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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组织领域腐败防范与治理

2019-04-09

中国民政 2019年5期
关键词:行业协会腐败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各类社会组织平稳较快发展,在促进经济发展、繁荣社会事业、创新社会治理、扩大对外交往等方面都发挥了重要作用,已成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但总体上,我国社会组织仍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部分社会组织存在一些违规或腐败现象,少数社会组织还存在较严重的腐败问题,降低了社会组织公信力,阻碍了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因此,深入研究社会组织的腐败问题,完善预防腐败机制,对于全面提高社会组织整体素质和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社会组织腐败现状分析

目前,社会组织领域腐败现象多表现为违规活动、违规收费、挪用善款、行贿受贿、内部交易、私分资产与挥霍浪费等形式,根据腐败现象发生主体不同,我国社会组织运作过程中出现的腐败现象,可分为个人腐败和组织腐败两大类。

社会组织的个人腐败,主要是指社会组织中的工作人员利用个人职权而做出的以权谋私行为。这些行为既可以由社会组织的管理者或核心岗位的工作人员独自做出,也可以由上述岗位的少数人合谋而为。本质上属于一种个人行为。社会组织的个人腐败主要表现为:社会组织的负责人或工作人员侵占、挪用、私分组织财产,挥霍、浪费组织资产,通过内部交易等方式将组织的收入、业务进行利益输送等等。例如,原某某畜牧业协会秘书长沈某利用职务便利,以签订虚假协议、截留公款不入账的方式,侵吞、骗取公款1200余万元,后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原某某教育基金会办公室主任陈某不遵循正当程序、挪用资金、玩忽职守,给其所在的教育基金会造成近2000万元的直接损失。浙江云和县慈善总会副会长、秘书长曾某某利用职务便利,在慈善救济款物分配过程中优亲厚友、违规套取助学补助资金、特困老人供养资金等。

社会组织的组织腐败,是指为谋求小团体不正当利益,而以组织为行为主体做出的以权谋私行为。同时,由于很多社会组织都与行政部门存在千丝万缕联系,它们或者由行政部门创建,或者依附于行政部门开展业务,或者接受行政部门的委托代为行使一定的权力,因此,部分社会组织的组织腐败常常与行政机关存在一定关联。社会组织的组织腐败主要表现为:社会组织打着公益或政府部门的旗号开展牟利活动,违规收费,违规使用票据和经费;社会组织成为政府部门的“小金库”,或作为政府部门利益的代言人;向会员、相关企业或个人强行摊派收取不合理费用等。2010-2011年,全国社会团体“小金库”专项治理中发现社会团体“小金库”2240个,涉及金额19.18亿元。某建筑业协会在2014-2015年间,未经批准开展18项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向获奖单位变相收取费用,违法所得389余万元,造成恶劣影响。

社会组织腐败原因分析

社会组织发生腐败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是法律法规体系不健全。当前,我国专门调整社会组织的法规主要有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等三部行政法规,法律位阶不高,覆盖范围不够。现有的规范粗疏,操作性不强,特别是对社会组织资产属性界定不明,造成社会组织资产在其存续期间、解散之际易引发产权纠纷,存在被侵占、挪用、私分的隐患。

二是政社不分职责不清。部分社会组织是由政府部门转变而来,有的社会组织和政府部门“两块牌子、一套人马”,在职能、办公地点、人员、财务等方面存在一定的交叉现象,造成政会不分、管办一体的运行模式。社会组织行政化色彩较浓,政社职能混淆,容易滋生以权谋私、“红顶中介”“二政府”等腐败。

三是内部治理不完善。一些社会组织不认真履行章程规定,内部管理制度不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印章管理制度等不完善;一些社会组织使用经费不规范,财务审计流于形式,财务公开透明度不高,导致社会组织资产处于高风险状态,并直接纵容和催生个人腐败。

四是监督查处力度不强。社会组织综合监管机制还不健全,部门监管合力尚未充分形成。社会组织党建基础薄弱,党组织及党员对社会组织的监督作用未得到充分发挥。社会组织信息公开、年度报告公示、社会信用和投诉举报机制有待健全,查办处罚力度不强。

防范治理社会组织领域腐败几点建议

防范与治理社会组织领域腐败,是长期而艰巨的任务,需要党政机关、社会组织和社会各界不断探索,共同努力。

一是高度重视社会组织领域腐败问题,切不可掉以轻心。与一般企业组织不同,社会组织尤其是社会团体具有一定的公权力属性。以其自治权为例,因该项权力是由成员授予社团对其内部事务进行自我组织、自我管理、自我发展、自我服务的权力,因此具有公权力属性。客观上要求社会组织必须规范其内部秩序,防止自身出现腐败。当前,社会组织腐败问题已经凸显,如不及时防范,将对社会产生重大影响,必须引起高度重视。

二是健全法律政策体系,消除制度漏洞。防范社会组织腐败,必须坚持法治原则。社会组织的职权,必须由法律规定。加快修订《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条例》,制定和完善配套管理政策,以适应社会组织发展新要求,解决发展新问题。有条件的地方要修订或探索制定社会组织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加强社会组织政策法规制度建设,指导、督促各级社会组织规范运作。

三是推进行业协会商会脱钩改革,切断利益链条。巩固行业协会商会脱钩试点成果,全面推开全国性和地方行业协会商会脱钩改革,进一步切断行政机关与行业协会商会之间的利益链条,从根源上解决行业协会商会行政化色彩浓厚等问题。加强对脱钩后和直接登记的行业协会商会的党建、资产、财务、外事监管,做好行业指导和管理,确保脱钩不脱管,避免出现管理上的脱节。

四是推进社会组织信息公开,增强透明公开度。信息公开就是要提高社会组织工作的透明度,使社会组织的组织形式和具体行为透明公开,包括组织透明、管理透明和决策透明。公开透明是防范腐败的最好良药。要推行社会组织信息公开制度,强化社会组织信息化管理,扩大电子政务覆盖范围,支持社会公众和新闻媒体加强对社会组织的监督。

五是落实以章程为核心内部治理,建立负责担当现代组织。加强社会组织建设,必须强调组织内部权责的一致性。社会组织的职权就是职责,职权与职责是统一的。必须建立认真负责勇于担当的社会组织。要健全权责明确、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法人治理结构,落实会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的职责,推行理事长兼法定代表人制度,适度控制理事会规模,健全议事、选举、机构、财务、人事等各项制度。加强社会组织人才队伍建设,建立健全激励和约束机制,调动从业人员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强化诚信自律建设,增强社会组织自我抵御腐败行为能力。

六是创新监管方式,建立长效机制。切实把好社会组织登记入口关,加强登记审查。建立健全年度报告、抽查检查、社会信用等新型社会组织综合监管制度。强化联合执法、投诉举报、公开曝光等机制,打击社会组织违法违规行为和非法社会组织,净化社会组织发展空间。加大对社会组织反腐倡廉正面典型的宣传和反面典型的曝光,形成反腐高压态势。指导督促行业协会商会规范收费行为,合理设置会费标准,降低过高收费,严禁利用政府名义和评比达标表彰违规收费,严禁强制入会强制培训。进一步推动社会组织税收优惠、政府购买服务等政策落地,为社会组织发挥作用创造良好环境。

完善社会组织惩治和预防腐败机制,并非一蹴而就、一劳永逸,我们相信,经过各方面的共同努力,社会组织腐败问题滋生的土壤会逐步铲除,社会组织腐败行为蔓延的势头会逐步遏制,社会组织反腐倡廉建设会不断取得新的进展,社会组织在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伟大进程中将发挥日益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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