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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电子商务法》施行后的若干法律问题

2019-04-15周欣

法制与社会 2019年10期
关键词:电子商务法主体资格电子商务

摘 要 电子商务作为新生事物,给民众的生活提供了许多便利,但由于长期以来缺少法律的规制,电子商务平台乱象丛生。为了有效规范电子商务市场,我国颁布了《电子商务法》,该法于2019年1月1日开始正式实施。本文对《电子商务法》施行后实践中存在的法律问题进行梳理与分析,认为《电子商务法》应当在电子商务平台中的主体登记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以及个人境外代购行为、电子商务平台审核等方面进行完善,以便更好的发挥《电子商务法》的规制作用,创造一个安全合法、规范有序的电子商务市场环境。

关键词 电子商务 主体资格 跨境代购 代购监管

作者简介:周欣,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助理。

中图分类号:D922.2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9.04.037

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网络技术在民众的生活中占据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尤其是網络购物的兴起,在一定程度上已经改变了人们的生活方式。但伴随着电子商务带给民众便利的同时,没有法律的规制,它也导致了许多乱象。一方面,代购和电商假货横行,退货、定损、维权等途径的不便给消费者造成了许多损害;另一方面,行业内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愈演愈烈,对那些合法合规的电子商务经营者也带来了许多麻烦。而最新的《电子商务法》作为中国电子商务领域首部综合性的法律,加强了电商市场的监管体系,规范了电子商务平台的治理,在保障电子商务健康发展、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促进作用。但施行一个多月,电子商务市场还存在一些没有被该法规制的问题,本文对此加以梳理,以期为电子商务市场法律规制的完善提供方向与思路。

一、《电子商务法》施行后的法律问题分析

(一)主体登记问题

在《电子商务法》实施之前,只在网上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而没有线下实体店的商家,并没有工商登记的法律义务,这对于其他线下依法纳税的店铺来说,并不公平。而此次颁布的《电子商务法》第9条、第10条对通过电子商务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规定了纳税义务,对此类问题进行了规范。但实践中,随着微信使用人数的不断增多,当前国内人与人之间的即时联系,基本上是通过微信这一软件,由此催生了微信公众号这样一种新型的经济模式,许多浏览量过万的微信公众号都会在文章后面附上产品链接,也就是平时生活中大家熟知的软文广告,读者通过点击文章页面的链接即可转入购买页面,那么对于此类借由微信公众号等社交媒体来进行商业活动的经营主体是否应当进行登记,法律却仍未明确。

(二)电子商务平台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制问题

有许多电子商务平台上的卖家,证照齐全、质量过硬,店铺经营也有许多年头,但这种经营不错的网店却很容易遭遇其他买家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一种是 “职业差评师”,这种“职业差评师”只要收钱了就不分青红皂白打差评,给电子商务经营者带来了许多麻烦,而如果想要“职业差评师”撤回评价,买家就要屈从于“职业差评师”提出的“私了”要求,通过付出钱财的代价来消除不良评价带来的影响,买家心里有苦说不出;另外一种情况是,有的买家雇佣专人对其销售商品进行“好评”,明明是新开的店铺却有巨大的销售量,这种不真实的销量欺骗了不少的消费者,而这些买家通过这种不正当竞争的手段,分流了不少电子商务平台商家通过多年辛辛苦苦经营积攒下来的客户。应当说,此次《电子商务法》第17条、第39条对电子商务平台上的评价机制已经做出了相关的规定,但诸如此类电子平台经营者间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却并未涉及。

(三)跨境个人代购监管问题

许多个人境外代购者通过频繁出境的便利、大量从境外购买产品入境售卖,通过躲避税收和汇率差价来赚取钱财。而目前颁布的《电子商务法》只对从事跨境电子商务的企业做了相关规定,对个人海外代购者并未提及,如果个人境外代购者自行销售从境外带回的商品,除却税收问题,还可能涉及诸如进口食品是否有中文标签、海外商品质量标准适配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等问题。而且实践中,个人代购仍然缺少有效的监督,海关申报和纳税的方式存在大量的脱法行为。

(四)电子商务平台面临的审核困境

《电子商务法》第27条规定了,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对进入平台销售内的经营者进行核验、登记,并建立登记档案。这在一定程度上将对线上商家的监管义务转移至了电商平台。但是不同的电子商务平台具有的技术能力不尽相同,《电子商务法》并没有明确指出要依据哪个平台的水平设定登记标准,实践中不具有可操作性。此外,《电子商务法》要求电商平台核验商家营业执照等资质的真实性,这对电商平台来说是一个挑战,因为目前这类数据仍归属于政府,比如个体工商户的信息数据基本都掌握在政府相关部门,但政府还未建立一个统一公开的数据库,电商平台的此项审核义务执行起来很有难度。

