,捐赠人有权请求撤销赠与。但是随之而来又会产生其他问题,如谁来监督善款的使用?剩余善款应当归谁所有?这些问题的解决都离不开网络募捐平台,因此需要相关法律对其权利义务进行规制。
对于个人求助的性质有人认为是附义务性赠与,这要区分附义务赠与和目的性赠与的区别,附义务性赠与是指赠与人在赠与时使受赠人对于赠与人或者第三人负担一定义务的赠与。[1](P632)目的性赠与:是指为实现一定目的、达到一定结果而为的赠与。两者的区别主要在于,附义务性赠与的受赠方如果不履行义务,赠与人可以要求其履行义务或者撤销赠与;而目的性赠与中,赠与人没有要求受赠人履行义务的权利,只能在受赠人不按赠与目的使用赠与物时,以欺诈要求撤销赠与合同请求不当得利返还。对于个人求助而言,赠与人捐款的目的在于帮助受赠人脱离困境,受赠人是没有被附义务的,更谈不上被要求继续履行义务。因此个人求助的性质是目的性赠与。
二、个人求助网络募捐平台的分类
网络募捐平台是个人求助的线上求助平台,线上求助平台又可以分为两类:纯平台型募捐平台、专业募捐型募捐平台,而专业募捐型募捐平台又可以分为借助慈善组织型和不借助慈善组织型。能够发起个人求助的募捐平台,有民政部指定的具有公募资格的平台,也有不具有公募资格的平台。在民政部指定的二十家③慈善组织互联网公开募捐信息平台中,支持个人求助的有新浪微公益、腾讯公益网络募捐平台、轻松筹、水滴筹、广益联募、帮帮公益、易宝公益、中国社会扶贫网。现以爱心筹作为不具有公募资格的网络募捐平台的代表,与上述具有公募资格的网络募捐平台中支持个人求助的平台,一起进行分类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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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分是否依托于慈善组织进行个人求助的原因在于,如果依托于慈善组织进行求助,善款是进入到慈善组织的专项账户中,此种情况应当类比于民事信托,捐赠人基于救助求助人的目的,将财产委托给慈善组织。此时慈善组织的责任应当大于网络募捐平台,区分是否依托慈善组织有便于对于网络募捐平台的责任进行分类监管,使个人求助得到更好的发展。
三、个人求助网络募捐平台的现状
(一)个人求助网络募捐平台的实践现状
在互联网时代,网络的传播使求助的范围不断扩大,变得更加便捷,这无疑对社会是有利的,对于求助人而言能够脱离困境,甚至得到继续生存的机会;对于救助者而言,少量的钱款既不会对生活造成影响,又提升了自我价值,易地而处对未来充满信心;对国家而言减轻了负担,秩序得到稳定。但是不可否认的是,网络募捐平台的介入使个人求助的范围从亲友扩大到社会公众,由此也引发了众多问题。
1.虚假求助难以甄别,出现诈捐的情况,导致社会对网络募捐的信任度下降,长此以往真正有困难的人会得不到帮助。2.多平台超额筹款与达不到筹款数额并存,资源分配不合理。3.善款的使用目的缺乏监管,存在亲属用善款买车买房挪作他用,对病患放弃治疗的情形。4.筹款数额认定虚假,平台审核形式化。5.剩余善款的归属、使用不明也缺乏监督。关于剩余善款的归属有人认为是归属于家属所有,也有人认为家属对善款享有的是限制性所有权,捐赠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时,剩余善款应该用于其他处于困境之人,或者予以返还[2]。就个人求助的目的性赠与的性质而言第二种看法更为合理,实践中募捐平台也是如此规定的,缺乏的是对于剩余善款用途的监管。6.发起平台随意,与慈善募捐不同,对于个人求助法律并未对平台资格进行限制,这就导致有诸多不规范的募捐平台的存在,对于这种平台其监管更为随意,更容易出现各种问题。
(二)个人求助网络募捐平台监管的法律困境
《慈善法》将个人求助排除在其调整范围之外,自然对于个人求助网络募捐平台的权利义务及监管没有涉及,而与之相关的法律《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与《公开募捐平台服务管理办法》中,也仅涉及到公开募捐,在实践中缺少对于个人求助网络募捐平台权利义务及监管的法律规定,由此网络募捐平台在运营个人求助的过程中产生了一系列的问题。如对于有资格进行公募的网络募捐平台,其在公募时的权利义务与进行个人求助时的权利义务是否相同?对于求助信息平台是否有义务进行实质性审查,如若信息不实其是否应当在相关平台上公示,若未尽到审查义务平台需要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平台对于善款的使用用途有无权利甚至义务进行监管,剩余善款应当如何处理等?这都是网络募捐平台运行个人求助项目中存在的切实问题,募捐平台的权利义务不明导致其仅发挥居中联络作用通过各种声明推诿责任,而没有明确其未尽义务承担的责任使得平台管理更加松散,由此产生了诸多问题,使大众对个人求助的信任度降低。现急需相关法律对平台的权利义务及未尽义务承担的责任进行明确规定。有人提出网络募捐平台作为网络服务提供商,应当适用与之相关的法律,如《网络安全法》,但是相关法律同样存在问题,其大多是对网络信息安全问题做出的规制,与募捐平台的关系不大,并且进行一刀切式的管理对募捐平台并不公平,不利于网络募捐事业的发展。
