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视作品抄袭问题的法律规制
2019-03-29李玉洁
李玉洁
【摘要】近年来,影视作品抄袭的现象层出不穷,其范围从剧本,到影视音乐、海报等,种类和层次不断加深。但是我国法院对影视作品抄袭的典型判决却屈指可数,原因在于作品维权的高难度和高成本。本文以影视抄袭的经典案例“琼瑶诉于正案”为例,论述影视抄袭的现状、司法认定及防范措施。
【关键词】影视作品抄袭 实质性相似 琼瑶诉于正案
从著名的琼瑶诉于正影视剧抄袭案,到今年的《我不是药神》海报抄袭日本动漫《我的英雄学院》海报,再到电影《爱情公寓》商标权侵权,影视作品的抄袭问题广泛存在于电影电视剧中,不仅引起观众的反感与失望,更导致一系列的法律责任。本文就影视作品的抄袭现状、抄袭分类、抄袭问题的法律观点与合理规避抄袭做一分析。
一、影视作品抄袭现状
我们经常看到新闻里爆出某电影、电视剧涉嫌抄袭,比如早年的电视剧《刁蛮公主》抄袭电视剧《怀玉公主》,近期的编剧于梦媛起诉黄渤导演的电影《一出好戏》抄袭其剧本《男人危机》。观众一方面对抄袭深恶痛绝,一方面又看到涉嫌抄袭的作品屡禁不止。
我国影视作品抄袭风泛滥,最大的原因在于社会浮躁、急功近利的风气盛行,制片方急于拍出作品获得收益,催促编剧在短期内完成剧本。而一部扎实、细腻的剧本往往需要编剧深厚的生活经验、文学功底和丰富情感,更需要编剧细细打磨,短期是不可能完成一部原创、优秀的剧本的。为了快速完成剧本,编剧可能借鉴已有作品进行创作,抄袭就在所难免了。其次,观众对抄袭的容忍度较大。对于抄袭的影视作品,观众并没有强烈的抵制反应,版权意识和保护原创的精神欠缺。不过,就电影《爱情公寓》的口碑来看,观众对于粗制滥造的作品容忍度正在趋于理性,不在单纯为“粉丝情怀”买单,抄袭作品的市场已经没有那么广阔了。第三,我国著作权法对于‘‘抄袭”的惩罚措施和力度均不够。虽然著作权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了抄袭侵权的民事、刑事和行政责任,但是多数情况下实施效果并不理想。另外,影视作品的侵权成本低,但是维权成本很高,维权成本包括律师费、诉讼费、公证费、差旅费等,以及长期的诉讼时间成本,再加上我国抄袭侵权的赔偿金额相对其他国家较低,导致通过司法程序维权变得性价比低。
综上,社会风气、观众容忍度以及法律保护程度都对影视作品的抄袭盛行起到助推作用,如果不重视影视作品的抄袭问题,不但对原创作品的创作者是很大的打击、不利于鼓励文学艺术作品的创作,还会助长行业不正之风、对影视行业的健康发展不利。
二、影视作品抄袭的分类
影视作品不但是集体劳动的成果,还是一个聚集剧本、表演、摄影、电影电视剧、歌曲、美术等文学艺术作品的综合体。因此影视作品的抄袭需要区分多种类别。
(一)原著及剧本抄袭
原著抄袭是指影视作品依据的原始文学作品抄袭,比如电视剧《锦绣未央》涉嫌抄袭百余部小说而被11名作家起诉。剧本抄袭是指影视作品的剧本抄袭文学作品,比如琼瑶诉于正等侵害著作权纠纷案,琼瑶认为小说《梅花烙》以及《梅花烙》剧本中全部核心人物关系与故事情节几乎被完全套用于《宫锁连城》。网络文学时代,作者可以接触到海量的文学作品,文学作品包含故事背景、人物設定、剧情构思和语言风格等因素,错综复杂,变幻莫测,界定抄袭的难度较大。
(二)歌曲抄袭
两首歌曲听起来很像是否会构成歌曲抄袭呢,比如蔡健雅的《红色高跟鞋》与The Weepies的《Take it From Me》相似,但是司法实践中对于歌曲抄袭的认定少之又少,主要原因是我国司法领域没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判断歌曲抄袭的标准和步骤,法官对歌曲抄袭的判断主要依靠音乐专业人士,即由音乐著作权协会出具专家意见。如何甄别和判断专家出具的专业意见,对法官的音乐素养和法律专业水平提出了较高要求。因此,司法保护力度不够,是导致歌曲抄袭泛滥的重要原因。
(三)海报抄袭
