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岭南州府城市近郊风景的公共性研究
2019-04-16林广臻
林广臻
陆 琦
刘管平
谈道中国古典园林,往往对应的是皇家园林和私家园林,而对于古代①以自然山水为本底进行营造的风景园林,其归类还一直处于开放讨论之中。历史来看,此类园林的营造历史悠久,古代学者亦热衷于对其进行研究考据,编撰了大量的山水志,与岭南相关的整理见表1。
这些山水风景多在岭南主要的州府城市近郊,集中于唐宋时期生成,其山水志和所在州府城市的地方志在体例上亦有相似之处。刘管平先生将其归纳为岭南州府园林,指出“公共性”是此类园林的重要特征之一[1]。这些古代岭南城市近郊的风景园林,“傍州府之地,依凭岭南独具之瑰丽山水,经历代州府仕人修凿经营,文人骚客营构题咏,贬官谪客留迹遗贤,同时为民众提供水利生产、交通生活之利,略带‘公园’性质”[2]。
然而,就“古典公共园林”这一基本概念,学术界目前比较审慎。王劲韬认为:“中国古代园林从来就不乏公共性特征。那种过于强调中国古典园林的封闭、小众化特征……因而不适宜现代城市的观点,至少是片面的。[3]”毛华松指出:“在中国,对这类向民众开放的公共园林的认知经历了前期的无视,20世纪90年代研究的兴起和当前研究深入的过程。[4]”这样审慎的态度背后,有着深刻的理论原因。
古代中国并没有现代(西方)意义上的“公共”概念,而今所探讨“公共园林”无疑是一个现代性概念。所以,对于“古代公共园林”的认识,首先要厘清的即是“公共-公共性”这组概念的本身。
1 关于基本概念的辨析
1.1 公共园林和园林的公共性
公共(public)一词,实质上是与私人(private)一词相对应的政治哲学概念。理论上对公共的定义较多,大体来看,对于公共这个概念的理论认识,可以简化为2类原则,一类着眼于公共与私人2个概念之间的关系,另一类着眼于公共本身所表现的形式特征,即公共性(publicity)[5]。对应来看,公共园林和园林的公共性则存在着概念差异,“公共园林”具有“公共性”特征,然而具有“公共性”特征的园林则未必是“公共园林”。
1.2 中国古代的“公共”与现代西方的“公共”
首先,西方古典公共概念同现代意义的公共概念存在一定差别,今天所广泛存在的公共园林是随现代社会发展而产生的。
图1 古代城市山水湖城田的空间构型
其次,古代中国既没有西方古典意义上的“公共”概念,也没有现代意义上的“公共”概念。“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没有任何“公共”所包含的众人之事,能够脱离皇权及其授权而存在。由于皇权是“受命于天”,从某种意义上来说,皇室及其官僚机构都是一种“公共”存在。
因此,如何去定义中国古代的“公共园林”就存在着适用性的问题。如果用中国古典的“公共”来定义“古典公共园林”,则会出现一个有趣的事情,皇家园林其实是一种“古典公共园林”,这显然不符合常识。如果在中国古典园林中直接嵌入“公共园林”这个现代性概念,这在逻辑上就无法自冾。
1.3 基于历史唯物的事实判断
从历史唯物来看,任何事物的产生和发展都一个运动的过程,“一切发展,不管其内容如何,都可以看作一系列不同的发展阶段,它们以一个否定另一个的方式彼此联系着……任何领域的发展不可能不否定自己从前的存在形式”[6]。
园林营造是一类实践,因此对于园林理论的认识,必须首先考察园林的实践。从具体的实践来看,如果说我国古代没有此类供给公众使用的风景园林空间,这是不符合事实的。
从“公共”这个概念本身出发(相对于“私人”),这种风景园林的营造,往往是由州府城市当局作为主体来完成,州府当局就成为代表州民的“公共机构”。从目的上看,营造此类风景园林是为了州民之“公共”利益(for the public good),其营造中的“公”就是相对于“私”而存在,从而保证了足够的政治正当性(political legitimacy)来施行管治(governance)。从实际的使用(usage)上看,此类风景园林的使用对象就是州府城市的州民,也是公共开放的。
