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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堪重负的离职路
——东晋南朝时期“还资”现象研究

2019-03-29白振奎

关键词:刺史太守官员

白振奎

(上海财经大学 国际文化交流学院,上海 200433)

自秦汉以郡县治国,由中央政府任免官吏以来,地方官吏任职期满后的新旧交替成为常态,离职者去官返京之际也常常衍生出诸多流弊。始见于东晋、盛行于南朝齐梁时期的“还资”现象,是官场贪腐的一种集中表现形式,折射了东晋南朝时期的官场生态和世道人心。“还资”问题关联着此时期的政治、经济,连接着从中央到地方各政治层面,包括从皇帝、朝廷官员到各级地方官员,及其家族、亲故等各色人物。可以说,“还资”是理解东晋南朝政治的一个核心关键词(1)。

通过下文的叙述可知,“还资”在史籍中有诸多别名,有时又被称做“还装”“归资”“归装”“资财”,甚至径称为“资”;根据任职地方位,“还资”有时也被称为“南资”“西资”[1]等。顾名思义,它指的是官员任职期满去职返京时所随身携带的财产,这其中既包括官员按照其职级所应得的俸禄,也包括原官府在官员离任时为其准备的钱、物(2),还包括官员在任上通过各种形式聚敛的钱财和物资。对于那些清廉自守的官员来说,“还资”就是他们的俸禄所得,离职时轻车简从,心无牵绊。如萧梁时江革为会稽郡丞、行府州事,离职时官府为其准备了大船以载归资,他并不接受,“惟乘台所给一舸……或谓革曰:‘船既不平,济江甚险,当移徙重物,以迮轻艚。’革既无物,乃于西陵岸取石十余片以实之”[2]525。反之,对于那些把为官之道视同发财致富的官员来说,受赠之钱物和搜刮所得,占了“还资”数额中的绝大部分。

东晋时期已见“归资”之说,《晋书·谢安传》载:“安少有盛名,时多爱慕。乡人有罢中宿县者,还诣安。安问其归资,答曰:‘有蒲葵扇五万。’安乃取其中者捉之,京师士庶竞市,价增数倍。”[3]2076蒲葵扇属于华南地区特产,这位中宿县令特地储备了五万把蒲葵扇,返乡后变卖取值。“还资”的内容,根据各地出产和个人喜好而有所不同,除了蒲葵扇,还有绵绢纸席及草鞋、干姜等,不一而足。如《宋书·孔觊传》记载:孔道存、孔徽“请假东还,觊出渚迎之,辎重十余船,皆是绵绢纸席之属”[4]2155。又《南史·王昙首传附王筠传》载:王筠“出为临海太守,在郡侵刻,‘还资’有芒屩两舫,他物称是”[5]610。再如南齐孔琇之出为临海太守,“罢郡还, 献干姜二十斤”[6]922。

但是,更多的情况是以“见钱”为“还资”,也就是将物资在当地贸易之后换成现钱。“见钱”,少则几十万、上百万,多则几千万,数量可谓惊人。地方官将实物转换成现钱后,一方面方便携带,省去了诸多运输及保管之烦;另一方面现钱相对容易隐藏,贪腐行为不易暴露。

“还资”数额因地、因职、因人而异,具体来说,各地财政水平有高下,官员职级有差别,官员义利观存在巨大差异,都使“还资”现象呈现出复杂性。“还资”并不直接与官场腐败直接划等号,但它确实容易成为一些地方官员聚敛财富、中饱私囊的便利形式,具体情况还要结合地、职、人加以分析。

(一)不同地区官员的财富状况有天壤之别

东晋南朝虽是半壁江山,但各地区资源亦有丰瘠之分,经济发展水平有高下之别,地方官任职于何地,对其日后“还资”数额有决定性影响。

将当时社会上流行的谣谚加以对比,就可以看出各地官员收入的巨大差异。如“吴兴步担令史”[6]809,是说吴兴土地贫瘠,官员没什么油水可捞,离任时只须民夫挑担即可挑走全部家当。相反地,交阯“通日南、象郡,多金翠珠贝珍怪之产”[7]471,属物产丰富之区,刘宋时南海上已是舟舶继路了,故有“广州刺史但经城门一过,便得三千万”[8]578之说,意思是广州刺史聚敛三千万轻而易举。一个颇为典型的事例是南齐时期王秀之的故事,《南齐书》载:王秀之“出为晋平太守。至郡期年,谓人曰:‘此邦丰壤,禄俸常充。吾山资已足,岂可久留以妨贤路。’上表请代,时人谓‘王晋平恐富求归’”[6]799。从王秀之的话中不难看出,晋平郡属于富裕地区,他上任才一年就储备了充足的“还资”。“山资”与“还资”名异而实同。