四、中国个人求助网络募捐平台法律监管的制度构建
(一)对个人求助网络募捐平台分类监管、明确权利义务及责任
1.网络募捐平台应当对求助信息进行实质审查
个人求助分为借助慈善组织型与不借助慈善组织型,需要进行分类管理,对于不借助慈善组织的个人求助,网络募捐平台需要对求助信息进行实质性审查,对于借助慈善组织的个人求助实质性审查义务应当由慈善组织承担,网络募捐平台仅进行形式审查不对其真实性负责。这是源于借助慈善组织的个人求助,从性质上来说等同于民事信托,救助人作为委托人将自己的财产信托与慈善组织,信托的目的在于解决求助人发起求助的原因,受托人必须基于信托的目的管理处分财产,因此个人求助信息的真实性应当由慈善组织进行核查。对于不借助慈善组织的个人求助,网络募捐平台在进行实质审查时,如何确保信息的真实性,这需要借助网络的便利性及相关部门的配合,尤其是在查询病患的家庭财产状况以及保险信息时,另外对于病症的查询,需要赋予平台查询电子病历的权利,平台查询电子病历后就可以确定患病信息的真假并且可以根据病情来确定求助的额度,以防止骗捐现象的产生。
同时也应当规定,如若信息不实平台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也要进行分类规制,对于没有借助慈善组织的个人求助中的网络募捐平台而言,其本质属于网络服务提供者,这点在《公开募捐平台服务管理办法》中也得到了确认④。但是其与一般的信息网络提供者又存在较大的不同,主要表现在捐赠者是否进行捐赠很大程度取决于对网络募捐平台发布信息的信任度,其不仅提供信息还掺杂了钱款的移转、公众对公益的信任度。因此募捐平台的责任应当在参考侵权责任法36条第三款⑤规定的基础上,突破网络服务普遍存在的“技术中立”原则,将36条的“知道”(通说为明知)扩张为应知,即网络募捐平台知道或应当知道求助信息为虚假时,未采取必要措施的,应当承担承担连带责任。这要求网络募捐平台建立详尽的审核流程,并公示每个个人求助中每项流程的具体操作方案,如果某项流程未做到即可证明募捐平台应知信息为虚假的。这对救助者的举证责任有很大的帮助。在借助慈善组织进行个人求助的情形中,求助信息不实,属于违反信托目的慈善组织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此时的网络募捐平台不需要承担责任。
2.网络募捐平台应当监督善款的使用,对剩余善款合理处置
对于不借助慈善组织的个人求助,善款应当存储在与网络募捐平台有合作关系的第三方支付平台中,这样便于第三方电子支付平台,对每笔善款的使用生成记录,反馈给募捐平台并将支出记录公布,便于公众查询监督。对于剩余善款,网络募捐平台应当监督求助人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用于其他处于困境之人,或者返还给救助方。若善款的使用脱离救助目的,或剩余善款被私自截留,慈善募捐平台应当在发现或者收到举报的第一时间内及时查证并且采取必要措施,否则网络募捐平台应当对造成的善款损失与使用人承担连带责任。对于借助慈善组织的个人求助,善款是进入慈善组织的独立账户的,善款的使用以及剩余善款的处理应当由慈善组织进行监督。
3.建立个人求助黑名单,在公示系统中进行公示
对于存在求助信息不真实、违规使用善款等问题的求助者,应当建立黑名单,在公示系统进行公示,以防止其在其他募捐平台上进行诈骗。同时可以建立失信惩戒制度如限制其乘坐飞机高铁、纳入贷款信用查询等以敦促失信人返还善款。若黑名单上的人员之后确实出现需要救助的情形,需要联系网络募捐平台对求助信息重新进行实质性审查以判断其能否取得求助资格。
4.同公开募捐平台一致具有报告协助调查义务、数据保存义务
根据《公开募捐平台服务管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在进行公开募捐时,网络募捐平台在发现慈善组织违法违规有向批准其登记的民政部门报告的义务。对于此项义务在募捐平台运营个人求助时也应当遵守,针对的是借助慈善组织进行的个人求助。根据第六条的规定,网络募捐平台应当记录保存慈善组织发布的信息,对此在个人求助中网络募捐平台也应当记录保存个人或慈善组织发布的相关信息以备查询。根据第七条的规定,民政部门在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时,网络募捐平台有协助调查的义务,对于这一点个人募捐时网络募捐平台也应当遵守。
