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古惑仔”的回归离不开德育和法治
2019-04-27田影影
田影影
两位少年杀人犯走上犯罪道路,与其家庭教育的缺位有着直接关系。吴某的父亲常年在外务工,爷爷奶奶对其十分溺爱,即使是在杀害母亲后,爷爷奶奶也在极力为其辩解,试想这样的家庭如何能培养出“三观正常”的孩子?再反观罗某,更是因为家庭教育的缺失,沉迷于网络世界,一言不合就锤杀双亲。由此看来,家庭教育直接影响着未成人的心理和人格的形成,正确的引导和亲情的关怀才能让青少年的心智和身体健康发展,尤其是父母在孩子成长过程中扮演的角色更是不可或缺。
同时,根据《刑法》规定的刑事责任年龄标准,吴某和罗某被免于刑事处罚。处理结果虽然“合法”,但公众不可能接受他们在不受到任何约束的情况下回归社会,回归校园。就像学生家长和老师担心的那样,谁能保证他们不会再危及他人?学生家长和老师的担心不无道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中国青少年的心智教育已经趋于成熟,“一刀切”的年龄界定“刑事责任”已经不符合当下的境况,甚至成为部分青少年以身试法,胆大妄为的“护身符”。更有甚者,有些未满14周岁不够量刑标准的少年犯已是几进几出派出所的“累犯”。因此把明显具有社会危害性的孩子直接放归社会明显就是某些执法部门的懒政行为,也是对整个社会不负责的行为。
另外,相关收容教养机制的缺位也给青少年犯教育和矫正工作增加障碍。即便是符合我国当前的有关法律规定,但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也不可以放任不管。在其重返社会前,必须对其做到有效管制与矫正,确保消除他们社会危害性。其实,早在1956年我国就出台了“收容教养”机制,但在现实生活中,收容教养卻难以落到实处。很多地方没有设立工读学校以及收容教养流程和标准等没有明确规定导致流于形式。这一点我们可以参考一些国外的优良做法和经验,例如对于未成年犯进行保护观察、社区服务、家庭监禁等,一方面给了犯罪的未成年人应有的犯罪代价,同时也给了犯罪的未成年人一个机会,让他们在改过的同时,积极融入社会。
俗话说“无规矩不成方圆”,减少未成年人犯罪既需要家长的日常引导关爱,也需要社会的教育关注,相关部门也要切实负起责任,不能“一刀切”,也不能当甩手掌柜,切实建立完善科学的法律体系,真正能让未成年犯悬崖勒马,迷途知返,也能为其他青少年健康成长保驾护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