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助鉴”制度在司法鉴定研究生培养中的实践探索
2019-04-15沈臻懿
内容摘要:司法鉴定是一门法学与自然科学结合的交叉学科。这就决定了司法鉴定研究生在培养过程中,不仅应遵循法学教育的共性规律,更应符合司法鉴定的自身特点。司法鉴定研究生在培养过程中,不能仅局限于课堂上的知识传授,亦需以鉴定助理或助手的身份,直接参与到鉴定第一线实务工作,在实务实践中不断消化知识、发现问题与解决问题。考虑到现行“三助”模式在研究生培养中的重要价值,本文在借鉴前述理念的基础上,尝试探索符合应用型、复合型司法鉴定研究生培养目标的“助鉴”制度。具体而言,即通过“助鉴”制度的构建,探索学科与司法鉴定实务部门的共建模式,推动研究生导师与实务导师的联合带教,进一步落实相关工作的制度化运行,并通过定期评估与反馈总结机制,来检验与确证“助鉴”制度的实际成效。
关键词:司法鉴定;研究生培养;“助鉴”制度;实践探索
一、问题的提出
现代社会的不断前行发展,使得专业领域在日趋细化的同时,也在持续发生着交融与复合,进而催生出一些交叉学科的问世。仅就司法鉴定而言,其即是一门法学与自然科学结合的交叉学科。这一特殊性质决定了司法鉴定不仅与法学学科存在密切联系,而且与自然科学学科之间亦有着紧密的联系。[[[] 沈臻懿等:《国内外刑事科学技术人才培养机制综述》,载糜忠良、蒋占卿主编:《2017刑事科学技术国际研讨会论文集》,群众出版社2018年版,第16页。]]司法鉴定的基础理论和技术实践,在我国已有着悠久的历史。但作为专业而言,司法鉴定长期挂靠在诉讼法学或侦查学之下,处于从属学科地位。直到200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颁行《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标志着司法鉴定作为法学教育领域的一个新的学科已初步形成。教育部在科研与教材方面开始把司法鉴定作为法学的二级学科设置,之后又在研究生学位方面作为目录外专业招收、培养硕士和博士研究生。[[[] 杜志淳:《论现代法学教育视野下的司法鉴定教育》,载《中国司法鉴定》2008年第3期。]]司法鉴定的交叉学科属性,决定了其与法学学科之间存在紧密联系。法学研究生教育的成熟经验,可以为司法鉴定研究生培养提供有力支持。然而,司法鉴定与传统法学学科之间的差异,同样十分明显。司法鉴定的自然科学“位面”,决定了其对于技术手段的高度依赖性。当前,司法鉴定人的培养由传统学徒式为主改为全部由高校承担,通过成立专门院校或设置相关专业统一培养鉴定人才。[[[] 《司法鉴定机构发展模式研究》课题组:《司法鉴定机构发展模式研究——以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为视角》,载《中国司法鉴定》2015年第6期。]]司法鉴定的内在规律,决定了在人才培养中同樣需要遵循交叉性特点。这一情形,从华东政法大学司法鉴定学科近年来的优秀研究生学位论文选题中,就可窥一斑而知全豹(详见表1)。
基于“华东政法大学司法鉴定学科优秀研究生学位论文统计(2011年~2018年)”的考量,司法鉴定研究生毕业所授予的同为法学博士、法学硕士学位,但其研究侧重与方向显然有别于一般意义上的法学学科。首先,司法鉴定专业的学位论文对于鉴定技术与检案研究的要求,需要研究生有着较为扎实的前期积累基础。其次,司法鉴定实务涉及的大量科学技术应用问题,决定了其在人才培养过程中,不仅要注重理论教学,亦要突出实践教学,让学生以鉴定助手身份参与至司法鉴定实务工作,从而强化其鉴定科学技术的锤炼与把握。
众所周知,一项有效的制度是活动得以顺利运转的关键保障。为了对标司法鉴定高端人才的培养特点,亟需创新教育理念,探索“助鉴”制度在教学实践的特殊价值,以期通过制度化运行的力量,培养契合社会发展趋势,且能无缝对接实务岗位的司法鉴定研究生人才。
二、“助鉴”制度构建的实践意义
“助鉴”一词的术语来源,脱胎于研究生教育中的“三助”模式。一方面,与现行“三助”模式在研究生培养上的理念一致,“助鉴”制度的构建意义,同样是为了更好地对标研究生教育的培养目标;另一方面,“助鉴”制度的专属特点,决定了其在应用型、复合型司法鉴定研究生人才培养上的不可或缺性。具体而言,“助鉴”制度在司法鉴定研究生培养中的实践意义,主要凸显在以下方面:
