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合作社发展概况与经验启示
2019-04-27李艳
李 艳
(北京电子科技学院管理系,北京 10070)
一、问题的提出
作为一种兼具企业和共同体双重属性的社会经济组织类型,合作社可以弥补市场经济的制度缺陷,促进社会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从国际发展趋势来看,尽管西方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在合作社与政府关系上的理论起点和角色定位上有所不同,但都倾向于积极出台相应政策措施支持合作社发展。我国现有合作社以农业合作社为主。自2007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正式施行以来,中共中央、国务院通过“中央一号文件”等,围绕合作社的规范化和示范化建设、合作社发展的政策支持、开展信用合作工作的试点与推进、合作社联合社的创新与发展等层面出台了相关顶层设计,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在我国快速发展提供了良好政策环境。[1]截至2018年2月底,我国依法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达204.4万家,成员出资总额达46768亿元。[2]但从整体看,我国合作社的经营和治理水平仍处于比较低的层次,限制了其积极作用的发挥。我国合作社的发展实践尚处于初级阶段。
引介域外发展合作社的先进经验已是国内合作社研究的一个重要方面。检视相关文献可以发现,相关研究大致可分为两大类。(1)聚焦各国合作社的典型模式,进行分类比较研究。胡卓红(2009)以立法设计、财税支持、管理机构和组织支持等为研究切入点,认为国外合作社的发展模式可分为三类:以美国、加拿大为代表的市场经济产业化背景下的北美新一代合作社,以法国、德国、意大利等国家为代表的欧盟专业型合作社和以日本、韩国为代表的东亚综合型合作社;我国政府应借鉴国外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的经验,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政策等手段进行间接管理、指导和监督,为合作社创造有利发展环境。[3]高兴民、郭芹(2017)基于分析政府角色定位的差异认为,以美国、德国、法国、荷兰为代表的市场推动型政策支持模式和以日本、韩国、印度、泰国为代表的政府推动型政策支持模式,在组织结构、服务领域、法律制度、合作金融、发展趋势等方面具有共同特点,在与政府关系、财政支持、审计监督、教育培育等方面形成了可供我国借鉴的典型经验。[4](2)围绕影响合作社发展的立法体系、资本制度、利益分配机制、人力资本提升机制、品牌培育和信息化建设等关键支持要素,对国外合作社先进经验进行梳理与总结。龚诚、任大鹏(2006)在概括各国在合作社法的法律价值目标和基本制度选择上所具有的同质性的基础上认为,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立法应体现国际公认的合作社核心原则,均衡工商业资本和处于弱势地位的群体之间的利益,正确处理法律规制与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意愿自治之间的关系。[5]杨永磊(2008)在比较国外合作社资本制度的基础上认为,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仅依靠国家支持难以从根本上解决资金约束问题,应借鉴国外经验,通过惠顾返还保留、资本保留、发行优先股以及举债等多种方式来满足其资金要求。[6]田艳丽等(2017)在总结国外农业合作社利益分配机制的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提出,我国应不断完善利益分配保障制度,逐步建立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兼顾短期利益和长远利益、坚持以交易量返利为核心的风险共担的利益分配机制,要不断创新利益分配机制。