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新媒体环境下“被遗忘权”的适用性
2019-04-19张呈雪罗彬
张呈雪 罗彬
【关键词】被遗忘权;新媒體;社交网络;数据存储
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一直是衡量社会进步的重要标准,它为大众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引发了一系列不可避免的矛盾,其中最为突出的就是关于用户隐私保护的争议。用户信息的泄露,虚假信息的肆意传播以及网络舆情的不可控,这些都是新媒体环境下普遍存在的问题。正如奥地利法学家舍恩伯格所言:互联网的全球化意味着,完整的数字化记忆以及“记忆成为常态”所带来的诸多挑战,不仅存在于伦敦和旧金山,在北京和上海也同样令人关注。[1]此时,“被遗忘权”的引入恰逢其时。
“被遗忘权”是指信息主体有对已被发布在网络上的,有关自身的不恰当的、过时的、继续保留会导致其社会评价降低的信息,要求信息控制者予以删除的权利。[2]“被遗忘权”从某种角度来讲就是一种删除的权利,因而必然与隐私权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目前我国尚未有明确的“被遗忘权”概念界定,学者对于“被遗忘权”与“隐私权”的概念依旧存在分歧,但是有一点已经形成普遍共识,那就是“隐私权”更强调信息的“私密性”和“不公开性”。
一、“被遗忘权”在新媒体环境下实施的必要性
随着时间的推进,全世界数以亿计的用户加入到了互联网大军中。截至2018年6月,我国网民规模达8.02亿人,普及率为57.7%。如果说互联网的发明最初仅是一个访问信息的工具,而今天互联网已然变成了一个共享信息的平台,这就意味着越来越多的用户信息被记忆,越来越多的数据被共享。
(一)社交网络的用户群体不断壮大,个人信息易被泄露
互联网的一个特性就是,它会帮我们记住所有的信息,即使时间久到所有人都遗忘,它依然清晰记得。人们可能已经忘记了曾经引起公愤的“8·12南京南站猥亵女童事件”,也不再记得被网友“人肉”的乌龙受害者,但是互联网记得。至今在许多浏览器上打出“李炳鑫”三个字,后边还是会接连出现“猥亵”“哈理工”“背锅”等字眼,甚至该名字还有专门的百度百科讲述事件的始末。再如“重庆公交坠江女司机事件”,在事故原因尚未查清之时,社会舆论一股脑地批判讨伐轿车女司机,甚至连少数权威媒体都加入到了这场网络暴力之中。虽然事后道歉了也澄清了,但是互联网却很诚实地记录下了所有的传播内容,当然也包括女司机详细的个人信息。
新媒体环境下,每天都有层出不穷的信息轰炸着受众的眼球,碎片化的阅读习惯必然会造成人们对信息的解读是去语境化和再语境化的,他们很难有耐心去了解事件的前因后果,仅凭网络搜索呈现的初级信息加上个人理解进行信息解读,这势必会给信息主体造成二次伤害。所以,网络上一些不恰当、过时的信息,尤其是会对信息主体今后的生活、名誉产生伤害的信息,理应被遗忘。
(二)网络信息“病毒式”传播真假难辨,媒体形象受损
新媒体环境下人人都有话语权,然而并不是所有信息都能经得起推敲,某些网络信息掺杂半真半假内容,很难辨识,而这些却如病毒般迅速传播,甚至一些媒体不加调查就制造舆论,对社会产生了极大的影响。典型的案例有,环球时报网发布过的一篇《瑞典警察暴力执法,中国游客被瑞典警察丢坟地》文章,此文一出迅速成为各大媒体和公众关注的焦点,更是引起了网民的声讨,之后事实真相逐渐曝光,该媒体因传播不实信息而使自身的形象和公信力受损。
类似案例还包括“中国游客泰国铲虾事件”、“宁波动物园老虎伤人事件”等,所以合理运用“被遗忘权”,能够淡化虚假和不良信息的影响,可以更好地引导社会舆论,对于媒体形象建设也大有益处。
(三)网络谣言引发社会恐慌,危害社会稳定
在这个信息爆炸的时代,网络对于谣言的传播有放大作用。许多网络谣言被精心谋划,戳中公众的泪点和痛点,从而使其传播效果得到加强。例如“四名考生家长实名举报河南省高考招生办答题卡掉包事件”、“杭州实行全城捕杀流浪狗事件”等,无不引起了网友们的强烈反应。正因其涉及话题是公众最关心也最敏感的地方,谣言的肆意传播就更易引发社会恐慌。因此,“被遗忘权”的引入,有利于淡化网络谣言的影响,消解公众的不安情绪,从而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二、“被遗忘权”在新媒体环境下的适用性举措
(一)建设畅通的网络申诉渠道,确保个人信息有“被遗忘”权利
“被遗忘权”虽然在我国并没有被正式引入,但是目前我国很多网络服务提供商的做法已经暗合了这一点。百度作为我国最大的搜索引擎运营商,早已推出了针对网页搜索相关问题接受网络用户投诉的专门服务。该线上服务页面包括“快照删除与更新”与“隐私问题反馈”两项内容,在满足相关条件下用户可以提出删除要求。[3]只要用户提交的请求通过工作人员的审核,相关的网页链接会在24小时内被删除,而这与“被遗忘权”的内涵有异曲同工之处。
既然网络操作实务中早已存在实施“被遗忘权”的规则,我们可以完善现有的网络申诉渠道,倡议和协助更多的网络服务提供商建设畅通的网络申诉渠道,从而确保用户的个人信息有“被遗忘”的权利。