(二)不同职级的官员获利数额差异巨大

从刺史到太守(内史)、县令(长),因为管辖区域有大小之异,获利渠道则有广狭之别,“还资”从十几万到百万之间甚至上千万不等。简言之,任职级别越高,“还资”数额就越大。

如东晋孔愉为会稽内史,弃官后“送资数百万”[3]2053。南齐时,褚炫“罢江夏还,得钱十七万”[8]583。南齐时,范述曾为永嘉太守,“郡送故旧钱二十余万”[9]770。这几例史料所说的“送资”或“送故”钱,不能直接与“还资”划等号,但据此亦可大致推断,太守“还资”数额当更在此之上。

作为地方最高长官的刺史,“还资”的数额则是千万钱打底的。如刘宋时萧惠开“自蜀还,资财二千余万”[10]2202。南齐时崔慰祖父崔庆绪永明中为梁州刺史,“梁州之资,家财千万”[6]901。南齐时皇子萧嶷在荆、湘二州刺史任上,“斋库失火,烧荆州‘还资’,评直三千万”[8]418。据《南齐书》记载,曹虎任雍州刺史,“好货贿,吝啬,在雍州得见钱五千万”[8]564。而据《南史》记载,曹虎获得的“还资”甚至不止五千万,而是“致见钱七千万,皆厚轮大郭,他物称是,马八百匹”[11]1154。

(三)“还资”多寡与官员义利观直接相关

“还资”的多寡主要取决于官员自身的义利观,东晋南朝时期,肆意聚敛和清廉自守的官员都大有人在。最典型的对比莫过于同一家族的兄弟二人,虽任职于同一地区,但为政的表现却悬若天壤。刘宋时,孔道存接替其兄孔觊任江夏内史,时东土大旱,都邑米贵,孔道存派吏人送五百斛米给孔觊,孔觊不受,说:“我在彼三载,去官之日,不办有路粮,二郎至彼未已,那能便得此米邪。”[4]2155兄弟二人任职同地,贫富悬殊如此,当然是主观因素在起作用。义利观发生扭曲的极端事例,如刘宋时长沙景王刘道怜任荆州刺史职,“贪纵过甚,畜聚财货,常若不足,去镇之日,府库为之空虚”[12]1462。离职时把公家府库洗劫一空,近乎强盗打劫。梁朝鱼弘有所谓“四尽”官箴:“我为郡,所谓四尽:水中鱼鳖尽,山中獐鹿尽,田中米谷尽,村里民庶尽。”[2]422鱼弘历任南谯、盱眙、竟陵太守,官迹所至将各地资源搜刮殆尽,因此在历史上留下“四尽太守”之臭名。鱼弘“四尽”官箴,将南朝地方官所能想到的搜刮方式发挥得淋漓尽致。

尽管官场浊气熏天,不为利益所动而两袖清风的官员仍大有人在,其“还资”就是正俸所得,除此之外,虽一毫而莫取(3)。东晋孔愉为会稽内史,“送资数百万,悉无所受”[3]2053。宋衡阳王刘义季由荆州刺史改任南兖州刺史,“登舟之日,帷帐器服,诸应随刺史者,悉留之,荆楚以为美谈”[13]1655。南齐时,王延之“出为吴郡太守。罢郡还,家产无所增益”[8]585。齐梁之际的孙谦,历任二县五郡长官,“每去官,辄无私宅,常借官空车厩居焉”[9]773。梁时王瞻为晋陵太守,“洁己为政,妻子不免饥寒”[2]318。梁时杨公则为武宁太守,“在郡七年,资无担石,百姓便之”[14]195。梁时顾宪之,“虽累经宰郡,资无担石,及归,环堵,不免饥寒”[9]760。梁时范述曾从永嘉太守离职,“及还,吏无荷担者”[9]770。梁时任昉出为义兴太守,“及被代登舟,止有绢七匹,米五石。至都无衣,镇军将军沈约遣裙衫迎之”,任昉后来卒于新安太守任上,家贫无以为敛,但“遗言不许以新安一物还都”[15]1454。陈时褚玠为山阴县令,“在任岁馀,守禄俸而已,去官之日,不堪自致,因留县境,种蔬菜以自给”[7]460-461。后来在皇太子的资助下,才得以还都述职。诸如此类的良吏、廉吏在史书中不胜枚举,与贪官形成了鲜明对照。

