礼制规范视域下唐代陵户的设置
2017-01-07吴树国
摘 要:唐代陵户设置既存于法,又寓于礼,在一定程度上是礼仪的外在表现形式。唐代前期陵户设置严格区分帝陵、追封的帝陵、先代帝陵、太子陵以及亲王墓、公主墓等,每一等级通常都有具体标准。这些礼制规范在唐后期也基本得到因循,但陵户设置上的尊崇逾制在有唐一代经常出现。唐代陵户设置的等级差别和变化反映出唐代礼制与政治的紧密关联。一方面,其等级差别是唐代政治地位和尊卑等级的体现,其调整变化则鲜明地带有为现实政治服务的特点。另一方面,唐代陵户设置在唐后期乃至五代宋初的因循说明,礼制在为中国古代政治统治提供统治依据、提高君主地位以及调节各阶层政治关系上不可或缺。不过,唐代统治者在陵户设置上也经常有任情之举,这反映出君主凌驾于礼制规范之上的特殊权力。
关键词:陵户;帝陵;礼制;唐代
作者简介:吴树国,男,历史学博士,黑龙江大学历史文化旅游学院教授,从事唐宋史和中国古代经济史研究。
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唐代色役问题研究”,项目编号:16BZS041;黑龙江大学杰出青年基金项目“唐前期色役研究”,项目编号:JC2011W5
中图分类号:K2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7504(2016)06-0152-08
在唐代诸陵署或陵台机构人员设置中,陵户1是重要组成部分,因而陵户是宗庙、陵寝制度的研究范畴。但各陵庙的陵户设置存在人数差别,这使该问题研究又涉及上下尊卑的礼制规范,故唐代陵户设置虽相较具体祭祀礼仪有一定的距离,但它无疑属于广义上礼的研究。目前,关于唐代陵户设置问题已受到学术界关注,如张泽咸在《唐代阶级结构研究》中指出了唐代陵户设置的不同,并认为“诸陵的陵户数目虽曾立法,实际未能恪遵”[1](P497);黄正建也注意到唐代陵户存在“户”与“人”表述的差别,以及《唐六典》中《尚书户部》“三千户”与《太常寺》“四百人”记载的不同[2];此外,樊英峰也对唐乾陵陵户“三千户”进行了分析。[3]上述研究尽管都关注到唐代诸陵陵户设置的现象,但因研究主旨所限,对陵户设置中的常典彝章都未加深入探讨。同时,对唐前后期陵户设置的变化亦未予深究,致使该问题迄今尚不明晰。鉴于此,本文不揣拙陋,拟从礼制角度就唐代陵户设置问题试加探讨。
一、唐前期陵户设置中的礼法常典
唐人称“丧葬之礼,素有等差”[4](卷38《葬》,P698),像营墓夫,“凡内外职事官葬者,一品给营墓夫一百人,以二十人为差,至五品二十人。人别役十日”[5](卷3《尚书户部》,P78)。虽然陵户设置属于宗庙、陵寝之礼范围,但礼制规范的层级性也非常明显。从现有史料记载来看,唐代陵户设置包括帝陵、先祖陵、太子陵、后陵、亲王墓、公主墓和先代帝王陵等。由于地位尊崇的差异,陵户设置的数量规定也各不相同。其中,亲王墓、公主墓的制度规定较为明确。如《唐六典》卷3《尚书户部》中记载:“诸亲王墓各置十人,诸公主墓各置五人。”[5](卷3《尚书户部》,P78)关于先代帝王陵,唐中宗景龙三年,太常博士唐绍曾提及。《唐会要》的记载是:“又先代帝王陵户,准式二十人。”[4](卷21《诸僭号陵》,P409)这里的式应属于行政法的式。不过,《新唐书》则云:“在令,先世帝王陵户二十。”[6](卷113《唐临传》,P4185)《册府元龟》更为简略:“又先代帝王陵户唯二十人。”[7](卷587《掌礼部·奏议一五》,P7022)虽然先代帝王陵陵户二十的规定具体出自令还是式难以确定,但肯定存在这一制度。