影视作品宣发阶段少不了海报的参与,海报作为美术作品,包括海报的构图、人物、景物和字体,被抄袭的可能性极大。如电影《我不是药神》庆祝票房破25亿元而制作的海报抄袭日本动漫《我的英雄学院》海报,被网友发现谴责后,《我不是药神》的官方微博发布《致歉声明》,对自己的抄袭行为表达歉意。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曾经投诉真人版《大闹天宫》电影名字体涉嫌侵犯其美术作品著作权,成为电影海报字体侵权第一案。
海报抄袭的认定难度较剧本、歌曲简单,按照美术作品侵权的判断标准,从接触的可能性、整体比对、部分比对等方法即可判断是否侵权。
三、司法领域对影视作品抄袭认定
我们以“琼瑶诉于正案”为例,简要介绍司法领域对影视作品抄袭的认定。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为:于正等被告的《宫锁连城》剧本及电视剧是否侵犯了琼瑶的《梅花烙》剧本、小说及电视剧的改编权和摄制权。
(一)侵犯改编权的司法认定
“抄袭”一词并非法律专业用语,广义上的“抄袭有低级和高级之分。“低级抄袭指原封不动地照搬他人作品或者稍加改动他人作品并署上自己的名字;“高级抄袭”指改头换面地使用他人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往往还加入了自己的创作性劳动。“高级抄袭”就与改编权的表现形式高度相似,本文讨论的即为“高级抄袭”,其司法判断标准与改编权侵权一致:接触+实质性相似。
(1)接触。在认定改编权侵权的案件时,首先要判断被诉侵权人是否接触了原告的作品、是否有接触原告作品的可能性。接触的情况有两种:1、作品未发表但有证据证明被告实际接触了该作品;2、作品已发表,处于公之于众的状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规定:“公之于众”是指著作权人自行或者经著作权人许可将作品向不特定的人公开,但不以公众知晓为构成要件。本案《梅花烙》的电视剧于1994年在大陆播出、小说于1993年在大陆发表,其发布即符合“公之于众”的条件,进而被告有接触《梅花烙》剧本和小说的可能性,符合“接触”要件。
(2)实质性相似。判断两部作品的实质性相似问题,最核心也是最困难的问题就是思想和表达的区分。对于文学作品而言,区分思想和表达可以分以下步骤进行:
第一步,整体对比。对比两部作品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并非一开始就进行思想和表达的分离,而是先从整体出发,对作品的主题、历史背景、主要人物设置及情节进行总结、比对,确定两部作品是否相似,能否给读者带来近似的阅读感受。就“琼瑶诉于正案”来说,两部作品均设置了相同的人物角色,并且两者的主题、历史背景及故事情节均相同,读者阅读时可以获得相同的感受。
第二步,在第一步得到肯定回答后,我们开始进行思想和表达的分离。在人物设置和人物关系对比近似的基础上,对故事情节的设计进行对比。在“琼瑶诉于正案”中,法院列出了《梅花烙》剧本、小说和《宫锁连城》电视剧的情节对比表格。在表格中列明哪些情节属于共有领域的情节,哪些属于琼瑶写作的具有独创性的情节。
第三步,将第二步中相似情节的逻辑发展过程进行整体比对,分析是否相似。《梅花烙》剧本、小说与《宫锁连城》电视剧在21处情节的逻辑发展过程相似,即使有少数情节不相符,不影响两部作品的整体相似。
第四步,相关读者的阅读体验。琼瑶为了证明两部作品相似,在网络上发起了网友投票调查。调查结果表明,大多数网友认为两部作品相似,并作为证据提至法院,一审法院对投票调查的结果也予以考虑。这种判断作品相似的方法在美国较为普遍,判决中会采用社会调查结构出具的调查问卷结果或者随机抽查的结果,但是我国司法实践中尚鲜为采用。随着文学作品互联网传播的普及,利用网络调查结果作为文学作品相似性的判断标准,将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上述步骤进行完毕后,就将两部作品的思想与表达分离,提炼出两者表达的相似之处,接下来就要分析相似的独创性表达能否构成在先作品的基本表达。具体地说,即相似的独创性表达是否占据了原作的大部分篇幅。《宫锁珠帘》的21处相似情节设计及逻辑发展与《梅花烙》相似,并占据了《梅花烙》的大量篇幅,构成《梅花烙》的基本表达内容,认定为改编权侵权。
