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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音乐的法律保护问题探究

2019-03-29吴迪

祖国 2019年3期
关键词:权益保护新媒体

摘要:随着时代地发展,音乐市场出现剧变,以唱片发行为主的传统音乐市场已经逐渐转变为依靠数字技术进行发行传播,数字音乐不可避免地成为主流音乐传播形式,我国现阶段依旧处于新旧音乐传播模式更替的重要时期,传统音乐市场的保护模式相对较为健全,数字音乐作为现代音乐市场的新兴模式,发展迅猛,但其相应的保护机制并不完善,如何在新媒体时代建立相对合理的数字音乐保护机制并促进数字音乐的健康发展是这一时代的重要课题。

关键词:数字音乐 新媒体 权益保护

数字音乐,顾名思义,是利用数字技术对音乐作品进行发行传播。使用人可通过数字技术对相应的音乐作品进行下载用以欣赏或再次传播,这一过程中音乐作品的音质并不会受到任何损害。数字音乐的出现极大的便利了使用者,加速了相应音乐作品的传播速度及范围,所以自20世纪90年代初出现数字音乐之始,至互联网技术发展迅猛的现在,数字音乐经历的发展时间虽不长,但其应用几乎遍及世界各地。

一、数字音乐的发展特点

传统音乐市场以唱片为主,作曲人、作词人、演唱者将音乐作品录制于唱片中,并通过唱片的销售予以传播,唱片销售的数额即为音乐作品著作权人的财产性收益。传统音乐作品载体相对单一,若想获取音乐作品需支付相应的金额,所以对其进行相应的版权保护较为简单,但数字音乐不同于传统音乐,数字音乐并不以唱片等相对固定单一的载体作为转播的途径,而是通过数字技术进行发行传播,手机、电脑、音乐播放器等随处可见的电子设备均可成为数字音乐传播的载体,其发展具有鲜明的特点。

第一,先进性。数字音乐并非简单地运用电脑技术进行录制并予以传播,而是借助了先进地数字技术,①这一技术“是一项与电子计算机相伴相生的科学技术,它是指借助一定的设备将各种信息,包括:图、文、声、像等,转化为电子计算机能识别的二进制数字后进行运算、加工、存储、传送、传播、还原的技术。”运用数字技术进行音乐作品地传播,不仅仅可以将声音呈现出现,还能够辅以图、文、像,给音乐使用者更加立体的音乐体验。

第二,高速性。无论身在何地、身处何时,运用电子设备对数字音乐进行下载,只需几秒,即可体验与原版音乐同样的听觉体验,传播速度极快,无需通过其他环节。

第三,便利性。传统音乐地播放需固定载体,出行携带并不方便,无法实现随时随地播放音乐的愿望,但数字音乐不同于传统音乐,只要有附带音乐播放器的电子设置即可实现音乐播放,手机、电脑、MP3、MP4等均是常用的电子设备,均可實现对数字音乐地播放。

二、数字音乐法律保护中的挑战

数字音乐作为利用先进数字技术进行发行传播的新兴音乐传播形式,因其便利性和高速性,深得大众喜爱,所以数字音乐的发展极为迅速,发展迅猛的同时不可避免地衍生出各式各样的侵权,在对其进行法律保护的同时也面临着相应的挑战。

(一)侵权形式多样

对数字音乐侵权的行为大致分为三种形式。一是擅自下载并传播。数字音乐虽然是新兴音乐形式,但其依旧属于《著作权法》中所规定的保护对象的范畴,所以数字音乐作品也享有版权,未经权利人许可并且未向权利人支付费用擅自下载并传播即是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表现。二是下载后擅自用于营利性经营。使用人未经权利人同意并未向权利人支付行营费用而对他人的数字音乐作品下载后用于营利性经营是我国《著作权法》明文禁止的行为。三是经许可下载后擅自传播给他人的间接侵权行为。虽然行为人下载数字音乐作品使用的行为已经得相应授权,不构成侵犯版权的行为,但是若行为人擅自将音乐作品传播给他人,造成他人肆意传播或用于经营性活动,这一行为被认为是以间接的形式侵害他人的版权。

(二)立法滞后

数字音乐发展速度快,技术更新换代更快,若传统音乐被侵权,其权利主体明确,如果需要以诉讼的方式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其适格原告能够很快确定,并且因为传统音乐的载体固定且单一,侵权行为能够被迅速确定,是否侵权一目了然,相应的立法对于传统音乐作品的保护而言相对较为完善。

