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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决策的路径依赖、行为偏差与优化方略

2019-04-25周仁标

安徽师范大学学报 2019年2期
关键词:决策政府

周仁标

关键词: 地方政府;决策行为;路径依赖;优化方略

摘要: 受一国行政体制、居于上位的法律和规章、辖区内的公共利益、传统政治文化以及与决策问题有关信息等因素的影响,地方政府的决策行为形成一定的路径依赖。这些路径之间既存在影响程度的差别,也具有一定的矛盾和冲突,难以实现有效耦合,故此引致地方政府决策产生一系列的偏差:如重视经济建设,轻视社会建设和管理;突出地方政策的灵活性,损害公共政策的原则性;注重政府的决策主体地位,忽视地方民众的参与;强调决策信息的完备性,贻误解决问题的时机等。为此,须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指引下,树立科学的决策理念,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健全民主决策和评估机制,强化公共决策监督与问责,切实优化地方政府的决策行为。

中图分类号: D6331

文献标志码: A

文章编号: 10012435(2019)02008507

地方政府决策是地方政府“在与社会充分交流的基础上,依法对辖区内的公共利益或公共事务作出的规范性安排”[1],其目的是为了贯彻国家和上级政府制定的法律和政策,对辖区内的公共事务实施有效治理。因此,地方政府的决策行为具有执行性、从属性、区域性和多元性等特点,受到多重因素的影响和制约。分析影响地方政府决策的因素,揭示地方政府在决策中的路径依赖和行为偏差,对于优化地方政府的决策行为大有裨益。

学界关于地方政府决策问题的研究视角,一种是突出某种因素对于地方政府决策的影响,进而分析其具体表现、产生的原因和危害,最后提出优化对策建议。如罗依平分析了当前我国地方政府决策过程中民意表达呈现出的新特点以及面临的现实困境,从观念变革、制度建设和具体操作等层面探寻破解我国地方政府公共决策中民意表达问题的有效策略。[2]彭国甫提出在充分重视专家在地方政府决策中重要性的同时,既充分依靠专家而又不依赖专家、建立和健全专家辅助决策机制、组建一支高素质的专家咨询队伍、着力抓好专家咨询成果的利用和转化。[3]另一种则是综合研究影响地方政府决策的多种因素,分别提出具有针对性的对策建议。如郭文理等揭示了地方政府在决策中的自身赢利行为、非程序化、提供公共产品的垄断行为、区域经济协作中的利己主义等非理性因素,分析了地方政府非理性決策的原因,提出完善信息搜集系统、完善地方政府决策咨询机构以及完善地方政府决策系统等改进途径。[4]代全川等分析了影响地方政府决策科学化和民主化的多种因素,包括决策主体的权利与责任不对等、对决策的监督机制不力、法制化、规范化程度不高、决策主体单一化、党政之间的决策关系有待进一步完善等,提出科学化导向是核心、民主化导向是基础、法制化导向是保证。[5]第一种研究视角的长处是分析问题较为单一和聚焦,对问题的表现和成因的分析易于深入,能够找到富有针对性的对策措施,但是对地方政府决策中影响因素的分析不够全面;第二种研究视角的长处是运用系统的观点研究影响地方政府决策的各种因素,分析问题比较全面,但是对问题的研究面面俱到,难以进行深入、透彻的分析,提出的对策也往往缺乏针对性。本文拟从源头上找出影响地方政府决策的多种因素,揭示地方政府决策中的路径依赖以及容易产生的行为偏差,并从决策理念、法规制度、运行机制等方面提出优化措施。

一、地方政府决策的路径依赖

地方政府决策是在一定的社会环境下发起和运行的,受到一国行政体制、居于上位的法律和规章、辖区内的公共利益、传统政治文化以及与决策问题有关的信息等因素的影响和制约,具有一定的路径依赖。

1.受制于一国的行政体制。一国的行政体制首先规定了地方政府的法律地位,如在我国的行政体制中,地方政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市(自治州、地区行署)、县(县级市、自治县)、乡(民族乡、镇)四级政府组成,其中低层级的政府必须接受高层级政府乃至中央政府的领导,其决策也须在上级政府的领导下进行;其次,确定了不同层级地方政府的职责和权限,而这些职责和权限构成地方政府决策的依据和前提;再次,决定了地方政府决策的性质,地方政府决策是国家政策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在整个国家的决策系统中处于从属的地位,是对国家和上级政府制定的法律和政策的具体化和补充。