(二)媒体增强信息自审自查力度,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新媒体环境下,不论是权威的官方媒体,还是相对自由的自媒体,都有正确引导社会舆论的责任,因此应当对传递的信息进行严格的审查与核实。例如腾讯的较真平台、《人民日报》的“求证”、新华社的“网闻求证”、新浪微博中专门澄清微博谣言的“辟谣联盟”、果壳网的“谣言粉粹机”栏目及“流言百科”等,[4]这些平台及栏目都是致力于消除网络中存在的谣言和虚假信息,从而使得网络空间更加清朗干净。
通过建立内部的信息筛选与事实核查机制,将虚假信息、不当言论及时清除,保证其发布信息的正确性与可信度,为用户设好第一道信息保护防线,这是媒体职责所在。
加拿大学者麦克卢汉所强调的“媒介即讯息”的观念,在新媒体环境下尤为凸显。媒介作为一个时代的传声筒和引航者,它所传递的声音会影响一个群体乃至一个国家。因此媒介所肩负的责任不言自明。媒介加强信息自审自查力度,正确引导社会舆论是时代的要求,也是媒体生存之道。
(三)媒介建立自律机制,积极承担社会责任
媒体首先要增强自律意识,建立自律机制,打击危害民众危害媒体利益的行为。其次,媒体工作者要加强道德伦理和职业操守的学习,将媒介责任内化于心。最后,媒体应杜绝“标题党”的出现,努力提高传播作品的新闻价值,要有“铁肩担道义,妙手著文章”的情怀。
(四)提升受众媒介素养,营造清朗网络空间
受众作为互联网的使用者,同样也应当成为网络环境的净化者,尤其是在新媒体环境下,受众具有传者与受者的双重身份。但是受众是由不同年龄、不同学历、不同职业、不同价值观的个体组成的一个庞大群体,他们处理媒介信息的能力参差不齐,对于网络信息的解读也存在差异,这就为虚假信息、网络谣言的传播提供了温床。
因此,受众要提高媒介素养,提高深度解读、独立思考和批判质疑的能力,对鱼龙混杂的信息有基本的判断能力,树立理性的信息消费观。唯有如此,才能够最大限度地保护个人权益,共同营造一个氛围良好的网络环境。
三、“被遗忘权”在法理上的适用性举措
(一)细化相关法律条例,保护“被遗忘权”
我国目前对于“被遗忘权”的探讨角度很多,但是多数还是从其与“隐私权”、“名誉权”等的角度出发。然而学者石佳友在研究中指出:个人信息与隐私是有本质区别的,二者涵盖的范围、权利独立性等问题都表明隐私权己经无法适应网络时代个人信息保护的需要,“被遗忘权”的引入能更有针对性的解决这一问题。[5]
另外,鉴于网络信息提供者多是网络服务运营商,其运行机制总是围绕自身利益,用户权利难以保护,同时“被遗忘”内容仍存在很大争议,对于信息性质的判定存在分歧,并且还要斟酌其在政治、经济、文化等多领域的影响,因此对“被遗忘权”的概念界定要进一步细化,设置权责分明的法律条款,从而使得“被遗忘权”的实施有法可依。
(二)设置数据存储期限,推动数据领域立法
“被遗忘权”产生的初衷就是帮助信息主体删除网络上有关自身的不恰当的、过时的、继续保留会导致其社会评价降低的信息,所以我们可以通过设置信息的存储期限来解决这一问题。
新媒体环境下个人信息的泄露是最常见的问题,有些是在复杂的网络环境中被他人泄露,也有些是由于个人的社交网络自行泄露,很多时候用户对于个人信息的泄露是不自知的,泄露的途径和渠道也很难界定,所以我们可以根据数据的不同性质分别设置存储期限,这样一旦超过了存储期限数据就自行消失,也就减少了因此造成的各种纠纷。所以,推动数据领域立法也是一种可行措施。
(三)依法消除信息主体与信息控制者间的不对等
“被遗忘权”的引入之所以困难,恰是因为对于该权利中所指的权利责任和义务的主客体存在争议。信息主体与信息控制者之间本身就存在不对等关系,因而使得信息主体维权困难重重。原因就在于两者之间缺少一个公正的“裁判者”。
(四)针对个人信息保护制定相关法律法规
新媒体时代,“被遗忘权”的引入雖有适用性,但目前我国的个人信息保护相关法律还不够完善和健全,盲目推行“被遗忘权”可能效果并不理想,基于当下的现实背景,应当从个人信息保护做起,努力推进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的设立,为进一步普及“被遗忘权”做好铺垫。
结语
当前学者对于“被遗忘权”的研究逐步深入,这对于我国信息保护的进步有着很大的推动作用,但是研究视角多为法律层面,新闻传播领域研究大多停留在理论层面。而在新媒体环境下,用户信息泄露风险逐步增大,要改变现状,就需要信息主体、媒介和政府部门的三方协作,共同推动“被遗忘权”的保护和实施。
注释:
[1]维克托·迈尔—舍恩伯格.删除:大数据取舍之道[M].袁杰 译.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2013:5.
[2][3]杨立新,韩煦.被遗忘权的中国本土化及法律适用[J].法律适用,2015(02):24.
[4]曹开研.当下新闻事实核查的发展与面临的挑战[J].青年记者,2017(16):49.
[5]孙苌蕊.大数据背景下“被遗忘权”对新闻传播实践的挑战及其治理研究[D].河北经贸大学,2018.
参考文献:
[1]吴飞,傅正科.大数据与“被遗忘权”[J].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5(02).
[2]彭支援.被遗忘权初探 [J].中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01).
(作者:张呈雪,新疆财经大学文化与传媒学院硕士研究生;罗彬,新疆财经大学文化与传媒学院教授)
责编:周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