相比而言,帝陵、先祖陵、太子陵、后陵的陵户设置较为复杂。《唐六典》卷14《太常寺》中涉及陵户时称:“乾陵、桥陵、昭陵各四百人,献陵、定陵、恭陵各三百人。”[5](卷14《太常寺》,P401)同书卷3《尚书户部》中也记载:
凡京畿充奉陵县及诸陵墓及庙邑户,各有差降焉。桥陵尽以奉先;献陵以三原,昭陵以醴泉,乾陵以奉天,定陵以富平,各三千户。若献祖、懿祖二陵,各置洒扫三十人;兴宁、永康二陵各置一百人,恭陵亦如之。隐太子及章怀、懿德、节愍、惠庄、惠文、惠宣等七陵各置三十人。[5](卷3《尚书户部》,P78)
根据上述史料,分类形成下表:
从上面《唐六典》诸陵陵户设置来看,其实际分为四个等级:第一等四百人;第二等三百人;第三等一百人;第四等三十人。其等级的划分与唐玄宗时期陵寝地位紧密相关。第一、二等都是唐代开国后的皇帝,虽然李弘没当过皇帝,但曾以太子身份监国。在上元二年(675),唐高宗追封太子李弘为孝敬皇帝,葬恭陵[6](卷3《高宗纪》,P72)。可见,他是追封的皇帝。在开国皇帝中,玄宗李隆基的父亲李旦、祖父李治以及曾祖父李世民所设陵户为四百人,比李渊、李显、李弘高一等级,多出一百人。李弘属于追封的皇帝,李显是李隆基的叔父,不在第一等级可以理解,但李渊作为唐代开国皇帝,却被区别为第二等,似乎不应该。不过,由于李世民篡改实录,李渊在有唐当时评价不高,如《旧唐书》批评李渊:“然而优柔失断,浸润得行,诛文静则议法不从,酬裴寂则曲恩太过。奸佞由之贝锦,嬖幸得以掇蜂。献公遂间于申生,小白宁怀于召忽。一旦兵交爱子,矢集申孙。匈奴寻犯于便桥,京邑咸忧于左衽。不有圣子,王业殆哉!”[8](卷1《高祖》,P19)由此观之,李渊被列为第二等,情有可原。第三等和第四等是追封的先祖和太子陵。太子陵地位最低,每陵设陵户三十人。追封的先祖之间存在区别。虽然献祖李熙、懿祖李天锡以及兴宁、永康二陵的李昞、李虎都属于追封的唐先代帝王,但李虎和李昞时期,李氏得以隆显,故地位要高于另外的远祖。故在陵户设置上,数额为一百人,而其他的则与太子陵相同,仅为三十人。
不过,在陵户一百人的等级中,也出现了恭帝,这明显与前面陵户三百人的记载有冲突。对此,笔者认为并非记载错误,应是不同时间的制度规定。李弘在高宗时期被追封为孝敬皇帝,葬于恭陵,《旧唐书》称“制度一准天子之礼”[8](卷86《孝敬皇帝弘传》,P2830),故《唐六典·太常寺》中将恭陵与其他帝陵等同,陵户设置放在同一标准上解释得通。那么,为什么后来又出现陵户一百人的规定呢?这与景云、开元后李弘地位下降有关。早在唐睿宗李旦继位的景云元年(710),中书令姚崇和吏部尚书宋璟就上奏称:
准礼,大行皇帝山陵事终,即合祔庙。其太庙第七室,先祔皇兄义宗孝敬皇帝、哀皇后裴氏神主。伏以义宗未登大位,崩后追尊,神龙之初,乃特令迁祔。《春秋》之义,国君即位未逾年者,不合列叙昭穆。又古者祖宗各别立庙,孝敬皇帝恭陵既在洛州,望于东都别立义宗之庙,迁祔孝敬皇帝、哀皇后神主,命有司以时享祭,则不违先旨,又协古训,人神允穆,进退得宜。在此神主,望入夹室安置。伏愿陛下以礼断恩。[8](卷25《礼仪五》,P949-950)
姚崇、宋璟主张将李弘迁出太庙,这一主张得到睿宗批准。至玄宗主政的开元六年(718),有司又上言:“孝敬皇帝今别庙将建,亨祔有期,准礼,不合更以义宗为庙号,请以本谥孝敬为庙称。”[8](卷86《孝敬皇帝弘传》,P2830)于是,开始停义宗之号。李弘神主被迁出太庙,到后来庙号被取消,说明其地位已经不能与唐代其他皇帝同日而语。由此可见,后来恭陵地位与唐先祖献祖李熙、懿祖李天锡相参照,并非偶然。至天宝十三年(754)改陵署为陵台,即“改献、昭、乾、定、桥五陵署为台,令为台令,升旧一阶”[6](卷14《礼乐四》,P364)。此处,五陵署升为台,已经没有恭陵,这也反映出其地位下降。