(一)现行研究生“三助”培养模式的进一步开拓与创新
长期以来,“三助”模式在研究生教育改革与发展中起着极为重要的作用。助教、助研、助管工作的推动,不仅培养了研究生从事教学、科研与管理的能力,更全面提升了其综合素质。
人才培养是大学的核心功能,研究生“三助”在制度设计上纳入培养环节来思考,使得研究生通过“三助”岗位获得有益的实践机会,在一定程度上与专业学习相结合,得到教师的指导和帮助,在专业素质、工作能力上得到更大的提升。[[[] 谢矜等:《深化教育改革背景下研究生“三助”制度设计的思考》,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2015年第5期。]]考虑到现行“三助”模式主要是针对宏观的研究生教育培养层面,在中观层面上,不同专业也有着各自研究生人才培养的特色。具象至司法鉴定学科中,其系法学与自然科学的交叉学科,且需要通过大量的实务检案,来对教学实践和人才培养予以支撑。为此,有必要结合司法鉴定应用型、复合型研究生人才培养的目标,在现行“三助”培养模式的基础上予以深入开拓与创新,探索“助鉴”制度在司法鉴定研究生培养中的实践价值。简单来说,司法鉴定研究生培养中的“助鉴”制度,即是联动司法鉴定实务部门,为在学研究生提供鉴定助理或助手岗位。通过研究生导师与实务导师(司法鉴定人)的联合带教,在检案实践工作中接受司法鉴定人的指导,辅助司法鉴定人从事实际检案与研究工作,进而实现理论与实践的有机结合,并深化研究生自身在专业领域中的综合能力。
(二)契合学科特色的司法鉴定研究生创新型培养模式
以华东政法大学为例,司法鉴定已作为法学的二级学科设置,并在专业目录外独立招收、培养硕士、博士研究生。学科从单独招收研究生伊始起,就确立了与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联合培养的模式,且同相关实务部门都设有教学实践共建基地。前述培养理念与模式已然充分考虑到了司法鉴定专业的交叉学科属性与实务技能特点,从而为“助鉴”制度的构建与运行提供了前期基础。基于联合培养与教学共建的双重优势,得以定期按照不同年级与专业方向,安排研究生在相关司法鉴定实务部门中从事“助鉴”岗位,加深其在鉴定第一线的直观接触与实务训练。这一高度契合了司法鉴定学科研究生培养模式的创新特色,不仅实现了自主学习、实践积累的凝练,更在实战过程中逐渐培养与强化研究生的应用研究型能力。
同时,司法鉴定学科基础理论与业务实践紧密联系的特点,要求各个研究方向的学位论文都须契合实务技术予以深入研究。“助鉴”工作的制度化运行,在提升研究生应用研究型能力的同时,也为其提供了丰富的研究对象与案例素材。研究生在“助鑒”岗位上的学习、实践过程,同时也是其不断积累、凝练与论证学位论文选题方向的过程。在这一良性循环下所取得的最终研究成果,也将具有更高的理论与实务价值。
(三)提升司法鉴定研究生就业核心竞争力的优势基础
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有30%—40%的案件会涉及到科学技术与专门知识问题,如伤残等级判定、死亡原因认定、精神疾病鉴别、亲缘关系判定、会计司法鉴定、计算机电子取证等等。这些法律事实单靠逻辑推理和法官的直觉、直感是无法确定的,必须依靠科学技术与专门知识。[[[] 杜志淳、丁笑梅:《国外法律人才培养模式述评》,载《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1年第3期。]]社会的发展、司法的需求,决定了司法鉴定人才的朝阳就业前景。但即便如此,如何进一步提升司法鉴定研究生的就业核心竞争力,仍是一项需要长期建设的重要课题。研究生培养的目标,不应仅停留在使其顺利毕业的低标准层面,而应促使毕业研究生更好地融入工作岗位,更快地成为该领域的中高级核心人才。这就需要在研究生培养过程中,实现研究生教育、人才培养与就业岗位的“无缝对接”。就此而言,司法鉴定研究生“助鉴”制度的贯彻与落实,可谓提升司法鉴定研究生就业核心竞争力的一大优势基础。