[7]尹兴宽(2008)认为,国外农业合作社具有良好的人力资本提升机制、复杂的人力资本结构及完整的人力资本产权;我国合作社应借鉴相关经验,加强对农民的素质教育培训,改善合作社内部管理制度,坚持社员入社退社自由及民主管理原则。[8]吴声怡、刘文生(2008)在比较梳理国外农民合作社的品牌战略实施经验的基础上认为,我国应培育合作社文化、提高农产品质量、完善合作社立法、强化政策扶持,以促进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品牌化发展。[9]蔡淑芳(2014)从信息化基础环境、应用水平、人力资源、实施效果等指标入手,对国外开展合作社信息化的经验进行了总结,提出我国应加强教育培训、完善信息化基础设施、坚持局部先行、规划发展重点、借助公益和市场力量,以大力推进合作社信息化建设进程。[10]
总览相关文献可以发现,主要发达国家和少数亚洲发展中国家支持合作社发展的实践经验都已得到密切关注。但对合作社发展阶段及国家制度背景的差异重视不够,这会影响相关政策建议在我国进行政策移植的可行性。本文以新加坡合作社运动作为研究对象,分析新加坡政府如何采取相关政策措施,支持和推动合作社发展。研究新加坡合作社的主要价值在于:(1)在制度方面,新加坡与我国在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等方面有一定共性。相比欧美发达国家合作社的市场驱动,新加坡通过政策驱动促进合作社发展的理念更适合我国国情。(2)新加坡作为通过政府宏观政策引导有效促进合作社迅速发展的亚洲典型国家,在合作社管理领域积累了丰富政策和经验。作为新加坡最早成立的社会企业,经过近百年发展,合作社已成为新加坡最为成熟的社会企业类型,还建立起了规范的监管体系。在新加坡,近1/3的工作者是合作社成员。据新加坡合作社登记处2017年度报告,截止2017年3月底,新加坡共成立了84个合作社,成员累计146.89万人,总持有资产额达1011.5亿新元。[11]5鉴于此,系统梳理和深入研究新加坡合作社运动的基本情况及相关政策和经验,对促进我国合作社发展和完善我国合作社管理体制具有重要意义。
二、新加坡合作社的缘起及发展历程
第一次世界大战后,新加坡的食品和其他生活必需品价格飞涨。由于当时新加坡未设立可供市民寻求财务资助的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许多市民迫于经济生活压力只能求助于高利贷。针对这种情况,英国殖民当局于1924年11月3日颁布了殖民地《合作社条例》。1925年10月7日,新加坡成立了首家合作社——新加坡政府雇员储蓄和贷款合作社(theSingaporeGovernmentServants’Co-operativeThriftandLoanSociety),这家合作社同时也是新加坡历史上成立的第一个社会企业。此后15年间,越来越多的民众开始意识到合作社自助和互助的价值;为满足公务员、教师、海关官员和其他私营部门就职雇员的财务需求,新加坡共成立了43家储蓄和贷款信贷合作社。[12]
随着合作社数量的日益增长和合作社运动的日益深入,建立统一的中心协调机构以强化合作社的组织建设被提上日程。1933年11月16日,新加坡城市合作联盟宣告成立。作为服务于12家信贷合作社的中央协调机构,联盟有力促进了合作社之间的信息传播和协调合作。[13]1979年,新加坡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情况修订了先前1925年实施的《合作社条例》,颁布了《合作社法案》,决定成立统一的合作社决策管理机构,以加快新加坡合作社发展。1980年9月18日,新加坡全国合作社联合会作为新加坡合作社运动的决策管理机构宣告成立,其目的旨在催化、协调和促进新加坡合作社发展。
上世纪60年代末,在面临石油危机和国内通货膨胀的背景下,新加坡全国职工总会在突破劳工运动被动局面的探索中,建立了劳、资、政三方合作机制,在政府的支持下把创办合作社确定为新加坡劳工运动现代化的方针。以此为契机,新加坡合作社运动得到了极大推动。为壮大全国职工总会的经济实力,经济学家兼劳工运动问题研究专家艾略特率先提出由职工总会牵头创办合作社的想法,并得到了时任财政部长吴庆瑞博士的支持。[14]40在吸取海外合作社经验的基础上,吴庆瑞建议成立两种经营具体业务的合作社——保险服务合作社和消费者服务合作社,这为后来著名的职总英康保险合作社和职总平价合作社发展奠定了基础。这两大合作社如今都长期位列国际合作社联盟的国际300强榜单。[15]
