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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时期《艺术教育重要法令》的出版研究

2019-04-20于峰

出版广角 2019年5期
关键词:教育司法令教育部

【摘要】 民国时期教育部颁布了很多关于艺术教育的法规,同时也出版了很多法规汇编,但专门的艺术教育法规汇编很少,《艺术教育重要法令》就是一部专门的艺术教育法规汇编。该汇编由民国时期教育部社会教育司编印,内容涉及音乐教育、美术教育、戏剧教育等,对民国时期艺术教育的发展起到很大的促进和指导作用,《艺术教育重要法令》的出版对民国时期教育部艺术教育史的研究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关  键  词】艺术教育;法规;出版

【作者单位】于峰,南京师范大学音乐学院。

【中图分类号】G236 【文献标识码】A 【DOI】10.16491/j.cnki.cn45-1216/g2.2019.05.022

《艺术教育重要法令》是民国时期教育部社会教育司在1942年1月编印的艺术教育法令选辑,共选录了12部法令,从时间上看涵盖了1940—1942年期间的艺术教育法令,包括《修正教育部音乐教育委员会章程》《教育部艺术文物考察团简章》《教育部美术教育委员会章程》《教育部实验戏剧教育队暂行简章》《国立音乐院附设音乐教员讲习班简章》《学校课外音乐活动办法》《改进中小学音乐科事项》《各省市推行音乐戏剧教育要项》等。这些法令涉及艺术组织机构章程、藝术院校章程、艺术活动开展办法、艺术课程实施办法、艺术教育实施办法以及艺术剧本征集办法等,不仅为当时艺术教育的发展奠定了基础,也为艺术的发展提供了法规依据。《艺术教育重要法令》的出版无疑对民国时期艺术教育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艺术教育重要法令》的出版缘由

《艺术教育重要法令》的出版与民国时期教育部社会教育司的职能是分不开的。1928年底,南京国民政府废除了大学院制度,恢复了教育部,下设总务司、高等教育司、普通教育司、社会教育司、蒙藏教育司。1935年颁布的《教育部组织法》规定社会教育司的主要职能包括民众教育及识字运动、补习教育、低能及残疾者教育、美化教育、公共体育、图书馆及保存文献和其他社会教育事项。其中美化教育、图书馆和保存文献事项与《艺术教育重要法令》的出版有直接关系。

美化教育顾名思义美育,自1917年蔡元培提出“以美育代替宗教”以来,美育工作得到了政府的广泛关注。由于艺术教育是美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艺术教育成为社会教育司的中心工作之一,出版与艺术教育相关的文献便有了职能上的依据,《艺术教育重要法令》的出版成为社会教育司开展美化教育工作的成果之一。由于整理、出版、保存文献是社会教育司的职能之一,《艺术教育重要法令》的整理出版便符合艺术教育司保存文献的职能。

二、《艺术教育重要法令》的内容

《艺术教育重要法令》选录的12部法令大致可分为音乐教育法令、美术教育法令、戏剧教育法令,其中,音乐教育法令4部,美术教育法令2部,戏剧教育法令6部,涵盖艺术教育最重要的几个门类——音乐、美术、戏剧,这几个艺术门类构成了民国时期美育的重要内容。从这三种艺术教育法令所占的比重,我们可以管窥民国时期教育部对不同艺术门类的侧重程度,以及当时社会对不同艺术门类的关注度。

尽管《艺术教育重要法令》没有收录民国时期全部的艺术教育法令,只是收录了1940—1942年间几部重要的艺术教育法令,我们还是能从中看出民国时期特别是20世纪40年代艺术教育立法的情况。

1.音乐教育法令

《艺术教育重要法令》收录的音乐教育法令有4部,包括音乐组织机构、学校音乐教育两方面内容,其中学校音乐教育包括音乐章程、音乐活动、音乐教员等方面的法令。

音乐组织机构方面,1940年5月27日,民国时期教育部第16351号部令颁发了《修正教育部音乐教育委员会章程》,规定了教育部音乐教育委员会成立的目的、任务、人员构成、任期等。其中,音乐教育委员会的任务规定为审查或拟定音乐教育制度,甄别音乐师资,审查及编制音乐教材及各种乐曲,研究音乐学术改良固有音乐,研究标准音律,推行社会音乐事业,出版乐曲、歌曲及专门著述等。可见,音乐教育委员会的成立对音乐教育制度的制定、国乐的研究与改良、社会音乐事业的发展都有很大的促进作用。