司法鉴定研究生在学期间,不仅学习、掌握了较为扎实的学理基础,其同步运行的“助鉴”制度,亦可帮助研究生通过实务检案来“消化”课堂上的学理知识,且能令其提前熟悉本领域工作,实现从学校毕业直接迈入工作岗位的“无缝对接”。 在校学习与工作实践如存在与现实脱节时,用人单位往往需要花费大量的人力与物力对新进员工予以入职培训。故对于大部分司法鉴定用人单位而言,其都希望招录的员工能够尽快上手从事具体工作。“助鉴”工作的制度化运行,即可有效缩短毕业生与就业岗位的磨合期,从而大为提升司法鉴定研究生的就业核心竞争力。在鉴定助理或助手岗位上的实践经历,不仅能让研究生的理论基础与实务检案有机结合,更能令其熟悉并适应未来的就业岗位。一旦其毕业走上工作岗位,就可以在最短时间内产出最大的“生产力”。
三、“助鉴”制度构建的路径探索
相较于传统法学学科,司法鉴定除具有法律性的共性一面,还同时具有科技性的一面。前述有别于通常意义上的法学学科的特点,使得司法鉴定研究生在培养过程中,不仅应夯实法学理论、司法鉴定制度、司法鉴定原理等理论素养,还需着重培养其实务检案能力。在此背景下,“助鉴”制度的构建,能够对标应用型、创新性的司法鉴定复合人才目标,探索出一条适合司法鉴定自身特色的研究生培养路径。
(一)构建学科与司法鉴定实务部门共建模式
基于前文所述,实践检案技术在司法鉴定学科领域中的不可或缺性,要求研究生一方面须通过大量实践检案,来消化和理解课堂上或书本中的理论知识;另一方面,针对在实践检案中发现的疑点与难点,又能反过来促使其通过理论研究来加以攻克。这就要求司法鉴定研究生在培养过程中,需要有大量实务检验案件的支撑。就此而言,“助鉴”制度的构建、落实与研究生实务检案能力的培养,需要依托司法鉴定实务部门的大力支持。司法鉴定实务部门合作共建平台与“助鉴”制度的衔接,可以分为两个方面来展开。首先,须着力探索司法鉴定学科与实务部门之间的共建模式。其次,在这一制度的构建与创新过程中,还应当注重研究学科专业与司法鉴定实务部门共建中的“助鉴”全覆盖模式。以华东政法大学为例,学校司法鉴定学科共建、合作的司法鉴定实务部门,均是上海乃至全国顶尖的,实力雄厚的业务实战部门。华东政法大学司法鉴定学科在司法鉴定博士学位培养层面上,设置有司法鉴定制度与管理、物证技术司法鉴定、法医学司法鉴定等研究方向;硕士学位培养层面上,则设置有物证技术司法鉴定、声像资料与计算机司法鉴定、会计司法鉴定、法医学司法鉴定等研究方向。在每年的研究生招生中,都会涉及各个研究方向的博士、硕士研究生。为了实现“助鉴”制度的全覆盖,一方面应同检案实力雄厚的综合性司法鉴定实务部门合作共建,以便于为各个专业方向的研究生提供对应“助鉴”岗位;另一方面,对于在某一研究领域尤为突出的单项性司法鉴定实务部门,亦可通过联合培养或合作共建的形式,为对口专业方向的研究生提供相应“助鉴”岗位,从而依托该司法鉴定实务部门在某一领域中的突出优势,更好地实现司法鉴定研究生的应用创新型能力培养。在具体培养流程中,可将研究生按年级与专业方向分别安排至相应的“助鉴”岗位,且由资深一线实务导师全程指导,从而进一步深化研究生的培养成效,切实提高研究生的综合素质。
(二)探索研究生导师与实务导师的联合带教
有别于导师与学生一对一的传统培养方式,基于“助鉴”制度下的司法鉴定研究生教育所关注并探索的是研究生导师与实务导师的联合带教模式。不可否认,司法鉴定学科领域的绝大多数研究生导师,自身即具备“双师”资质。但这些研究生导师通常均有教学与科研工作,且多为兼职司法鉴定人。研究生导师自身从事实践检案的时间与数量限制,往往难以时刻在鉴定第一线对学生进行实时指导。为了更好地落实研究生的实务检案带教,有必要探索研究生导师与实务导师的联合带教模式。鉴此,在传统研究生导师指导的基础上,针对“助鉴”制度的特殊性,可由司法鉴定学科与司法鉴定实务部门共同制定带教标准,选派资深专职司法鉴定人担任研究生“助鉴”岗位的实务带教导师,在研究生辅助其从事司法鉴定实务的同时,对研究生的实务检案能力予以专项指导。研究生导师与实务导师联合带教的模式,不仅与司法鉴定学科的自身性质有关,同时也可更好地全面满足司法鉴定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的培养所需。通过联合指导与带教,能够令指导组成员有效覆盖所设专业下所有的研究方向,且理论研究与实训实务各有侧重,有利于法学与理工类学科、医学等不同专业学科的结合,培养应用型、创新型司法鉴定高端人才。
