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据时代犯罪现场的变化及侦查对策研究
2019-04-28刘红琳
赵 莹,刘红琳
(中国刑事警察学院,辽宁沈阳110854)
随着互联网、IT技术的迅速发展,大数据成为时代主流,在各行各业中蓬勃发展。尤其是大数据平台的搭建、云计算和雾计算的出现,数据信息呈“爆炸性”增长,更加快了大数据时代的到来。与此同时,大量的犯罪活动转向虚拟空间,犯罪基本行为方式演变升级,犯罪现场也随之转移到虚拟网络空间。[1]面对犯罪现场的新变化,传统侦查手段已不能适应犯罪现场的变化,侦查工作一定程度上滞后于犯罪活动的演变而处于被动局面。因此,在大数据时代,公安机关如何开展侦查工作才能更好地侦破刑事案件,提高侦查效益,实现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双重价值追求,值得深入探讨。
一、大数据时代犯罪现场的涵义及表现形式
(一)犯罪现场的涵义
随着第四次工业革命的推进,网络虚拟空间在人们的生活中占据十分重要的地位。[2]于犯罪而言,其不仅存在于实体空间,也存在于网络虚拟空间,尤其是涉网犯罪的大量出现,使得非接触性犯罪总量飙升。在这一背景下,犯罪现场的内涵和外延,不再局限于物理的实体犯罪现场,而是扩展到网络的虚拟犯罪现场。于是,“虚拟犯罪现场”这个代名词被人们提出并得到广泛认可。它是相对于实体犯罪现场而言的,并与实体犯罪现场共同构成了犯罪现场。它也是犯罪现场在大数据时代的表现形式,丰富和发展了犯罪现场的内涵,使之更加全面客观。
理论界一般认为,犯罪现场是指犯罪嫌疑人进行犯罪并留有相关痕迹物证的地点和场所,是行为地与结果地的总和。从狭义上讲,犯罪现场是指发生犯罪行为的空间场所;从广义上讲,犯罪现场是指与犯罪行为有关的人、物、时、空存在及其内在联系的总和。[3]此种观点虽然对犯罪现场进行了阐释,但只是浅尝辙止的范式概括陈述,并未穷尽其本质。对于犯罪现场,应当作学理上的扩大解释,赋予其具有时代性特征的新涵义。所以,犯罪现场应当在保持上述学界观点的基础上,注入新的内涵解释,让人们对其有明确认识。笔者认为,大数据时代的犯罪现场是指犯罪行为人实施犯罪并留有相关痕迹物证和信息载体的一切场所,包括物理犯罪现场、虚拟犯罪现场以及两者并存的二元犯罪现场。较以往单一的物理犯罪现场相比,大数据时代的犯罪现场更为复杂多变。同时,犯罪现场是接触性犯罪与非接触性犯罪的表现形式,其中蕴涵着与犯罪有关的各种实体信息资源和数字化信息记录,人们通过探究这种复杂的现场,从而发现线索,收集证据,查明案件事实,查缉犯罪嫌疑人,有效减少犯罪造成的损失。
(二)犯罪现场的表现形式
犯罪现场是犯罪信息的“储藏室”,是获取犯罪线索,收集证据最直接、最原始的场所,也是整个侦查工作的中心。正确认识和分析犯罪现场,有助于侦查破案的顺利开展。在大数据时代,人们生活在虚拟与实体相交错的数字化空间里,犯罪也如影随形,无处不在。2016年9月,新华网与猎律网联合发布的《2011-2015年度网络违法犯罪大数据报告》显示,近五年来网络违法犯罪案件的数量不断攀升。①2017年5月12日,一种名为“想哭(WannaCry)”的勒索病毒在全球爆发,24小时之内袭击150多个国家和地区,感染超过30万台电脑。因此,大数据时代的犯罪类型结构逐渐发生变化,传统的暴力犯罪、侵财犯罪逐渐减少,以电信、互联网等为媒介的非接触性犯罪逐渐增多,[4]网络已逐渐成为犯罪的主阵地。同时,犯罪形态也由传统的接触性犯罪为主转变为以非接触性犯罪为主、接触性犯罪为辅,两者混合体为特殊形式的存在状态。随着犯罪主阵地的转移,犯罪现场的表现形式也发生了相应变化,不再只是简单的物理现场,而更多的是数字化的虚拟犯罪现场及二元犯罪现场。由于非接触性犯罪的低风险性,侦查技术的相对滞后性,犯罪分子更多地选择利用高科技手段在虚拟空间实施犯罪。因此,犯罪现场总体上呈现出一种以虚拟犯罪现场为主,实体犯罪现场为辅,两者相结合为特殊存在的表现形式(如图1所示)。