上述《唐六典》中帝陵陵户设置在《新唐书》中有所印证,但又不尽相同。如《新唐书·百官志》称:
陵台有录事各一人,府各二人,史各四人,主衣、主辇、主药各四人,典事各三人,掌固各二人,陵户各三百人,昭陵、乾陵、桥陵增百人。诸陵有录事各一人,府各一人,史各二人,典事各二人,掌固各二人,陵户各百人。……诸太子陵令各一人,从八品下;丞各一人,从九品下;录事各一人。有府各一人,史各二人,典事各二人,掌固各一人,陵户各三十人。[6](卷48《百官三》,P1251-1252)
按《新唐书》记载,陵户设置应是分为三类,一是设置陵台的帝陵;二是普通的帝陵;三是太子陵。关于陵台的设置,前述陵台设置于天宝十三年,只有献、昭、乾、定、桥五陵,按其规定,设陵台官署的,陵户为三百人,而昭陵、乾陵、桥陵增加一百人,这与《唐六典》中诸陵陵户设置相同。由于陵台官署中不包括恭陵,则恭陵陵户自然被排除到三百陵户之外,这也从另一侧面印证了《唐六典》中恭陵陵户在一百人的记载。太子陵的陵户记载与《唐六典》记载吻合。不过,《新唐书》中其他诸陵人数都是一百人,没有再具体区分。这可能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天宝时期执行了新的标准;另一种可能还是执行着《唐六典》时期的标准,只是《新唐书》记载的笼统罢了。揆诸事实,后一种情况可能性较大,因为早在唐玄宗开天之际就已经开始减省色役。如第一次大规模减省中央诸司色役在开元二十二年(734),据史载:“开元二十二年敕,诸司繁冗,及年支色役,费用既广,奸伪日滋。宜令中书门下与诸司长官量事停减冗官及色役、年支、杂物等,总六十五万八千一百九十八,官吏稍简而费用省矣。”[5](卷3《尚书户部》,P80)可见,这次色役停减是与冗官同时进行的。《唐会要》卷83称减诸司色役的具体数字是一十二万二百九十四人。尽管唐代中央诸司色役人的总数无法估量,但这次对色役减省的力度无疑很大。又天宝五年(746)三月二十日的诏敕中称:“郡县官人及公廨白直,天下约计一载破十万丁已上,一丁每月输钱二百八文。每至月初,当处征纳,送县来往,数日功程,在于百姓。尤是重役。其郡县白直,计数多少,请用料钱,加税充用。其应差丁充白直,望请并停,一免百姓艰辛,二省国家丁壮。”[4](卷91《内外官料钱上》,P1655)前者削减的是中央诸司的色役,而这次是郡县色役,白直达到十万丁,其数额也不算少。陵户作为唐前期中央色役的组成部分,在大规模减省的趋势下,不可能增加。故陵户设置还应该是《唐六典》时期的制度规定。
二、唐前期陵户设置的尊崇逾制
唐前期陵户设置基本上能够遵从礼法规定,不过在君主专制社会,君主个人的好恶以及一时的尊崇也会改变通常的制度限定。如唐太宗在贞观十一年(637)七月,“修老君庙于亳州,宣尼庙于兖州,各给二十户享祀焉。凉武昭王复近墓二十户充守卫,仍禁刍牧樵采”[8](卷3《太宗下》,P48)。前面提及,唐前期令式,先代帝王给陵户二十人。凉武昭王属于先代帝王,给二十名陵户符合规定。当然,即使先代帝王,可能也未必完全按此标准,如《唐六典》卷中载:“周文帝、隋文帝陵各置二十人,周、隋诸帝陵各置十人。皆取侧近下户充,仍分作四番上下。”[5](卷3《尚书户部》,P78)但老子和孔子各给二十名庙户,已接近先代帝王的标准。