(三)落实司法鉴定“助鉴”工作的制度化运行
从当前研究生阶段的教育实践来看,学生在读期间多会利用课余和假期时间前往实务部门实习。部分司法鉴定研究生在入学后,同样也会选择专业对口的司法鉴定实务单位进行实践实习。然而在实际情况中,前述实习工作多属于个体化、自发性的活动,尚未形成全覆盖与制度化的运行模式。在此现状下,即使司法鉴定研究生有机会前往对口实务部门实习,也可能会存在着先天的缺陷性。学生虽身处司法鉴定实务部门,但其实习内容可能与实践检案工作有着一定距离,且往往缺乏稳定的实务导师(资深司法鉴定人)带教与较为系统的实务培养计划。因此,在肯定前述专业对口实务部门实习活动的积极意义的同时,针对司法鉴定研究生创新培养的特殊之处,亦须着力探讨“助鉴”工作的制度化构建与运行。
1.用規章制度对“助鉴”工作予以明确。依托鉴定机构开展的实训是专业人才成长过程中不可替代的培养环节,自然也需遵循合理的教育规律和模式。[[[] 云利兵等:《新时代司法鉴定机构在法医学人才培养中的战略意义》,载《中国司法鉴定》2018年第4期。]]诚然,司法鉴定研究生教育中,已存在类似于“助鉴”模式的实践做法。但这些活动大多未上升至制度层面,具有一定的随机性与不稳定性。为了将研究生“助鉴”工作的培养优势最大化,有必要通过规章制度的形式,对“助鉴”工作予以明确。具体而言,涉及到研究生培养单位与司法鉴定实务部门的联合培养制度;司法鉴定实务部门合作共建实践基地制度;司法鉴定实务导师选任、带教制度;司法鉴定研究生分派从事“助鉴”岗位制度等方面。
2.制定“助鉴”制度的程序性指导细则。除了前述实体性制度规定外,“助鉴”制度的构建与落实,还需要有相应的程序性指导细则。由于司法鉴定涉及到的专业门类较多,且作为个体的在学研究生在培养层次、年级高低等方面也存在差异。这就需要在制定“助鉴”制度程序细则中,予以全方位的考虑。具体而言,程序细则应根据司法鉴定研究生培养计划与方案,按照研究生的培养层次、专业方向与年级高低划分,明确在学研究生在“助鉴”岗位上的实践学习、参与检案、实务研究与考核评价等综合性培养要求。
3.“助鉴”制度化与学位论文间的衔接。研究生人才的教育培养层次,无疑属于大学象牙塔内的高层次阶段。因此需要注意的是,研究生在“助鉴”岗位上的实践锻炼,不应仅仅只是单纯的流水线作业,而应通过制度化的规范设定,要求其带着问题意识进行学习,参与实践,进而将在“助鉴”工作中发现、总结的实务技术问题,转化为学位论文的研究方向。换言之,即通过“助鉴”工作的制度化构建、运行与落实,实现其与学位论文之间的衔接,从而推动研究生学位论文研究同实践领域的紧密结合。
(四)推动“助鉴”制度的定期评估与反馈总结
基于前文论述,司法鉴定研究生培养中的“助鉴”制度构建,可以依托研究生培养院校与联合培养、合作共建单位的综合优势和软硬件实力,通过研究生导师与实务导师(资深司法鉴定人)之间的优势互补,建设规范化、体系化、全面化的人才培养基地,让研究生多渠道、多方位的参加实践检案,加强研究生对专业知识、专业技术的理解与掌握。就此而言,“助鉴”制度不仅可以使研究生尽早接触检案,强化理论与实践相结合,而且有助于对接毕业生就业岗位,实现走出校门就能直接步入工作岗位的无缝对接。
需要强调的是,任何一项制度设计和运行的成效与否,都须通过一定的方式加以确认和验证。在探索“助鉴”制度的应用同时,亦须关注其在司法鉴定研究生培养中的实际成效。同时,作为研究生实务技能训练与培养基地的司法鉴定实务部门,在研究生培养过程中,是否能实现规范化与持续性的核心内涵,也需要探索科学的评估与反馈机制。具体而言,在“助鉴”制度构建与运行的同时,应通过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评估方式,以及定期、不定期“回头看”,多方意见反馈等各类途径手段,及时总结这一制度化模式的积极成效。对于该工作在运行过程中发现、存在的不足之处,也可通过评估与反馈机制予以及时发现并在第一时间予以弥补。
(责任编辑:胡裕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