图1 犯罪现场演变示意图
二、大数据时代犯罪现场的主要特征
大数据时代犯罪现场的存在状态,不同于传统犯罪现场,有其固有的时代性特征。深入而准确地把握当前犯罪现场的特征,有利于透彻地认识犯罪现场,将犯罪信息可视化,解码成侦查信息,使其呈现为结构化数据,从而更好地开展侦查活动。在此,笔者主要从宏观和微观两个方面阐述其特征(如图2所示)。
(一)犯罪现场的宏观特征
1.呈现状态的网络化、虚拟化。互联网、物联网、自媒体、智能移动终端的发展,既给人们生活带来巨大便利,使人们生活在一个虚拟的网络世界,也为新型犯罪的滋生提供了土壤。非接触性犯罪的频发,让犯罪现场从原来单一的物理犯罪现场,转变为以虚拟犯罪现场为主导,物理犯罪现场和虚拟犯罪现场并存的新型状态。在这种局势下,犯罪嫌疑人常常借助网络平台,在与受害人无实体接触的情况下实施犯罪。[5]QQ诈骗、微信诈骗、短信电话诈骗等,无一不诠释着当前犯罪现场的网络化、虚拟化特征。
2.表现形式的复杂性、多样性。在大数据环境下,犯罪现场不仅表现为单一的物理或虚拟犯罪现场,也表现为实体与虚拟并存、线上与线下相结合的二元犯罪现场。同时,犯罪嫌疑人的专业化、团伙化,甚至跨国组合化等,都使得犯罪现场不再是物理空间的机械重复,而是虚拟与现实相结合的产物,呈现出多样性、复杂性。“e租宝案”“徐玉玉案”、2017年“辽宁省1号公案”(法库金店被劫案)等,都凸显了犯罪现场的复杂性,给侦查工作提出了新挑战、新要求。
(二)犯罪现场的微观特征
犯罪现场的微观特征是指犯罪现场内部各个线索证据的特质。对犯罪现场微观特征的把握,有利于侦查活动的有序进行。鉴于多年来众多学者对实体犯罪现场特征的研究已相当全面、深入,在此不做赘述,而主要是以虚拟犯罪现场为主展开分析大数据时代犯罪现场的微观特征。
1.数据信息的隐蔽性。大数据时代,犯罪嫌疑人多借助网络系统或内外置终端等高智能化的技术手段在各方主体基本零接触的情况下,利用虚拟空间实施犯罪活动。因此,虚拟犯罪现场定会留有大量的数据信息。由于数据种类的混杂性和痕迹载体的特殊性,犯罪现场的数据信息冗杂,犯罪信息蕴藏在海量的数据信息之中,不易被侦查人员发现。同时,物质交换原理告诉我们,无痕作案是不存在的。在虚拟空间人们的一举一动都被记录下来,[6]犯罪痕迹相较于物理空间保留得更为完整。但是,限于现有勘查技术手段和侦查人员的认知水平,诸多隐蔽性线索信息难以被立即发现,常常导致证据链条缺失。
2.数据信息自动存储的短时效性。据《2017微信数据报告》显示,2017年微信平均每日发的消息为38亿条,每日发的语音为6.1亿次,每日的语音视频通话为0.2亿次。②这充分说明微信数据信息的容量大,产生、更新速度飞快。其他诸多媒介的数据运行同样处在海量状态下。数据信息未经下载保存前,其在不同终端存储时间长短不一,但整体看来都具有短暂性。如未下载的微信聊天小视频、图片、文档,一般手机自动存储时间为7天;监控视频的储存周期一般为7天至1个月(未备份保存前)。基于信息数据的自身特性,侦查实践中数据信息的收集、提取更应注重时效性,避免数据流失。
