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儒家法律思想的嬗变与局限

2019-04-14杨淑慧

语文建设·下半月 2019年9期
关键词:儒家法律思想

《德主刑辅》是由纪潇雅、张琳、吴洛婵编著,法律出版社出版的一部研究儒家法律思想的著作。全书分为四个部分:儒家法律思想的历史背景、儒家法律思想的基本主张、儒家法律思想的代表人物、儒家法律思想的历史分析。

第一部分是“儒家法律思想的历史背景”。第一节分析了儒家法律思想的诞生以及先秦时代儒家法律思想产生的背景。第二节分析了秦汉时期的儒家法律思想。秦朝社会的主要特征是“礼”与“法”的对立,汉朝社会的主要特征是“礼”与“法”的交融。第三节是宋明时期的儒家法律思想。宋明时期新儒学——理学——诞生,这是儒家法律思想发展的一个重要转折点。第四节分析了以李贽、顾炎武、黄宗羲、王夫之为代表的明末清初的儒家法律思想,这一时期的儒家法律思想对传统有所反思。清末法律思想是第五节的重点。面对西方法律思想的传入,儒家法律思想受到了冲击,也作了回应,清末司法改革中的“礼教派”与“法理派”之争就是西方法律思想与儒家法律思想斗争的表现。

第二部分介绍了儒家法律思想的基本主张。这是本书最重要的理论部分。儒家法律思想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以礼治国,为政以德,为政在人。以礼治国是儒家法律思想的核心,礼涵盖的内容很广,第一节中作了详细介绍。在礼与法的关系上,儒家讲究先礼后法,重视统治者的表率作用以及对百姓的教化,儒家法律思想追求的最高境界是“无讼”。同时,儒家高度推崇德的作用,主张为政以德。儒家认为,用德来统治,老百姓就自然会服从,刑罚只能起辅助作用。儒家还主张人治思想,认为“人存政举,人亡政息”。这个说法认识到了法律和政策需要人来执行,但是这种思想过分倚重人德作用,忽视了法律本身,也存在一定的问题。

第三部分详细介绍了从先秦、秦汉时期,到宋明、明末清初,再到清末、民国时期的儒家法律思想的代表人物,如孔子、孟子、荀子、贾谊、董仲舒、王符、仲长统、王安石、朱熹、耶律楚材、李贽、顾炎武、黄宗羲、王夫之、曾国藩、康有为、梁漱溟和冯友兰等人的法律思想。

第四部分则从历史角度分析了儒家法律思想曾经产生的巨大影响,也客观分析了儒家法律思想中的消极因素,并提出了相对合理的解决方案。

书名:德主刑辅

作者:纪潇雅 张琳 吴洛婵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出版时间:2017年12月

ISBN:9787519712822

定价:30元

本书从历史背景、主要观点、主要代表人物、历史作用几个角度对儒家法律思想进行了较为全面的分析。然而,当我们把眼光从儒家法律思想的文本上移开,去看中国古代社會的现实就会发现:汉武帝之后的大部分时间,虽然儒家思想是官方宣称的统治思想,虽然德主刑辅的法律思想也发挥着很大作用,但是专制统治者从来不会完全按照某一种思想去进行统治,他们更多的是利用思想为自己的统治服务。汉宣帝曾说:“汉家自有制度,本以霸王道杂之,奈何纯任德教,用周政乎!”所以,从历史实际来看,“德主刑辅”从来都不是中国古代国家治理的主要模式,外儒内法才是其真正指导思想。这一点也值得读者朋友注意。

(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 杨淑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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