音乐课程方面,1940年5月7日,民国时期教育部第33361号训令颁发了《改进中小学音乐科事项》,规定各中等学校应遵照修正中学规程,修正师范学规程及修正职业学校规程,提倡课外音乐活动,注意指挥法的练习,并对音乐教员的待遇做了明确规定。

音乐活动方面,1940年9月16日,民国时期教育部第30143号训令颁发《学校课外音乐活动办法》,规定了学校课外音乐活动的具体事宜。如指导学生组织歌咏团、国乐团、音乐研究会、戏剧社、口琴队、西乐队等,以及组织学生音乐公演会,聘请校外音乐名家到校演奏或演讲,举行联合音乐会或音乐比赛会等。《学校课外音乐活动办法》的颁布丰富了校园文化生活,推动了美育工作的开展,促进了学生的全面发展。

音乐教员方面,1941年8月,民国时期教育部第23286号部令颁发了《国立音乐院附设音乐教员讲习班简章》,确定了音乐教员讲习班学员的条件、音乐讲习班的课程以及教师遴选条件等。讲习班课程主要有音乐教材与教法、声乐原理、钢琴风琴弹奏法、合唱、作曲指导、音乐通论、专业演讲、歌词研究、音乐欣赏、指挥法、视唱练耳等。该音乐教员讲习班的讲习时间为一个半月,为中小学、师范院校音乐教育培训做出了贡献。

2.美术教育法令

《艺术教育重要法令》收录的2部美术教育法令均是美术教育组织机构章程,规定了美术教育行政管理机构成立的目的和任务等。

1940年8月14日,民国时期教育部第26489号部令公布《教育部艺术文物考察团章程》,规定了艺术文物考察团成立的目的、成员构成、各分组任务等。该考察团成立的目的是谋中国固有艺术文物之发扬,增进民族文化地位,下设总务组、采集组、研究组、指导组对艺术文物作品进行采集,并对艺术文物作品的历史价值和艺术价值进行研究。

1940年12月10日,民国时期教育部第41115号部令颁布《教育部美术教育委员会章程》,规定了美术教育委员会成立的目的、任务、成员等。该委员会的任务为规划推进美术教育,协助甄别美术教员,拟定各级学校美术课程及设备标准,审查美术作品及刊物,调查保管美术作品,与国外交换美术作品,协助举办美术展览会,设计制作美术作品,协助指导美术团体等。美术教育委员会的成立为民国时期美术教育事业的发展起到积极的引领作用。

3.戏剧教育法令

《艺术教育重要法令》中收录的戏剧教育法令最多,占50%,主要包括戏剧教育组织机构、推进戏剧教育举措、戏剧剧本等法令。

1941年2月21日,民国时期教育部第672号部令公布《教育部实验戏剧教育队暂行章程》,该章程确定了实验戏剧教育队成立的目的、组织分工等,对实验创作剧本的演出、增进抗战戏剧宣传起到重要作用。

在推进戏剧教育方面,1940年6月8日,民国时期教育部第17842号训令颁发《各省推进音乐戏剧教育要项》,规定了推进音乐戏剧教育的具体措施。如设立巡回歌咏戏剧队;联合地方学校及民众,组织歌咏戏剧队;各省市公立及中等以上学校应利用课余,组建歌咏戏剧队,并择期对外表演;编审歌咏戏剧教材;各省市教育视察人员要督导各地音乐戏剧教育的推行并考核其成绩等,该法令为推进音乐戏剧教育提供了指导思想。1940年12月20日,民国时期教育部第42430号训令颁发《推进国立各级学校音乐戏剧教育令》,规定设置巡回戏剧教育队辅导地方戏剧教育,推广戏剧教育,通过组设歌咏戏剧队等形式促进国立各级学校音乐戏剧教育的发展。1941年2月15日,民国时期教育部第5892号训令颁发《推进戏剧教育要点》,规定各省县立民众教育馆、各中等以上学校等要预设戏剧教育经费,设立巡回歌咏戏剧队,以及在中小学教员短期讲习会中设立戏剧教育课程等。