一方面,这些清廉官员的人格修养和义利观令人尊敬;另一方面也要考虑到,这些官员不仅在职时生活比较清贫,而且若不接受“送故”或为自己谋求“还资”,在离职后生活仍“不免饥寒”。这就足以说明,官员的收入制度不尽合理,国家规定的正俸不足以“代耕”。要想过上优裕的生活,就要“未雨绸缪”,为离职甚至致仕后的生活早做谋划,于是乎“送故”“还资”等形形色色的灰色收入就成为重要补充,这些额外收入的数额甚至远远超过正俸。与此同时,在法律监管并非那么严厉且行之有效的情况下,巨额财富又进一步激发了某些官员的贪欲,对财富的追逐反而大张旗鼓甚至是肆无忌惮了。

“还资”的来源,要之以地方政府自行征收“杂调”和经商获利所得为主。

东晋南朝时期,州、郡、县地方长官的秩禄,根据官员级别,有统一制定的标准,如梁武帝萧衍所说“百官俸禄,本有定数”(4)[14]71。除中央政府规定的正调、正役之外,地方政府也常自行向百姓征调钱、米、绵、土特产等“杂调”,征收的数量、品种,州郡长官根据各地的情况自行掌握,并无统一标准,正如齐高帝皇子萧嶷在地方任职的政治实践中,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所指出的那样:“伏寻郡县长尉俸禄之制,虽有定科,而其余资给,复由风俗。东北异源,西南各绪,习以为常,因而弗变,缓之则莫非通规,澄之则靡不入罪。”[8]409-410由此可知,征收“其余资给”即“杂调”的做法,并不合法,但各地都这样操作,如果惩治起来则牵一发而动全身,慢慢也就变成了官场约定俗成的通则。

“杂调”又称为“横调”“常调”“供调”“杂供给”等(5)。这些收缴上来的“杂调”,并不上交国家,而是纳入地方财政收入系统。史载刘宋沈攸之任郢州刺史时,“赋敛严苦,征发无度”[4]1931。沈氏所为,属于在国家正调之外征收“杂调”。“杂调”五花八门,史载陈朝的陈褒任合州刺史,“遣使就渚敛鱼,又于六郡乞米”[7]385-386,深为百姓所苦。这笔钱物,可以用于地方政府的行政支出,如梁武帝萧衍在大同七年(541年)十二月诏书中一针见血地指出的那样:“州牧多非良才,守宰虎而傅翼……至于民间诛求万端,或供厨帐,或供厩库,或遣使命,或待宾客,皆无自费,取给于民。”[14]86由此可见,地方政府“巨细所资,皆是公润”[8]412,公家的一切开销都转嫁到百姓头上。“杂调”,还可用于地方长官的收入补充,如南齐范云在任零陵内史期间,“零陵旧政,公田奉米之外,别杂调四千石。及云至郡,止其半,百姓悦之”[15]1417。此处的“杂调”,是太守在“公田奉米”之外自行征收的,用于太守的收入补充,当然太守也有权决定废止或减半。