然而数字音乐区别于传统音乐,虽然我国《著作权法》规定数字音乐作品享有相应的著作权,①但是数字音乐具体享有哪些著作权;管辖法院如何确定;证据如何认定;适格原告和权利主体如何确定等问题并不明确,数字音乐持续发展,但立法并没有相应更新,法律规定过于模糊使得数字音乐权利人无法根据对应的法律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三)版权保护意识薄弱

传统音乐市场发展时间长,音乐作品制作过程漫长、程序复杂,最终呈现的音乐作品凝聚权利人较多的心血和努力,所以权利人对于自己音乐作品的维权意识强烈,这种维权意识通过唱片的销售传递给社会大众,使得大众对其版权保护的意识也被动地建立起来。

数字音乐相较于以唱片为主地传统音乐,技术成分较大,制作过程简单,并且因其传播简单易行,所以数字音乐迅速占领着音乐市场,但是这同时也成为数字音乐被不断侵权的原因,社会大众对于无需付费即可唾手可得的音乐作品极为喜爱,并且版权意识极为薄弱。

三、数字音乐法律保护的建议

随着数字音乐地不断发展,其受侵权的情形也逐渐增多,并且侵权形式多样,这一现象打击了数字音乐权利人的创作热情,也严重影响数字音乐地进一步发展,对数字音乐进行必要的保护是维护权利人合法权益,促进音乐文化健康发展的重要手段。

(一)建立数字音乐使用规则

数字音乐利用先进数字技术进行传播,传播操作手法简单、速度快,相对于传统音乐而言,风险较小,所以针对数字音乐的侵权行为自数字音乐产生之初便存在,随着数字音乐的持续发展,侵权的形式也一再更新,呈多样化。

无论是对数字音乐进行直接侵权还是间接侵权,都是对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地侵害,均不应当被允许存在,应当建立相对完善的使用规则。②首先,对发行的数字音乐进行技术限制。允许行为人试听,并且限制试听次数,以三次为限,若还需要使用此音乐作品,则需支付相应费用,以此防止他人未经同意擅自下载音乐作品的行为。其次,对音乐作品的传输进行限制。若行为人需要将经音乐作品传输给他人则在技术上进行限制,需支付传输费用后才可成功传送。

(二)完善立法

我国数字音乐市场发展迅速,但是相应法律并没有更新,现有法律只是模糊地规定数字音乐应当受到法律保护,但具体保护措施并不完善,这是造成我国数字音乐作品不断被侵权的源泉。

对相应立法进行完善是维护数字音乐作品权利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措施,比如确定数字音乐享有的具体著作权类型;规定权利人及适格原告的确定规则;确定管辖法院;确定证据认定规则等。

(三)增强版权保护意识

数字音乐权利人及社会大众就数字音乐的版权意识相较于传统音乐而言更为薄弱,这一现象侧面促成了数字音乐被侵权的结果,随着数字技术地不断发展,数字音乐最终取代传统音乐成为音乐市场的主流音乐指日可待,加强数字音乐的版权意识刻不容缓。

首先,对权利人进行相应的法律教育,使其认识到自身作品的重要性,加深其版权意识。其次,对社会大众进行宣传教育,帮助其认识到版权保护的重要性。最后,数字音乐传播过程中在显眼的位置表明重视版权的标语,侧面加深大众的版权意识。

注释:

①朱乐:《浅谈数字音乐版权保护问题》,《艺术科技》,2013年,第1期,第45-46页。

②郭倩颖:《浅谈我国数字音乐版权问题》,《音乐时空》2015年,第14期,第96-97页。

③蔡茅:《网络环境下我国数字音乐版权保护困境及解决策略》,《临沂大学学报》,2014年,第6期,第130-131页。

参考文献:

[1]朱乐.浅谈数字音乐版权保护问题[J].艺术科技,2013,(01):45-46.

[2]郭倩颖.浅谈我国数字音乐版权问题[J].音乐时空,2015,(14):96-97.

[3]蔡茅.网络环境下我国数字音乐版权保护困境及解决策略[J].临沂大学学报,2014,(06):130-131.

[4]刘雪菲.网络环境下数字音乐著作权保护[D].北京:北京邮电大学,2014:46-50.

(作者简介:吴迪,硕士,讲师,昆明理工大学津桥学院法学院讲师,法律硕士(法学);单位:昆明理工大学津桥学院,研究方向:民商事法律及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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