2.服从居于上位的法律和规章。无论实行何种体制的国家,地方政府的决策行为都受到居于上位的法律和规章的制约。如美国,州政府不得颁布与联邦政府相抵触的法律,地方政府是根据每个州政府颁布的法律建立的,并根据州的法律规定运行;在我国,根据《立法法》的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有权改变或撤销下一级人民政府制定的不适当的规章。2002年1月1日试行的《规章制定程序条例》亦规定:“国务院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应当经常对规章进行清理,发现与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其他上位法的规定不一致的,或者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其他上位法相抵触的,应当及时修改或者废止。”因此,地方政府的决策不能违背国家宪法、法律以及居于上位的法规和规章。

3.服务于辖区内的公共利益。地方政府履行的职能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执行国家和上级政府颁布的宪法、法律和政策,以实现和维护国家的意志以及在经济上占统治地位的阶级的利益;二是处理地方社会公共事务和自治事务,维护地方区域内居民和各类社会组织的共同利益。其中,前者是后者赖以实施的前提,后者则是前者巩固和发展的基础。地方政府上述两项职能的履行,只有通过决策的颁布与施行才能实现。辖区内的公共利益事关地方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它规定了地方政府决策的方向、目标和内容。

4.受传统政治文化的深刻影响。不同国家和地区间公共政策的差异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它们在传统政治文化上的差异。传统政治文化一般可以分为“官本位”政治文化和“民本位”政治文化两种,前者突出政府官员在公共决策中的主体地位;后者则强调民众在公共决策中的主体地位。这两种不同的政治文化深刻地影响着地方政府决策的体制、制度、内容和运行方式。

5.须占有完备的决策信息。实现公共决策的民主化和科学化是政府追求的理想和目标,而这一理想和目标的取得,离不开与所要解决的社会问题密切相關的各方面信息,如问题的性质和范围、涉及对象、数量关系和影响程度等。因此,占有完备的决策信息是地方政府决策科学化和民主化的重要保证。

二、地方政府决策中的行为偏差

地方政府在决策过程中受到多重因素的影响和制约,从而形成多种路径依赖,这些路径之间既存在对决策影响程度的差别,也存在一定的矛盾和冲突,难以实现有效耦合,为此,地方政府的决策难免会产生一系列的行为偏差。当下中国地方政府在决策中产生的行为偏差主要有:

(一)重视经济建设,轻视社会建设与管理

中国现行的行政体制是中央集权的行政体制,地方政府在人事安排、财政税收、经济管理等重要的事务上,受到中央政府的严格控制。在这一体制下,上级政府往往通过任务下达、检查监督、政绩考核等方式对地方政府的施政行为施加影响,尤其在以GDP为主要指标的政绩考核机制的驱使下,有些地方政府往往不能正确地处理经济建设与社会管理之间的关系,只重视经济方面的投入,而忽视社会建设与管理。经济效益具有显在性、见效快、易衡量等特点,对于GDP的增长具有直接的影响;社会效益具有潜在性、见效慢、难以量化等特点,对于GDP增长的影响较为间接。正因为如此,有些地方把主要精力用于发展经济,而忽视对社会建设和民生等方面的资源投入,致使地方经济与社会发展严重失衡,[6]一些涉及民生的住房、教育、医疗、就业、社会保障等问题较为突出。如全国人大常委会专题调研组的报告显示,2009年国家下达的保障性住房建设计划,全国共需投入1676亿元,其中,中央投入493亿元,占29.4%;地方配套1183亿元,占70.6%。但由于一些地方配套资金不到位等原因,截至2009年8月底,地方保障性住房建设完成投资394.9亿元,完成率仅为23.6%。[7]当然,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尤其是近几年受经济增速减缓和结构性减税等因素的影响,地方财政收入增速下滑,地方政府落实保障性住房配套资金的压力普遍较大,然而其中一个不容忽视的因素就是一些地方政府对民生工程项目重视不够,如2009年中央财政代理发行的2000亿元地方政府债券资金本来主要用于新增中央投资项目的地方配套,但一些地方政府却将这部分资金用于自己安排的经济建设项目。

