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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网络直播法律规制、文化道德问题的研究

2019-03-29唐铁三

理论观察 2019年1期
关键词:网络直播

唐铁三

摘 要:随着网络直播文化产业的火爆,各方金融资本井喷式的加入网络直播文化产业投资中,网络直播产业成为当前众多互联网产业当中的香饽饽,使其快速发展起来。但在高速蓬勃发展的过程中,由于互联网监管力度的薄弱与互联网行业本身存在的复杂性,同时当前法律法规对互联网产业的行为规制并不彻底和全面,导致当前网络直播行业出现违法违规、道德沦丧、人性缺失等各类问题。网络直播运营方不作为、主播职业素养低下、观看者复杂多样、营销号盲目跟风,加之法制监管的薄弱和部分法制监管的空白,使整个网络直播行业乱象横出。

关键词:网络直播;违法犯罪;现象分析;规制方法

中图分类号:D9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 — 2234(2019)01 — 0098 — 03

一、网络视频直播行业发展概述

(一)网络直播行业的兴起

1.网络直播产品的特性决定了行业发展迅猛的必然性

网络视频直播是一种实时性、互动性、分享性显著的互聯网传播内容形式,其传播方式便捷、快速、易操作,无论是大街小巷的个人用户,还是资本集中的网络直播产业公司,网络直播的用户比比皆是。上到娱乐明星,下到普通百姓,都加入到网络直播的大军中来,网络直播行业呈现出的显著特征是“人人可观看,人人可参与”。直观、快速、简单、交互性强、内容多样新鲜、受众范围广等特点使得网络直播在教育、电商、游戏、体育、旅游等行业都有涉足。〔1〕可见,网络直播作为适时的产物扎根于时代,立足于深刻的市场、文化、经济、科技因素以及国家针对当前互联网经济的放出政策,既充分利用互联网+大背景大力发展互联网产业、充分利用全民自媒体的文化风口,牵一发而动全身,形成蝴蝶效应,波及整个互联网产业,它的兴起是当前互联网产业发展的必然趋势,是互联网经济蓬勃发展下的适时产物。

(二)直播产业暴露的法制及文化问题

1.直播产业发展的矛盾

互联网产业的高速发展依靠于当前中国经济的整体带动,基于中国产业经济激发的综合市场活力,活跃的市场群体产生了活跃消费市场。经过改革开放四十年的发展和国家对经济产业政策不断的落实,包括互联网产业在内的产业经济持续高涨发展,各种应时产生的新兴行业不断涌出,经济一片繁荣,春光无限。但同时也暴露出一些问题,以文化方面来看,国民文化素养并不能和高速发展的经济相匹配,形成了经济与文化的断层,国民整体文化素养并不能有序的带动经济的持续发展,网络直播产业就处于在这种超前经济与落后文化意识的情形之中。网络直播作为以消费者为核心的产品,群众的消费习惯和消费观念决定了网络直播的传播方式和传播内容,消费者实际控制着网络直播产业的走向,决定着网络直播产业的命脉。从当前网络直播的产业模式可以看出,网络直播是产品+内容的老套互联网运行模式,其兴盛的关键不在于模式的新颖,而是取决于消费者的市场渴求,但滞后的网民文化素养与超前的网络产业经济的不和谐导致网络直播行业迅猛发展的过程中逐渐畸形。

2.直播产业法律监管的矛盾

作为一个普通网络直播产品用户,无论基于什么目的、输出什么内容、传播什么思想,都具备无限的自主性,充分的自主性导致网络直播行业形成“法不禁止皆可为,法有禁止仍在为”的局面。同时,由于移动互联网的不断深入普及发展,无论是“输出方”还是“接收方”,无准入门槛的网络直播行业现象最终导致参与到网络直播行业的群体,人员构成复杂、内容形式多样、方式五花八门的杂乱局面。网络直播行业的投资方、运营方、主播人员、消费群体在整个网络直播文化产业生态链的发展中均未呈现良性健康的发展态势。平台不作为、主播利益化、群众麻木化,使得网络直播行业问题成为互联网产业问题中的疑难杂症,网络法律监管的“违法难纠”和“无法可依”使得极大部分网络直播行业参与者飞扬跋扈、无视道德和法律的约束,造成网络直播环境逐渐恶化,渐渐“病入膏肓”。即使国家网信办出台了《网络安全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直播服务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对其约束规制,但由于网络直播行业所暴露出的问题具有的复杂性、全面性、劣根性使得相关部门的治理力不从心,网络直播行业乱象仍难以彻底根治。