三、新加坡合作社运行概况
(一)新加坡合作社的主要类型
新加坡合作社可分为三大类型:消费者和服务类合作社,信用合作社和校园合作社。
1.消费者和服务类合作社
消费者和服务类合作社是新加坡规模和影响最大的一类合作社。新加坡约有三分之二数量的合作社是消费者和服务类合作社。从成员基数和持有总资产指标来看,这类合作社也位列新加坡合作社的首位。这类合作社由业务进行驱动,成立的目的在于满足成员的日常消费需求,通过为成员提供雇佣机会、低价产品和有针对性的非财务服务来减轻成员的生活成本,保护成员的经济利益。在新加坡规模最大、最著名的消费者和服务类合作社隶属于新加坡唯一的全国性工会组织——全国职工总会(TheNationalTradesUnion Congress,简称NTUC)。全国职工总会旗下下设门类众多的服务于不同社会目的的合作社,如运营超市和便利店的平价合作社,致力于提供优质学前教育的优儿学府,运营美食街和咖啡店的富食客合作社和提供保险产品的英康保险合作社等。
2.信用合作社
信用合作社以优惠的利率和简便的手续为成员提供信贷服务。信用合作社需对成员履行信托责任,对吸纳的存款施行谨慎的监管。新加坡绝大多数的信用合作社以工作为基础成立,成员源自于特定组织的雇员群体。如成立于1926年的新加坡警察合作社有限公司,其成员来自于新加坡警察机关雇员。加入该合作社的会员必须按月存入最低40新币、最高200新币的基础强制性会员储蓄,同时认购最低150股面值为1新币的合作社股份,合作社在每年11月31日为会员支付结算当年的储蓄利息和股利。合作社为成员提供了可选择性的固定储蓄存款项目和特定支出目的的储蓄存款项目,如车辆保险费支出和家庭旅行支出等。基于成员在合作社的储蓄情况和贷款情况,合作社还为成员提供了利率更优惠的阶梯邀请式储蓄存款项目,以满足成员个性化的理财需求。为满足成员贷款需求,合作社还提供了不同借贷金额、不同还款周期的贷款项目供成员选择,临近退休的成员还可申请退职金贷款项目,获得5000到50000新币的专向贷款。[16]除以工作为基础成立的信用合作社外,新加坡还有一类隶属于特定团体的信用合作社,如成员来自于印度穆斯林团体的卡达耶纳卢尔穆斯林合作社。
3.校园合作社
校园合作社在新加坡中等学校和专科学校中运营,旨在为在校学生提供运营合作社的实践经验,帮助学生更好地了解和体验合作社的互助原则和社会企业家精神。校园合作社的传统特色是举办图书和文具销售活动,通常学校老师会在日常实践中为学生提供相应指导和建议。为简化校园合作社的注册和监管手续,新加坡全国合作社联合会鼓励在学校中成立合作社俱乐部。合作社俱乐部由所在学校进行管理,无须履行登记注册手续,不接受合作社注册局的监管。联合会还为合作社俱乐部提供了有关合作社的内部课程和市场、财务方面的入门培训项目,以促进合作社俱乐部的能力建设。[11]28
(二)新加坡合作社的运营模式
新加坡全国职工总会在牵头创办合作社伊始,财政部长吴庆瑞提出了新建合作社的四大指导原则。这些原则在新加坡合作社的经营管理实践中一直沿用至今。吴庆瑞指出,合作社必须与私人企业进行充分竞争,不能贪图政府的政策特惠;合作社的经营范围必须是具有优势的行业;合作社必须要向高标准和最高可信任度看齐;跟任何优秀企业一样,合作社的管理一定要跟上去,要有效率。[15]在这些原则的指引下,新加坡合作社在管理实践中充分遵循了市场经济发展规律,采取了现代化的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的公司治理结构,取得了良好经济和社会效益。以新加坡全国职工总会创办的合作社为例,这些合作社在创建阶段虽然享有政府免税和场地使用优惠,但都采用股份制的现代企业经营方式,拥有完全的自主权。新加坡全国职工总会在合作社虽然拥有股份,可从合作社企业中获得利润分红、股息以及赞助费等收入,但是不直接参与合作社的日常经营管理,只在合作社的董事层进行决策。[17]合作社由信托理事会负责全面监管,理事会设6位终身信托人,由新加坡全国职工总会、附属工会、会员个人3个方面代表组成,对合作社履行全面监管责任。负责合作社经营活动的高层管理人员由董事会聘请专业的职业经理人担任。[14]41
(三)新加坡政府对合作社的监管
