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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40年中国知识产权制度变迁的动因分析

2019-04-20杨舒博

中国科技论坛 2019年4期
关键词:变迁知识产权制度

杨舒博,黄 健

(同济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上海 200092)

中国改革开放已迈过40个年头,这40年来中国经济与社会快速发展,知识产权制度建设也是从无到有、由弱到强、迅猛发展。从20世纪80年代知识产权制度框架的建立,到21世纪知识产权制度体系的形成,中国知识产权制度走过了一条不同于其他知识产权强国的快速发展道路。40年来,中国知识产权制度日渐完善,为中国科技的进步和经济的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制度保障。

1 PSR理论与制度变迁

PSR模型即压力-状态-响应(Pressure-State-Response)模型,1979年由Rapport和Friend在研究环境问题时提出。此模型中,压力指人类发展目标对环境的影响;状态指压力作用下环境系统的变化;响应指系统状态对社会的影响,以及人类面对环境变化所采取的对策。在人类活动给环境系统和自然资源造成的压力 (P)下,环境和自然资源的状态 (S)发生了改变,当变化后的环境和资源所处的状态超过系统原本所能承受的压力范围,进而产生不利于人类生存发展的情况时,社会将通过一系列的经济、环境等政策和法律对这些变化做出响应(R)[1]。虽然世界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多将此模型应用于环境问题研究[2],但其逻辑也可以用于分析制度变迁问题。

PSR模型的三层指标间的逻辑是:在一定发展目标下,具体因素 (压力)导致现象 (状态)发生,社会对该现象随之产生反应(响应)。国家制度变迁理论学家道格拉斯认为,基于国家理性 “经济人”的假设,制度创新或变迁的动机来源于经济主体追求更大的利益,制度变迁是国家趋利的选择[3]。由于自然资源、技术水平、人口结构、道德文化等因素的发展和变化,导致社会在原制度框架下产生了一系列问题,原有的制度均衡会被打破,一旦国家变革制度的预期收益大于原有制度的维持成本,将会促使国家对制度进行调整与创新,导致新制度安排的产生,这种新旧制度的不断更替就是所谓的制度变迁。显然,制度变迁实质上也是一种压力状态响应的链式反应。

2 改革开放40年中国知识产权制度的变迁历程

制度变迁存在两种类型,分别是诱致性制度变迁和强制性制度变迁。诱致性制度变迁是指制度安排的自然变更是由个人或群体在趋利过程中的自发行为,是一种内生性的制度变迁;而强制性制度变迁由政府命令和法律形式引入实行,具有外生性的特征[4]。十年 “文革”是中国知识产权相关工作的停滞期,改革开放后,迫于中美贸易的压力,中国政府不得不正式迈出知识产权制度建设的步伐。一直到21世纪初,中国知识产权制度可以说是一种典型的自上而下的强制性制度变迁。2008年出台 《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后,政府开始根据国情制定知识产权制度策略,知识产权制度逐渐拥有了诱致性变迁的特点。整体上,中国知识产权制度的变迁是一个从被动移植到主动创制的制度发展史,主要有以下四个阶段:

2.1 被动立法期(1978—1991年)

随着1978年中美贸易问题的产生,中国真正开始接触并了解知识产权概念及保护。1979年,中美正式建交,并签订了 《中美贸易关系协定》。迫于中美贸易问题的压力,1980年中国加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成为建立知识产权制度的开端。自此,中国在十年时间内先后颁布了 《商标法》(1982)、 《专利法》 (1984)和 《著作权法》(1990)。随后又于1991年颁布了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1992年加入 《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和 《世界版权公约》,1993年加入 《专利合作条约》,并于同年颁布了 《反不正当竞争法》。由此,基于中美贸易关系发展的需要,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和管理机制得到迅速发展,初步建立起一套知识产权保护体系。

2.2 被动调整期(1992—2000年)