“还资”的另外一个主要来源是官员的经商获利。东晋南朝时期,官员经商比较普遍,利用行政手段聚敛钱财以中饱私囊。传、屯、邸、冶,是地方官生产、储存、运输以及进行货物贸易的地方(6)。史载东晋时刘胤在江州刺史任上大搞经商致富,利用公家漕船在长江上“大殖财货,商贩百万……商旅继路,以私废公”[3]2114。将朝廷赋予的使命置诸脑后。刘宋时期刘道济在益州刺史任上“颇为殖货”,下令在刺史府立冶,“一断民私鼓铸, 而贵卖铁器,商旅吁磋, 百姓咸欲为乱”。用行政权力打压民间手工业活动,使官府垄断经营畅通无阻。上行之则下效之,受其鼓舞,刘道济手下的长史、别驾、参军等“并聚敛兴利,而道济委任之,伤政害民,民皆怨毒”[12]1380-1381。南齐时湘州刺史柳世隆“在州立邸治生”[8]452。梁时,“(南海)郡常有高凉生口及海舶每岁数至,外国贾人以通货易。旧时州郡以半价就市,又买而即卖,其利数倍,历政以为常”[2]470。可见,州郡长官还有以贱买贵卖而获暴利的生财之道。

下面的事例可反证官员有经商致富之特权和便利。梁时傅昭出为临海太守。“郡有蜜岩,前后太守皆自封固,专收其利。昭以周文之囿,与百姓共之,大可喻小,乃教勿封。”[2]394傅昭还利于民的做法值得称赞,不过与其成为鲜明对比的,是他之前、之后的太守都封固山林,将采蜜的特权牢牢抓在地方政府手里,专收其利而不许百姓染指,足见是一笔可观的收入。无独有偶,梁时任昉出为新安太守,新安郡“有蜜岭及杨梅,旧为太守所采,昉以冒险多物故,即时停绝,吏人咸以百余年未之有也”[15]1455。蜂蜜、杨梅皆当地土产,采集、出售可以获利,历任太守命令吏人冒着生命危险采集,无非是利润的驱使,只有任昉爱惜民命,立即废止了这项陋习。

由此可见,无论是搞运输贸易,还是搞垄断经营,抑或是出售当地土特产,都是地方官“因地制宜”的生财之道,成为其去职时“还资”的一部分。这些行为在官场蔚然成风,官员间心照不宣、互相仿效。诚如梁朝贺琛在向梁武帝的上书中一针见血地指出的:“今天下宰守所以皆尚贪残,罕有廉白者,良由风俗侈靡,使之然也。”[2]544

“还资”是理解东晋南朝时期政治的关键词,对“还资”的态度,关系到地方官的出仕动机、执政理念、执政方式,也关乎到朝廷到底是褒奖廉吏还是默许搜刮的政策导向。

东晋南朝时期,获得数额可观的“还资”是不少官员主动请求外仕、为牧一方的内在驱动力,一些士人以“家贫”为由请求出任地方官,政府则以“恤贫”为名目安排世族子弟出任各级地方长官。笔者在《如此“体恤”为哪般?——东晋南朝时期的“恤贫”现象》(7)一文中对此已做详细的概括,这里仅举两例以窥全豹。一是,“(刘宋)孝武起新安寺,傣佐多亻亲钱帛,融独亻亲百钱。帝曰:‘融殊贫,当序以佳禄。’出为封溪令”[6]721。二是,南齐时辅佐齐武帝有功的王晏“位任亲重,朝夕进见,言论朝事”,“上以晏须禄养……转为江州刺史。晏固辞不愿出外,见许……终以旧恩见宠”[6]742。可见,无论是名重一时的文士还是改朝换代时的佐命元勋,都得到了皇帝贴心的安排,这种贴心不体现在别的方面,而是体现在为其安排外派机会,或脱贫,或养老。

与此同时,朝廷官员则端坐“清水衙门”,俸禄由国家按时按规定数额统一发放,梁武帝所说的“百官俸禄,本有定数”[14]71,就是对此而言。即便是这笔有限的收入,也因军费开支或遇灾年,常被削减三分之一至一半(8),而不能按时足额发放;相较之下,地方官掌握的山林湖泽等公共资源多,他们有权额外征收“杂调”,为个人、家族、亲旧谋求私利,并变成将来的“还资”,因此当时人们对地方官职位趋之若鹜。东晋南朝时期,世家子弟因“家贫”而求仕的现象比较普遍,在笔者搜罗的19例求官实例中,17 人申请成功。而这17 位成功者中,14 人出任县令,另3 人分别出任太守、内史、郡丞等地方官。这些求仕者中,多数人原已是军、政大员的属下或王府的掾属,但他们并不希冀在朝廷做官而是请求出仕地方,这是极其耐人寻味的历史现象。刘宋时期有个外戚赵伦之,因为不了解官场规则而闹出了笑话,《宋书》记载这位皇亲国戚“性野拙,人情世务,多所不解。久居方伯,颇觉富盛,入为护军,资力不称,以为见贬”[12]1389。这则史料从一个侧面说明了朝官与地方官收入的巨大差异。