二、对策建议

(一)完善主体登记制度

根据实践中产生的问题,笔者认为,对于通过微信公众号等社交媒体从事电子商务经营活动的主体也应当明确纳入登记范围,因为根据《电子商务法》的立法本意,自然人经营者不再属于纳税义务的灰色地带,自然人经营者也应被税务部门纳入监管范围,因此,虽然许多微信公众号平台看起来是属于文字工作者,但实际上也售卖产品、宣传广告,甚至由于微信公众号的巨大阅读量,其受众范围动辄上百万,依靠微信软文的方式来销售产品,有的时候销售额甚至比网店还多,也应当属于自然人经营者范畴,进行主体登记。

(二)完善规制范围

《电子商务法》明确了其规制主体为电子商务经营者,其规制对象是适用于我国境内的电子商务活动,同时根据《电子商务法》第2条第3款的规定,其明确规定了金融类产品和服务,利用信息网络提供新闻信息、音视频节目、出版以及文化产品等内容方面的服务,不适用《电子商务法》。此外,对于个体行为之间偶尔发生的交易行为,如偶尔发生的闲置物品交易也不属于该法的规制范围,但应当注意的是,《电子商务法》对假货、隐私保护等社会公众关注的问题都进行了规定,但是对于平台电子商务经营者之间存在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如“刷单”行为、“职业差评”行为,却没有作出相应规定。笔者认为对此也应当进行规制,明确规定其法律责任,因为《电子商务法》的制定目的就是为了营造一个合法有序的电子商务环境,此类“刷单”“职业差评”等行为严重破坏了消费者对电子商务平台的信任度,一定程度上也影响消费者的知情权,理应在法律责任中予以明确规制。

(三)完善个人跨境代购监管

近几年来,个人境外代购由于相关税收制度不规范,具有价格实惠的特点,通过众口相传,个人境外代购拥有广阔的市场消费者。但与价格实惠相并存的就是质量风险,同时消费者的健康问题、维权问题都得不到保证,为了规范代购电商经营环境,《电子商务法》对跨境代购进行了相应的缴税规定,为了规避监管风险,有的代购们通过绘画、外国语言表述、谐音等方式,对其销售产品进行介绍,以躲避相关部门的监管。除此之外,个人海外代购们还会要求顾客使用支付宝、银行卡转账,同时在微信聊天中使用语音沟通代购事宜,以防被微信平台“盯上”后遭遇封号。 实践中,如何确保个人境外代购者依法登记,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此外,海外产品的质量标准适配问题、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等在立法上都是模棱两可,可操作性不强,一定程度上造成了行政执法和司法裁判的脱节。因此,对于《电子商务法》仍需制定进一步的细则和出台相关配套立法,以保证其可操作性和完备性。

(四)完善电商平台审核方式

《电子商务法》从第27条到第46条,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做出了详尽的权利义务规定,尤其是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进行了细致而全面的规定。不过实践中电子商务平台的规模大小不一,将检查、核验电子商务平台内经营者的营业执照等资质的真实性完全交予电商平台,在目前的技术水平下,不具有可操作性。对此,笔者认为有两种解决方案,一种是原则上由电商平台核验商家的营业执照、营业场所等信息,但对于电商平台无法核验的商家信息数据,由政府部门接手核验;另一种是由政府建立一个统一的数据库,可进入该数据库的对象除了相关政府部门之外,还应当包括电商平台负责核验部门,通过数据库来比对电商提供的营业执照等信息的正确性,但同时应注意做好隐私保护,防止数据泄露,以保证电子商务市场的安全稳定。

三、结语

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是我们科学技术不断提高的成果。电子商务为我们的生活提供了极大的便利,同时电子商务作为一种市场经济行为,其趋利的特性会导致许多乱象丛生,这时法律作为特殊的社会行为规范,理所应当发挥其维护社会市场秩序、指引社会主体行为的作用,完善电子商务市场秩序、保障电子商务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注释:

光明网:《电商法》实施近一月 微商代购躲避监管花样百出.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624137373880413008&wfr=spider&for=pc.訪问日期:2019年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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