孔子在唐初是否符合这样的地位呢?这需要从孔子的封号来考察。孔子社会地位提高始于两汉,第一个封号来自西汉平帝,“元始初,追谥孔子曰褒成宣尼公,追封孔均为褒成侯”[9](卷53《孔子祠》,P1479)。宣尼庙的称谓即来自于此。“唐贞观十一年,封孔子裔德伦为褒圣侯”1,从唐代继续封孔子后裔为侯来看,此时孔子仍然位列公爵。即使到武则天天授元年(690),改封孔子为隆道公[4](卷35《褒崇先圣》,P637),其地位始终处于公的爵位。唐代对孔子后裔褒圣侯上朝班序的规定为:“其褒圣侯若在朝,位于文官三品之上”[4](卷9下《杂郊议下》,P169)。唐代县侯为从三品,将褒圣侯朝班放到三品之上,有提高其地位的意图,但大体未脱离侯爵的品秩。唐代侯爵之上有公和王,公爵细分为国公、郡公和县公,王又分为王和郡王。故按唐代爵位等级来说,孔子公的爵位与先代帝王的相差甚远。不仅如此,《唐六典》规定:“诸亲王墓各置十人,诸公主墓各置五人。”[5](卷3《尚书户部》,P78)唐代亲王加封的对象是皇兄弟和皇子[9](卷31《职官十三》,P869),墓户不过十人。即使按孔子所生活的春秋时期,公也只是诸侯国的国君,亦不能列入先代帝王之列。可见,宣尼庙给二十户享祀无论从哪方面分析都属于逾制之举。那么,为何出现这一现象呢?《唐会要》将其列入“褒崇先圣”之下,实道出其中的缘由。唐代对孔子褒崇呈不断上升的趋势,唐太宗和武则天时期虽然陵户设置上有悖常规,但孔子还停留在公的地位。到唐玄宗开元二十七年(739),“甲申,制追赠孔宣父为文宣王”[8](卷9《玄宗下》,P211)。如果按孔子所生活的时代看,当时只有周天子才能成为王。这样孔子以先代帝王的标准有二十户享祀并不为过。然而,早在唐玄宗父亲睿宗李旦太极元年(712)就下诏,“给宣尼庙三十户,以供洒扫”[4](卷35《褒崇先圣》,P639),说明孔子宣尼庙所设陵户始终处于尊崇逾制的范畴。
与孔子宣尼庙相同,老君庙陵户设置也始终高于常典。老君庙因老子李姓更受推崇,到唐高宗乾封元年(666),“追号老君为太上玄元皇帝”[9](卷53《老君祠》,P1478)。可见,乾封元年是老君能否列入先代帝王的一个节点。按唐代先代帝王陵户二十的标准,唐太宗贞观十一年(637)给老君庙二十户享祀也是悖于常典。而且,开元时期老君庙陵户设置也突破了二十户的规定。《唐六典》卷3中称:“凡太山天齐王置守庙三百户,亳州玄元皇帝庙置三十户。其亳州户每户营田十亩,以充祠祭等用。”[5](卷3《尚书户部》,P78)陵户三十户在唐代是给太子陵或追封李氏先代帝王陵的待遇,说明老君庙和孔子宣尼庙一样再次因尊崇而逾制。这里还提及泰山天齐王守庙三百户,不过,天齐王庙陵户没有这么多,开元十三年(725)《东封赦书》中谈道:“宜封泰山神为天齐王,礼秩加三公一等,宜令所管崇饰庙祠,环山千里宜禁其樵采,给近山二十户,复以奉祠神。”[10](卷66《开元十三年东封赦书》,P372)《唐六典》成书于开元二十六年(738),这么短的时间陵户设置应该不会改变。至于为什么出现“守庙三百户”,笔者认为,这与五陵“三千户”性质类似。《唐六典》卷3《尚书户部》中记载:“凡京畿充奉陵县及诸陵墓及庙邑户,各有差降焉。桥陵尽以奉先;献陵以三原,昭陵以醴泉,乾陵以奉天,定陵以富平,各三千户。”这里“三千户”是指以一个区域内民户来专门担负供养寝陵之役,属于笼统性派役概念,天齐庙守户三百也应属于这一性质。当然,唐代这种特殊化的力役安排除此之外仅见于五陵,由此可见,对泰山天齐庙的尊崇非常高。