1992年,党的十四大决定建立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与此同时,中国积极准备 “复关”和 “入世”,知识产权制度进入被动调整期。20世纪90年代,中美之间的三场知识产权争端——三次 “特殊301调查”直接促进了中国知识产权立法的修改。三次争端皆以和解告终,并于1999年3月正式签署了 《中美知识产权协议》。顶着知识产权争端的巨大压力,中国全面修改了知识产权制度以适应国际环境,但在很大程度上还是为了适应美国的要求[5]。 《专利法》 《商标法》分别于1992年和1993年进行了第一次修改。此后,又颁布了 《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 (1997)和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2001)。1994年4月,中国正式签署WTO组织的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这对推动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是一个极大的促进[6]。为了适应 “入世”要求,同年7月国务院发布 《关于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决定》。1995年,中国正式提出加入WTO的申请。同年5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 《关于加速科学技术进步的决定》提出实施科教兴国的战略;10月,国家开始施行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

2.3 探索适应期(2001—2007年)

为了实现 “入世”承诺,中国按照WTO相关条约要求,有针对性地再次修改了主要知识产权法律。 《专利法》 《商标法》和 《著作权法》在2000年和2001年先后进行了修改。2001年12月,中国正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随着经济的飞速发展,中国知识产权制度建设进入适应期,知识产权制度逐渐开始为本国经济发展服务。

为了进一步落实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中国在此期间通过了一系列司法解释条例。2001年,国务院修订了 《商标法实施条例》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和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此后,最高院又通过了 《关于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使用范围问题的解释》(2001)、 《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2)和 《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4)等司法解释条例。2008年, 《专利法》进行了第三次修改,随后中国又颁布了 《反垄断法》。至此,中国仅用30年制定了一套适应国内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国际TRIPS协议要求的较为完备的知识产权制度体系。

2.4 主动变革期(2008年至今)

2008年,国务院印发 《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实施纲要》,提出到2020年要把中国建设成为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水平较高的国家的战略目标,并指出要制定适合中国国情的知识产权政策措施,加强法制建设,提升知识产权竞争力。以此为标志,中国开始了知识产权制度主动变革的新时代。

2008年全球爆发金融危机,国际经济持续低迷。而当时的中国已经成为全球第二大经济体,国际经济的复苏在一定程度上需要依靠中国市场。在这样的环境下,中国开始主动修改本国的知识产权制度,运用国际知识产权规则维护自身利益,并开始布局新一轮科技革命的知识产权制度。2016年,国务院印发 《深入实施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行动计划(2014—2020)》,提出中国的创新型国家 “三步走”目标;并强调优化创新的制度环境,健全创新政策法规,严格保护知识产权。此后,2017年,国务院又印发了 《 “十三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这是知识产权首次列入中国家重点专项规划。 《规划》指出,深入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深化改革,严格保护,加强运用,提升知识产权质量和效益,加快建设具有中国特色和世界水平的知识产权强国。

3 知识产权制度变迁的动因分析

知识产权制度起源于西方资本主义社会,其内容也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西方国家的意识形态和文化技术水平。但不得不承认,知识产权制度如果不能成为中国的内在需要,获得其存在和发展的内在动力,也不可能在中国存活下来并被全社会重视和推行。因此,中国知识产权制度变迁的动因也应从外部和内部两方面来看。

3.1 知识产权变迁的外部动因——对外贸易的需要

中国知识产权变迁的外部动因主要来源于对外贸易的需要,其中较为关键的两个事件分别是20世纪80—90年代中美贸易问题和21世纪初中国WTO的 “入世”行动。

(1)中美贸易问题。资本主义世界的市场主体向来是趋利的 “理性经济人”,只有足够的利益诱惑才能使其向中国输入资本和技术,而当时中国知识产权制度的缺位成为他们向中国输出技术最大的顾虑。在外在压力下,改革开放后中国仅用了大约十年时间初步建立起现代知识产权制度,先后通过了 《商标法》(1982)、 《专利法》(1984)和 《著作权法》(1990),建立了西方国家几十年甚至上百年才能建立的现代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即便中国超高速建立起知识产权制度,美国还是对中国知识产权保护抱有诸多不满。1991年、1994年、1996年,美国又三次在 “特别301条款”年度审查报告中把中国列为知识产权保护不力的 “重点外国”。这三次中美贸易磋商直接促使中国完成了知识产权制度的第一轮本土化、国际化改造,如表1所示。