(二)建立助于平台履行义务的相关措施
1.统一的个人求助信息公示系统
在个人求助中出现的许多问题都是源于信息的不对称性,这种不对称性一部分可以通过网络募捐平台的实质性审查解决,另一部分则是需要各平台之间的信息交换。针对此种状况民政部门应当建立统一的个人求助信息公示系统,有便于网络募捐平台发布黑名单,使各平台之间互通有无。另外应当在公示系统内建立统一的求助人员名单,标明求助原因、求助的数额,供网络募捐平台查询,以避免出现多平台超额筹款的情形。
2.建立病历查询、求证平台
卫计委应当依托各地医院建立统一的平台,在网络募捐平台请求网上信息查询时,通过医院系统调取个人病历以及主治医生信息,便于网络募捐平台查证信息真伪,这样也有利于保护普通公众的病历隐私。在网络募捐平台获得相关信息后,应当联系求助人的主治医师询问病情以及治疗费用,这是网络募捐平台对求助信息进行实质性审查最为重要的环节。
(三)对个人求助网络募捐平台进行多方位的监督
1.设立第三方评估机构对网络募捐平台定期评估,公布信用榜单
除了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以外,民政部门应当授权第三方评估机构,对网络募捐平台进行定期评估,并建立信用榜单向公众进行公示,便于公众选择信用良好的网络募捐平台进行求助或捐款,也有助于鞭策网络募捐平台积极履行义务。关于评估对象应当主要评估募捐平台的信息审查机制、善款监督机制与风险应对机制,这也是个人求助中最容易产生问题的环节。同时也可与相关部门联动附以相应的奖励,如企业的税收优惠、扶持优惠等,充分激发募捐平台的能动性,使网络个人求助更好的发展。
2.充分发挥公众、媒体的监督作用
根据《公开募捐平台服务管理办法》的规定,能对慈善募捐中的网络募捐平台进行监管的有民政部门、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电信主管部门。对于个人求助网络募捐平台其监管主体应当在上述基础上充分的发挥社会公众、媒体的作用,在互联网+时代网络媒体、社会公众的作用是不可估量的,他们能将事件迅速的传播,引发社会关注,成为相关监管部门的重要信息来源,对网络募捐平台进行多方位的监督。
结语
个人求助原本仅针对一定范围内,对求助者存在信任的亲友,但是伴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网络募捐平台的介入使得求助信息的传播范围开始面向社会公众,有的人针对这一特点将个人求助作为发家致富的方式,导致欺诈事件频发。为了消除以上不良影响,提升公众对个人求助的信任度,使更多陷入困境的人能够得到帮助,需要对于个人求助网络募捐平台分类进行法律监管,借助慈善组织型的募捐平台参照民事信托;不借助慈善组织型的募捐平台参照红旗规则,同时建立信息公示系统,病历信息查询平台充分发挥网络媒体、社会公众的监督作用。这样网络个人求助才能得到更好的发展。
注释:
①《慈善法》第二十一条:本法所称慈善募捐,是指慈善组织基于慈善宗旨募集财产的活动。
②《慈善法》第二十二条: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应当取得公开募捐资格。依法登记满二年的慈善组织,可以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公开募捐资格。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慈善组织符合内部治理结构健全、运作规范的条件的,发给公开募捐资格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不发给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并书面说明理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自登记之日起可以公开募捐的基金会和社会团体,由民政部门直接发给公开募捐资格证书。
③有公募资格的网络募捐平台:腾讯公益、淘宝公益、蚂蚁金服公益、新浪微公益、京东公益、百度公益、公益宝、新华公益、轻松公益、联劝网、广益联募、美团公益、滴滴公益、善源公益、融e购公益、水滴公益、苏宁公益、帮帮公益、易宝公益、中国社会扶贫网。
④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开募捐平台服务,是指广播、电视、报刊及网络服务提供者、电信运营商为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活动或者发布公开募捐信息提供的平台服务。
⑤《侵权责任法》36条第三款: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