在戏剧剧本方面,1942年1月8日,民国时期教育部第1052号部令公布《教育部征求各种纪念节日剧本办法》,规定了征求剧本的类别、剧本的要求等——剧本体裁不拘话剧、乐剧,其他歌曲体均可,唯乐剧须兼制谱或标明曲牌及强调,如以旧有戏曲为蓝本改编者,需将原剧本一并检寄,以备参考。

1941年12月,民国时期教育部公布《教育部征选历史剧本办法》,规定将历代名人、帝王名将大臣及民族英雄等编成戏剧作为历史教育的辅助,明确了剧本的种类、内容、报酬、奖金、出版、审查等。

三、《艺术教育重要法令》出版的意义

1.历史意义

民国时期针对艺术教育的法规最早可以追溯到民国元年颁发的《小学校令》《中学校令》关于音乐课、乐歌课、唱游课的规定,但专门的艺术教育法规则出现在20世纪30年代,《小学音乐课程标准》《中学音乐课程标准》《师范学校音乐课程标准》等音乐课程标准的出现,标志着艺术教育法规的正式形成。这一时期,艺术教育法规都是单个存在,直到20世纪40年代《艺术教育重要法令》的出现,艺术教育法规才有专门的集成,这标致着民国时期艺术教育法规文献的出版进入重要阶段。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出现了很多艺术教育法规文献,如张援、章咸的《中国近现代艺术教育法规文献汇编1840—1949》,张援的《中国当代艺术教育法规文献汇编1990—2010》,孙继南的《中国近代音乐教育史纪年1840—2000》,姚思源的《中国当代学校音乐教育文献1949—1999》等,这些文献都是关于艺术教育法规的整理,但民国时期的《艺术教育重要法令》无疑是早期艺术教育法规文献的经典。

2.学术意义

在20世纪40年代以前,研究民国时期艺术教育法规只能通过散见于民国时期出版的各种法规集和民国时期教育部颁布的法规条文,如1929年5月15日上海民智书局出版的《民国法规集刊》,1934年4月民国时期教育部教育年鉴编纂委员会编的《第一次中国教育年鉴》,1935年立法院编译处编的《中华民国法规汇编》,1936年商务印书馆出版的《中华民国法规大全》等。这些法规集中散见的有关艺术教育的法规和民国时期教育部颁布的法规条文,为我们研究民国时期艺术教育法规提供了较为原始的资料,但却不成系统,不成体例。直到《艺术教育重要法令》的出现,才为研究艺术教育法规整合了资源,形成艺术教育法规文献,为研究民国时期的艺术教育,以及现今对艺术教育法规进行汇编工作提供了宝贵资料。

3.现实意义

《艺术教育重要法令》的出版对民国时期艺术教育的发展起到很大的促进作用。相关的音乐教育法规、美术教育法规、戏剧教育法规等为不同艺术门类的发展提供了法规依据,使其做到有法可依,起到指导思想的作用。

《艺术教育重要法令》的出版是民国时期重视美育工作的集中体现,音乐教育、美术教育、戏剧教育都是美育的重要组成部分,从法规层面对这几种美育形式进行规范体现了当时美育工作的规范化。同时,《艺术教育重要法令》中的若干法规条文,依然能为我们今天从事美育工作提供借鉴。

《艺术教育重要法令》是对从民国初年至20世纪40年代艺术教育立法的总结,从单一的艺术教育法规条文,到散见在法规汇编中的艺术教育法规,再到《艺术教育重要法令》这一专门的艺术教育法规汇编,体现了民国时期对艺术教育的重视,以及艺术教育规范化、制度化、體系化的发展趋势。

|参考文献|

[1]李华兴. 民国教育史[M]. 上海:上海教育出版社,1997.

[2]教育部社会教育司. 艺术教育重要法令[M]. 南京:教育部艺术教育司,1942.

[3]教育部教育年鉴编纂委员会. 第一次中国教育年鉴[M]. 上海:开明书店,1934.

[4]林森. 中华民国法规汇编[M]. 北京:中华书局,1935.

[5]徐百齐. 中华民国法规大全[M]. 上海:商务印书馆,1936.

[6]刘燡元,曾少俊. 民国法规集刊[M]. 上海:上海民智书局,1929.

[7]中央训练团. 中华民国法规辑要[M]. 南京:中央训练团,19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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