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矿业权的价值构成与价值实现
——地勘单位企业化进程中矿业权价值实现的商业模式初探
2019-05-06■李琪
■ 李 琪
(1.四川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地质矿产科学研究所,成都 610036;2.四川省地质矿产公司,成都 610036)
矿业权通常包括探矿权和采矿权。根据国务院1994年发布实施的《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6条的规定,探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的勘查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勘查矿产资源的权利;采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的采矿权许可证范围内,开采矿产资源和获得所开采的矿产品的权利。依法拥有探矿权或采矿权的单位或个人统称为矿业权人。
1 矿业权的基本属性及其价值构成
1.1 矿业权的基本属性
2007年10月1日起实施的《物权法》确认了矿业权的法律性质为“用益物权”。用益物权是指“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因此,矿业权的实质就是矿产资源的所有人(国家)允许探矿权人和采矿权人对国家专有的某一特定区域内的矿产资源进行勘查和开发的权利。
作为用益物权的矿业权,与特许经营权是有着本质区别的。它具有可货币评估和可转让性,且不属于法律禁止用于出资的范围。
作为用益物权的矿业权与作为知识产权的地质勘查成果也有着本质的区别。在探矿权范围内,虽然经过勘查工作,探矿权可能形成地质勘查成果,但探矿权针对的是“物”(某特定矿种的矿产资源),目的也是为了获取“物”。而勘查成果是一种知识产权,是对这种“物”的品种、结构、数量、质量、空间分布,以及现有技术经济条件下能否利用的一种认识。这种认识随着不同的人、不同的思维方式和技术经济条件会发生重大变化,也将导致矿业权内“物”的价值发生重大变化。同样,只要是反映了矿业权范围内的客观存在,不论是否找到“物”及发现“物”的价值大小,均是对客观事物的认知,也是具有知识产权的勘查成果。如果把探矿权和地勘成果权混淆,将探矿权理解为知识产权,实际上是把“物权”与“知识产权”混淆,就会彻底改变探矿权的性质,大大降低探矿权的真实价值。正是因为有着这样的模糊认识,在实际工作中,有的地勘单位转让矿业权往往只获得了知识产权的价值,而没有获得探矿权作为“物权”更大的价值。明确了探矿权与地质勘查成果权的价值内涵,在矿业权特别是探矿权的价值实现过程中,地勘单位不仅应获得地勘成果的价值,还应获得矿业权作为“物权”的更大的价值。
1.2 矿业权的价值构成
1.2.1 矿产资源价值与矿业权价值
矿产资源为国家所拥有,矿业权依附于矿产资源实物而存在,并最终通过矿产品的生产和交换实现其价值。矿产资源价值的创造者由两大利益主体构成:一是国家。国家的代表者,即统治阶级为争夺和保护赋存在地下的已知和未知的矿产资源所付出的“劳动”创造了矿产资源的价值,具有自然属性。这种价值通过矿业权的设立、勘查和矿产品交易等各环节交纳费用和税收来实现。二是矿业权人。矿业权人通过探矿人的“劳动”(投资可理解为以往劳动的积累和转移)也参与了矿产资源价值的创造。探矿人花费在知识积累上的劳动创造了价值,即其背后掩盖的复杂劳动转换为表面倍加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同时,矿业权人对环境的判断和适应,即市场前景的预测也是劳动的一个组成部分。此外,由于探矿是风险极高的投入,风险的判定和规避也将通过复杂劳动而转换为倍加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因此,矿业权的价值由国家通过各环节强制征收的各种税、费和矿业权人转移的物化劳动、投入的活劳动及活劳动创造的剩余价值之和构成。
1.2.2 矿业权价值与矿业权出让价格
