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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论视角下法律文本中中国特色法律词汇的翻译研究

2019-04-01王丽丽

现代交际 2019年3期
关键词:目的论

王丽丽

摘要:通过对《宪法》(2018年修正版)司法部官方译本中有关中国特色法律词汇进行分类——实体性词汇、程序性词汇及混合型词汇,探讨三类词汇英译,发现《宪法》译本充分体现了目的论三原则,在跨文化、跨语种的法律语言交际中为世界法律发展贡献了中国智慧。

关键词:法律翻译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目的论 中国特色法律词汇

中圖分类号:H31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5349(2019)03-0082-02

一、引言

本文通过对《宪法》(2018年修订版)司法部英译本中中国特色法律词汇进行分类研究,借鉴法律体系的实体与程序之分,剖析该译本并探讨其蕴含的目的论三原则,以期对翻译理论在法律文本中的应用有所裨益。

一、目的论视角下中国特色法律词汇分类释读

在定义《宪法》中的中国特色法律词汇时,本文选取了反映中国特色制度、机构及国情的词汇。法律部门根据内容规定不同,分为实体法与程序法,以研究其共性与差异,并指导实际法律适用。本文全面考察前人的分类情况(词性、空缺现象及词意分类)并借鉴法律分类及文本本身特性(简洁、严谨富有逻辑性),对中国特色法律词汇进行了分类释读。

本文在《宪法》中选取44个特色法律词汇,分为三类:实体性词汇、程序性词汇、混合性词汇。通过分类释读,发现其译文体现明确的目的和意图,在译者翻译的作用下,可以较好进行跨文化交际活动,充分体现了目的论三原则,即目的原则、连贯原则和忠实原则(Vermeer,1989)。[1]

(一)实体性词汇翻译释读——目的忠实,意蕴尽展

该类词汇主要反映中国制度及国情,以名词为主,词汇内涵对应实体法,具有规定和确定权力及义务的功能。其翻译充分体现目的原则和忠实原则。下文两个译例分别涉及政治和经济问题,极具中国特色内涵。译者使用增词法和补充翻译等翻译技巧,准确忠实传递了信息,语际连贯一致,目标语读者可更好理解其中内涵。

例1:

原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译文: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is a socialist state under the peoples democratic dictatorship led by the working class and based on the alliance of workers and peasants.[2]

本条款阐明中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该译文把“民主专政”译为“democratic dictatorship”。democratic对于英美国家而言,是十分常见的政治术。而dictatorship为独裁国家。人民是国家真正的主人,中国是民主国家,如果仅仅译为democratic,忽略其中专政的含义,无法准确地传达信息。该译文进行了语序的调整,在词汇选择上注重译语源语一致,把“人民民主专政”处理为“democratic dictatorship”,同时把“led by the working class and based on the alliance of workers and peasants”放在后面作为补充解释,达到了传递信息目的及交际目的的同时,忠实于原文的内涵,凸显了中国特色,为世界民主的发展提供了一种新的思路。

例2:

原文: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译文:Land in the rural and suburban areas is owned by collectives except for those portions which belongs to the state in accordance with the law;house sites and privately farmed plots of cropland and hilly land are also owned by collectives.[2]

本条款规定了中国的土地制度。如果仅从字面上看,“宅基地”和“自留地”的所有权问题易让人产生误解,此处误解并非是由于中国法律规定的缺陷,而是由于中国与英美等国经济制度的不同导致。结合整个条款进行阐释,译者分别使用直译法和增词法把这两个词汇译为“house sites”和“privately farmed plots of cropland,farm”和“cropland及house”的结合使用,可以很好地在英语语境中产生关联,达到传递信息的目的。结合全款来看,因上文已经表达了农村及郊区土地归集体或国家所有,因此结合上下文来看,更好地理解了其中的所有权问题,既达到了传递信息的目的,同时也忠实于原文,传递了中国特定的历史内涵。

(二)程序性词汇翻译释读——忠实连贯,严谨练达

该类词汇既有名词也有动词,对应程序法。该类词汇内涵较难直接从字面获得,需结合上下文进一步阐释。通过释读发现该类词汇涉及事物发展的程序,译文主要体现连贯原则和忠实原则。下文两个译例分别为机构名词和方法类动词,二者皆为中国首创,在程序性词汇翻译中极具代表性。译者忠实传达了该类词汇内涵,充分体现了目的论的连贯原则和忠实原则。

例3:

原文:监察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监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译文:Supervisory commissions exercise supervisory power independently according to the law,free from interference by any administration organ,public organization or individual.[2]

监察体系是中国独有的制度体系,是为建立统一而权威的反腐败机制、以有效控制公权力为目的的一项重大政治改革,是中国智慧的集中体现。监察委员会主要针对各种行使公权力的人员及其腐败等现象,拥有独立的监督、调查、处置职责。监察委员会译为“supervisory commissions”,首先commissions表明中国监察体系有级别之分,和美国联邦调查局直属于白宫不同,监察体系渗透中央与地方,可以更好地行使监察权。由于中国监察权与检察权有一定渊源,该译文忠实于原文,没有为了更好理解监察权而选择关联翻译为“procuratorial power”,而是选择“supervisory power”一词,更好突出了监察委的管理与监督职能。