新加坡合作社由新加坡文化、社区及青年部(MinistryofCulture,CommunityandYouth,简称MCCY)负责管辖。文化、社区及青年部下设合作社注册局(theRegistryofCo-operativeSociet⁃ies),注册局按照《合作社法案》(theCo-operative SocietiesAct(Chapter62))和《2009年合作社规则》(Co-operativeSocietiesRules2009)对合作社进行监管。《合作社法案》对合作社的注册登记、组织管理、财产和资金管理及合作社合并与转让事项提出了具体要求,明确了合作社、成员及注册官的权利及义务。新加坡社会发展、青年及体育部(MinistryofCommunityDevelopment,Youthand Sports,简称MCYS)(为新加坡文化、社区及青年部的前身)制定的《2009年合作社规则》进一步细化了对合作社的登记程序和审计人员变更的相应要求,补充了对信用合作社和中央合作社基金的具体管理规定。据合作社注册局对合作社的关键性法定监管要求,所有类型的合作社都需要按合作社法案规定要求在财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经注册局批准延期的除外)召开股东年会,并向注册局提交年度经营活动报告、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和审计报告。股东年会的主要职能包括但不限于:批准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审议并通过合作社章程修正案,选举及变动合作社委员会成员以及商议已告知成员的其他合作社一般业务事项。合作社除需满足《合作社法案》和《2009年合作社规则》中的相关规定外,每个合作社还应制定内部规章制度以管理各自运营活动。
2006年,新加坡全国合作社联合会颁布了《合作社治理准则》。准则由专门的合作社审查团队制定,团队成员由新加坡文化、社区及青年部、金融管理局、财政部、工业贸易联合会和全国合作社联合会委派代表组成。准则概述了业内成功的治理实践,涵盖了关于合作社董事会相关事宜、利益冲突与人力资源政策、问责与审计、资产与资金管理及组织成员和股东沟通多方面的合作社治理原则和指导方针,以帮助合作社董事会和管理层更好地履行相关管理职责。为便于合作社对照准则提出的相关原则和要求进行合规性自我评估,准则还制定了自查清单。需要指出的是,这种合规性并非是强制性的,准则的目的在于补充合作社立法中阐述的最低标准,帮助合作社检测与提升自身的治理标准。
2017年8月15日,新加坡《联合早报》新闻报道曝光法定机构信贷合作社(SingaporeStatutory BoardsEmployees'Co-operativeThrift& Loan Society)两名职员在2008年至2013就职期间利用职务便利,通过伪造表格和文件的方式,利用亲友的名字以“幽灵会员”的名义骗取合作社511万元资金。为确保监管机构在碰到管理存有问题的合作社时能迅速采取回应措施,更好地维护和保障合作社会员和公众的利益,在广泛开展公共咨询讨论活动、全面收集合作社、会员和公众多方反馈意见的基础上,新加坡国会于2018年1月9日通过了《合作社法案》修正案。修订后的法案要求合作社管理委员会成员和主要职员必须具备一定的学历和工作资历,达到相应的培训要求。为保障修订后的法案顺利实施,合作社注册局一并设计了相关配套培训计划。法案提高了信贷合作社的治理标准,为确保合作社大部分净收益用于积累资本和改善财务状况,允许合作社注册官设定发放给会员的红利上限,监管不慎的信贷合作社可被除名。为进一步促进合作社的设立和发展,合作社修正法案降低、取消了一些不合时宜的注册和管理门槛。合作社法案原本要求合作社拥有至少10名会员才能注册,现将最低会员人数的注册门槛要求减少至五人。为鼓励建设更具包容性的合作社,原有法案限制残障者、破产者和有前科的罪犯成为合作社会员的条款也一并废除。为方便大专学府的学生参与校内合作社的管理,修正法案调低了合作社管理委员会成员的最低年龄要求,将管委会成员的最低年龄要求从21岁调低至18岁。[18]针对信贷合作社风险管理现存的问题,新加坡合作社注册局与全国合作社联合会于2018年5月2日联合发布了专门面向信贷合作社内部控制、贷款管理和投资管理领域的3项风险管理指南。指南旨在为信贷合作社规划、设计和改善自身的运营程序标准提供有益的可供参考借鉴的实例和模板。
四、新加坡政府推动合作社发展的主要政策措施
(一)创建社会企业生态系统,为合作社发展提供良好外部环境