对于矿业权人而言,矿业权的出让价格是参与国家矿产资源财产分配的所得,是矿业权价值的表现形式,也是矿业权受让企业获取行业平均利润的基础。在矿产资源国家财产权价格底数确定以后,矿业权增值的源泉是企业管理水平和科学技术水平的提高,以及对矿产资源市场行情风险的有效预测和把握,即价格受市场供求关系而产生的与价值的正向背离。
当前国有地勘单位所拥有的矿业权,其价值蕴含了矿业权人的物化转移价值和探矿人活劳动创造的价值和剩余价值,是物化劳动和活劳动的统一体。
1.3 矿业权生产各阶段的基本形态及价值形成
1.3.1 地勘单位矿业权获得的基本途径
在当前条件下,地勘单位获取矿业权的主要途径有两个:一是按照相关规定申请在先、行政审批的方式获得探矿权;二是通过招拍挂方式从政府或通过协议的方式从其他经济组织兑价获取矿业权(含探矿权和采矿权)。而在政府划定的区域内通过比选或委托方式获得的探矿权,则仅仅只是工作权利,地勘单位只是劳务的提供者,并不是本文所探讨的完全意义上的矿业权,此类矿业权在探矿劳务结束后仍将回归到政府手中。因此,作为地勘单位生产经营和价值实现的矿业权并不包括此类。
1.3.2 矿业权生产各阶段的基本形态及价值形成
在企业化进程中地勘单位矿业权的价值形成,主要是以历史上沉淀的有价值的矿业权为载体,而历史沉淀的矿业权大都以申请在先、行政审批获得后,经若干年工作累积后形成的。以招拍挂方式获得的矿业权,只是通过转让价格以商业兑价的方式,对上一阶段矿业权价值标定并转移到下一阶段,从而形成下一阶段矿业权的初始价值。它反映了上一阶段矿业权价值的实现。
在此,以申请在先、行政审批获得矿业权为例,来揭示和分析矿业权获取、矿业权维护,形成有价值可供价值实现的矿业权的价值形成、转移和补偿的过程(图1),明确其在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累加和倍加时所包含的范围和过程,从而为寻找恰当的矿业权价值实现商业模式奠定基础。
图1 以申请在先、行政审批获得矿业权为例的价值形成及补偿链
1.3.2.1 矿业权获取阶段的基本形态及价值形成
矿业权获取阶段价值投入包括为获得探矿权经营、勘查的资质取得、维护、更新的投资,靶区选择(含技术、经济、社会环境的初步判断),项目申报,向政府缴纳的各项规费等活劳动的消耗和物化劳动的转移。当按照相关程序在某一靶区获得了探矿权,则上述各项活劳动的消耗及物化劳动的转移就累加到该矿业权中;若按照程序,在该靶区内未获得探矿权,则其价值投入变成了风险投入,无法形成有效的价值转移,而上述的价值投入对于一个独立的地勘单位而言,就会转移累加到其他一个或几个有价值的探矿权价值链上。因此,风险控制将成为地勘单位微观经济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风险系数的大小决定了价值投入与价值补偿背离的程度。
1.3.2.2 矿业权价值附加阶段的基本形态及价值形成
在取得探矿权后,地勘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和范围内投入资金和活劳动开展勘查活动并维护其探矿权,在此阶段,地勘单位除投入勘查资金的价值外,向各级政府交纳的各项规费和开展社会环境的协调等价值投入都将附加到矿业权价值中去。
同样,在这个过程中,若通过勘查活动,在规定期限内,找到了能够满足当前经济技术条件的目标矿种并具备一定的储量,则前述的所有价值投入就会累加到该矿业权中;若在规定的时间内,未能找到目标矿种或不具备一定储量,则此前的一切价值投入就会变成风险投入,不能形成有效的价值转移,其风险投入就会转移累加到地勘单位的其他有价值矿业权的价值链上。此阶段由于投入很大,风险也会更大,因此对于地勘单位而言,减少风险的价值投入,就会变得非常重要。此时的风险主要存在于两个方面:一是在矿业权范围内,没有特定的满足当前经济技术条件的自然物(矿产资源);二是由于投入的活劳动(人)认识的局限性,未能认识到已经客观存在的能够满足当前经济技术条件的自然物(矿产资源)。这就是在现实中经常出现的情况:两个不同的地勘单位在同一地区同一矿种的勘查活动中,前一个没有找到有价值的矿产资源,后一个却找到了有价值的矿产资源。这再次证明了地质找矿有效的活劳动投入是倍加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一个地勘单位的生存、发展和竞争能力也源于此。
2 地勘单位企业化进程中矿业权价值实现的商业模式