当然,对老子和孔子庙陵户设置的逾制是相对帝陵而言,如果从国家设范立制来说,也可以属于特殊的制度规定。不过,唐前期的确存在违反帝陵或亲王给陵户规定的。如《唐会要》载:
先是,武氏昊陵、顺陵置守户五百人,梁王三思及鲁王崇训墓,各置守户六十人,又韦氏褒德庙,置守户一百人。至景龙三年三月十六日,太常博士唐绍上疏曰:“谨按昊、顺二陵,恩敕特令依旧,因循前例,守户与昭陵数同。又先代帝王陵户,准式二十人。今虽外氏特恩,亦须附近常典。请准式量减,取足防闲,庶无逼上之嫌,不失尊崇之道。又亲王守墓,旧制例准得十人。梁鲁近加追赠,不可越于本爵。准令,赠官用荫,各减正官一等,故知赠之与正。义有抑扬,礼不可逾,理须裁制,请同亲王墓户,各置十人为限。”1
昊陵和顺陵是武则天称帝后追封其父亲武士彟和母亲杨氏后的陵墓名号。由于景龙时期武则天已经撤去帝号,所以,唐绍引先代帝王例,认为陵户不能超过二十人。不过,武则天称帝时,对其父亲和母亲属于追封。从《唐六典》陵户记载来看,追封最多是一百人,少者才三十人。而武则天却将其父母陵户等同昭陵2,要知道昭陵是李世民的陵墓,虽然从李治处讲都是父母,但李世民则是唐代的皇帝,武则天将武士彟和母亲杨氏等同于李世民,明显是尊崇逾制。又武三思和武崇训墓,按这两个人都是武则天称帝时加封的亲王,中宗即位后追赠武三思为太尉,武崇训为鲁王。无论从哪一方面看,这两个人都是亲王阶层,按照唐前期制度,亲王墓户就是十人为限,而二墓各置守户六十人,明显超过规定。此外,韦氏褒德庙,是中宗为皇后韦氏祖考所立庙。唐前期李氏先考中有功勋的李虎、李昞陵户才一百人,而献祖李熙、懿祖李天锡陵户才三十人,韦后先考即使追封也达不到皇帝级别,故守户一百人也是悖于常典。那么,为什么明显有悖于礼法,却又能够实行呢?唐绍提到“恩赦特令”,就是皇帝可以通过特令的形式绕过常典,从而实现逾制之举。
三、唐后期陵户设置中礼制规范的因循与变化
唐后期实行两税法,要求陵户只能雇役,不许差配,但雇役所需价钱却由地方供给,如唐文宗《太和七年册皇太子德音》中,“其诸陵守当夫,宜委京兆府以价直送陵司,令自雇召,并不得差配百姓”[10](卷29《太和七年册皇太子德音》,P107),这说明原来属于中央诸司所支配的色役由地方直接雇佣,在两税上供、送使和留州三分中,其雇值由留州负责。太和七年(833)德音中“京兆府以价直送陵司,令自雇召”可能是新的规定,在此之前笔者估计就是由京兆府直接雇佣陵户送陵司。即使如此,也未见得遵守,如唐昭宗《改元天复赦》中又申明:“其每年奉陵诸县差配芟刈人夫不少,殊不切用,徒为劳扰。自今已后,但每年芟薙之时,委京兆府于本县苗税钱数内酌量功价,支付陵令,遣自和雇人夫,委拜陵官,常加点检。”[10](卷5《改元天复赦》,P32)实际上,唐后期中央政府屡次申明地方用役需要采取雇役形式,其雇值由两税钱充,恰恰说明这种用役规定地方并不遵守。至唐宣宗大中六年(852)三月,中书门下谏免郑光庄田税奏中,出现“随户杂徭,久已成例,将务致治,实为本根”[4](卷84《租税下》,P1545),反映出地方实际征徭派役的普遍性。至大中九年(855),诏书称:“以州县差役不均,自今每县据人贫富及役轻重作差科簿,送刺史检署讫,锁于令厅,每有役事,委令据簿轮差。”[11](卷12《职役一》,P127)差科簿的制作是国家层面对地方征役的承认,也是力求对地方征役无序化的规范。正是在这一背景下,陵户之役被重新确定。