因此,探讨古代岭南州府城市近郊风景的公共性,需要从管治和使用大体2个方面来进行讨论。一方面,作为“公共机构”的州府城市当局的事实治理行为,及其投入公共资源的支持程度,可以视为其公共性特征的一个表现。另一方面,从纯粹的风景园林空间的使用功能来探讨,对使用人群的开放程度可以视作公共性特征的另一个表现。
2 州府城市管治的空间区域
古代州府城市近郊的山水风景,被古人认为是城市“风水局”的组成部分,“风水局”中一系列诸如“明堂”“水口”等风水环境要素的保护和建设,成为关系城市发展命脉的大事。“山水相得,如方圆之中规矩;山水相济,如堂室之有门户”[7]。在古人眼中,山水其实是城市发展的门户,把城市置身于周围的山水环境来观察,由此形成的“风水局”其实对应着一个朴素“城市-环境”系统(图1)。
岭南地区属丘陵地貌,地理环境多山水,因此城市建设更是要强调与自然山水的有机结合。惠州西湖、潮州西湖、雷州西湖、端州(肇庆)星湖、邕州(南宁)南湖、桂州(桂林)西湖、榕湖、杉湖等都是古代岭南城市建设中衍生出来的风景园林空间。此类风景尺度恢宏、湖山城相伴,对其开山架桥、筑堤修路、营亭建楼影响巨大,若是没有古代州府当局的介入,此类风景的营建显然无法进行。
2.1 古代官员直接参与营造建设
古代岭南州府城市近郊风景尺度宏大,对其进行营建并非易事。营造之人在宏观上,必须有对山水城的空间格局的基本认识;中观上,需要有调动或者协调州府一地资源的能力;微观上,需要有具体的、可操作的知识储备。因此,这就决定在了在岭南州府城市近郊风景进行营建的行为并非一般居民可以进行。事实上,这些营建活动往往是由古代具有“功名”的官宦人士来主导的,如包拯之于端州星湖七星岩,元结之于连州海阳湖,陈偁、苏轼之于惠州西湖,林㟽之于潮州西湖等。
唐元和十年(815年),柳宗元贬为柳州刺史,带领百姓在柳州城外西北的柳江畔,“手种黄甘二百株”。柳州城三面临江,在江畔植树,可以固定水土,防止水患,有利于柳州居民的生产生活。同时,植柳之后,这些江畔之地又成为柳州人瞻仰怀古的消闲之地。对于柳宗元的这项“政绩”,韩愈十分赞赏,后世柳州人亦建柳公祠和柑香亭来纪念。
柳宗元因为参与城市近郊风景建设而被后人传颂,这样的事迹在古代岭南城市近郊风景的营建中不断发生。陈偁修建惠州西湖,宋代惠州西湖畔建有陈公祠祭祀;雷州人在雷州西湖建有苏公祠、寇公祠;端州城外建有包公祠;琼州府学前水建有五公祠等。后人通过立祠的方式将城市近郊山水营建作为古代官员政绩的重要组成部分,肯定官员在一地之作为,成为一种不断迭代强化的正向激励。
以潮州西湖为例,根据不完全统计,自唐代开始,潮州官员们就历时、持续地对潮州西湖进行营造(表2)。
表1 古代岭南山水志一览表
官员们参与营造建设,也确证了此类风景园林是处于州府当局的实际控制之下,是与私人截然不同的公共之事。
2.2 来自公众和财政的大力支持
古代城市营造时常在城外取土烧砖,城池修建完成后由于地势低洼,进而化而为湖,这样的情况在惠州西湖、雷州西湖、桂林西湖、榕、杉湖中都有所体现,如惠州西湖最早为郎官湖,“即鹅湖,筑城所凿池”[8],说明郎官湖是建惠州城时所遗留。这些遗留的湖泊往往又会转化为城市水利建设的一部分,在水利建设的基础上来营造一系列风景建筑。这些建设行为,都需要公众和财政上的支持。
绍圣元年(1094年)苏轼谪惠州,为助天庆观道士邓守安、栖禅寺僧希固修惠州西湖东新桥、西新桥,苏轼捐赠了御赐的犀带,此外还积极募捐,动员弟媳妇史氏把当年入宫得到的赏赐黄金数千捐赠出来。他在《西新桥》中写道:“‘探囊赖故侯,宝钱出金闺’,自注云:‘子由之妇史,顷入内,得赐黄金钱数千,助施’。[8]”赞美了弟媳史氏的善举。西新桥落成之际,惠州“父老喜云集,箪壶无空携。三日饮不散,杀尽村西鸡”,反映了古代公众积极参与建设的一个侧面。
