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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流徙到发遣:清代东北流放制度的演变

2019-03-29郑海悦魏友林张勇一李德新

理论观察 2019年1期
关键词:清代东北地区

郑海悦 魏友林 张勇一 李德新

摘 要:清代承袭明代流放制度,并结合本民族历史传统与特点进行了修改,创制了独具的发遣刑,将之用于司法实践中。清前期,发遣主要行用于东北地区,这与东北地区“龙兴重地”的特殊地位有着密切关联。随着国内外形势的变化及维护民族特质的需要,清政府不断对流放政策进行适当调整,体现了流放政策的灵活性。

关键词:清代;东北地区;流放制度;流徙;发遣

中图分类号:K29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 — 2234(2019)01 — 0005 — 03

流刑是中国古代五刑之一,是仅次于死刑的重刑,中国古代历朝都采用了不同形式的流刑。清朝是少数民族建立的大一统政权,全面承继了明代流放制度,并根据本民族的历史传统与独特性,对传统流刑进行了改变,创立了新的发遣刑,清前期主要行用于东北地区。有清一代,随着国内外形势的变化,东北流放政策也经历了从流徙到发遣的演变历程。

一、清初东北流放刑司法实践的必要

东北地区是清王朝的龙兴之地,清政府在这里采取了不同于内地的管理方式。东北地区的行政体系与内地各省不同,实行旗民双重管理体制,分治旗民。同时,为保证旗民双重管理体制的有效实行,维护“国语骑射”的传统,保证满族的利益,清政府还实行了封禁政策,修筑柳条边,严禁汉人、蒙古人进入封禁区。这样,在旗民二重管理体制与柳条边封禁的交互作用下,清代东北地区形成了一个相对封闭的区域。清代东北的政治与社会生活等都是在这个封闭区域内进行的。

但在清初,清政府面临着极为严峻的国内外形势:在国外,沙俄入侵我国黑龙江流域,对我国国防造成了严重的威胁;在国内,反清浪潮此起彼伏、南明政权等仍旧存在,国家尚未统一。因此,对于龙兴之地的东北,清政府需要将之作为自己稳定的后方,以支持国内外的战争,东北地区的开发就提上了日程。但是,旗民二重管理体制与封禁政策的实施对东北地区的开发建设产生了严重的影响,表现最为直接的就是劳动力的缺乏。在中国古代,限于生产力的落后,新辟边疆的巩固、边远地区的开发都需要大量人口的充实。一般来说,有国家组织的移民,也有百姓自发的迁入,但为边远地区提供稳定劳动力来源的则是流刑的施用。因此,清代继承了明朝的流放制度,并将流放的罪犯作为开发东北的重要劳动力来源。

清代流放刑继承了前朝传统的流刑和充军,还结合本民族历史传统与特点而施行了发遣刑,构成了完整的流放体系。在继承的基础上,对传统的流刑进行了改革。其中,在东北行用的流刑主要有流徙与发遣。所谓流徙,来源于对明律的继承与发展。在清律中,流刑仍介于死刑、徒刑之间,处于重刑,虽然分为二千里、二千五百里、三千里三等,且皆加杖一百,但是在实际的行用中,发生了一定的变化,确定了固定的流放地点,但没有规定具体的里数,是为流徙,主要行用于顺治、康熙初年。

发遣是清代结合本民族特色独创的流刑。清前期,遣犯主要发往东北地区。乾隆中期以后,随着新疆局势稳定,又根据现实需要,遣犯大量发往新疆,发往东北的流人数量下降,并局限于黑龙江区。此后,东北行用的流放刑未再发生变化,以发遣为主,一直行用到清朝末年。期间,清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对流放刑有所调整,但只是固定地点的一些变化,以发遣作为主要流放刑罚的政策并没有发生变化。在清代,东北、西北是发遣刑行用的主要地区,流犯彼此调剂,彼此调发。

二、从流徙与发遣的演变

清代东北地区的流放地是固定的,“初第发尚阳堡、宁古塔或乌喇地方安插,后并发齐齐哈尔、黑龙江、三姓、喀尔喀、科布多或各省驻防为奴。”〔1〕大体是由南向北,体现了东北地区由南向北、渐次开发的过程。流徙到发遣的演变,不仅仅是流放制度的调整与变化,也与清政府奉行的“首崇滿洲”、开发东北的政策等有着密切的关联。

流徙是清初在东北行用的主要流放刑罚,盛行于顺治朝和康熙朝前期。流徙与传统流刑最大的不同在于其流放地点相对固定,不受距离的约束。流徙的犯人都要承担一定的劳役,惩治性较重。康熙十八年(1679年),清廷规定“凡军罪及免死拟流者俱发乌拉地方;其照常流罪,发奉天等处地方。”〔2〕这使流徙东北的实践发展到高潮。究其原因,在于沙俄入侵与国内统一战争的影响。东北是抗俄的前沿,又是清王朝的龙兴之地,是进行国内统一战争的重要后方基地。因此,巩固东北地区边防、进行开发建设就成为首要问题。但是,开发建设需要大量的劳动力,虽然清政府也曾进行了招民开垦,但仅限于辽沈地区,且招民成果有限。而流人强制迁徙的特性与国家开发边疆的政策相契合,遂成为劳动力的稳定来源。这样,一方面通过流人服沉重的劳役对之进行了惩戒;另一方面又为东北地区提供了劳动力,促进了东北地区的开发建设。所以,流徙不限里程、流放地点固定的特点,就是为东北地区提供劳动力,为东北地区的开发建设服务。