尽管陵户在差雇之间,性质变化,但陵户设置还是因循着唐前期的礼法规范。如唐文宗太和时期,杨元凑《请京兆府扬州给守陵丁人奏》中云:“臣先祖隋文帝等四陵,一所在凤翔,一所在扬州,两所在京兆府。准去年四月九日敕,二王后介国公先祖陵例,每陵每月合给看守丁三人。凤翔府已蒙给丁,其京兆府及扬州未蒙准。”[12](卷745《请京兆府扬州给守陵丁人奏》,P7716)二王三恪是唐代宾礼的重要内容,对二王后先祖陵陵户设置来自贞观诏书:“介国公宇文氏落、邬国公杨行恭,二王之后礼数宜隆,寝庙未修,廪饩多缺,非所以追崇先代,式敬国宾,今可令有司量置国官,营修庙宇。”[13](卷10《飨礼二》)按唐前期规定,先代帝王陵给陵户二十人。又《唐六典》中称:“周文帝、隋文帝陵各置二十人,周、隋诸帝陵各置十人。皆取侧近下户充,仍分作四番上下。”[5](卷3《尚书户部》,P78)可见,隋文帝陵和隋其他诸帝陵不同,但杨元凑奏议中却称根据四月九日敕,二王后介国公先祖陵例,诸陵没有区分,每陵每月一律给看守丁三人。那么,唐后期执行的是什么标准呢?笔者认为是执行了先代帝王陵给陵户二十人的标准。因为按照唐前期四番来看,二十人分为四番,每番五人,服役三个月。但由于陵户还要从事生产,因此,每月五人也不是整月都在上,又分为上下半月,这样实际每月是两个半人,人不可能分成半个,进而为三人,这与每陵每月给陵户三人契合。不仅如此,唐后期还实行了类似“五陵各三千户”的特殊奉陵力役。如唐文宗太和元年(827)五月,京兆府奏:“庄陵准穆宗陵例,割邻近县乡奉陵供应。今高陵县万福乡、富陵县从化乡、云阳县善化乡、泾阳县尝乐乡,其界并不隔越。伏准穆宗陵例,合割前件四乡属三原县,添奉陵寝。”[7](卷30《帝王部·奉先三》,P331)最后被采纳。当然,唐后期也出现尊崇逾制的现象,如唐宪宗永昌公主去世,准礼令起祠堂,但耗费巨大。李吉甫奏请设墓户,得到宪宗同意。不过,对李吉甫言:“卿昨所奏罢祠堂事,深惬朕心。朕初疑其冗费,缘未知故实,是以量减。览卿所陈,方知无据。然朕不欲破二十户百姓,当拣官户委之。”[8](卷148《李吉甫传》,P3995)永昌公主尽管后来被封为梁国公主,按唐前期规定,“诸亲王墓各置十人,诸公主墓各置五人”[5](卷3《尚书户部》,P78),墓户二十人都远远超过其身份。
唐代陵户设置制度到五代后开始变化,陵户逐渐减少。后唐时期尚坚持先代帝陵陵户二十户的标准,如后唐庄宗同光三年(925)诏曰:“关内诸陵,顷因丧乱,例遭穿穴,多未掩修。其下宫殿宇法物等,各令奉陵州府据所管陵园修制,仍四时各依旧例荐飨。每陵仰差近陵百姓二十户充陵户,以备洒扫。其寿陵等一十陵,亦一例修掩,量置陵户。”[14](卷32《庄宗纪第六》,P449)但到后周时期,太祖郭威力主山陵俭素,这影响了陵户的设置。早在后周开国之初,就下诏:“近代帝王陵寝,合禁樵采。唐庄宗、明宗、晋高祖,各置守陵十户,以近陵人户充。汉高祖皇帝陵署职员及守宫人,时日荐飨,并守陵人户等,一切如故。”[14](卷110《太祖纪第一》,P1460)从唐庄宗、明宗、晋高祖各置守陵十户来看,唐先代帝王陵户二十人之制已不再遵守。即使郭威本人,在病危时也多次晓谕晋王柴荣:“我若不起此疾,汝即速治山陵,不得久留殿内。陵所务从俭素,应缘山陵役力人匠,并须和雇,不计近远,不得差配百姓。陵寝不须用石柱,费人功,只以砖代之。用瓦棺纸衣。临入陵之时,召近税户三十家为陵户,下事前揭开瓦棺,遍视过陵内,切不得伤他人命。勿修下宫,不要守陵宫人。”[14](卷113《太祖纪第四》,P1503)郭威作为皇帝,只允许设陵户三十户,这与唐代相比已大大减少。后周陵户设置也被北宋继承,宋太祖乾德四年(966)十月颁布了《前代帝王置守陵户祭享禁樵采诏》,在该诏书中将前代帝王分为四等。