(三)直播产业出现的文化根源

从文化层面来看,网络直播的出现是当前时代大众文化的一个产物,即“快餐”文化和“草根”文化,其根本特征是“实时性”和“群众性”,它的出现反映出当前大众娱乐文化的娱乐性至上性,通俗易懂的输出内容具备被普遍接受的条件。〔2〕另外,值得注意的是,根据2018中国网络直播发展态势调查,目前网络直播行业中的网络主播以“90后”为主体,观看者也以90后为主,90后群体成为网络直播行业的中坚力量。〔3〕在当前时代前进的浪潮中呈现出思想活跃、流动性大、参与性强的鲜明特点,其群体的社会价值对当前社会发展产生了深刻的影响,年轻的一代在互联网产业中也逐渐拥有了更多的话语权。

二、网络直播参与者分析

(一)直播平台的文化取向

网络直播平台作为资本整合后的一个产品而产生的一个面向大众的传播平台,平台传播的内容以及输出的价值观念和思想内容对行业发展具有极大导向作用,掌握文化输出的主动性,操纵着网络直播行业的“棋局”,决定着网络直播文化的价值走向。在网络直播产业火爆的形势下,各方资本不断涌入,人人都想分得一杯羹,恶意竞争和价格哄抬使得网络直播产业逐渐成为精致的既得利益产品,违法违规的极致商业化导致网络直播企业内部价值取向出现严重问题,对直播内容的不重视、对法律法规的漠视、对社会文化的忽视最终形成“不择手段,唯利是图”的企业生存法则。在这样的行业背景下,网络直播行业乌烟瘴气,不忍直视。

(二)主播群体的职业操守

主播是网络直播节目内容的“编剧”,其在直播中的输出内容对观看者具有极大的引导作用。但目前暴露的众多问题来看,主播群体的职业素养良莠不齐,其直播节目内容乱象横出,色情暴力,低俗风趣,暧昧经济等“三俗”内容犹如白色垃圾般满天横飞。多数主播不择手段突破道德,甚至法律的底线只为谋求更多“礼物”,满足自身经济利益,公然不顾社会利益和国家利益,与社会道德和国家法律严重抵触,最终导致网络直播内容逐步粗鄙化、低劣化。

(三)观看群体的复杂多样

观看者作为网络直播文化的直接受众,主动接收传播内容,复杂多样的人员构成导致网络直播产品的多样,“市场决定资源配置”,网络直播作为一个消费产品,其内在的内容输出在极大程度上受决定于消费市场,文化参差、素质不一、思想多元的庞杂群体决定着网络直播市场的走向。加之人群本身在不健康的网络大背景下极易对所看直播的“三俗”内容产生自发性的扩散作用,并造成极大的社会影响,从而形成恶劣的社会风气。更为严重的是,在整个观看者群体中大部分观看者还是未成年人,对直播内容没有一个明确的优劣认知,思想价值观正处于形成建设时期,由于本身不具备完全的明辨是非能力,更容易受到低俗、色情、暴力性质的直播内容的诱导和诱导性的直播经济消费。

三、网络直播行业规制方法

就整个网络直播文化发展中所暴露出的问题可以看出,网络直播行业问题首先是一个法制缺失的问题,其次,是社会性的文化问题,所以对网络直播行业的行业规制应该以法制为主线,文化引导为辅线,全方位的、渗透性、针对性的对网络直播行业进行规制和引导。全方位指的是從整个参与到网络直播行业的群体进行分层,也就是运营方、主播人员、观看人员。渗透性指的是除了规制行为以外的引导行为,也就是不仅仅是单方面的从法制规范入手,还包括了文化方面、信用体系建设方面、行业监督方面。针对性指的是针对三方的具体问题针对性的规制和引导。

(一)行业行政监督:构建直播行业专属监管协会以及实行国家监管机构公司进驻机制首先对大中型直播产业公司直接监管,〔4〕人员严挑选、内容严重把关,以行业内部监督和行政外部监督两个方面对直播行业进行行业监督管理。

