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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代语境下的“政法”内涵的界定

2019-04-15刘大勇

法制与社会 2019年10期
关键词:法治思想政法核心价值观

摘 要 通过对三种传统的“政法”内涵界定方式分析,指出传统的界定是将“政法”一词看成工具,是“法工具主义”的外化。 “法工具主义”本身并无对错,只是要放在时代的背景下考察其应有的内涵。在上述分析的基础上提出了新时代本意是新条件,分析新条件的基础上重新界定“政法”的四个内涵。

关键词 政法  法治思想 法治 民主 核心价值观

作者简介:刘大勇,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副教授。

中图分类号:D920.1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9.04.004

一、传统“政法”一词的内涵的界定方式

要想讨论“政法”一词的内涵,绕不开当代中国的政法系统。在中国传统语境下,在由中国共产党内设立的“政法委员会”(简称政法委)作为各级党委领导政法工作的职能部门,不仅负责在宏观上的指导包括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的工作,有时还协调解决具体的“疑难”案件,协调上述三机关的办案。

因此,传统意义上的“政法”一词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以“政法委”或“政法机关”为核心的三个方面:

首先,国内学者大多从“政法委”的角度来解释和说明“政法”一词的本质与内涵。这种研究方式,多以各级党委政法委为核心,以其领导下的政法机关工作为内容,着重考虑的是三个关系:党的领导和政法委的关系;政法委与公安、检察、法院三机关的关系;政法委的职能与司法独立的关系。如侯猛先生的《 “党与政法”关系的展开——以政法委员会为研究中心》、周永坤先生的《论党委政法委员会之改革》、严励先生的《地方政法委“冤案协调会”的潜规则应该予以废除》、陈永生先生的《冤案的成因与制度防范——以赵作海案件为样本的分析》、周颖与李文俊的《司法视野中的政法委》等文章,在此基础上,一般会将司法的价值或法的价值与政法委工作职能与工作方式对比进行价值判断,从而对政法委的工作持以批判或负面的态度。再进一步的论证中国语境下“政法”一词的内涵。

其次,对“政法”一词界定的方式比较直接,即从“政法”一词的字面含义进行历史的、国情的、字面的解释,将“政法”一词直接的从字面理解为政治和法律在“动态”关系与“静态”关系方面的不同组合。钟金燕老师在《“政法”与“法政”概念辨析》一文中指出:如果将 “政法”之“法”字从动态角度理解为公、检、法、司、安等机关部门的执法、司法活动,将 “政”字理解为政党、政策。这样, “政法”一词,不仅包括 “政”与 “法”的静态关系,即政治(包括政党、政策等) 与法律的关系,还包括 “政”与“法”的动态关系,即政治(包括政党、政策等) 与司法、执法的关系。①也有人从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为出发点,将“政法”的“政”解释为专政,进而认为“政法”的本质在于专政为法律之本,法律为专政之用。如熊先觉先生在其《法学文集》中的论述。

最后,外一种界定方式,多从思想上或文化上对“政法”一词进行宽泛的理解和解释,有从党的政法思想方面阐释的,如刘忠的《“党管政法”思想的组织史生成(1949-1958)》,吉敏丽的《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指导思想的历史变迁》,有对老一辈革命者的政法思想进行研究的,如杨景玉的《论严复的政法思想》,尹华广的《毛泽东政法思想与“枫桥经验”的诞生》,王路滨的《试论李大钊早期的政法思想》,另外还有对孙中山、董必武、彭真等人的政法思想进行大量的研究。这类研究中当然包括对国外法学大家的政法思想进行研究,如赵立坤、谢志文的《论卢梭政治法律思想的特征》,张治忠的《托马斯·阿奎那的政法思想述评》,于语和、高梅的《洛克的政法思想及其历史影响》等。

当然,还有其他的界定方式,与上述界定方式相一致,传统的界定本质上将“政法”一词看成是工具,是“法工具主义”的外化。 个人认为“法工具主义”本身并无对错,只是要放在时代的背景下考察。法治本身是一个过程,是一个循序渐进或螺旋式上升的过程,同样,“政法”一词的界定在法治的进程中也具有过程性,應该与时代背景相契合。

二、新时代语境下的“政法”的内涵界定

笔者受冯象②先生启发,以他的思维方式来界定新时代语境下的“政法”本质与内涵。新时代,本质意义是新条件,即是中国改革开放40年后深化政治体制改革,是中国共产党十八届四中全会召开后力行法治,是现行宪法第五次修改写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与“人类命运共同体”建设的新条件。定义和分析“政法”的内涵必须考虑上述新条件。

首先,“政法”的“政”是将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的政党政治。任何一个现代国家都是政党政治的国家,国家法律实际是执政党的政策与治国理念,经过法定程序上升为国家法律。在多党制下,执政党将自己的治国政策与理念通过议会的法定程序上升为国家法律。作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我国的政党制度有鲜明的中国特色,这种特色随着中国进行法治国家的建设,越来越具有现代法治的基本要义,即法的制定者也遵守自己意志提炼出来的法律。十八届四中全会报告中提出的“善于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善于使党组织推荐的人选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政权机关的领导人员,善于通过国家政权机关实施党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善于运用民主集中制原则维护中央权威、维护全党全国团结统一。③”笔者以为“政法”的内涵,一定是具有时代特征的,一定是与时俱进的,“政法”一词必须具有“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内涵。必须符合“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这一中国的政党政治。