新加坡政府借力公共政策,在公众和私人部门的支持下,推动创建了规模庞大的社会企业生态系统,以孵化、支持、促进社会企业发展。新加坡社会企业生态系统的关键参与机构涵盖了政府机构、伞形组织、资助机构、孵化器和中介机构五大类型(见表1)。新加坡政府通过采取开展青年社会企业精神培训计划,搭建社会创业教育体系,建立科研人员储备,支持举办社会企业竞赛和论坛等方式,加强了新加坡社会企业的人力资源储备和文化认同。这些支持与促进措施为新加坡合作社的发展创建了良好外部生态系统。[19]
表1新加坡社会企业生态系统的关键参与机构(1)
续表
(二)成立专项合作社基金,促进合作社发展
为推动新加坡合作社发展,依照《合作社法案》要求,新加坡成立了专项合作社基金——中央合作社基金(TheCentralCo-operativeFund,简称CCF)。中央合作社基金由文化、社区及青年部管辖,并委派专门的基金委员会负责监管。新加坡合作社法案规定,合作社需要根据上一个财年的经营利润额超额累进缴付储备基金费用。年经营利润不足50万的合作社需要将上一个财年经营利润的5%缴付给中央合作社基金;年经营利润超过50万的合作社,还需将超出利润的20%额外缴付给中央合作社基金或新加坡劳工基金会。中央合作社基金按信托基金的方式进行管理,主要用于进一步推进合作社相关的教育、培训、研究和审计工作,促进新加坡合作社运动的总体发展。
为满足不同合作社的个性化需求,助力合作社的成长和发展,中央合作社基金为合作社提供了多元化津贴项目,并制定了详细津贴框架。(1)为新成立的合作社提供初创期资金支持。注册两年内的合作社可申请为期三年、累计上限21万元的津贴补助,用以抵消初创期的资本支出和运营费用。获得资助的合作社每季度需按津贴资助协议列出的关键绩效指标接受相关评估。(2)提供能力发展津贴,协助合作社提升员工专业技能,提高业务运营能力和治理水平。合作社可申请能力发展津贴以抵消在提升软硬件设施、参加业务能力培训、咨询服务费及法定审计费用方面的部分支出。(3)搭建共享服务平台,提供服务共享津贴。中央合作社基金通过指定专业的服务提供商,协助合作社共享包括数字官网建设、媒体公关营销、会计与内部审计、出版物发行内容许可服务在内的多项专业的管理服务。个别小型的合作社聘用这些专业的管理服务会比较困难而且代价昂贵,共享平台和共享服务费用补贴可让这些小型合作社节约运营成本和保有市场竞争力。
(三)重视行业组织建设,促进合作社联网交流
新加坡全国合作社联合会是新加坡合作社运动的最高决策机构。作为行业性网络组织,联合会同时肩负中央合作社基金秘书处的职能。新加坡全国合作社联合会负责在全国层面和国际平台代表新加坡合作社运动集体发声,并提供包括意识和能力建设、共享服务、中央合作社基金授予等多方面的服务。为增强国民对合作社的认知,帮助国民认识到合作社价值观的重要性和意义,合作社联合会非常重视合作社意识的推广与宣传活动。联合会专门制作了合作社旅程墙,在学校、图书馆和相关合作社活动中进行巡回展览,以增强国民对新加坡合作社运动历史和价值观的了解。联合会还通过举办“合作热镜头”摄影比赛的方式,传达合作社的合作互助精神。参赛照片拍摄内容须符合“合作、自助、平等、互助及关怀”任何一个主题,比赛分国内组和国外组,除了传统的摄影组别,另外还设置了网络趣味摄影组别以方便公众投选。[20]
五、新加坡合作社发展的成效与经验
(一)重视合作社教育体系建设,增进民众对合作社理念和价值观的认同
新加坡高度重视对合作社理念的推广和宣传教育,合作社的理念在新加坡得到了公众广泛的接受和认可。作为宣传推广合作社运动的机构,新加坡全国合作社联合会投入资源,通过交流研讨活动、讲座及培训、举办竞赛、设立专项奖学金等方式,有效推动了合作社意识建设。为促进青少年了解合作社的运营模式,激发他们的创业热情和社会服务意识,联合会鼓励建立校园合作社和合作社俱乐部,将合作社理念的推广和宣传有机嵌入学校教育。[11]27-28
(二)促进经济增长,通过惠民服务有效回应社会需求
在新加坡,以合作社为主体提供社会服务的社会企业类型占所有社会企业的41%,合作社提供的社会服务不仅包括提供便利的信贷服务及提供合理价格的食品杂货,还涵盖到提供学前教育、确保医疗服务和药品的可负担性等广泛领域。[21]一些合作社在市场竞争中不断创新经营管理方式,已发展成为新加坡家喻户晓著名商业品牌,为促进新加坡经济增长作出了巨大贡献。以1973年成立的职总平价合作社为例,经过四十多年的发展壮大,已成长为新加坡规模最大的零售企业巨头,挤走家乐福等世界知名海外连锁超市巨头,占据新加坡零售市场的半壁江山。职总平价合作社通过采取减少流通环节、多元化采购渠道、优化仓储物流系统、形成规模效应、加强日常管理等举措成功履行了平抑物价和帮助低收入家庭降低生活费用的社会责任,充分保障了新加坡民众的基本生活。[22]