以经济效益作为衡量地方政府绩效的主要指标,并进而作为决策的依据,体现了一些地方官员急功近利的发展观,在这一观念的指导下,经济在短时期内可能会得到较快增长,但是其对社会造成的负面影响不容忽视,如环境被破坏了,社会建设滞后了,弱势群体的利益得不到保障,广大民众难以分享到改革发展的成果等。这样,不仅不利于地方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而且还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二)突出地方政策的灵活性,损害公共政策的原则性

中央和上级政府在颁布政策的时候,大都要求地方政府在执行的过程中,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和细则,也就是在维护中央和上级政府政策原则性的前提下,允许地方具有一定的弹性和灵活性。不过,这种灵活性是以提高政策实施的有效性为前提的。改革开放以后,中央向地方分权,将一些人事、财政、经济和社会管理权下放给了各级地方政府。因此,当前各级地方政府均已成为具有一定自主权力的法人实体,并拥有了各自不同的利益。在执行中央和上级政府政策的过程中,有些地方政府以地方的特殊性为由,一味强调政策执行的灵活性,在不同程度上淡化或偏离了公共政策的原则和精神,使中央和上级政府的政策意图在地方得不到有效落实。如国务院三令五申禁止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实行地区封锁,而有的地方却借发展本地经济之名,限制销售外地产品,如吉林省四平市下岗工人朱玉宝自谋职业,经营烟酒生意,他从沈阳购进了雪花啤酒,刚卖了三天,四平市酒类管理办公室就以他“擅自经营外地酒”为名,扣押了其价值近万元的啤酒机。在投诉无门的情况下,朱玉宝寄希望于通过法律手段讨回公道,然而,四平市法院驳回了他的诉讼请求。[8]这种做法既不符合中央的政策精神,也与市场竞争的法则相违背,不仅不利于提高当地产品的竞争力,而且有碍国内统一市场的形成和市场经济的发展。

(三)注重政府的决策主体地位,忽视地方民众的参与

地方政府的决策是通过制定和实施人们普遍遵守的规范和准则来解决社会问题,维护公共利益,因此,公共性是其本质属性,体现在利益指向上,是为了实现社会上大多数人的共同利益;体现在参与决策与执行的主体具有多元性,即决策的做出和实施不是政府单方面的行政行为,而是存在着政府与公众以及社会组织之间的交流与互动,也即离不开广大民众的参与。

然而,由于受集权传统和“官本位”政治文化的深刻影响,人们习惯地把公共问题的解决看做是政府及其官员的专有职责。正如美国学者托马斯·R.戴伊所指出的:“政策反映的是精英的偏好、价值观和利益,而不是群众的要求;政策的变化或完善实际上是精英们的价值观变化的结果;群众对于政策是麻木不仁的,不知情的;实际的舆论导向是领袖或精英们左右群众对决策问题的意见,而不是相反。”[9]一旦人们将政策制定视为政府及其官员的专有职责,那么地方政府的决策行为就难免陷入持续性失败的境地。首先,在这种观念的支配下,公众仅仅是政策的受众,他们很少以积极的态度参与到政策的制定和执行中去,当一些政策的执行需要公众的支持时,常常会面对公众冷漠和不予配合的情形。其次,习惯上人们将政府官员视为公共利益的代表,而按照公共选择理论的观点,政府官员和市场主体一样,也是“经济人”,都自私且功利,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政府官员的自利倾向使其缺乏足够的动力把公共利益作为决策的出发点,他们会利用公共信息不对称性的特点,制定有利于本部门利益最大化的管理制度来进行“寻租”,以实现垄断利益的最大化。[10]如一些地方官员常常把增加预算、扩大编制、增加审批权限和收费项目等作为其决策目标,公共政策便成为他们实现自身利益的工具。再次,地方政府在决策过程中,会受到其自身素质和能力的制约。地方官员尤其是领导者的素质决定了公共决策的质量。应该说,经过改革开放以来四十年的洗礼,我国各级地方官员的政治、文化、能力、心理等素质都有了明显提升,然而,离科学决策的要求还相差甚远,如缺乏系统的决策理论和方法的训练,习惯于按经验办事,所掌握的科学知识相对有限等,从而难以有效地解决各种复杂的社会问题。