例4:

原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委员会,办理本居住地区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并且向人民政府反映群众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译文:The residents and villagers committees establish sub-commissions for peoples mediation,public security,public health and other matters in order to manage public affairs and social services in their areas,mediate civil disputes,help maintain public order and convey residents opinions and demands and make suggestions to the peoples government.[2]

调解是中国传统的纠纷解决方式,而人民调解则可以说是中国所独有的制度。20世纪70年代自美国兴起的“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非诉讼纠纷解决程序)”则是借鉴了中国的调解经验,以弥补诉讼的不足。[3]译者把该译文处理为“peoples mediation”,而非“Chinese 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虽然这样可以更好地让读者了解该制度,但是无法体现中国智慧,突出中国本身的历史传统性。人民调解主要是指居委会和村委会中的人民调解委员会,该委员会居中斡旋调解,是中立立场。mediation意为“negotiation to resolve differences conducted by some impartial party”,与人民调解的中立性相辅相成,因而mediation一词的选用非常契合。此外,人民调解委员会成员来自各行各业,但该组织与司法机关无涉,因此虽与陪审团有一定相似性,但是其职责大不相同,其调解协议并没有司法效力,因此在此直译为people,更加忠实于原文的内涵。且结合全款来看,下文中所述调解民间纠纷,也用的“mediate civil disputes”,使得整个条款语意连贯一致。

(三)混合性词汇翻译释读——缺一不可,相辅相成

混合型词汇既有实体性词汇的确权问题,又蕴含方法论意义。其词性需结合语境判断,既可做名词也可做动词。分析译例发现该类词汇的翻译充分体现目的原则、忠实原则及连贯原则。以下两个词汇翻译均已约定俗成,在外宣翻译中广为应用,选取这两个译例进行分析,可以直观体会到其中蕴含的目的论三原则。

例5:

原文: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译文:The state organs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apply the principle of democratic centralism.[2]

本条款是《宪法》总纲中的第三条,阐释了我国的民主集中制原则,该原则作为中国特色模式本身,是中国的核心制度,兼有实体性与程序性的特点,极具中国特色内涵。和美国联邦制不同,中国自封建社会以来便谋求中央集权制。因而对于英语国家读者而言,理解中央集权可能会有一定的难度。译者在此处把民主集中制处理为“democratic centralism”。centralism的含义为“a way of organizing sth,such as government or education,that involves one central group of people controlling the whole system”,从字面理解,则为“一种组织某件事的方法,如政府或教育体系由某一部分人控制”,因而对于英语国家而言,中央集权一词不仅仅包含着权力集中在中央政府手里,其中也包含了方式方法的含义。简而言之,centralism一词不仅仅是理论上的集中,而且有一定的实践意义。该译文已经基本约定俗成,在忠实连贯的前提下,达到了我国对外宣传的目标,树立了中国形象,为目标语读者提供了一种新思路新视角。

例6:

原文:国家推行计划生育,使人口的增长同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适应。

译文:The state promotes family planning so that population growth may fit the plans for economic and social development.[2]

计划生育政策自20世纪80年代开始实行,比起“family planning”,“one-child policy”和“two-child policy”更加为人所熟知。计划生育政策是中国基本国策,其目的是为了使人口增长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一孩”和“二孩”皆是实现该国策的方法,因而二者表述均不全面,而“family planning”则更加符合该条文的内涵,能够更好地达到国策外宣的目标。plan一词的使用,与源语有异曲同工之妙,皆有词性的变化,译文则更加简练地道。此外,《宪法》作为根本大法,其英文表达也应严谨客观,如果依据熟悉度来作为翻译原则,则无法体现其严谨性与权威性。在外宣中,容易造成朝令夕改的印象,不利于中国法治国家进程的推进。总之,该译文既达到了外宣目的,又忠实而连贯地传达了信息,兼具法律文本的简洁性特征。

三、结语

通过释读中国特色内涵的术语可以发现,由于文化认知与法律体系的差异,其翻译有一定难度,译者很难做到完全的一一对应,在正确传达文本信息,突出文本本身的交际功能的同时,保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独有内涵。借助目的论三原则,可以更加灵活地处理原文,在保持原有中国特色内涵的情况下,尽可能地符合目标语讀者的阅读期待与自身文化认知环境。

参考文献:

[1]Vermeer,H. J. Skopos and Commission in Translation Action[M].In Andrew Chesterman (ed.)Readings in Translation Theory. Finland:Oy Finn Lectura Ab,1989.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018修正)[Z].北大法宝,2018.

[3]熊浩.知识社会学视野下的美国ADR运动[J].环球法律评论,2016(1):24-43.

责任编辑:赵慧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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