不过,康熙十九年(1680年)颁布的《刑部现行则例》,开始将罪犯流放为奴,这标志着发遣刑的确立。此后流徙逐步减少,发遣刑逐步增多,并于乾隆五年在《大清律例》中获得了降死一等的重刑地位,成为有清一代在东北施用的主要流放刑罚。

发遣颇有历史渊源,大体有发遣当差和发遣为奴两种形式,这与清代东北开发和满族的蓄奴习俗有着密切关联。发遣当差即将罪犯遣戍流放地服苦役,与流徙较为相近,只是对流人的控制更为严格。发遣当差之遣犯,或于发遣地进军营服役,或充当壮丁、站丁、庄丁等。“其后安置之新汉军,自国初即有十官庄、二十六驿站、二十七边台。官庄当种地、打桦皮差使,称曰壮丁。驿站当驰送文报差使,称曰站丁。边台当查边、设立栅壕差使,称曰台丁。皆另设官治之。非如满洲、蒙古,即于本旗本翼内拣选也。官庄、台、站三项设立年分,档案已失。顺治十五年造战船,康熙十二年造运粮船,设立水手营,称曰水手。其官即于官庄、台站、水手之入会稽司者拣选。水手营入会稽司者,八百五十六户;官庄、台站无考。雍正十一年,拣选台站、水手营闲散,官庄打桦皮壮丁一千名,设立鸟枪营,与满洲、蒙古、陈汉军,一体当差。”〔3〕显然,发遣当差是为东北地区的开发建设服务的。

发遣为奴即将罪犯赏给旗人为奴,八旗满洲、八旗蒙古、八旗汉军皆可得奴。首先,发遣为奴与满族蓄奴的习俗有直接的来源关系。在清军入关前,通过战争将大批明朝人和朝鲜人掠夺为奴,形成了一个庞大的“阿哈”阶层;入关后,蓄奴之风仍然存在,但此时已不能掠夺人民为奴,于是就通过刑罚将罪犯流放为奴就成为奴隶的主要来源,一方面解决了奴隶的来源问题,另一方面又惩治了罪犯,有震慑作用。其次,发遣为奴与清代奉行的“首崇满洲”有紧密关系。清代是满族建立的少数民族政权,满族——进而扩展到旗人——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居于重要地位。旗人皆隶军籍,为保证军队的战斗力,维护国语骑射的传统习俗,清政府必须维护旗人生计、保证旗人有充足的训练时间。因此,将罪犯赏给旗人为奴,年轻力壮者可从事田间劳动,年老妇孺则可从事家务劳动,成为家内奴仆。这样,奴仆可为家主创造财富与价值,家主则可有更多的时间进行训练。正是基于上述原因,发遣刑才取代了流徙,成为东北地区的主要流放刑罚。

发遣为奴原因多样,或因其身份为奴,再行不法、不敬之事,如反对家主的举动,不容宽恕;或因其罪行之重,“发给黑龙江、宁古塔等处披甲为奴之犯,原系叛逆及强盗减等者,此等皆罪恶重大,宽免其死,发令为奴”〔4〕。发往东北地区的为奴人犯,以给披甲人为奴居多。从此也可见发遣为奴维护旗人生计之目的。

三、清代东北流放政策的灵活性

清代东北流放刑罚从流徙到发遣的变化,表明清政府根据国内外形势及东北地区的实际情况,对流放制度作了因时而异、因地而异的调整,充分体现了流放政策的灵活性。

(一)国内外形势的变化与流放政策的演变

清初,辽沈地区经过多年战争,社会经济遭到严重破坏;东北地区军民入关,形成一次东北向关内的大规模移民浪潮,使辽沈地区劳动力奇缺。因此,清廷一方面实行招民开垦,一方面将大量罪犯遣戍东北地区,增加其地的劳动人口,充实根本,稳固后方。顺治十二年(1655年)规定:“凡一应流罪,皆照律例所定地方发遣,其解部流徙者,改发尚阳堡”〔5〕,从而使罪犯发遣东北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此时期流放地主要是辽东地区,流人与招民共同开发其地,恢复经济。康熙七年(1668)以后,东北边疆形势发生变化,清王朝稳固了统治,辽东地区经济得到了恢复与发展;同时,为了反击沙俄的入侵,吉林等地成为抗俄的后勤基地,对劳动力的需求日益增加,因此流放地主要有吉林乌拉、宁古塔等地,流放的罪犯多遣戍这些地区。康熙十五年春,宁古塔将军驻地改为吉林乌拉,称吉林将军,“建木为城,倚江而居,所统新旧满洲兵二千名,并徙直隶各省流人数千户,修造船舰四十余艘。又有江船数十,日习水战,以备老羌。”〔6〕《尼布楚条约》签订后,黑龙江、吉林两处军队长期驻防,一般旗地与官庄得到了发展,需要大量的劳动力。为此,清廷持续将罪犯流放到这些地区,为黑龙江、吉林地区的开发建设提供了大量的可控性强的劳动力,流人或给披甲为奴,或充入官庄从事农耕。