(三)分担政府压力,缓解特殊危机时期社会矛盾
在国家遭遇经济危机、公共危机时,新加坡合作社积极配合政府解决发生的多种社会问题,有效分担了政府压力,缓解了社会矛盾。在1997年金融风暴、2003年非典、2004年禽流感以及2008年粮食危机期间,职总平价确保了大米、鸡蛋、蔬菜等日常生活必需品的充足供应和价格稳定,有效防止了市场上的囤积居奇行为。在金融危机爆发期间,合作社还通过捐赠的方式帮助被裁减劳工和低收入家庭,主动分担遭遇经营困境雇主对劳工应担负的经济责任,即保住了劳工的岗位,又减轻了雇主负担。[14]41
六、对我国合作社发展的启示
(一)完善合作社教育体系,加强对合作社理念的推广和宣传教育
在政策利好和市场需求的双重驱动下,我国合作社发展正面临着重大战略机遇,急需大批擅长合作社经营管理、具备合作社理念的专业复合型人才。但与之形成强烈反差的是,由于我国合作社教育在人才培养的系统性方面存在严重分化和断层现象,亟待进行重新规划、设置和发展。[23]我国应借鉴新加坡合作社的经验,重视合作社价值观的推广和宣传教育,构建涵盖院校框架系统和社会支持系统在内的多层次的合作社教育体系,在提高合作社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专业能力的同时,将合作社意识的教育融入国民素质教育。我国可仿效新加坡的做法,积极推广校园合作社,通过设立专项奖学金制度、举办创业竞赛和举办讲座、论坛等方式推动合作社意识建设,从而激发青少年服务社会的社会企业家精神。
(二)优化合作社财政支持措施,提高补助资金使用效率
中央合作社基金在推动新加坡合作社的发展中起到了巨大推动作用。我国为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在中央和地方层面逐年加大财政扶持力度,形成了以资金直接补贴或奖补为主要手段、以示范社为优先扶持对象、以产业项目及能力建设为扶持内容导向的财政扶持政策体系。[24]这些现有的财政扶持措施有效促进了示范社的建设和发展,但由于对财政支持措施的导向性、长远性和指向性等问题缺乏系统规划,疏于对项目的进展和资金的使用进行及时有效的监管,导致出现了政策性收益普惠面不均衡和资金使用效率低下等问题。[25]我国可效仿新加坡的做法,设立专项合作社基金,对标不同合作社的个性化资金需求,为初创期和发展期的合作社提供多元化的资金支持方案,以孵化、促进合作社的发展。为避免合作社对补助形成惯性依赖,应与接收资金补助的合作社签订协议,定期进行相应专业能力评估,加强对财政支持项目运行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设置必要的阶梯式退出机制,在确保补助资金使用效率的同时激励合作社提升自生能力。
(三)重视合作社的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提高合作社的市场竞争力
在我国现有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政府规制体系中,政府行政机构作为规制的主体同时承担着为合作社提供服务的功能。行政机构承担这些原本可由社会组织承担的服务功能,不仅提高了服务的生产成本,还影响了规制的效率和效果。我国在地方政府层面已开始积极摸索“社团法人”和“事业法人”作为“第三方”承担部分服务职能,助力了合作社政府规制的探索实践。[26]我国可借鉴新加坡的做法,搭建专门的合作社服务平台,将服务职能从政府行政机构中剥离出来,借力专业的第三方机构为合作社提供专业的一站式共享服务,解决在合作社发展过程中普遍存在的瓶颈难题。与此同时,政府应出台相应配套服务津贴申领、发放政策措施,方便初创期和规模较小的合作社缓解服务成本压力,提高在市场竞争中的生存能力。
注释:
(1)表1引用文献来源与“参考文献21”相同。
RoshiniPrakash,PaulineTan.LandscapeofSocialEn⁃terprisesinSingapore[R].SocialEntrepreneurshipinAsia:WorkingPaperNo.1,AsiaCenterforSocialEntrepreneur⁃shipPhilanthropy,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