此外,由于公众参与的缺失,政府的决策过程缺乏有效的监督。“权力导致腐败,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对权威的限制是必不可少的,只有当一个政府受到有效的限制时,它才是合法的。”[11]政府如果垄断了公共决策权力的行使,而民众被置于公共决策的过程之外,那么极易出现决策权力滥用与腐败的现象。

(四)强调决策信息的完备性,贻误解决问题的有利时机

地方政府在决策过程中所获得的信息往往是不完备的,原因是:第一,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社会主体日益多元化,社会问题日益复杂和多变,政府面临不同层次、不同领域、不同区域的大量而复杂的信息,官员在同一时间内难以收集到全面而准确的信息;第二,负责信息收集工作的人员,因为受到主客观条件的限制,面对浩如烟海、真假难辨的信息,很难做出准确的判断和取舍;第三,决策者因为受到传统习惯、兴趣、爱好和情感等因素的影响,面对来自社会和信息系统所传递的信息,往往在有意或无意间做了取舍,致使一些重要的决策信息被忽视或舍弃掉了。面对复杂多变的社会环境,地方政府所遇到的多是一些风险型或不确定型的决策,在这种情况下,有些官员往往采取等待或观望的态度,这样很可能会错失解决问题的良机,并给社会带来不良后果。如2003年我国遭受“非典”的侵袭,一开始只是在广州等部分地区发生,但是由于当地政府未能及时地向国家有关部门和全社會通报,结果未能及时地采取措施,贻误了消除“非典”的最佳时机,致使“非典”在全国多数省份蔓延。因此,在事关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面临严重威胁的社会形势下,各级地方政府不能因循守旧、墨守成规,只能审时度势,在信息极度缺乏的情况下,善于利用专家和人民群众的智慧,增强危机应对和政策创新的能力,不失时机地做出决断,并在处理危机事件的过程中不断地完善决策,提高自己的决策能力和水平。

三、地方政府决策的优化方略

地方政府在决策中所产生的一系列行为偏差,虽然与其所依赖的各种路径存在一定的关联,但是从根本上说主要是因为决策者缺乏科学的决策理念,缺少刚性的制度约束,民主决策和评估机制不健全,以及决策监督和问责制度不完善等。为此,需要从以下方面切实地改进地方政府的决策行为。

(一)树立科学的决策理念,提高决策者的理性认识水平

科学的决策理念是实现地方政府决策民主化、科学化和法制化的重要前提。当代中国科学的决策理念是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科学发展观的核心是以人为本,基本要求是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根本方法是统筹兼顾,即“统筹城乡发展、统筹区域发展、统筹经济社会发展、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统筹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核心是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保持正确的政治方向;目标是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建成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宗旨是以人民为中心,不断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要解决的主要矛盾是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按照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要求,地方政府决策的制定首先要坚持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把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和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作为奋斗目标;其次,坚持以人为本,以增进人民的福祉作为政府各项工作的中心,在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基础上,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再次,正确地处理好新时期我国社会所面临的主要矛盾,在大力推动经济和社会全面发展的基础上,运用统筹兼顾的方法,协调发达地区与落后地区、城市与乡村、先富与后富之间的关系,全面提高人民群众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

此外,地方政府官员要加强马克思主义理论和专业知识的学习,努力提高自身的政治素质、政策水平和辩证思维能力。首先要加强政治理论知识的学习,尤其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和领会中共十八大以来历次全会的决议和习近平系列讲话精神,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增强自身的政治觉悟、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其次要加强政策知识的学习和训练,系统掌握公共政策的基本理论、公共决策的运行程序和政策分析的方法,并自觉地在政策实践中加以运用,努力提高决策的质量和水平;最后要自觉地学习和掌握马克思主义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原理,提高辩证思维的能力,运用普遍联系和发展的观点、矛盾的观点以及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方法去观察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在决策中努力避免个人兴趣、好恶、情感等因素的影响,提高决策的理性化和科学化水平。