第一等包括三皇五帝陵、夏禹、商汤、周文王、周武王、汉高祖、东汉光武帝、唐高祖、唐太宗,总共一十六帝,各置守陵五户;第二等是商中宗帝太戊、武丁,周成王、康王,汉文帝、宣帝,魏武帝,晋武帝,后周太祖,文帝,隋高祖文帝,以上十帝,置三户;第三等是秦始皇,汉景帝、武帝,后汉明帝、章帝,魏文帝,后魏孝文帝,唐明皇、宪宗、肃宗、宣宗,朱梁太祖,后唐庄宗、明宗,石晋高祖,以上十五帝,各置守陵两户。第四等共计三十八帝陵,包括唐高宗乾陵、睿宗桥陵、穆宗光陵、僖宗靖陵、中宗定陵、代宗元陵、顺宗丰陵、文宗章陵、懿宗简陵、德宗崇陵、敬宗庄陵、武宗端陵、昭宗和陵,都不再设陵户。[15](卷156《前代帝王置守陵户祭享禁樵采诏》,P585-586)从北宋太祖对前代帝陵陵户的设置来看,陵户人数被很大程度缩减。然而,从另一侧面也应该看到,北宋还在实施陵户制度。不仅如此,唐代奉陵的特殊力役形式在北宋时期也被使用,如宋真宗景德四年(1007)下诏,提升皇陵所在地巩县永安镇为永安县,诏书中称:“朕恭朝陵寝,式展孝思,仰惟列圣之灵,方积昊天之感。营建城邑,充奉山园,祇率徽章,用崇先烈。永安镇特建为县,隶河南府,同赤县,令本府与转运司割移近便人户。二税正输县仓,不得移拨,常赋外特免其佗役,著于甲令,慰朕永怀。”[16](方域五之一一,P7388)此处,永安县二税外免其他役,实际上是专门为陵寝服务,这与唐代五陵三千户用役一致。
结 论
礼制是一种法律化的礼仪规范。唐代陵户设置既存于法,又寓于礼,在一定程度上是礼仪的外在表现形式。
唐代陵户设置的等级差别和变化反映出唐代礼制与政治的紧密关联。首先,陵户设置是唐代政治地位和尊卑等级的体现。唐代陵户设置严格区分了帝陵、追封的帝陵、先代帝陵、太子陵以及亲王墓、公主墓等,每一等级都有具体的标准,如果超出这一标准,就有僭越之嫌。其次,唐代陵户设置作为礼制的组成部分,其调整变化也鲜明带有为现实政治服务的特点。任爽先生就曾指出:“因为君主集权不仅要求礼制的确认,而且要求礼制在各个层次上为其服务。”[17](P224)像武则天将其父母亲陵墓昊陵和顺陵的陵户设置等同于昭陵,无疑有意提高武氏的政治地位。而武三思、武崇训墓户设置达六十人,韦氏宗庙庙户一百人,都有当时现实政治的影子。当然,陵户设置并非都是消极为现实服务的。唐初将孔子宣尼庙、老子老君庙各给二十户享祀则有政治思想的导向。而后来提高老君庙为玄元皇帝庙,增加陵户,另外唐玄宗封禅泰山后大封天齐庙,并给予陵户、守户,则有稳固和加强李氏政治统治的意味。再者,从唐代陵户设置在唐后期乃至五代宋初的因循能够看出,礼制在为中国古代政治统治提供统治依据、提高君主地位以及调节各阶层政治关系上不可或缺。如唐文宗时杨元凑《请京兆府扬州给守陵丁人奏》反映出在唐后期仍然对二王后给予享祀,其个中缘由,白居易作为唐后期的时人认识得非常清楚:“二王后,彼何人,介公、酅公为国宾,周武隋文之子孙。古人有言天下者,非是一人之天下。周亡天下传于隋,隋人失之唐得之。唐兴十叶岁二百,介公、酅公世为客。明堂大庙朝享时,引居宾位备威仪。备威仪,助郊祭,高祖太宗之遗制。不独兴灭国,不独继绝世。欲令嗣位守文君,亡国子孙取为戒。”[18](卷3《二王后》,P33-34)可见,二王宾礼作为政治统治的鉴戒在唐后期不可能消亡,即使到了宋代,仍有新的二王宾礼。同样,对先代帝王陵陵户设置也有昭示政治延续合法性的内涵。另外,唐后期乃至宋代帝陵都存在割邻近县乡人户作为奉陵供应力役户的行为,这不仅仅是陵寝维护的需要,也有彰显皇家政治地位的因素。当然,唐代有些超越常规的陵户设置也并非都有现实政治的考量,而是帝王一时的情感。如李弘被高宗追封为皇帝,制度一准天子之礼,其陵户设置一度达到三百人;唐宪宗为永昌公主设墓户二十,都有悖传统。这种任情之举可以想见,必然会冲击传统礼制的常典彝章;同时,也从一个侧面反映出君主凌驾于礼制规范之上的特殊权力。
参 考 文 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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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白居易:《白氏长庆集》,影印文渊阁四库全书本.
[责任编辑 王雪萍]
Abstract: The installation of Mausoleum System is acceptable in legal and ritual context and is the external embodiment of the two. In early Tang Dynasty the installation of Mausoleum System is strictly divided into mausoleum of emperor, that of emperor acknowledged after death, that of emperor of previous reign, that of crown prince, that of emperors brother, that of princess, each with specific standard. These regulations are observed in late Tang Dynasty with some disobeying occasionally. The difference and change of the system reflect the close relation between ritual system and politics. On the one hand, the difference is the embodiment of political status and its adjustment serves for realistic political situation. On the other hand, the obeying of the system in late Tang Dynasty, Five Dynasties and Song Dynasty shows it is indispensable in providing governing basis, elevating status of the emperor and adjusting political relation among different social strata. However, there are capricious actions in the system, reflecting the special power of the emperor over system.
Key words: Mausoleum System, mausoleum of emperor, ritual system, Tang Dynas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