其次,“政法”的“政”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实质民主”政治与日益完善的社会主义形式民主。民主,也称人民主权,人民当家作主的意思。一般人们在两个意义上谈民主:一是“实质民主”,即人民当家作主,人民是国家的主人这个层面。二是“形式民主”,即为保证人民当家作主,而采用的一系列国家治理方式与制度形式,当然不同国家的形式民主也不相同。绝大多数人在使用“民主”一词时,基本上在这两个意义层面交替使用,但往往以后一个层面的意义居多。我国宪法第一条与第二条是对实质民主的规定。而在形式民主方面,我们采用了与西方发达国家完全不同的治理方式与制度体系,西方人或者学者,当然还有部分国内学者,在谈民主时,往往把西方的形式民主指代民主,进而来攻击我国的民主。而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与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思想则认为,实质的民主才是执政党的合法基础。这种实质的民主,就是人民的幸福,是人民日益增长的对美好生活的需要的实现。中国的实质民主与形式民主这一体系符合中国的国情、历史与现实,从改革开放四十年的巨大成就可有力证明这一制度体系的科学性。对实质民主的最直接的论述是 “中国共产党人的初心和使命,就是为中国人民谋幸福,为中华民族谋复兴。这个初心和使命是激励中国共产党人不断前进的根本动力。④”密切联系群众是中国共产党的传统,也是中国共产党执政的合法之源。正如《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我们党的最大政治优势是密切联系群众,党执政后的最大危险是脱离群众。”(见中国共产党党章)脱离人民,则执政失去合法性之基础。“党的一切工作,必须以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为最高标准⑤”, “要着力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把实现人民幸福作为发展的目的和归宿。⑥”而对于形式民主,随着政治体制改向纵深发展,社会主义的形式民主将更加完善。

再次,“政法”的“法”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治。习总书记指出:“法治和人治问题是人类政治文明史上的一个基本问题,也是各国在实现现代化过程中必须面对和解决的一个重大问题。综观世界近现代史,凡是顺利实现现代化的国家,没有一个不是较好解决了法治和人治问题的。相反,一些国家虽然也一度实现快速发展,但并没有顺利迈进现代化的门槛,而是陷入这样或那样的‘陷阱,出现经济社会发展停滞甚至倒退的局面。后一种情况很大程度上与法治不彰有关。⑦”从人类自我管理的角度来看,各国人民的自我管理历史可以分成两个阶段:人治阶段与法治阶段。法治既是人类政治文明的重要成果,也是现代化国家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成为致力于现代化的各国人民在治国理政方面的最高追求和向往。法治是需要一定的条件和基础的国家现代化过程,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经济、政治体制方面的改革与创新的治国实践为法治的发展打下了坚实的基础,各项成果与成就充分说明了法治的过程性。从执政党的层面来说:从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的 “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十六字方针,到十五大明确提出“要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十六大强调“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最根本的是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再到十七大要求全面落实“依法治国”,进而在十八届四中全会时将“依法治国”作为大会主题,充分体现了这一过程性。从宪法修改的层面来说,现行宪法的五次修改,也可以看出法治的条件与基础的夯实历程,经济体制改革先行,政治体制改革附随的特点正是这种条件与基础夯实的写照。因此,理解“政法”,必须放到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这个时代主题下去理解。

最后,“政法”的“法”是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内核的法。亚里士多德说:“法治应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订良好的法律。⑧”党的十八大提出,“倡导富强、民主、文明、和谐,倡导自由、平等、公正、法治,倡导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从国家层面、公民层面和社会层面对社会主义所追求的核心价值给予了说明。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二十四个字所倡导和体现的内容,既是良法所应该追求的核心价值,更是社会主义法所追求的核心价值。从目的性价值上来说,社会主义法一定是追求“富强、民主、文明、和谐、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的法,二十四个字所蕴含的价值正是社会主义法所追求的目的。从手段性价值上来说,社会主义的法一定是把“富强、民主、文明、和谐、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爱国、敬业、诚信、友善”作为“为中国人民谋幸福,为中华民族谋复兴”的基本手段和方法。

中国改革开放40年后,深化政治体制改革、法治进程的加快、“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与“人类命运共同体”建设的入宪、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等新时代的特征赋予了“政法”的新时代内涵。

注释:

①钟金燕.“政法”与“法政”概念辨析.广东行政学院学报.2013,25(1).第42-48页.

②冯象.政法笔记.江苏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37页.

③中国共产党十八届四中全会报告。

④中国共产党十九大报告。

⑤习近平.在几年毛泽东同志诞辰 120 周年座谈会上的讲话.人民日报.2013 年 12 月27 日.

⑥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读本.学习出版社、人民出版社.2016年版.第128页.

⑦中共中央文獻研究室编.习近平关于全面依法治国论述摘编//习近平.在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2014年10月23日).中央文献出版社.2015年版.第12页.

⑧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北京商务印书馆.1965年版.第199页.

⑨中国共产党的十八大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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