(2)加入WTO与TRIPS协议。20世纪末,为了更好地参与经济全球化,加快与各国的沟通和合作,中国开始探索加入WTO的步伐。但此时,中国的知识产权制度与国际基本水平还有一定差距。在巨大的压力下,中国知识产权制度开始了新一轮为直接适应 “入世”、满足TRIPS协议要求的修订,直接导致了中国知识产权制度21世纪初第二轮本土化、国际化改造。在 “入世”后,虽然中国拥有了和WTO成员同等的公平竞争和解决知识产权争端的权利,但不断修改完善的TRIPS协议也对中国知识产权保护提出了更高要求。

表1 三次 “特别301条款”及中国回应

“入世”前后中国知识产权制度的变革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知识产权立法的第二轮修订。2000年8月, 《专利法》进行了第二次修改,一方面加大专利保护的力度,另一方面简化审批程序,按TRIPS协议要求进一步调整完善了中国专利有关规定;2001年10月,商标法进行第二次修改,将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写入商标法,回应了WTO 关于诉讼解决商标争议的条款;2001年10月,著作权法进行第一次修改,主要细化著作权的具体权利,同时新增了出租权、广播权、放映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权利。二是进一步建立健全知识产权保护的司法实施制度,在知识产权民事和刑事等司法审判方面都颁布了一系列条例。三是建立健全网络知识产权保护机制。中国于2006年12月加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两个 “互联网条约”—— 《表演与录音制品条约》和 《版权条约》,在此基础上出台了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进一步完善对网络版权的保护。

3.2 知识产权变迁的内部动因

知识产权制度之所以牢牢地扎根于中国的土壤,成为中国社会的自发选择,与中国的内在需求密不可分。这股内部动因主要有政治、经济和技术三个方面。

3.2.1 政治动因

(1)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从20世纪末开始,中国开始了寻求创新驱动发展的步伐。知识产权制度作为激励创新的基本保障,逐渐从被动移植向主动变革转变。十九大报告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社会的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对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需求更为迫切。随着国内专利数量和创新活动增加,创新型企业要求保护知识产权的呼声越来越高,保护知识产权成为建设创新型国家的需要[7]。从历届人大会议中关于知识产权的内容可以看出,从仅强调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到将知识产权上升为国家战略[8],从 “实施知识产权制度”到 “强化知识产权创造、保护、运用”,在国家创新发展过程中,党和政府对知识产权制度的建设要求明显提高,已经成为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中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见表2)。

表2 历届人大会议关于创新与知识产权的内容

(2) “一带一路”经贸合作。自2013年中国提出 “一带一路”倡议, “一带一路”的建设已步入快车道,越来越多的基础设施项目、投资项目等在沿线国家落地。

在 “一带一路”沿线各国政治、法制环境存在较大差异的背景下,知识产权制度的输出因其独特性,成为沿线国进行经贸合作的突破口之一。数据显示,2016年,企业在中国首次提交专利申请后,又在 “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提交的4800多件专利申请中,超过80%的专利申请人是中国企业[9]。可以说,中国企业为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技术创新水平的提高做出了许多贡献。但同时也应注意到,目前中国的专利布局并不完善。2011—2016年, “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专利申请集中在韩国(9229件)、印度(7679件)、俄罗斯 (4024件)等少数几个国家,虽然近五年来中国的国际专利数量已跻身世界前五,但与美、日、德等知识产权强国历时悠久且基数庞大的国际专利体量相比仍存在较大差距。倘若中国企业在没有开展知识产权布局的情况下直接进入海外市场,其结果将会使企业面临较大的知识产权侵权隐患。例如,北京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2014年因涉嫌侵犯爱立信8件专利的专利权,被爱立信诉至印度德里高等法院,并被执行禁止 “临时禁令”,从而导致小米旗下多款产品未在第一时间进入印度市场,给小米的国际化布局带来很大影响。因此,中国必须加快参与知识产权国际规则制定的步伐,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和一带一路沿路国家加强合作。这就要求政府部门积极参与知识产权国际规则的制定,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及 “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合作,推动建立以沿线国家政府部门为主的双边、多边合作机制。