3.数据信息的非结构化、冗杂性。大数据时代,数据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主要有结构化数据、非结构化数据。数据分析行业大致的统计是,世界上约80%的数据都是非结构化数据。[7]可见,非结构化数据是数据的主要表现形式。结构化数据可以通过Word、Excel等做数据呈现,如身高、体重、年龄、性别等。非结构化数据“莫可名状”,所包含的信息冗杂,需要做数据分析才能使其以可视化效果展示出来,如文件、报表、图片、语音、视频、邮件、声音、聊天记录、XML、HTML等。对于侦查来说,非结构化数据的处理技术要求较高,数据分析难度较大。
4.数据信息的易篡改性。网络交流的无纸化,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也使数据信息具有易篡改删除性。尤其是犯罪嫌疑人利用这一特点,对虚拟犯罪现场的相关数据进行远程修改、删除,虽留有网络痕迹,但证据的不完整性会使证据在庭审环节被排除。
5.勘查取证难,技术要求高。犯罪行为的非接触性,犯罪现场的虚拟化,对现场勘查工作提出更高的技术要求。加之犯罪信息载体的移动终端化和侦查技术的相对滞后,侦查人员对犯罪现场的勘查取证工作更为艰难。
图2 大数据时代犯罪现场的主要特征
三、大数据时代犯罪现场变化对侦查工作的影响
大数据时代,侦查工作在从物理犯罪现场向虚拟犯罪现场的过渡中,传统侦查手段不足以应付多变的犯罪状况,侦查工作面临挑战。虽然侦查工作一直处于不断的改革、创新和完善中,但实践中仍存在诸多问题。
(一)侦查理念与理论滞后于犯罪现场的新变化
由于非接触性犯罪的新增,传统的侦查理念与理论知识已经不能适应当前的侦查工作,具有明显的滞后性。实际队伍中,许多侦查人员固守着原有侦查理念,习惯于用因果关系去勘验现场,分析案情,在短时间内得不到有效线索,且造成人力等资源浪费,影响侦查进度。[8]同时,由于学识水平有限,对虚拟犯罪现场的认知不够,习惯于用原有侦查知识去寻疑、析疑,造成对犯罪认识不全面,隐藏性证据辨识不够,难以第一时间提取到案件的数据信息,案件侦查易陷入被动局面。此外,基于技术手段和侦查知识的涉密性,相关专家对定期培训警察的授课点到为止,不进行深入解析,致使侦查知识与实践存在不同程度的脱节。
对于防控以非接触性犯罪为主的新型犯罪,侦查协作发挥着重大作用。但各侦查机关往往固守“一家独大”的传统观念,认为本机关足以侦破案件,加之侦查办案利益机制的掣肘,办案机关不乐于与其他机关部门协作破案。目前,各侦查机关虽有一定程度协作,但仍存在配合不够、贻误战机、造成损失的情况。同时,各智库系统分属不同软件开发公司,接入端口不同,难以实现真正意义上的数据及时互通共享,还需跨地区打包调取数据,无形中增加了侦查工作的难度。在大侦查格局下,侦查协作不限于各警种之间的合作,更多的是各智库系统平台之间的互通,这样才能真正提高侦查效率。
(二)传统现场勘查不适应犯罪现场的新变化
犯罪趋势的智能化、专业化,对犯罪现场的勘查工作有更高的要求。但是,目前现场勘查工作受制于技术设备的落后,勘查人员不得已使用传统手段对数据信息进行采集,不仅效率低下,还可能造成对原始数据的破坏、证据的毁损。同时,相关技术软件的价格颇高,侦查经费有限,技术人员经常采用盗版软件对数据进行处理分析,所得结果可能存在不完全性,影响情报研判。[9]加之,对于虚拟犯罪现场的勘验,一些勘查人员往往没有经过系统、专门的训练,不够专业,极易产生非法证据。