(二)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规范地方政府的决策行为

规范地方政府的决策行为,首先需要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现行的《立法法》和《规章制定程序条例》都对地方政府的决策行为作了原则性的规定,但比较笼统,操作性不强,为此,应将一些条文细化,规定各级地方政府制定法规和规章的权限、范围、程序以及决策失误的认定及其责任,使地方政府的决策受到刚性的法律约束。其次,健全党内法规体系,并注重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法规内容的衔接,使党内法规成为国家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把党要管党、从严治党落实到各级党委和政府的政策实践中,用党内法规来规范各级地方官员尤其是党员领导干部的决策行为。再次,建立科学合理的决策规则,最大限度地吸纳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政策的制定,在充分维护多数人意愿和利益的同时,尽可能地尊重和维护少数群体乃至于每个公民个人的利益要求,畅通公民的利益表达渠道,努力提高社会管理的民主化水平。最后,完善各级地方性法规,加强对地方政府财政预算和公共支出的规范和约束,使地方政府自觉地将成本与收益的分析与核算贯彻到每一项政策实践中去,努力实现地方财政预算与支出的大致平衡,杜绝和防范各种劳民伤财的短期决策行为。

(三)实行决策听证与论证制度,建立多元主体参与公共决策的机制

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健全依法决策机制,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确定为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决策听证制度是现代民主国家在公共决策过程中用于权衡各方利益而采用的普遍做法,是一种确保公共政策民主化和科学化的重要制度设计。[2]实行决策听证须做好以下三个环节的工作:一是在听证会召开之前,将决策理由、决策事项以及决策草稿等通过报纸、网络、公告栏等媒体向社会公布,发动社会各阶层人士参与讨论,使公众充分享有知情权与话语权。同时,合理安排听证会人员构成,参加听证会的人员通常包括政府部门、政策相对人、专家、民主党派及纪检组织的代表,政府部门和政策相对人的代表按1∶1的比例确定,专家和民主党派的代表应随机从具有资格的人员中抽取。此外,听证会的主持人从体制外的专家中选定,以确保听证程序和结果的公平和公正性。二是在听证会召开过程中,首先要听取政府部门的代表陈述决策事由和初步政策方案;其次,由政策相对人的代表发表意见、提出修改建议;再次,请专家从科学和专业的角度提出对决策事项和初步方案的意见和建议,然后,由民主党派的代表综合以上三方的意见,提出对决策必要性和方案可行性的看法;最后,在纪检人员的监督下进行投票或表决。三是在听证会结束之后,相关的政府部门应按照听证会上提出的意见和建议修改政策方案,并与各方代表经过反复讨论和协商以后,将各方都能接受的方案通过大众媒体进行公示,若公示期内没有不同意见,则可在公示期满后以正式文件的形式颁布和施行。

决策论证是实现公共决策科学化的重要保证,它包括体系内论证与体系外论证两种形式。体系内论证主要是政府相关部门论证,论证的内容包括:决策事项、决策的必要性、决策的可行性、决策实施后可能出现的环境状况、决策实施后的效果与负面影响等。体系外论证是指由民间机构、专家团体组织论证,其论证的内容主要包括:预测性评估、方案的可行性与不可行性论证等,预测性评估主要评估政策实施后可能出现的环境状况和结果,可行性与不可行性论证主要从政治、经济、技术、社会、法律等方面进行,并着重分析政策方案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和潜在的风险。决策论证的结果应当成为决策层进行方案抉择的最终依据。