3.2.2 经济动因

(1)市场经济的需要。改革开放40年的实践,特别是从邓小平1992年的南方讲话确立了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以来,我国经济发展取得举世瞩目的成果,国内生产总值从1978年的3678.7亿元飞跃到2017年的827122亿元,仅近20年就翻了超10倍,而知识产权就在此过程中随着智力成果不断被赋予商品的价值应运而生。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不断变化的市场经济环境也对知识产权制度提出了新的要求,知识产权制度逐渐成为推动市场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一方面,产权化的知识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巨大推动力。国家经济增长的动力来源于不断创新,而创新成果的保障就依赖于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制度通过赋予人们对自己劳动所产生的知识成果的某些权利,激励科技创新活动,伴随着知识成果总量的不断累积,推动社会进步。另一方面,知识产权制度是市场经济环境下政府的重要政策工具。它对社会经济实行引导和宏观调控作用,尤其在于通过法律手段调节人们在创造和运用智力成果时所产生的利益关系,维护知识产权市场规范。这不仅可以通过激励创新,提升国家和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也有利于国际市场知识产权秩序的形成,维护各国的技术优势和国家利益。党的十九大报告也指出,经济体制改革必须以完善产权制度和要素市场化配置为重点,而知识产权制度作为基础性制度和社会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更应当根据中国国情和发展不断修改和完善,为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提供良好保障。

(2)企业和个人发展的需要。知识经济时代,无论是商业巨头、发展中的中小型民营企业还是个人,都对知识产权有着极大的诉求,并且知识产权保护最直接的受益者也是微观层面的产权所有者——企业和个人。目前,中国知识产权侵权问题还较为严峻。2017年7月,最高院发布 《知识产权侵权司法大数据专题报告》,2016年知识产权侵权案件量较之2015年同比上升41.34%,全国知识产权系统办结的专利行政执法案件总量达到48207件,同比增长35.2%[10]。

另一方面,也可以看到企业和个人知识产权维权意识的提升和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努力。 “互联网+”共享经济等新型商业模式的出现引发了一系列知识产权纠纷,近两年的 “滴滴打车”商标权侵权事件、共享单车专利争夺大战等一系列事件都让人深刻地感受到企业和个人对于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视。此外,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的数据显示,2017年中国以48882件专利申请数超越日本位居第二,以13.4%的成绩成为前15名国家中唯一一个保持两位数增长的国家。以自主研发著称的华为公司在2015年、2016年和2017年PCT申请量分别以3839件、3629件、4024件领跑全球,排名世界PCT申请量首位,足已显现华为对于技术研发及专利保护的重视。可以说,企业能否在未来获得可持续发展的关键就在于能否做好知识产权的保护工作,知识产权保护已成为知识经济时代企业发展壮大的核心环节,而这一切都依赖于知识产权制度的发展和完善。

(3)产业经济的需要。知识产权在经济发展方面的作用,不仅仅体现在市场经济发展的宏观层面和企业竞争的微观层面,在产业经济的中观层面也有着显著影响。

2016年10月,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中国专利密集型产业主要统计数据报告(2015)。报告指出在2010年至2014年的五年间,专利密集型产业增加值占GDP的比重由9.2%升至12.5%,年均实际增长16.6%,是同期GDP年均实际增长速度(8.6%)的近两倍,2014年专利密集型产业对GDP增长的贡献率甚至达到了22.6%。可以说,专利密集型产业对经济的拉动作用非常显著。从就业投入和经济产出的关系来看,专利密集型产业就业人数占全社会的3.4%,却创造了中国10%以上的GDP,劳动者报酬占比达9.4%。专利密集型产业就业人员的产出和报酬都明显超过非专利密集型产业,在促进经济增长上,专利比非专利产业具有更大的优势[11]。