《刑事诉讼法》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都明确要求侦查工作要做到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但侦查实践中“重实体,轻程序”的现象仍然存在。如现场勘查的见证人制度,实务中公安机关进行现场勘查时,见证人不在场的现象比比皆是,尤其是虚拟犯罪现场的勘查,由于现场的空间跨度大或勘查技术的保密性,就更不主动邀请见证人。这种情况明显不符合法定程序,存在程序瑕疵。
(三)侦查的相关法律制度不适应犯罪现场新变化
近年来,随着“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的推进,我国法治进程不断加快,法制建设不断完善,许多法律制度进行了相应修订,成为防治非接触性犯罪的“利剑”。但是,侦查的相关立法制度整体上还是落后于大数据时代的侦查实务工作,没有对侦查活动进行清晰界定,缺乏实际的可操作性。同时,诸多立法人员不太熟悉以计算机网络等为媒介的非接触性犯罪技术,导致虚拟犯罪现场立法滞后,对虚拟犯罪现场的侦查与取证手段界定模糊、粗略,侦查取证基本处于“无法可依、自由裁量”的状态。虚拟犯罪现场的特殊性,也决定了现场勘查见证人制度需要特殊设计,才能更好地服务于侦查活动。
侦查的相关法律制度规范引导着侦查活动,对侦查工作有着不可小觑的作用。但在虚拟犯罪现场,由于犯罪介质的特殊性、犯罪信息的时效性,犯罪物质载体对侦查取证有着关键性作用,关系到证据的获取、案件的侦破。所以,扣押制度脱颖而出,对整个侦查工作起着终局性作用。扣押制度作为一种刑事侦查措施,对于收集、保全证据具有重要作用。[10]合理适度的扣押,能起到获取证据与保障权益的双重作用。在大数据时代,鉴于犯罪多为发生在虚拟空间的非接触性犯罪,犯罪嫌疑人通常以计算机、移动智能终端等为物质载体实施犯罪活动,扣押制度显得更为重要。侦查人员勘查虚拟犯罪现场时,需要对留有犯罪信息的物质载体进行扣押取证,但基于取证的复杂性,有时需要将相关物质载体带回公安部门取证,这可能侵犯无关人员的权益,妨碍其正常的社会活动,甚至可能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
总之,在大数据时代,犯罪现场具有其符合时代变化更迭的特征。明晰与把握这些时代性特征,有利于提高侦查人员对现场的认知能力,更好地解析现场,分析案情,快速破案。系统论认为,任何事物、现象都是由若干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要素组合而成的具有特定功能的整体。[11]当然,犯罪现场的变化,必然伴随着侦查工作的改革,也只有适应时代的侦查变革,才能确保侦查人员更好地以现场为中心制定侦查方案,展开侦查工作。它们是一个紧密联系的关系体,而不是两个分别割裂的个体,一者的改变必然导致另一者的变化,如若不变,便会发生不相适问题,出现案件侦破效率低下,犯罪多发的情况。所以,我们只有正确认识并处理好两者的关系,侦查工作才能科学合理、防控并行,将犯罪扼杀在萌芽状态,将侵害控制在最小程度。
四、大数据时代犯罪现场的侦查路径完善
大数据时代,虚拟与实体两大犯罪现场顺位关系的转变,是时代发展的结果,是犯罪现场趋势演化的表现,昭示着犯罪信息载体的多样化、新兴化、复杂化、特殊化,给侦查工作带来前所未有的挑战。犯罪现场表现形式的变化,不仅对侦查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也影响着侦查工作的方方面面,侦查工作的路径亟需完善。
