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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律·户婚律》所见唐代立法思想

2019-04-20崔翔

卷宗 2019年11期
关键词:唐律礼治礼法

摘 要:作为维护统治阶级统治的法律制度,历代法律都有其基本的立法思想,唐律是中国古代发展较为成熟的律法,其间所体现的立法思想比较能反映古代统治者的统治思想。唐代“礼法”的结合达到空前的高度,唐律中有许多能够体现“礼治”的内容,礼法在中国古代的法治思想中占有重要地位。

关键词:唐律;礼治;礼法

1 慎刑原则

儒家提倡博爱与宽恕,体现在刑罚上即为慎刑。“唐代的司法周密完善,自始至终体现着慎刑的原则,并确立了严控死刑、限制拷讯、减轻刑罚、错案追究以及司法监察等制度。这使唐律具有了宽平简约、轻重适中的特点。”[1]唐代五刑较之前朝代的刑罚相比要宽容,缩小了死刑范围,在肉刑方面也仅存笞、杖两种,其他都予以废除。在《户婚》的体现则具体如下。首先,刑罚的加重方面,加重的限度到流刑为止。第153条,“若有因脱漏增减,取其课调入己,计赃得罪,重于脱漏增减口罪者,即准赃以枉法论,计赃至死者加役流”,官员因违法所得入己的加重处罚,加重至死刑则改为流刑,此为慎刑的一个表现。其次,重罪并入轻罪总计之法。第150条,“若其户内漏口,或有课役,无课役罪名不等者从并满之法”[2],如果户内犯漏口之罪,所漏之口有属有课役与无课役者,则将有课役者并入无课役之数一并处罚。律文之前有规定所漏之口属有课役者刑罚重于无课役者,因此这条规定相当于将重罪并入轻罪总计之法,以轻罪之量论罪,实际上是一种减轻刑罚的方式。因此也体现了唐律中慎刑的原则。

2 尊卑有序

尊卑有序一直是儒家思想的重要内容。“传统尊卑观念,既是一个同政治制度紧密相连的关于人们社会地位的政治等级观念。也是一个同政治哲学和传统伦理道德紧密相连的价值观念。它的产生,既有社会政治根源也有哲学和伦理思想渊源.本质上是封建宗法制度(礼制)的 产物。而其长期流行则是封建统治者依靠政令刑罚的强制手段实行“礼治”统治和儒家礼育长期教化双重作用的结果。”[3]《户婚》中有很多体现尊卑有序的条文。

首先,尊長对卑幼拥有绝对权威。尊长对卑幼的绝对权威也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尊长有权决定卑幼的各类事物,最有代表性的即为婚姻,二是政府在追究责任方面也主要追究作为责任人的尊长而非当事人卑幼。第188条,“尊长与卑幼定婚”,卑幼在家婚嫁大事一律由尊长做主,在外若自娶妻而尊长为其定亲在后,若卑幼已成婚的不予变更,若未成婚则遵循尊长所订之婚,违者处罚。由此可见,卑幼不仅在家受尊长安排,即使远离家乡其意志也应服从尊长。第195条“诸嫁娶违律,祖父母、父母主婚者,独坐主婚。”由此可见法律认定父祖之命子孙不得不听,由于父祖之命所导致的违法犯罪也由父祖承担。这也从另一方面印证了尊长对卑幼的绝对权威。

其次,各等级间禁止收养与婚嫁。第178条“诸以妻为妾,以婢为妻者,徒二年”,禁止妻妾身份的混乱及娶婢作妻妾。妻妾身份已定,尊卑有序,以妻为妾或以妾为妾都会受到处罚。以婢为妻妾者更会受到严厉处罚。第191条“奴娶良人为妻”惩治奴婢部曲与良人为婚的犯罪。“人各有偶,色类须同。良贱既殊,何宜配合”,违反当色为婚会受到处罚。第192条“杂户不得娶良人”,同样惩罚违反同类相娶及当色为婚礼制原则的犯罪。这三条都反映了唐代法律中严格的等级秩序,表明了法律深受礼制原则的影响。

3 重视孝道

我国自汉王朝以来便一直将孝道作为礼制的重中之重,历代都对其推崇备至。“儒家孝道观是中华民族区别于世界上其他民族最大的文化特质。”[4]作为中国古代法律集大成的唐律自然也处处体现着孝道的影响。“《唐律疏议》作为我国现存的第一部完整的封建成文法典,法律条文和疏议充分体现了儒家的孝治思想。对‘不孝的行为及惩罚予以了详细规定。并通过‘存留养亲、‘同居有罪相为隐等法律制度对孝行为予以保护,以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5]前文中已提到的尊长对卑幼的绝对权威,卑幼在各方面无条件的服从尊长意志便是极好的一例。此外《户婚》中还有一些有关孝道的律文。

“传统中国的政治模式是家国同构,家庭成员间的伦理关系被上升为国家政治关系,从而使得国家政治笼罩着浓郁的伦理气息。”[6]在这种前提下,“别籍异财”法则顺理成章在法律以及道德上占有重要地位,成为统治阶级与普通乡绅共同维护之事。第155条“子孙不得别籍”,与第156条“居父母丧生子”,父祖生前及处于丧期别籍异财都属于犯罪,不准别籍异财将父祖子孙统一到一个家庭中,使子孙一直能随侍左右,也是孝道的一个体现。

中国传统对丧葬也极为重视,对于亲属特别是父母与期亲之死应心怀悲痛,不应有喜庆之事。这在唐代已上升到法律的高度,也体现了礼与法的结合。第179条“居父母夫丧嫁娶”,父母及期亲丧应该心情悲痛,不宜有喜庆之事更勿论嫁娶。第180条“父祖囚禁嫁娶”,这一条更加凸显了孝道在唐律中的重要作用。父祖为犯罪之身,身陷囹圄,子孙应怀悲痛之情,日日思念,遑论嫁娶之事。除非得父祖教令方可嫁娶。第181条“居父母丧主婚”,在父母处于丧期时不能参与任何喜庆的活动,这也是孝道的一个体现。这三条都是孝道在律文中的体现。

另外,《户婚》中一些其他的律文也能体现对孝道的重视。第189条“诸妻无七出及义绝之状而出之者,徒一年半,虽犯七出,有三不去,而出之者,杖一百”[7]惩治妻无七出义绝及有三不去而出之的犯罪。七出之三“不事舅姑”,即不侍奉公婆或者公婆对媳妇的侍奉不满意,属于此条的丈夫是可以将其妻休掉的。三不去之一“经持舅姑之丧”,即尝为舅姑服过丧,满足此条丈夫在一般情况下是不能休妻的。由此可见媳妇对公婆的孝敬与侍奉是评判其是否称职的一个重要标准,孝道在此也得到了很好的体现。

参考文献

[1]杜文玉:《唐代司法慎刑原则启示》,人民论坛,2015年第12期。

[2]岳纯之点校:《唐律疏议》卷十二《户婚》,第193页、第196页。

[3]赖换初:《传统尊卑观念的重新审视》,云梦学刊,2011年第3期。

[4]张践:《儒家孝道观的形成与演变》,《中国哲学史》,2000年第3期。

[5]徐慧娟:《<唐律疏议>中的孝伦理思想》,《湖南社会科学》,2011年第6期。

[6]尹成波:《理想与现实的冲突及整合——唐代“别籍异财”法研究》,《法学家》2012年第4期。

[7]岳纯之点校:《唐律疏议》卷十四《户婚》,第224页。

作者简介

崔翔(1994-),男,汉族,河南大学历史文化学院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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