综上,《宫锁珠帘》剧本构成对《梅花烙》剧本和小说的改编权侵权。
(二)侵犯摄制权的司法认定
这里涉及到对非法演绎作品后续利用行为的定性问题。《宫锁连城》的剧本侵犯了《梅花烙》小说和剧本的改编权,根据《宫锁连城》剧本拍摄的电视剧是否侵犯《梅花烙》小说和剧本的摄制权呢?被告称《宫锁连城》电视剧是依据其剧本拍摄而成的,并非根据《梅花烙》小说和剧本拍摄,未侵犯《梅花烙》小说和剧本的摄制权。但是任何对改编作品的利用都必然构成对原作品的利用,因此法律规定对改编作品的利用,不仅要取得改编作者的同意,更要取得原作者的同意。电视剧《宫锁珠帘》是对其剧本的后续利用成果,虽然经过了《宫锁珠帘》剧本作者于正的同意,并未征得原作品《梅花烙》作者琼瑶的同意,构成对琼瑶《梅花烙》小说和剧本摄制权的侵犯。
关于摄制权的侵权主体,以往案件的侵权主体为出品方,即负责摄制、制作影视作品的主体。但“琼瑶诉于正案”除了起诉四家出品公司侵犯摄制权外,琼瑶还起诉了于正侵犯摄制权。《侵权责任法》第八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第九条第1款规定: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四家出品公司构成对琼瑶的共同侵权,于正作为《宫锁珠帘》剧本作者和电视剧的编剧,以核心主创人员的身份密切参与电视剧的拍摄与制作,构成重要帮助行为,应当与四家出品公司一起承担连带责任。
三、影视作品合理规避抄袭的途径
近年来影视作品的抄袭纠纷层出不穷,轻者影响作品本身的商业利益,重者禁止上映、投资方血本无归。本文结合影视作品的特征,总结近年来实践司法审判中的经验,提出以下途径合理规避抄袭问题。
(一)完善改编权转让许可合同
对已有作品进行改编,首先要取得原作品作者的书面同意。在订立改编权转让许可合同时,应当明确改编权转让许可的范围,是独占许可、排他性许可还是非排他性许可。如果是排他性许可,明确原作者和受让改编权一方各自的改編权权限、内容与范围。其次,明确改编权的转让许可时间和地域范围,在许可地域范围外,双方应当约定改编权行使的事宜。第三,改编权的范围也是重要内容。原作者允许受让方将作品改编的作品类型、改编幅度、改编成果的知情度与决定力度均需详细规定。重要的是,双方应当对改编后作品的后续开发的权限、范围、时间与地域范围进行约定,如是否同意受让方将改编后的剧本拍摄电影、电视剧、网络短视频等,是否同意受让方根据改编后的影视作品制作主题乐园等。
对于受让改编权的一方来说,一般为影视出品方,能够尽可能多的获得著作权权利的许可,对今后影视作品的制作、衍生品开发具有重要意义。此时,出品方的改编自由度更大,只要不侵害原作品作者的人身权利,可以依自己的意愿对原作品进行各种修改、改编、衍生品开发。
(二)原著作者的维权
由于信息网络科技的发展,网络文学作品蓬勃发展,其传播速度和影响力范围日趋强大。网络文学的发展给作者带来名利的同时,也增加了第三方侵权的可能。像江南、唐家三少这样的成功作家毕竟是少数,大多数网络文学作家势单力薄,没有精力和财力支撑漫长的维权之诉,比如“11位作家起诉电视剧《锦绣未央》著作权侵权一案”。对于作家来说,建立维权组织,形成维权势力不失为一种方法。更重要的是,作家在签订著作权转让许可合同时,一定要委托律师等法律专业人士审核,避免自身权利的侵害与损失。
总之,影视作品的抄袭问题越来越普遍,不仅有社会层面的原因,也有司法维权成本高的原因。司法层面的“接触+实质性相似”原则仍需司法实践的不断探索,得出一个较为完善和稳定的认定体系。在影视作品引起侵权的范围越来越广泛的同时,本文提醒广大作者,守住作家的道德与法律底线,合理借鉴与获得授权,写出货真价实的优秀作品,才能在专业领域和商业市场中获得双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