(一)革新侦查理念,提高侦查学识水平,培养新型侦查人才
犯罪现场表现形式的多元化转变,对于长期工作在单一犯罪现场状态中的侦查人员来说,是一次不小的考验。它不仅要求侦查人员转变理念,适应并正确对待这种变化,也要求侦查人员提高理论水平,成为一名新时代的侦查人员,更好地由犯罪现场展开侦查工作。
1.树立以现场为中心的全局化侦查理念。在大数据时代,对于犯罪现场状态的变化,侦查人员应以平常心对待,在继承原有侦查理念的基础上,树立全局化的侦查理念,以犯罪现场为中心,统筹兼顾,对虚拟犯罪现场与实体犯罪现场,分别利用相关关系和因果关系认真思考分析,全面解密,得出侦查信息,指导侦查行动。[12]
侦查人员应当高度重视“藏宝盒”般的犯罪现场,运用各种合法手段对犯罪现场进行系统性地详细解读,为顺利开展侦查活动提供更多的线索。[2]作为侦查人员,不能因犯罪现场由实体犯罪现场为主转为以虚拟犯罪现场为主,就产生畏惧或者无视心理,影响侦查工作效益,而应该立足现场,以积极的心态探索研究虚拟化的犯罪现场,兢兢业业地对案件展开调查。
犯罪现场状态的变化,是时代进步、科技发展衍生出犯罪新形式的反映,是与侦查工作息息相关的犯罪信息载体的“集合体”新形式,对侦查工作具有重要的作用。作为大数据时代的侦查人员,其思想应该与时俱进,不断更新,树立全新的侦查理念,更好地以现场为中心展开侦查工作。
2.加强侦查协作,构建大侦查格局。大数据时代,万物互联共通。侦查机关应转变“闭门造车”式的侦查理念,以开放的心态对待侦查工作,改变传统模式中各警种被动协作的状况,主动加强与各部门各行业的真正合作,[13]从而实现对虚拟犯罪现场进行快速取证分析,打击与预测犯罪并行。侦查机关还需尽快与社会的科技公司协商,对各类智库系统平台做一定的完善,实现各平台按案情需要及时跨系统、跨地区、甚至跨国际的无碍连接,形成数据互联的智能化警务工作,从而大幅提高侦查工作效率,甚至构建全球化的大侦查格局。
3.提高侦查人员的侦查理论知识水平。唯物辩证法认为,世界上一切事物都处在永不停息地发展变化之中。犯罪现场也是如此,它随着时代的发展呈现出具有时代性特征的形态。侦查人员若用旧的侦查学识去解读当代的犯罪现场,就容易导致认识不足与不全面的事情发生,直接影响犯罪信息的获取程度,并很有可能导致侦查无用功或侦查僵局的现象出现。
新形势下,侦查人员应自觉学习新的侦查知识,不断提高自己的理论水平,对犯罪现场作更深层次的认识和解读,以获取更多的犯罪线索,顺利进行侦查活动,避免因认识不足而导致现场信息的覆盖、毁损或丢失。日常学习和实践中要注重自身技能的锻炼,要求在对原始信息载体不造成“污染”的前提下,详细解读其所传递的各类犯罪信息,提高破案速率。同时,公安机关要定期给侦查人员举办高质量的业务培训,帮助他们掌握专业核心知识,将理论知识与实践有机结合。
侦查人员对犯罪现场的“揭秘”,是一个复杂又神奇的过程,既需要全局化的侦查理念指明侦查方向,也需要契合时代的侦查学识助力侦查工作。两者完美结合才能更好地促进案件的侦破,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二)提升勘查技能,规范勘查程序,建立专业化的勘查队伍
