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代农民、农民工合法权益维护的法律依据
2019-03-30杜德鱼
【摘 要】 在社会转型时期,农村的社会组织及产业结构都发生了重大变化。该文围绕农民农民工合法权益,提出成立农村社区工会组织,维护农民合法权益,论述了新农村建设必须依法保护农民合法权益,农民、农户应有的合法权利及农业法规定的四项涉农权利。针对近年农民工利益屡遭侵犯的客观情况,提出从政府、企业(用人单位)和农民自身三方面认识和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关键词】 农民;农户;权益保护
在社会转型期,农村的社会组织及产业结构都发生了重大变化。由最初的人民公社、大队、小队转化为乡、镇、行政村、村民小组,性质上变为村民自治组织。农业生产也由过去的解决温饱转化为商品农业、市场农业,乡镇企业、农用工业异军突起,农村土地流转、农民进城务工或就地就近务工,农村实现城镇化、城市化,使得农村的社会结构和生产方式发生了革命性的变化。生产结构由过去单一的农业生产发展到种植、养殖等多种产业,涌现出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业态、进而成立农村社区。农民也不再是原来意义上的农民,成为新的职业农民。随着农村城镇化、城市化的进展,许多农村社区已成为名副其实的居民社区。
一、成立农村社区工会组织,维护农民合法权益
为适应这一变化,中华全国总工会已经同意成立农村社区工会组织。在全国推广,成立工会的方式全国不尽相同,有的是在县总工会下成立乡、镇工会,有的直接成立农村社区工会,有的成立农民工输出地工会联合工会,大部分则参加农民工就业地工会,以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在社会转型期应根据相关规定,大力推广在农村社区成立工会组织,应大力提倡在农民工的工作地参加工会组织。工会组织是党领导下的工人阶级群众组织,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基本职责。农村居民参加工会组织有利于自身合法权益的保护。各级党组织,尤其是县总工会应把成立农村社区工会组织,维护农民合法权益,化解社会矛盾作为自己的基本职责,推动和谐农村的构建。这是时代赋予工会组织的新使命。
二、在新农村建设中应依法维护农民、农户的合法权益
农民既是新农村建设的主体,也是新农村建设的受益者,更是国家的主人,因此在新农村建设中依法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是事关农村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大事。
应根据《宪法》规定保护好农民的基本权益,根据民法等法律规定保护好农民的民事权益。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保户好农户的合法权益。农民、农户有权依照法律规定,安排自己的生产经营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有权使用先进科学技术,实行科学管理,接受各种技术服务,有权将无力耕种的土地交给集体统一安排,或者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有权抵制不合理摊派;有权依法继承在荒山、荒沙、荒滩等种植的树、草,或者折价转让。国家关于减轻农民负担的政策应认真落实,应实行违法责任追究制度,确保农民、农户的合法权益。
《农业法》第九章“农民权益保护”对农民权益保护作了专章规定,具有法律强制性,应坚决落实。包括四项规定:
1、农民经济负担的法律保护
关于农民负担的法律保护,农业法作了两项规定:一是关于农民收费、罚款、摊派的法律规定。二是关于集资达标活动及筹资筹劳的规定。
2、农民土地权利保护的法律规定
土地是农民赖以生存的基本生产资料,保护农民土地权利的法律规定涉及宪法、民法通则、物权法、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农业法等法律法规。农业法规定,国家征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保护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给予征地补偿,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助费,任何单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挪用。
各级政府和村集体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等过程中不得侵犯农民的承包经营权、干涉农民自主的生产经营项目、强迫农民购买指定的生产资料或者按指定的渠道销售农产品。
3、农民在接受社会化服务中的权利保护
在新农村建设中,农民有许多接受社会化服务的内容,如购买生产资料,出售农产品等,在这些活动中农民属弱势群体,其利益往往易受损害,对此农业法明确规定,向农民或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提供生产、技术信息、文化、保险等有偿服务,必须坚持自愿原则,不得强迫。
农产品收购单位在收购农产品时,不得压级压价,除依法代扣、代收税款外,不得在支付的价款中支付任何费用。
农业生产资料使用者因生产资料质量问题遭受损失的,出售该生产资料的经营者应当予以赔偿,赔偿额包括:购货价款,有关费用和可得利益损失。这并不意味免除生产者的责任,其产品质量责任由销售者依法或依约追偿。
4、农民的行政请求权和司法请求权
我国法律规定了公民的行政救济和司法救济制度,包括非诉(协调、调解、行政、仲裁)和诉讼(含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刑事诉讼)两种途径。
三、必须依法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农民工是现代化的产物,是农村产业化、农村城镇化、农村现代化过程中必然产物,大批农民工进城,不仅对推进新农村建设,而且对于城市建设都是不可或缺的重大贡献,因此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就成为推动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工作之一,可以从三方面来认识和加强对农民工权益的保护。
一是作为政府特别是劳动部门,应力直气状的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可以通过职业介绍,就业指导,劳务输出,技术培训等全方位服务。也可以加强劳动监督,劳动仲裁,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当好农民工的代言人、服务人。当农民工的利益受到侵犯时,及时为农民工提供保护,制裁违法者。工会组织更应把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当做自己义不容辞的基本职责,在农民工集中的地方成立工会,吸收农民工入会,维护好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二是作为用工企业,用人单位,应依法办事,在招工宣传,签订劳动合同,执行劳动合同,支付劳动工资,执行劳动保护政策法规和劳动保险保障方面严格依法办事。近几年不良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事件屡屡发生,无故辞退,不给经济补偿,不签劳动合同,延长工时,克扣工资等侵犯农民工利益的案件频频发生,甚至恶性案件也时有发生,农民工安全事故,特别是重大安全事故频发。这些都应引起企业重视。应依法招用农民工、执行好劳动法规和政策,保护好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三是作为农民工本身也要有法律意识,要自我维权。要通过正规的职业介绍机构找工作,到具备合法用人资格的单位去工作。要坚持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要明确工作期限、内容、劳动条件、工资标准及社会保险等内容。工作时应妥善保存好自己的相关证件和工作凭证,以作为维权的证据。特别是身份证、合同书、上岗证、出入证、工资结算单及出工考勤表等证件和证据。如用人单位拖欠工资,应及时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举报。要明确工资支付的主体,坚持依法维权。
【参考文献】
[1] 全国人大常委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M].法律出版社.2018.
[2] 全国人大常委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M].法律出版社.2018.
【作者简介】
杜德鱼(1952—)男,陕西华县人,西安外事学院教授,西北农林科技大学教授、硕导,研究方向:农村社会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