(四)建立决策失误的评价标准,健全地方政府决策评估机制

判断地方政府决策的正误不能仅凭主观判断,而是需要有一套严格的衡量或评价标准。衡量地方政府决策正误的标准至少应包括以下三个方面:(1)是否“三个有利于”。邓小平1992年“南方谈话”提出“是否有利于发展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力,是否有利于增强社会主义国家的综合国力,是否有利于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这既是衡量政府工作是非得失的标准,也是判断地方政府决策正误的依据。为此,我们在衡量地方政府决策的优劣时,首先要看它是否对地方的经济发展有利,其次要综合考察其对于政治文明、文化建设、社会管理、生态环境等产生的影响,最后要看它是否有利于提高人民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2)是否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并重。按照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要求,地方政府应努力实现经济与社会的协调发展,二者不可偏废。改革开放之前,我国以阶级斗争为纲,经济建设与社会管理被严重忽视;改革开放以后,我国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经济获得了长足发展,但与此同时,社会管理和建设却严重滞后。当今世界国家和政府之间的竞争是综合实力的竞争,地方政府在抓经济建设的同时,必须抓好各项社会建设,力争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并重。(3)成本与收益是否平衡。虽然政府决策不等同于市场和社会决策,不以效益最大化为目标,但是公共资源的有限性决定了政府任何一项决策的做出都必须进行成本与收益的衡量,把二者是否平衡作为判断决策正误的重要标准。

政策评估是对决策与执行情况的评价与衡量,它既是检验政策成效的基本途径,也是决定政策未来走向的主要依据。健全的地方政府决策评估机制有助于促进地方政府决策的民主化和科学化,优化公共资源的配置。地方政府决策评估机制通常由内部评估和委托评估两种形式构成。内部评估主要有决策层自我评估、执行机构评估、内设专门机构评估等,也可以在地方党委、政府的领导下,成立由纪检、监察、相关职能部门以及专家、普通群众参加的综合性评估机构,对一些重大的政府决策进行民主评议。委托评估是政府委托政府体系之外独立的评估机构,对决策和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受委托的机构应在人大和纪检机构的监督下进行政策评估工作,以确保政策评估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五)加强对地方政府决策的监督,完善决策失误的责任追究制度

加强决策监督是实现地方政府决策民主化、科学化和法制化的重要保证。为此,需要构建多层次、全方位的地方政府决策监督体系。(1)加强政府层级间的纵向监督,主要是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制定政策的法制审查,以及决策权力行使合法性与合理性的检查监督,及时撤销那些违反国家和上级政府法令和政策的决策行为。(2)加强地方人大对政府决策权行使的监督。地方人大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它可以通过颁布地方性法规、推荐和罢免地方政府领导人、审议并做出重大事务的决议、审查政府工作报告等方式,履行对地方政府决策的监督权。(3)加强公民和社会组织的监督。公民和社会组织通常是政府决策的作用对象,政府决策理应向公民和社会组织负责,自觉地接受公民和社会组织的监督。为此,需要建立政府决策的公开制度,对于事关人民群众和社会组织切身利益的决策事项,地方政府应通过多种渠道如广播、电视、报纸、网络和公告栏等形式向社会公布,使民众和社会组织享有充分的知情权、监督权、批评权和建议权。(4)加强新闻舆论的监督。新闻舆论监督具有公开、迅速、覆盖面广等特点,其一旦与其他监督机构(如纪委、监察、审计等)相配合,就能产生显著的政治效应,在弘扬社会正气、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积极的作用。当然,发挥新闻舆论的监督作用,须在党的领导下,坚持正确的政治导向,依法合规、民主有序地进行。

(5)应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完善决策失误的责任追究制度。首先,健全决策失误责任追究的法律制度。通过修改和完善相关的法律,明确规定地方政府决策行为应该承担的责任及其处理程序,使决策失误的责任追究做到有法可依。其次,建立长效的责任追究认定机制,定期组织专业性的评估机构,对照决策失误的衡量标准,对一段时期内地方政府决策进行集中清理和评估,对于存在失误的决策事项,可以根据其造成损失的程度和社会影响力的大小,确定决策失误的程度和等级。再次,完善决策失误的责任追究机制。根据评估机构确定的决策失误状况,对相关机构和人员采取相应的追究措施,如对于因客观原因或主观过错导致的失误,但造成的损失和危害程度较轻的决策者,应以批评教育为主;对于因决策失误造成经济损失的,可以根据其责任的大小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对于出现重大决策失误,如拖延决策,贻误解决问题的有利时机,给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带来严重不良后果的人员,应承担相应的政治、经济、法律和道德责任;对于影响恶劣,构成犯罪的人员,须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通过实施决策失误的责任追究制度,敦促地方官员尤其是各级领导干部增强法制意识和责任意识,树立“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失误必追究”的观念,自觉地消除决策中的行为偏差,提高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和法制化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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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陆广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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