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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校园霸凌的法律缺位及其对策

2019-04-08王世花

文理导航 2019年11期
关键词:教育法

王世花

【摘 要】近年来,愈来愈多的校园霸凌事件以及牵扯的法律纠纷层出不穷,这些问题不仅源于家庭教育、社会教育的措施不当,而且很重要的一点便是当今社会对学校教育的规制法律过少,相关法律教育配套措施不完善。本文从学校安全立法的角度,分析了有关校园霸凌在国家对学校立法层面的缺位,旨在完善未成年人的法律管理体系,杜绝校园暴力行为。

【关键词】学校立法;校园霸凌;教育法

近年来,中国校园霸凌现象已逐渐被世人所关注,其原因和形式多样,对受害群体的身心侵害都极为严重。而其野火吹不尽的原因很大一部分在于教育体制、学校机制及家庭教育的空白。除此之外,原本应作为国家强制力体现的法律法规也在应对校园霸凌现象上存在严重缺位。

一、法律视野下校园霸凌现状及分析

霸凌(bullying)是指行为人意图控制、恐吓或孤立受害人而持续、恶意地使用具有羞辱、威胁或骚扰性等内容的行为。“霸凌”一词,本取自英文音译bullying,亦加入了中国语言内涵。挪威伯根大学心理系的奥维斯(DanOlweus)教授对“霸凌”现象下的定义为:“一名学生长时间并且重复地暴露于一个或多个学生主导的负面行为之下,霸凌并非偶发事件,而是长期性且多发性的事件。”

校园霸凌者的行为侧面反映了家庭教育与社会教育的畸形与偏倚。自家庭教育始,父母由于自身经验的缺失或精神状况的异常,在对孩子的养育过程中带有冷漠、敌视等负面情绪,做出诸如遗弃或家庭暴力的行径,让孩子的家庭互动处于负向状态,则孩童一旦从家庭走向社会,则极有可能对社会产生仇视心理。校园作为孩子将来迈入社会第一步的社区性地域,由于其区域群体性质对社会恶意感知度不高,加之教育者缺乏合理引导,极易给霸凌行为提供犯罪的温床,而有时候新闻报道會给人传达一种错觉,只要校园存在,霸凌便如影随形。

二、我国校园欺凌立法内容之实然研究

在我国,目前尚未制定相关反学校霸凌的法律法规,虽然存在零零星星的条文散见于各部门法中:如《宪法》第49条:“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和儿童。”《教育法》第72条:“结伙斗殴、寻衅滋事,扰乱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教学秩序或者破坏校舍、场地及其他财产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教师法》第8条规定:“教师应当履行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的义务。”《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5条:“对于在学校接受教育的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和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互相配合加以管教;无力管教或者管教无效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将其送专门学校继续接受教育。”

从相应法律规定不难看出,虽然我国立法在相关阻碍青少年正常发展的偏激行为上有一定的规定,但只是停留在理论层面,并没有作出明确具体的处罚规定。对霸凌学生仍以教育为主,惩治为辅,霸凌学生得不到应有的惩罚,在一定程度上也助长了霸凌行为的嚣张气焰。目前,我国现行的教育法令在实际操作中,无论是从专业性还是具体性,都无法真正从法律层面保护正在遭受或已经遭受校园霸凌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在霸凌现象中,受凌者往往得不到应有的受教育权、平等权的保障,甚至其最基本的人权亦岌岌可危。而校园霸凌事件中有相对责任的角色——学校、教师、学生、监护人——并未得到真正具体的社会职能分化,导致在校园霸凌现象个案发生时,以上角色处于法律层面的游离状态,并不能在第一时间做出精准的判断。对于个别校园霸凌事件而言,那些散见于各个部门法的法条,并不能在其真正需要之时发挥其本应有的作用:大多数校园霸凌其实仅停留在民事侵权的范围之内,加之霸凌对象亦多为未成年人,而《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加持,使得原本就难以加罚的霸凌行为愈加猖狂。

三、我国校园欺凌立法内容之应然建议

目前,我国相关校园欺凌的法律,诸如《教育法》《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对其针对性不强,会导致司法针对性减弱。根据上述立法存在的问题,应针对我国校园霸凌现象,提出相应学校立法改进意见,制定专门的校园霸凌防治法。

(一)明确有关校园霸凌等定义的规范用语

在大洋彼岸的美利坚合众国,自上世纪九十年代,已经有50个州陆续成立了反霸凌法。美国某些州对“霸凌”一词的具体标准定义不尽相同,在涉及跨州案件中必然会引起纷争。各州的反欺凌法律在解释校园霸凌时,归纳为“仇恨犯罪”等其他用词,例如:恐吓、歧视或骚扰。而这些用词本身存在边缘的模糊性,并不能准确概括校园霸凌的实质内容。甚至有些词语过于学究,大多数人在理解时会存在知识上的盲区,对于此类模糊性词语的理念自然也不会过于清晰。成年人有时尚且不懂,何况是处在学习期的未成年人呢?在校园霸凌案件的处理中,关键性定义的模糊极易造成行为双方相互曲解定义以摆脱责任,会造成司法混乱。

(二)提高立法精细化、科学化

立法精细化最直观的体现就是分类章节,可以根据不同保护层面来具体分类保护手段。例如,有关家庭教育的一章,在规范父母责任上细化处理。家庭教育作为孩子教育之先,其对孩子人生观、方法论的启蒙是至关重要的。教养未必取决于家境,却往往跟家风有关。家庭教育的重点是以品德教育为主,培养孩子良好的道德品质和养成良好行为习惯为主,行为习惯包括:生活习惯、劳动习惯、学习习惯等,教会孩子如何学“做人”。假若最基本的一步没有做好,则上不正,下参差。在此借鉴台湾地区《社会秩序维护法》中有关规定法定代理人或监护人疏于管教或监护,致侵权行为发生的法条,在大陆立法中可同样设立法定代理人或监护人的连带损害赔偿责任,若无人管教,则及时送交少年或儿童福利机构收容。

(三)严格划分教育主管机关及学校的权责问题

国家要加强法律教育体制的完善,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在校园霸凌的立法中,应加大霸凌行为的处理及救济方式的管理力度,惩罚霸凌学生,保护被霸凌学生。教育主管机关应设立投诉专线电话,及时处理来自基层学生群体的申诉,并设立专职科室,应对校园霸凌事件。教育部门应与当地检察院未检科联合办公,对投诉举报加大重视力度,一经查实,需设立专案小组跟进调查。学校行政部门相关分工应明确对校园霸凌行为的防治措施,尤其是涉事人员的教育或惩戒,应有专门部门处理;教育者在发现情况恶化时应主动与教育机关、学校、家长及相关单位联系。教育主管机关作为首要强制力量,需发挥其强制力统筹各方资源,派定路数,各司其事。

四、总结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校园霸凌问题不容回避,对校园霸凌现象的针对性立法,填补当前我国未成年人学校立法保护中的空白,这绝对不能是一句空话,需要多个方面的协同解决,当地政府应积极参与社会管理工作,与公安机关、检察院、司法部门等部门多联系沟通,针对性地防治校园霸凌等校园暴力发生,为校园营造安全的法律环境,还校园一份应有的宁静和晴空,确保未成年人的人格与人身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杨颖秀.教育法学[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法律出版社,2012

[2]姚建龙.长大成人:少年司法制度的构建[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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