随着互联网产业的兴起和近几年的高速发展,作为新业态的电子商务已成为知识产权强化保护的新领域。中国已连续数年成为全球规模最大的电商销售市场。2017年,中国电子商务交易额达29.16万亿元,占全世界电商销售额的近两成。电子商务及相关产业直接和间接带动就业人数达4000多万。这也表明,与知识产权密切相关的新兴产业正在成为拉动中国经济增长的新动能。

3.2.3 技术动因

知识产权制度的发展史实际上是科技创新的发展史。就科技创新活动的特质来看,其本质是一种高投入、高风险的活动,并且科技创新的成果还具有高价值、易扩散的特点。若是没有完善的知识产权制度对创新活动及其成果进行保护,技术创新成果权利人的利益就无法得到保障,进而挫伤其创新的积极性。反之,若是科技创新成果在健全的制度框架下得到产权化安排,使其外部性减弱,最大程度发挥创新成果的价值,那么会在很大程度上激发权利人主动创新的动力,进而促进一个国家的科技进步和发展。因此,科技进步与经济发展必须要有适宜的保护科技创新的知识产权制度环境作为保障。

知识经济的兴起使知识产权的内涵不断被丰富,现有的知识产权制度在管理、保护等方面都不断面临新的问题。比如,科技的发展使知识产权制度在既有法律框架内增加了新的保护对象,其中著作权就由最初的印刷作品发展到录音录像、电影电视作品,继而又发展到如今的计算机软件、多媒体作品和电子数据库等。同时,技术的进步也开辟了新的知识产权保护领域,如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的出现使得中国必须在原有法律框架之外制定专门的法律加以保护。

技术进步在丰富和发展知识产权制度内容的同时,也给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带来了危机。在著作权法领域,技术进步带来的震荡最为激烈,也最为常见[12]。由于20世纪90年代互联网的兴起,作品的个人复制和传播越来越便捷,严重危及了著作权人和出版商的经济利益。在WIPO缔结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和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及录音制品条约》之后,中国和地方都不得不采取一系列措施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无论是打击假冒伪劣产品,引导市场健康发展,还是通过法律援助知识产权,支持技术转化并促进创新发展。可以说,技术进步带来的负效应反向促进了中国加快完善知识产权制度体系的步伐。

4 知识产权制度发展面临的机遇和挑战

纵观世界知识产权制度的发展及其带来的效益,知识产权制度在激励创新、保护人们的脑力劳动成果、促使其转化为现实生产力方面起到了重大作用。知识产权制度作为激励创新的基本保障和创新环境的主要内容,已经上升到关系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命脉的关键地位。

《区域全面经济合作伙伴关系协定》(RCEP)的签订和 “一带一路”的战略局势给中国知识产权制度的国际化发展创造了良好契机,中国在国际经贸合作中的地位不断提升并开始主动掌握知识产权国际话语权,这对于知识产权规则走向可持续发展和互惠共赢、对中国知识产权制度的国际化和现代化进程有着至关重要的意义。同时也应看到,知识产权工作还面临着难以预知的挑战。知识产权制度原是基于工业革命的有形物产生的[13],新技术革命突破了 “有形物”的界限,以互联网为代表的知识新领域作为一种 “破坏性”的范式创新,正在对传统知识产权制度形成巨大冲击。人工智能、生物技术、基因技术以及其与传统物理、化学、机械结合的不断革新与突破,更是对知识产权的边界以及社会伦理与安全问题提出了新的挑战。未来,政府及知识产权相关组织必须积极探索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的新路径新方法,积极探索 “双轨制”到 “大保护”的中国特色的知识产权保护模式,加快统筹和发展包括综合行政执法体制、 “三合一”审判机制、行政调解司法确认机制等在内的知识产权国家治理体系,积极对接国际,以现代化的制度创新保护和激励知识创新,助推中国创新型国家早日建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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