(二)行业行为规范:目前现有的网络直播平台已经实行了“主播黑名单”的管理办法和加大主旋律直播内容的推送。〔5〕但是,对于遏制复杂性、劣根性的网络直播乱象,显得力不从心。行业行为规范应分层、多面监管。

1.提高主播行业的入行门槛,建设主播职业制度,构建主播职业规范。制订规范主播直播的审核程序和主播从业培训机制,对网络主播人员从业“严把关”;

2.加强直播内容报审制,问责制,杜绝违规违法内容出现;制定有针对性的具体的网络直播平台法律管理制度。

3.充分利用计算机大数据和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严格限制未成年人观看直播,实行实名登记政策,构建针对未成年人打赏行为的保护机制,实行未成年人打赏“可追回”办法;

(三)社会道德引导:加强网络环境下的法律宣传,加强民众尤其是未成年人的网络法律意识,鼓励民众对非法直播进行举报揭发,建立网络信用体系,引导全民参与网络直播行业的监督。〔6〕

(四)法律法规监管:目前而言,国家发布了《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和《互联网直播服务管理规定》这两个法律规范来整治网络直播行业的乱象,〔7〕但对于解决网络直播行业从业人员的“擦边球”行为仍显乏力。国家立法机关、税务机关、公安机关有机统一、合理分部监管,扩大监管范围大、提升监管力度、增多监管方式,对网络直播行业中的主播、观众进行有效监管。具体方法如下:

1.针对“擦边球”、色情暴力等违法行为构建具针对网络直播行业具有特色的法律规范,和其他互联网监管法律规范区别开来,使其有法可依,彻底破除法治灰色地带和空白地带。

2.提高直播行业的入行门槛,建立主播信用体制,促成网络直播行业的一体性,使其违法可查,违法可禁,一次违法终生不能加入网络直播行业。

3.建立健全针对网络主播人员的税务机制,彻底解决网络主播人员逃税、避税的行为。

4.施行网络直播实名登记,〔8〕并且将未成年人打赏行为建立相关法律保护机制,实行未成年人打赏“可追回”办法或者打赏资金可冻结办法,充分落实《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法律规定。

四、结语

草不锄则田荒,当前,全球范围内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蓬勃兴起。工业互联网作为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制造业深度融合的产物,日益成为新工业革命的关键支撑和深化“互联网+先进制造业”的重要基石,对未来工业发展产生全方位、深层次、革命性影响。工业互联网通过系统构建网络、平台、安全三大功能体系,打造人、机、物全面互联的新型网络基础设施,形成智能化发展的新兴业态和应用模式,是推进制造强国和网络强国建设的重要基础,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有力支撑。网络直播文化产业作为互联网产业的一部分,不可“肆意生长”,需要完善的规范和教育。必须坚持主流媒体的引导、坚持改革创新、坚持开放共享,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发展互联网产业的方针政策,将网络直播产业发展引向健康化、持续化、内涵化,文化上走向健康、法制上走向规范,彻底杜绝违法违规违德的情况发生,让其有持续的动力输出为国家深入发展互联网工业产业添砖加瓦、锦上添花。

〔参 考 文 献〕

〔1〕中商产业研究院.2018-2023年中国移动互联网市场前景及投资分析研究报告.2018-10-19〔2018-11-15〕.http://emwap.eastmoney.com/Info/Detail/20181019965694063.

〔2〕许琳.从“娱乐至死”看网络草根文化的麻醉作用〔J〕.青年记者,2012,(06):07.

〔3〕发乐蜜学院.2018中国网络直播发展态势调查〔OL〕.2018-01-15,2018-11-15.https://www.sohu.com/a/216724580_791628

〔4〕冯飞飞.网络直播的法律问题与规范〔J〕.新兴传媒,2016,(10):38-39.

〔5〕沈开举,方涧.网络直播管理不能留有“模糊地带”〔J〕.法治视点,2016,(08):83-85.

〔6〕霍岩.网络直播乱象的政府规制与治理策略〔J〕.新媒在线,2016,(11):131-132.

〔7〕侯韵佳,邓香辉.网络直播火爆原因、存在问题分析及对策建议〔J〕.电视研究,2017,(03):30-32.

〔8〕顾芳芳.未成年“打赏”网络主播的相关法律问题的研究〔OL〕.2017-11-24,2018-11-15.http://www.gclawyer.net/shownews.asp articleid=2393.

〔责任编辑:张 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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