其实,南朝统治者对于地方官的“廉洁自守”或“聚敛自肥”,其态度也是摇摆不定的,这也说明了朝廷对地方官的某些非正规收入,给予了较大的弹性空间。这仅从以下两个事例就可以看出:一是,宋齐之际的刘怀慰为齐郡太守,“不受礼谒,民有饷其新米一斛者,怀慰出所食麦饭示之,曰:‘旦食有余,幸不烦此。’因著《廉吏论》以达其意”[6]918。刘怀慰堪称廉吏是毋庸置疑的,对此,当时为齐王而尚未称帝的(齐高帝)萧道成“手敕褒赏”,明确传达出褒奖廉吏的鲜明态度。同样是萧道成,称帝之后对于倡廉的态度似乎发生了微妙的变化,如当朝的名士褚炫“以家贫,建元初,出补东阳太守,加秩中二千石”[8]582。褚炫因为家贫而出为太守,且超乎规格加秩中二千石,这可能与其堂兄褚渊是萧道成称帝时的佐命元勋,且褚炫本人也是当时影响较大的风流名士不无关系。政权初建,须以物质利益为诱饵,以政治回报为目的,拉拢、安抚功臣名士以巩固新生政权,于是乎,即便牺牲百姓利益、败坏社会风气也只能在所不惜了。另一事例发生在梁武帝萧衍身上。同样,以廉洁自律为臣下表率的萧衍,对于官场风气,其态度也是徘徊两间的。如上文提到的乐法才不受俸秩之举,高祖对其高风亮节予以嘉奖,曰:“居职若斯,可以为百城表矣。”[2]304即日将乐法才升迁。同样地,另一大臣萧介以“甚著声绩”“在职清白”也受到褒奖。但吊诡之处在于:清贫的萧介,却受到了梁武帝主动“恤贫”,被安排了地方官职位。“(萧衍)谓何敬容曰:‘萧介甚贫,可处以一郡。’……由是出为始兴太守。”[9]587梁武帝萧衍目的何在?如果是希望萧介继续保持清正廉洁的本色,则萧介仍将是“甚贫”,则“恤贫”的初衷无从实现;如果是鼓励萧介搜刮百姓,谋求“还资”,则清白的名声也就遭到玷污。梁武帝的所作所为,实在令人费解。

东晋南朝时期,通过“还资”,还连接起了由官员自身及其亲族、门生故旧、朝廷官员乃至当朝皇帝所构成的利益链条。如果说“还资”关系到东晋南朝时期的世道人心和政治生态,毫不为过。

(一)“还资”与地方官的家族、宗族、故旧

“还资”并非是发生在地方官身上的孤立事件,在重视宗法、裙带关系的中国古代社会,它首先与地方官的家族成员、门生故旧等发生密切的关联,构成了利益链条上的重要一环。这种利益链条,就如瞿同祖先生在《汉代社会结构》一书中所分析概括的:“在血缘纽带既强韧又紧密的传统中国……这种特权同样也会被大家庭的所有成员分享,比如叔伯,从子或者从兄弟等”“在这些家族里面,家族的社会地位是由所有做官成员的地位联合决定的。不仅家族成员之间往往会彼此认同,一个做官的人和他所有的家族成员之间,也会被乡党一体对待。出于这些理由,我们必须把家族而非个人,作为每个阶级的基本单位。”[16]

