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中引入社会工作服务的途径
2019-03-29胡松娜
胡松娜
【摘要】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各个领域用工需求也逐渐增大,劳动争议越来越多。我国为解决劳动争议,特提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制度,但随着全国各地劳动争议案件频发出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虽然按照法律法规处理案件,但其中存在的弊端也逐渐被暴露,增大企业和劳动者维权难度。相关研究者提出在劳动人事争议中仲裁中引入社会工作服务,即利用社会工作原理并在遵循法律法规的基础上运用专业理念、方法介入争议仲裁事物当中,可以有效缓解劳资双方矛盾,节约司法资源,提高仲裁机构工作效率和质量。
【关键词】劳动人事争议仲裁 社会工作服务 途径
近年来,高速发展的经济社会有效带动各个领域发展,劳动用工体制在此背景下也不断革新,复杂的用工环境导致员工承受较大的压力,必然激发劳资双方矛盾。仲裁员审理劳动人事案件因逐渐上升的劳动争议案件数量而面临繁重的压力,因为仲裁员在办案中要兼顾高效裁决和履行公正等职能,但不可避免会存在劳资争议双方对裁决结果不满而再次上诉问题。社会工作服务可以有效解决上述问题,缓解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工作压力,最重要能维护社会用工环境,促进社会工作机构和劳动仲裁机构共同发展。
一、确定社会工作服务定位
社会工作者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中发挥不可小觑的作用,不仅仅是仲裁机构日常工作协助者,更是协调劳资双方当事人矛盾的关键,还为劳资双方提供资源和信息咨询,最大限度维护社会用工环境。首先仲裁机构日常工作协助者;目前我国仲裁依旧隶属于仲裁委员会下属机构,由于该机构带有行政性质,必然在工作中会受到相关制度约束,因而无法达到《调仲法》规定的预期目的。但仲裁机构服务方式即通过购买社会工作服务让社会工作者参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工作当中,主要借助社会工作者已有经验和专业方法对仲裁机构进行协助,从而有效处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该工作可以在仲裁机构进入立案程序之前由社会工作者和劳动者展开面谈,结合劳动者实际需求对社会工作机构是否接案进行判断,如果成功调解可以分担劳动争议案件,有效缓解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面临的各项裁决压力。其次矛盾协调者,由于劳动者在劳动争议处于弱势地位,往往很难在劳动争议中找到正确处理方式。社会服务者就可为劳动者提供专业化服务,有效解决劳动者困难。与此同时社会服务者还从心理层面和法律层面给予劳动者帮助,在完全保密的前提下尽可能从透明化角度处理劳动人事案件介入过程,使劳动者可以充分感受到劳动争议案件处理的公平与公正。第三劳资争议双方资源和信息咨询提供者;一般仲裁员在审理案件时受身份影响和彰显公平公正,不能回答劳资争议双方提出的问题。然而社会工作者有不同身份,再加上隶属于社会工作机构,可以为劳资争议双方提供咨询服务。在此过程中需指出的是,社会工作者介入劳动争议案件时只对劳资争议双方进行调解,后期争议案件审理工作则不参与,为劳资争议双方提出的咨询意见并不会影响仲裁员裁决。对此,社会工作者可以为劳资双方提供咨询服务并利用专业理论知识法律法规知识为劳资争议双方分析案情和解答疑问并提供以往相似案例作为参考,有利于高效解决劳动争议案件。
二、发挥社会工作基本职能
社会工作服务在劳动人事争议中主要有以下三种职能:①调解辅助职能;社会工作服务者的工作流程贯穿接案、介入、立案、审理等都可以发挥调解辅助职能。部分当事人感觉矛盾较深,无法立即接受调节意见,此时需要社会工作服务者对案件介入方式进行调节,寻求最佳突破口解决案件。②预审核职能;社会服务工作者在劳动人事争议当事人立案之间和相关主体进行面谈和接案,比仲裁机构先了解争议事务案情并在此基础上充分把握、分析、判断案件,之后再向双方当事人提出科学合理解决措施。如果社会工作服务者通过面谈后发现不适合社会服务介入,例如没有对工伤等级进行鉴定等,对此可以通过引导和转介方式引导当事人。第三当事人引导职能;社会工作服务在工作过程中还肩负着引导当事人职能作用,如果在和劳资双方面谈中运用自身经验向劳资双方阐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审理流程并在了解案情后明确说明案件走向,引导劳资争议双方采取快速解决方式处理矛盾,避免事态扩大,提高人事争议仲裁处理效率。
三、优化社会工作服务流程
社会工作服务引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前提即二者相互契合,只有社会工作服务流程可以顺应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处理流程才能真正发挥其作用,提高案件处理效率。一般社会工作服务融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其途径有以下方面:首先如果社会工作服务流程可以和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审理各个步骤相融,那么就可以说明不会对仲裁正常工作造成干扰,更不会将繁琐的仲裁程序叠加给劳资争议双方。事实上,社会工作服务者进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当中在于缓解工作人员压力,因为其融入模式和人事仲裁案件思路相契合,最重要在处理事件过程中充分考虑劳资争议双方实际情况并从有效解决问题途径着手,改善传统流程繁琐问题,一定程度还能弥补劳动人事仲裁机构在运用国家制定的法律法规解决劳资争议问题时不近人情现状。其次社会工作服务除了在人事争议仲裁流程上可以紧密嵌入,在操作过程中更能相互弥补。因为社会工作服务启动速度和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启动速度相比较快,立案前先从接案环节和劳资争议双方沟通交流并对案件实际情况和未来走势进行预估,该环节可以有效缓解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工作人员办案压力。与此同时社会工作服务服务者可以结合已掌握证据和劳动者实际情况对劳动者提出可行性建议,如果社会工作服务者融入劳动人事争议简单案件中则可以直接省略仲裁程序,直接由社会工作者服务者为劳资双方分析问题和解决矛盾。如果勞动人事案件较为严重复杂,社会工作者同样可以利用相关经验为双方提出合理性和可行性建议,争取做到化繁为简。
四、结语
总而言之,当前我国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按照国家制定的各项法律法规处理劳动争议案件时仍然没有达到理想效果和目标,因而将社会工作服务引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中无疑可以发挥互补作用。尤其面对复杂的劳动人事争议,社会工作者借助专业法律知识技能处理劳动争议案件时可以较好地把握争议原因以及控制事件发展过程,并以敏锐的眼光对劳动争议案件结果进行预判,熟练运用专业理论知识和方法消除劳动争议冲突,最大限度提高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解决效率,维护各方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