南宋开庆元年(1259年),林光世梭浚潮州西湖(图2),“浚河筑堤计伍伯叁拾余丈,费公帑缗钱贰仟叁伯肆拾伍贯”,由于西湖南边“田属豪户三十八家,未易得掷节”,于是筹措资金征用民田,“计缗钱叁千叁伯八十一贯足,田种若干”[9]。所谓公帑即财政,说明林光世针对潮州西湖的营建行为是一种公共行为,使得因营建潮州西湖而产生的针对西湖南边豪户的民田征用,有了政治上的正当性。正如中国台湾建筑学者夏铸九指出的,“公共性界定的关键不在于什么永恒的品质,而在于其政治的特质……因此,公共性其实就是政治。[10]”
绍兴二十六年(1156年),雷州知军事何庾率领州民对雷州西湖进行整治,扩大了西湖的水面“如筑堤储水,建东西二桥,名曰惠济桥,下置闸,西闸引水由西山坡坎灌白沙田,东闸引水南流至通济桥,转与特侣塘水合渠东洋田,二闸以时启闭”[11]。据清康熙《海康县志》中的《海康县图》所示(图3),清代雷州西湖对雷州城的日常运行仍发挥着基础作用。
图2 宋代潮州西湖复原示意
图3 清代雷州西湖与雷州城(改绘自清康熙《海康县志》)
表2 部分古代潮州官员参与西湖营建记载一览表
公众参与和财政投入意味着这样一种营建行为并非是一种私人行为,代表着公共利益,从而赋予了州府足够的政治正当性,来保证对于空间的管治权,说明了这些古代岭南州府城市近郊风景在事实上受到了州府当局的管治。
2.3 州府当局持续不断的管理和维护
我国古代的法律体系有着自身的特点,诸如皇帝的圣旨、上谕都是其法律体系的一部分,“中国古代与‘法律’相关的概念有‘法’‘律’‘刑’‘令’‘典’等”[12]。在古代岭南州府城市近郊风景的管治实践中,州府当局往往通过明确的告示申明,违反告示即等于触犯法律。
北宋元丰六年(1083年),潮州西湖山上即有勒石告示,“一不得狼藉损坏屋宇坛墙,一不得四畔掘打山石及作坟穴焚化尸首,一不得放纵牛马践踏道路”[13]。根据《宋刑统》的规定,伪造官文书是一种入刑的重罪,因此这种告示的兴立,实际表明了“刻碑者往往是新的行政‘话语权’的拥有者”[14]。
明代肇庆府为两广总督府驻地,星湖在城外北面,府人称之为沥湖,湖中的七星岩在唐代就有人游玩行至。古代岭南州府城市近郊风景中的湖田,有着大量的农业生产行为,一方面形成渔歌唱晚和观稼生长的农业景观,同时也为州府城市提供了必需的农业产品。为了对七星岩沥湖中农业生产和岩石山体的保护,万历二十七年(1599年),时任两广总督的戴凤岐在星湖七星岩中示禁,“泽梁无禁,岩石勿伐”(图4),并由副使李开芳书,刻于七星岩之上。
道光二十九年(1850年),惠州府整治惠州西湖的一部分鹅湖,整治完成后,严令鹅湖周围居民,“邻池之民,毋涸水源,决石岸;毋弃秽于池”,强调:“有一于此,罚无贷”,并建立了督察机制,授权由“钟楼道士率坊役督察之”[8]。
无论是宋代潮州西湖上的勒石告示,还是作为明代两广最高长官的戴凤岐在七星岩上的题字,以及清代惠州府对惠州西湖的督查机制,都充分说明了古代岭南的行政当局对于州府城市近郊风景的管治是一项公共事务。
3 服务州府官民的风景园林
南宋潮州太守林㟽建设潮州西湖,提出了“山与水相接,民与守相忘”的观点,折射出“与民同乐”的政治理想。古代城市近郊的风景园林,在使用上公共开放、服务州民,苏东坡就赞誉惠州西湖以“淡妆”取胜,充满民间气息的园林性格。
3.1 官民共享的游赏之地
从现今留存大量关于官民游览的碑石题刻、文章诗词中可以看出,此类近郊风景成为州府官民共享的风景“客厅”。
宋哲宗绍圣四年(1097年)5月,大文豪苏轼由惠州再贬儋州,途经雷州,兄弟二人在湖中泛舟月游。雷州西湖原称罗湖,经苏轼游览后,雷州人为纪念苏轼,改称西湖。
古代雷州府的居民,有在夏夜出游雷州西湖,一同观赏花燕的传统,“雷州西湖,每夜有紫燕数万巢荷花中,州人呼曰花燕。予为谣曰:燕燕燕,飞入荷花寻不见。荷花落尽燕无依,归去犹衔花一片。明年花发莫东西,还向荷花深处栖。人间不似荷花好,莫使空梁有燕泥。[15]”
现存桂林的摩崖题刻中,记载了古代大量的公众游览活动,简单择取2例如下。