在中国古代宗族社会大环境中,时见以“还资”救济扶持亲族的事例。《宋书·蔡廓传》中记载蔡轨、蔡廓兄弟通财事迹:“廓罢豫章郡还,起二宅。先成东宅,与轨,廓亡而馆宇未立,轨罢长沙郡还,送钱五十万以补宅直。”[12]1573从数额上不难猜测,蔡廓、蔡轨兄弟立宅以及“补直(值)”的钱,来自“还资”,其具体来源虽未言及,但应非官员的正俸。再如,刘宋江秉之曾为新安、临海二郡太守,“所得禄秩,悉散之亲故,妻子常饥寒”[10]2270。《南齐书·崔慰祖传》记载了崔氏以大额“还资”进行宗族互助的又一事例,“(崔慰祖)父庆绪,永明中,为梁州刺史……父梁州之资,家财千万,散与宗族”[6]901。作为执掌一方的地方官吏,可以毫不吝惜地将千万家财散与宗族,却不能从源头上减轻所辖范围内百姓的各种杂税负担,足见其思想观念中强烈地打下了宗族利益共享的烙印,而未能贯彻以民为本的为政理念。

不仅如此,地方官还利用当时刺史、太守可以自行征聘下级官吏的制度,广建裙带关系网,提携宾僚故旧利益共享,如《南史》所载:“梁、益丰富,前后刺史莫不大营聚畜,多者致万金。所携宾僚并都下贫子,出为郡县,皆以苟得自资。”[5]431在当时政治生态环境之下,“爱民如子”的高标对于很多官员来说,不过是一句空洞的口号,为本人及亲故创造机会捞取利益才是最现实的考量。

南朝时期甚至还发生了家族成员争夺“还资”的闹剧,《南齐书》载萧齐刘祥“兄整为广州,卒官,祥就整妻求还资”[8]639,最后竟然惊动了朝廷,可见动静不小。不难想见,这桩丑闻在历史上并非绝无仅有的孤立事件,因为“还资”数额不菲,足以对家族成员产生强烈的心理冲击,道德的支柱轰然倒塌。

(二)“还资”与朝廷官员

在利益攸关的“还资共同体”内部,地方官在利益分配时,朝廷官员是他们必须考虑在内的一环,地方官必须精心维护与朝廷官员特别是主管官员的关系,以使任职之路变得顺畅方便,同时也是为以后的出仕做好铺垫。《宋书·褚叔度传》载刘宋时褚叔度为广州刺史,“在任四年,广营贿货,家财丰积,坐免官,禁锢终身。还至都,凡诸旧及有一面之款,无不厚加赠遗”[12]1505。由于打点得当,官官相护,褚叔度并未被真的禁锢终身,而是很快就转为他职。刘宋时,庾仲文为吏部尚书领选而颇通货贿,“用少府卿刘道锡为广州刺史”,如前所述,广州刺史乃炙手可热的捞金之职,刘道锡喜获如此要职,焉得不投桃报李?故上任后“骤有所输,倾南俸之半”,且以名贵的“白檀牵车”[17]913-914作为报答,竟惹得宋文帝为之眼红。

(三)“还资”与皇帝

因为“还资”数额巨大,连皇帝也不能对之无动于衷,必欲收入己囊而后快。“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既然官职都是皇帝恩赐的,向皇帝奉献一部分“还资”不也是顺理成章的吗?这同时也就牵扯到南朝政治的一个怪现象,那就是地方官离职返京后须遵守一个约定俗成的惯例,那就是要将“还资”的一部分“献奉”给皇帝作为报答,皇帝则以“献奉”的数额来衡量官员对皇帝的忠诚度。

有倾资献奉,获得皇帝嘉许者。南齐时崔惠景,“每罢州,辄倾资献奉,动数百万,世祖以此嘉之”[6]873。萧惠休,“齐永明四年,为广州刺史,罢任,献奉倾资。上敕中书舍人茹法亮曰:‘可问萧惠休,故当不复私邪?吾欲分受之也。’”[5]501萧惠休主动奉献全部“还资”,博得皇帝欢心而欲与之“分受”。有献奉“还资”之半,皇帝仍不满意,竟以刑狱相威胁者。刘宋时,垣闳罢益州刺史还京,“蜀还之货,亦数千金,先送献物,倾西资之半,明帝犹嫌其少”。垣闳返京后被关进监狱,“于是悉送资财,然后被遣”[17]688。有时皇帝对地方官献奉数额不满,与之赌博而巧取者。《南史》载宋孝武帝“末年贪欲,刺史二千石罢任还都,必限使献奉,又以蒱戏取之,要令罄尽乃之止”[17]688。可见,皇帝为了得到“还资”也是绞尽脑汁。