犯罪现场是蕴藏犯罪信息的“遗址”。现场勘查是现场勘查人员以“疑”字为中心,对犯罪现场进行信息解密转换的过程,担负着确定犯罪事实,锁定犯罪嫌疑人,进行犯罪现场重建,构建犯罪证据体系,支撑诉讼的使命。它是侦查活动顺利开展的必要前提。大数据时代的犯罪现场对现场勘查提出了新要求。
1.强化运用专业性和技术性的现场勘查手段和方法。大数据时代,犯罪手段的日益专业化与智能化,决定了犯罪现场勘查手段方法的超高专业性和技术性。现阶段,非接触性犯罪的频发,必然伴随着虚拟犯罪现场的大量存在。非接触性犯罪是犯罪分子借助网络移动终端或者内外置数字装置,运用高科技手段在虚拟空间进行操纵,实施犯罪。非接触性犯罪主要由经过专业化训练或黑客等信息技术娴熟的人员实施的,这一特性决定了犯罪现场的犯罪证据经常被犯罪分子加密或者短时期内通过云端等途径删除,甚至被其他新生数据覆盖。这就要求犯罪现场的勘查人员要掌握专业性极高的现场勘查技术,对虚拟犯罪现场的数据进行最大程度上的解读。同时,基于虚拟犯罪现场存在的犯罪数据极易被毁坏或篡改,现场勘查人员应及时运用高技术的手段方法对证据进行提取、保存,防止数据毁损,为侦查破案提供更多信息。[14]
2.规范现场勘查程序,建立程序监督机制。犯罪现场的勘查,不仅要注重实体价值,也要注重程序价值,做到程序与实体并重。现阶段,我国现场勘查的总体现状是“重实体,轻程序”。现场勘查人员在勘查现场过程中,为了收集证据、尽快破案,时有出现程序倒置或违法行为,致使证据在诉讼阶段被排除,犯罪嫌疑人被无罪释放的现象发生,令人心痛。《刑事诉讼法》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要求侦查人员在进行现场勘查时必须邀请两名与案件无关的人作为案件现场勘查的见证人,以保证整个现场勘查过程的程序合法。[15]但由于犯罪现场形态的转变,特别是虚拟犯罪现场的特殊性,有些犯罪信息的当场提取存在一定的技术困难,如若坚持法律规定,在见证人在场时对其进行提取,可能会对原始数据造成破坏而出现难以弥补的损失。但带回实验室提取,又违背法定规则。于此,为保护证据,侦查机关应当在规范勘查取证程序的前提下,建立程序监督机构。对于证据当场提取存在困难的,可以将其物质载体带回实验室,在监督人员在场见证下进行提取,做到实体与程序并重,证据链条无懈可击,增强其证明能力。
3.严控准入机制,组织定期培训,培养专业化的现场勘查队伍。对于建立专业化现场勘查队伍,公安机关应当从源头入手,以法定标准严格选拔现场勘查人才,争取现场勘查人才的高质量“输入”,组成专业化的勘查队伍。各地公安机关应组织现场勘查人员定期进行勘查技能学习或培训,将理论知识与勘查实务更好地融合。特别是对于虚拟犯罪现场勘查的技侦手段运用,应当组织专门的勘查人员参加培训。专业化勘查队伍的建立,需要从源头把控,结合后期学习培训,锻造一支技术水平高超、取证程序合法的现场勘查队伍。
(三)鉴别犯罪证据,规范取证方式,提高侦查效能
侦查效能是对侦查工作的综合评价,是侦查效益的体现。案件侦破中,侦查效能最大程度上表现为合法、完整的证据链条。证据是认定案件事实的重要依据,对案件侦破起到关键作用。大数据时代,随着犯罪现场形态的变化,存在证据的物质载体新变化的情况,主要以电子证据为表现形式。面对全新的证据类型,需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工作,以发挥证据的最大效力。