现行的地勘单位企业化进程中,事企双轨混合运行模式与市场经济发达国家地质勘查产业组织的格局尚有较大差距,其核心问题是主导产品,即矿业权的生产和再生产不能纳入良性循环的轨道,绝大多数地勘单位在矿业权市场中只能扮演咨询商或劳务商的角色。因此,在当前特殊条件下,有必要根据实际操作中矿业权的获取、维护、合作及延伸等各个环节,从价值投入、价值形成、价值补偿等方面对现行地勘单位涉及矿业权的经济活动进行分析。从中找到矿业权形成、补偿的价值链,并根据价值链探索出现行条件下地勘单位矿业权价值实现的一般规律和商业模式,进一步推动地勘单位在矿业权合作中由自发行为向自觉行为转变,为地勘单位实质性的企业化奠定坚实的基础。
2.1 矿业权价值实现的标准
矿业权的价值实现就是矿业权人通过对矿业权权益的让渡,将为获得这些权益而消耗的活劳动和转移的物化劳动,通过价值形态予以收回,当收回的价值大于其消耗,则表现为盈利,若小于其消耗则表现为亏损。在这里,考虑到地质勘查工作的风险性,一般认为是对某一地勘单位在特定时段在某一类矿业权的获取、勘查、维护、交易(合作)全过程的价值消耗和补偿。若仅是对某一特定矿业权的考核,则无法衡量其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也无法真实地反映价值补偿的循环。因此,这里探讨的价值实现是通过矿业权交易(转让、合作),使物化劳动的补偿和活劳动及其所创造的剩余价值的实现以价格的方式表现出来。
2.2 矿业权价值实现的基本要件
拥有了具有潜在使用价值的矿业权后,还不能认为就一定能通过矿业权价值实现补偿其价值投入并获得社会平均利润。在此阶段如何将矿业权的使用价值通过价值体现出来,并通过交换(合作)的方式实现价值投入得到补偿和增值的良性循环,实现马克思所说的“惊险的一跃”,在这个环节中最重要的条件是要有对矿业权有支付能力的消费者以及连接生产者与消费者的市场。生产者、消费者、市场缺一不可,并且矿业权生产、交易、消费要形成可持续的良性循环。近几年来,国家对于矿业权交易市场开始建立并逐步完善,但仍极不规范,非市场因素仍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地勘单位作为初期矿业权市场的主力军,由于体制、机制的原因已逐步沦落为勘查劳务提供者的角色。因此,作为矿业权投资主体的地勘单位体制改革迫在眉睫。矿业权的生产者只有通过矿业权市场了解消费者的有效需要,才能更有效地满足市场,更好地实现矿业权价值补偿的循环。那种在特定历史条件下,利用历史沉淀、不完全市场价值投入而实现矿业权的超额收益,将随着市场的完善、消费者的理性消费和矿业权生产者的完全市场价值投入而逐渐成为历史。在新的时代条件下,地勘单位只有苦练内功,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在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中找到适合自己和市场需要的商业模式,才能真正成为矿业权市场的主体,促进自身的持续健康发展。
2.3 矿业权价值实现商业模式的初步探讨
2.3.1 矿业权价值实现商业模式的基本内涵及分类
价值实现的商业模式是在生产者、消费者之间通过市场(交易),找到一种既能使生产者补偿消耗的价值并增值,又能使消费者满足其使用价值需求的途径。成功的价值实现模式必须是矿业权、矿业权生产者、矿业权消费者及市场的有机组合。地勘单位企业化进程中矿业权价值实现的商业模式,实际上就是地勘单位在矿业权生产和再生产过程中价值创造和实现的过程,同时也是消费者满足自身需求的过程。因此,恰当的商业模式就是在满足消费者使用价值的同时,消费者愿意付出相当或超过使用价值的代价。
价值实现的商业模式分为自发的商业模式和自觉的商业模式两种。前者的价值实现是自发形成的,企业对如何实现价值补偿并盈利,未来能否盈利,哪些是决定企业盈利的决定性因素和环节缺乏清醒的认识。企业虽然盈利,但对如何实现的盈利不明确、不清晰。其盈利模式具有隐蔽性、模糊性、缺乏灵活性的特点。而自觉的商业模式是企业通过对盈利实践的总结,对盈利模式加以自觉调整和设计而成的。它具有清晰性、针对性、相对稳定性、环境适应性和灵活性的特征。
图2 地勘单位企业化进程中矿业权价值实现的基本商业模式
2.3.2 对矿业权价值实现商业模式的初步探讨
在市场竞争的初期和企业成长的不成熟阶段,企业盈利模式大多是自发的。随着市场的不断成熟和市场竞争的加剧,企业开始逐渐重现对市场竞争和自身盈利模式的研究,即便如此,也不是所有企业都有找到成功盈利模式的幸运。
