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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军工企业保护商业秘密的重要性

2019-03-29覃英琼

商情 2019年6期
关键词:商业秘密军民保密

覃英琼

一、概述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走中国特色军民融合式发展道路是实现富国和强军相统一的重要途径。实现强军目标必须同心协力做好军民融合深度发展这篇大文章。要建立公平、公开、公正的竞争环境,加强军民融合式发展战略规划、体制机制建设、法规建设。”军民融合发展是指将国防和军队建设与经济社会建设深度融合,实现两者的良性互动与发展。

从军工企业群体来看,走军民融合发展之路是应对国防科技工业体制和武器装备采购体制调整,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质量效益的必然选择。以军品为立身之本的军工企业管理好企业商业秘密,可以缓冲来自市场的冲击,为建立适应市场竞争的现代企业赢得时间。

近几年,随着军民融合战略逐步推进,军工企业对商业秘密的重要性有了新的认识和定位,意识到商业秘密是事关企业生存与发展的重要保证,是企业保持行业领先地位和核心利益的关键要素,是企业在市场竞争中获取利益最大化的重要基础。所以在军民融合过程中,既要最大限度地适应外部市场的环境和需求,让企业技术转化为市场价值,又要保护好企业核心商业秘密,厘清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分别处理,协调发展。

二、商业秘密与国家秘密的联系和区别

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一般企业拥有的核心技术、经营策略、竞争战术等与企业竞争力和经营效益紧密相关要素的总和称为商业秘密。

两者之间在涉及利益、程序确定、处置权、法律责任等方面存在一定的差异性,因经在管理上也存在着诸多不同。国家秘密由于涉及国家的最高利益,且受国家保密资格认定等相关体系管理,军工企业高度重视,采取了许多严格措施加以管理,而商业秘密与其相比,却往往容易被忽视。

商业秘密与国家秘密存在显著区别,一是涉及利益不同。国家秘密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商业秘密直接涉及权利人的经济利益和竞争优势。二是所有权性质不同。国家秘密的所有权属于国家,商业秘密的所有权属于自然人或法人。三是定密主体不同。国家秘密确定主体是依法拥有定密权的国家机关和依法获得定密权授权的机关单位,商业秘密的确定主体是从事科研生产和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四是确定程序不同。国家秘密必须依照法定程序确定,以保密事项范围为依据,商业秘密的确定没有严格的程序,由权利人自行确定(中央企业确定商业秘密,执行国资委的有关规定)。五是处置权限不同。国家秘密未经合法审批,不得擅自对外提供或转让,商业秘密权利人可自行处置。六是适用法律不同。国家秘密依据国家保密法律制度管理,其保密措施由法律明确规定,而商业秘密受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保护,主要由权利人自行管理。

三、商业秘密的特点

商业秘密具备以下四点基本特征:秘密性、实用性、价值性、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

秘密性即某信息或某项技术没有为公众普遍知晓且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得。也有人把“秘密性”等同“新颖性”,即有关信息不能是行业内现成的普通信息,凡满足这一要求的,就有可能获得法律的保护。

信息为一般常识或者行业惯例,仅涉及产品的尺寸、结构、材料、部件的简单组合等内容,进入市场后相关公众通过观察产品即可直接获得,已经在公开出版物或者其他媒体上公开披露,通过公开展览、销售、陈列等方式公开的一律不具备秘密性的属性。

实用性指有关信息具有现实的或者潜在的商业价值,能为权利人带来竞争优势的具有实用性。

实用性要求具有现实的使用价值;确定的、完整的、具体的,可应用的技术方案或信息;原理的、抽象的不能成为商业秘密。

商业价值可以体现为经济利益的增加,或者体现为某种竞争优势,价值性最本质的体现是,所有人因掌握商业秘密而保持竞争优势得到物质利益

保密措施的行为包括限定涉密信息的知悉范围,如对于涉密信息载体采取加锁,在涉密信息的载体上标有保密标志,涉密信息采用密码或者代码等方式。

四、军工企业商业秘密保护的重要性

国际先进装备水平快速提升的形势,逼迫政府必须打破现有的军品生产模式,将计划经济转入市场经济,为军工行业注入新的活力。新的形势,也推动了军工企业保密工作內涵的变化。

在经济全球化、经营国际化,进一步推进深化改革开放,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大背景下,党中央提出的“军民融合”发展路线。就是要充分挖掘军工企业内在的巨大市场经济价值,将部分军工技术运用到民用产业中,达到互利互赢的发展需要。商场如战场,商业秘密一旦泄露,后果不堪设想。必须要明确“融合”不等于“全盘托出”,作为军工企业一方面要确保国家秘密安全,不能因为定密不准造成国家秘密泄露;另一方面也要保住军工技术的核心产权,不能因为融合而丢失了自己的核心竞争力。

2010年4月26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正式下发《中央企业商业秘密保护暂行规定》,明确指出“确保企业核心经营信息和技术信息的安全”的管理要求。探索军工企业商业秘密保护工作规律,完善商业秘密机制,构筑一个确保军工企业及商业秘密安全的“铜墙铁壁”,意义十分重大。

作为企业中的特殊成员,由于大部分军工企业属于国有资产,承担武器装备的研发、生产制造等重要任务,其产品既是企业的商业秘密,从某种意义上讲具有国家秘密的属性。因此重视军工企业商业秘密保护,是确保国家安全和利益免受损失的根本保证。在市场活动中.军工企业商业秘密泄露后所产生的损失,从某种程度上说是国家利益的损失。因此,确保军工企业商业秘密安全,对于维护国家利益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

在市场经济的大环境下,商业秘密的窃密与反窃密斗争日趋激烈。任何军工企业要想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赢得主动,必须以高度的警觉做好核心技术、竞争策略等商业秘密的保护工作。这是企业保持行业内领先优势,在竞争中赢得主动、立于不败之地的重要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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