1.有效甄别证据,避免其被覆盖或流失。新形势下,侦查人员要学会对各类犯罪现场的证据有效鉴别,避免证据遗漏、证据链条不完整、证明力下降的情况。虚拟犯罪现场的电子证据虽可直观地印证犯罪行为,但也存在海量信息冗杂,导致侦查工作量大,难以在证据失效前的超短时间内予以正确辨别,出现犯罪证据被覆盖或流失的情况。作为侦查人员,应当对虚拟空间存在的海量信息进行有效甄别,避免犯罪证据被新生数据覆盖或被犯罪分子利用高科技在虚拟空间进行篡改或删除,影响证据链条的连贯性。同时,侦查人员还应当正确分辨加密证据和伪造证据,防止其误导侦查方向,增加侦查负担。
2.规范取证方式,提高证据质量。犯罪现场的取证,要求有较高的技术作保障,但我国因缺少相关技术软件,而购买他国设备软件又花费巨大或遭到限制。所以,侦查人员在工作中经常使用一些盗版软件对证据进行提取,极易导致原始数据被“污染”破坏或非法证据存在,致使证据在后期的诉讼阶段被排除。面对技术困境,公安机关应尽可能地规范取证方式,提取高质量的证据,避免因操作不规范出现重要证据被排除的情况。同时,公安机关应当对规范程序下所取的证据,以关键证据为节点进行串连,做到证据链条完备并排除合理怀疑且结果指向唯一,提高证据整体的证明能力,确保庭审实质化。
(四)加强立法保护,适度扣押取证,保障侦查工作顺利进行
大数据时代,犯罪现场作为案件线索证据的存在地愈加明显地影响着侦查工作的方方面面。对此,需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工作,以构建良好的侦查法治环境,提高破案率和追诉率。
1.完善相关立法,保护侦查活动。犯罪现场的变化是社会发展过程中存在的客观现象。它对侦查行为提出更高要求的同时,也推动相关立法制度的完善,让适应时代发展的新型侦查行为有法可依。特别是对虚拟犯罪现场取证手段和方式的法律规定,可以使证据在合法的基础上省去不必要的转换手续,减轻侦查人员的工作负担。同时,立法也应对虚拟犯罪现场勘查的见证人问题予以明确化规定,从法律上承认虚拟犯罪现场勘查监督机构的地位,并明确特殊情况下用视频资料代替见证人作证的合法性,助力侦查工作的顺利进行。
2.合理适度扣押,保护无关人员权益。犯罪现场是获取案件线索和证据的丰富源泉,犯罪现场勘查是寻找案件线索的过程,也是对受害人或国家已被侵害的权益进行修复的过程,避免侵害范围的扩大。但虚拟空间的复杂性和特殊性决定了侦查人员在侦查活动中由于技术困境必须对有关物质载体进行扣押,以便更好地取证。这虽然最大限度上保护了证据的客观完整性,但极有可能无形中侵犯与案件无关人员的合法权益,发生侵权事件。因此,侦查人员遇到必须扣押物质载体时,应当对有关物质载体进行分析,合理适度扣押,避免妨碍与案件无关人员正常的社会活动,损害其权益。同时,侦查人员也要加强对不得已侵犯无关第三人权益的保护,防止造成泄密事件,给他人的工作和生活带来不便。
法制的健全,为侦查活动提供法律保障,让侦查工作依法进行,实现程序公正。适度的扣押工作,也使证据的收集更加完整,增强证据的证明力,促进法庭审判的顺利进行。两者共同促使侦查工作在健全的法治环境下更加规范、高效,树立司法权威,维护侦查机关的形象。
注释:
①数据来源于《2011-2015年度网络违法犯罪大数据报告》,https://wenku.baidu.com/view/079137040242a8956aece4bf.html,最后访问时间:2018年12月4日。
②数据来源于《2017年微信数据报告发布(完整版)》,https://xw.qq.com/cmsid/20171109B0N63I,最后访问时间:2018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