经畧安抚使莆阳蔡戡定夫,提防刑狱公事延平廖环季硕,转运判官长沙吴猎德夫,嘉泰三年(1203年)重九日同游[16]。
嘉定壬申六月下澣,括苍管湛携家登千山观,泛西湖[16]。
此类题记在其他州府都大量存在,直接说明了古代此类风景游览的盛况和开放。
3.2 园林活动反映世俗生活
岭南州府城市近郊风景的发展与当地民间生活息息相关,反映了务实的岭南文化。陈偁知惠州时,惠州西湖“鱼鳖蒲莲之利,悉归于民,奏免课钱”,惠及惠州百姓,“五十余万民感其惠,建祠祀焉”[17]。惠州西湖中的荔浦、桃源、渔樵、舟楫,呈现的是一片“湖之丰、渔之乐”的生产性景观,也反映了一种基于世俗生产、生活的风景特点。“惠州西湖另具一格,用‘丰湖渔唱’‘半径归樵’‘鹤峰返照’‘黄塘晚钟’去体现浓厚的民间气息和深刻的社会含义”[18]。
苏东坡侍妾王朝云在苏东坡谪惠之间病逝,葬于惠州西湖,在朝云之墓上建六如亭,取金刚经六如佛偈“如梦,如幻,如泡,如影,如露,如电”之意。到清代,朝云墓已经成为惠州府居民的一个游览点,“朝云墓,在恵州府北门外三里许,至今郡人春日游赏者,多至其处”[19]。名人之墓转化为游览之点,在潮州、桂林等其他地区亦有所见。
无论是农业生产、城市水利、寺庙祠观、游赏玩乐,抑或是往生墓园,都是同城市的世俗生活息息相关,成为其服务州民的一个重要功能,也作为反映其公共性特征的一个写照。
3.3 多元包容的文化空间
古代岭南城市近郊风景山水明丽,儒、道、释诸家多元文化都在此间包容共生。儒家在这些山水之间设立书院、州学,如宋庆历(1041年)之前,潮州西湖便建有夫子庙存在,元祐四年(1089年),又在西湖立州学;咸淳八年(1272年),在雷州西湖设浚元书院。这些书院,往往还是祭祀先贤的场所,如苏轼、韩愈、包拯、柳宗元、周敦颐和罗从彦等。
与儒家一样,道家也在古代岭南城市近郊风景修建道观,如潮州西湖的威惠庙;端州星湖七星岩的石峒古庙、玉皇殿、三仙观等;桂林自唐代起兴建的紫极宫、元山观、五岳观等。
古代岭南州府城市近郊风景中也修建了大量佛寺,大都与禅宗有关,如潮州西湖的净慧寺、元祐石塔;惠州西湖的栖霞寺、准堤阁、泗州塔;雷州西湖的天宁禅寺;端州星湖七星岩旁的梅庵等。
这种儒、释、道相互依托的宗教文化环境,亦吸引了州府城市内的信男善女的香火气息,对岭南州府城市近郊风景园林的空间开放,起到了重要的引导作用。
4 结语
关于我国古典园林的“公共性”问题,学术界一直审慎探讨。谈论公共,实际不能回避的就是政治,从此类园林所表现的公共性特征来看,可以认为其是我国古代“政府官员对地方治理政治、文化、经济的综合性载体”[20]。
从具体的园林营造实践来看,州府城市当局这一“公共机构”是实施具体管治,推动其营造建设的主体。从营建和管理实践来看,古代岭南州府的地方官员们扮演了极其重要的角色。从实际使用的情况来看,这些近郊的风景虽然置身于州府当局的管治之下,但是其空间的使用呈现十分明显的世俗特征,是一个供古代州府居民共享的公共开放空间。
对于古代中国而言,本文所探讨的岭南地区仅为一个小的局部。只要着眼于“公共-私人”的对应关系,从管治和使用2个角度来具体分析其在营建目的、营造主体和使用群体中的“公共性”特征,就可以十分明晰地判别我国“古典公共园林”的历史存在。而从其历史语境来看,亦不妨称之为“公家园林”,以区分现代意义的公共园林和西方古典公共园林,这对于明确我国“古典公共园林”这一概念,具有一定意义。
注:文中图片除注明外,均由作者拍摄或绘制。
注释:
① 本文所述古代岭南州府城市近郊风景特指在今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南省、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界内,始建于1840年以前的古代州府城市近郊风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