基于当前地勘单位企业化进程和参与矿业权价值实现的实践,笔者以四川德昌某大型稀土矿为例,提出了矿业权价值实现的一些基本的商业模式(图2)。在这些模式中,矿业权的租赁是通过收取租金来补偿投入的价值并实现增值;在抵押方式中,则是通过质押的方式获得矿业权所有人所需要的其他让渡条件,间接获得补偿;在整体转让方式中,其价值的实现与普通商品的销售类似;而以重组改制、作价出资、部分转让等方式来实现盈利的模式,则可派生出包括前期补偿、入股分红、股权置换等多种补偿和增值方式。
四川德昌某大型稀土矿为1994年发现多金属化探异常,由地勘单位自筹资金50万元,按照申请在先方式申请的多金属矿探矿权。在探矿权的勘查过程中,发现有较高品位的氟碳铈镧稀土矿,同时伴生较富的重晶石、天青石、萤石及铅金属矿等其他有益矿产。在当时历史条件下,为发展多种经营,于1995年办理了小型多金属矿采矿权,投资300万元开始试验并开采轻稀土资源。由于交通条件、开发环境及多金属矿复杂难选,回收率低,自身经营四年后一直处于亏损状态;后将选矿厂连同采矿权承包(租赁)给民营企业及本单位内部职工经营,仍处于艰难的经营状态。2007年由于稀土市场的好转,开发利用条件逐步改善,通过引入竞争机制,公开比选寻找合作方。经过大量的前期基础工作和两轮比选,最终以矿业权评估值0.99亿元的2.58倍市场价格实现了对外合作,获得了1.5倍于评估值的前期地质勘查工作补偿,远远大于矿业权各阶段投入的价值累计,同时,设立合作公司并占有42%的股份,共同经营该采矿权。
由于该稀土矿为难选多金属矿,前期作为地勘单位经营的主体无力投入更多资金提高勘查程度和突破提高回收率的选矿工艺。因此,通过对外合作,创设了地质勘查市场项目,进一步开展地质工作,将勘查程度从普查提高到勘探,同时进一步加大选矿工艺的攻关,提高选矿回收率和矿石综合利用水平。在此期间,于2012年充分利用上市稀土企业的资金、技术和市场优势,将具体的生产经营托管给具有经营实力的上市企业。在较短的时间内不仅使稀土选矿回收率提高了2.5倍,还使生产规模扩大了3倍,矿业权人每年获得了2000万元的托管税后利润,实现了矿业权人当期利益的最大化;同时,由于勘探程度的提高,采选回收率、生产规模及综合利用水平的大幅提升,使得该矿业权价值得到巨幅增长。初步评估该矿业权将在原合作评估的基础上增长超过16倍,下一步有望进一步将该资产证券化,实现矿业权资产的更大增值,从而实现矿业权生产和消费的良性循环和矿业权人收益最大化。
2.3.3 几点启示
在这个案例中,矿业权价值的实现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和不同的市场条件下,综合运用了不同的模式及其组合,较充分地实现了该矿业权的价值:
首先,在矿业权生产经营困难的初期,通过承包(租赁)经营既保留和延续了矿业权,又避免了自营造成的巨大亏损,为矿业权的增值奠定了物质基础,实现了初期矿业权的部分价值补偿。
其次,通过公开比选的方式选择合作者,使矿业权人获得了成倍的前期地质勘查工作补偿,同时还保留了较多合作公司的股份,共同经营矿业权,为提高勘探程度和攻克选矿工艺提供了条件,实现了矿业权价值的全面补偿并盈利。
再次,通过将具体的生产经营托管给专业的稀土上市公司,借助其资金实力、科技能力和市场优势,实实在在地大幅扩大生产规模、提高选矿回收率和综合利用水平,进一步挖掘和激发了矿业权的内生价值,实现了多方共赢,为下一步资产证券化提供了条件,成功地完成了矿业权的价值实现。
这个案例在长达二十余年的时间里,伴随着地勘单位企业化进程分阶段走过了矿业权获取、矿业权价值附加的各环节的价值投入和价值补偿。在不同的阶段,根据矿业权价值补偿的诉求和技术经济条件,遵循市场原则分别采用了租赁、前期补偿、合作占股、进一步勘查、以托管方式开展矿产品生产及销售实现税后利润等方式来实现其价值,并在上一阶段价值实现的过程中进一步创造价值,实现了矿业权价值链的良性循环。而这些模式只体现了一般性规律,并不是一成不变的。什么样的矿业权?矿业权处于什么阶段?应选择什么样的模式及其组合?则需要根据不同矿业权的基本条件、矿业权拥有者和需求者以及市场供求状况,外部政治、经济、社会环境有针对性地、创造性地具体分析确定,才能推动矿业权价值由自发实现向自觉实现转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