(二)调整东北流放政策,以维护民族特质

清初,流徙东北的罪犯罪行不一,多为刑事重犯,如强盗、杀人、窃盗之人和窝逃、贪赃之人,他们品行不一,在流放地亦不安分守己,重新犯罪时有发生,导致当地秩序混乱。因此,统治者对流放政策进行了适时调整。雍正帝认为,“盛京乃开基之地,宁古塔、黑龙江、三姓等处,俱属接壤。向来发遣人犯安插于此,至今渐多。此辈原系匪类,凶恶习成,岂能悛改?其子孙亦未必能成善类。而本处无知少年,或为其引诱,流染匪僻,废坏风俗,所关甚大。且将来发遣之人多于本地兵丁,亦深有未便。”〔7〕乾隆元年(1736),鉴于流人的恶劣影响,对流放政策作了进一步调整,规定“黑龙江、宁古塔、吉林乌喇等处,若概将罪人发遣,则该处聚集匪类多人,恐本地之人,渐染恶习,有关风俗。朕意嗣后如满洲有犯法应遣者仍发黑龙江等处外,其汉人犯发遣之罪者,应改发于各省烟瘴地方。”〔8〕只将旗人发遣东北,而将汉人遣犯改发他处,希冀以此维护满洲传统习俗,维护民族特质。

(三)灵活调整流放政策,以利于控制流人

流人是国家惩治的罪犯,康熙五十七年(1718),因“发往黑龙江、三姓地方之人,俱因凶恶发遣,若发在一处,人犯日多,必致生事,此后停其发往”。〔9〕据此,黑龍江地区接受遣犯人数迅速降低,康熙六十年接受零人,雍正帝即位后人数才有所回升。为了有效控制流人,雍正七年定例:发遣黑龙江等处遣犯要附加刺字刑,“左面刺事由,清、汉字样;右面刺地名,清、汉字样。”〔10〕为了进一步加强对流人的控制,清廷实行发往东北遣犯,妻子一同佥发的政策。乾隆二年(1737)规定“(九项遣犯)查明有妻室子女,照旧例佥发宁古塔、黑龙江等处,给披甲人为奴。如无妻室子女者,伊等无家可恋,只身易逃,难于使用。应将此等无妻子之遣犯,并其余各项遣犯,悉照乾隆元年定例,改发云贵、四川、两广等省,分别极边烟瘴与烟瘴少轻地方,交地方官严行管束”〔11〕,为了达到加强流人控制的目的,遣犯依有无妻室发遣不同地方。

清代流放地选在东北地区,有其必然因素,流人大量流入东北,利于将东北建设成为清朝稳固的后方,流刑能为其提供充足的劳动力。“窃见国家立官庄,给牛、种,一兵卒之力,岁纳粮十石,则地固非瘠,而力亦可用。今流人之赏旗者,且倍丁兵。依而行之,则岁征粮不啻万计。而桀骜之辈,使皆敛手归农,又策之至善者、守土者,宜亦计及此也。”〔12〕流放政策行用过程中,清代统治者并不仅仅承袭前朝的制度,而且结合本民族历史特点,在承袭的基础上有所创新,在运用过程中亦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了合理调整,使东北流放政策极具灵活性。在法律层面上,为东北地区的开发建设、边防保卫提供了保证。

〔参 考 文 献〕

〔1〕清史稿〔C〕//.续修四库全书(第297册),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1:05.

〔2〕〔5〕〔9〕清朝文献通考〔C〕//.文渊阁四库全书(第636册),台北:台湾商务印书馆,1983:673,670,676-677.

〔3〕〔清〕萨英额.吉林外纪·吉林志略〔C〕//.长白丛书(初集),长春:吉林文史出版社,1986:37-38.

〔4〕〔8〕〔11〕清高宗实录〔M〕.北京:中华书局,1985:581,430,811.

〔6〕王利英,整理.永吉县乡土资料〔C〕.长白丛书(二集),长春:吉林文史出版社,1988:35-36.

〔7〕清世宗实录〔M〕.北京:中华书局,1985:463.

〔10〕〔清〕沈家本.刺字集〔C〕//沈家本全集(第二卷),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0:264.

〔12〕〔清〕方式济.龙沙纪略〔C〕//龙江三纪,哈尔滨:黑龙江人民出版社,1985:215.

〔责任编辑:张 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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