正因为皇帝本人丧失了基本的“义利观”底线,就不得不对地方官搜刮民财消极认可,甚至积极纵容,想方设法为官员贪腐创造条件。《宋书·萧惠开传》载萧惠开嫁妹、嫁女之际,孝武帝任命其为豫章内史以筹措嫁资,传曰:“大明二年……惠开妹当适桂阳王休范,女又当适世祖子,发遣之资,应须二千万。乃以为豫章内史,听其肆意聚纳,由是在郡著贪暴之声。”[10]2200-2201《南齐书》又载郁林王萧昭业夺南彭城太守与亲信綦母珍之一事,传曰:“巴陵王子伦字云宗,世祖第十三子也……迁北中郎将、南琅邪彭城二郡太守。郁林即位,以南彭城禄力优厚,夺子伦与中书舍人綦母珍之,更以南兰陵代之。”[6]712民间俗语“肥水不流外人田”,宋孝武帝任命萧惠开为豫章内史、郁林王夺南彭城与綦母珍之,都是出于此种心理。

“还资”像一组多面镜,折射出了东晋南朝时期官场潜规则和官场生态,折射出了各色政治人物在重大利益面前的内心活动和外在表现。这些人,从身居九五的皇帝到执掌黜陟大权的当轴诸公,再到各怀心腹事的地方官及其家族、故旧等,无一不在多面镜前贪相毕露。由于地方官职位成了皇帝与功臣、世家子弟交易的筹码,在以“脱贫和恤贫”“搜刮还资”与“瓜分还资”为目标的官场环境下,东晋南朝的政治难有优异的表现。但一批真正践行儒家“义利观”的官员不忘初心,“心如明镜台”,总算给东晋南朝的政治留下了一抹亮色。

注释:

(1)学界对“还资”问题并未给予应有的关注,在中国知网上搜索,笔者仅检测到2 篇文章:贺晓昶《南朝宋齐还资述略》(1995年4月15日刊于《南京高师学报》),及张嫣《宋齐地方官吏“还资”浅探》(2006年4月15日刊于《历史教学问题》)。

(2)两晋南朝时期地方长官离职之际,按当时之官场风俗与规则,官府会为其准备一笔数额不菲的金钱或物资,后来甚至演化成送部曲、劳动力等。这种活动当时人称为“送故”,受赠之钱、物甚至劳动力等,被称为“送故”之资。关于“送故”现象的研究论文,可参高敏先生《魏晋南朝“送故”制度考略》(载于《历史研究》2000年第6 期)一文,及笔者《论汉晋南朝时期官场“送故”活动及官场人际生态》(载于《青海社会科学》2013年第4 期)。

(3)不仅如此,还有一些官员不领俸禄,或者将俸禄所得大部分赈济给贫民的情况。如萧梁时,乐法才为建康令而不受俸秩,离任之际将之上交归入国库。见《梁书·乐蔼传附乐法才传》,第2 册,第304 页。

(4)关于官员俸禄的研究成果,可参看朱大渭《两晋南北朝的官俸》(载于《中国经济史研究》1986年第4 期),曹文柱《东晋南朝官俸制度概说》(载于《北京师范学院学报》1986年第1 期)以及陈仲安、王素著《汉唐职官制度研究》(中华书局1993年9月版)等论文、专著。

(5)关于“杂调”的研究,可参看杨际平《东晋南朝赋役制度的几个问题》一文,载于《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93年第2 期。

(6)关于官员经商,可参看王大建《东晋南朝的传、屯、邸、冶》一文,载于《烟台大学学报》,1991年第3期。

(7)载于《文史知识》2014年第11 期,第56-62 页。

(8)《晋书·孝武帝纪》载太元四年诏:“年谷不登,百姓多匮……众官廪俸,权可减半。”(第1 册,第229 页)又《宋书·文帝纪》载,为抵御北敌,“以军兴减百官俸三分之一”(第1 册,第98 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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