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维持人类居住的岩礁
2019-03-28
(海南大学 海南 海口 570228)
一、人类居住的定义
受翻译解释学的影响,每个语言产生不同的含义,联合国的官方语言有六种,但是从翻译的角度来说,无论是再精准的翻译也不可能表达相同的意思,所以词语与词语之间会存在一定的偏差。正如ensure这个词,在英语中的含义表达有“保证,确保;使安全”,但是在西班牙语里“Veiller à”,这个比ensure更为严重。我们在仲裁庭中,究竟需要用那种语言去进行解释呢?如果英文、中文、法文在意思表达不相同的情况下,如何对语言进行选择?法庭在判决过程中,应当以那个语言作为作准文本,尤其在南海仲裁案中,应当以中文作准文本,还是英文作准文本,是一个很大的问题。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有必要看联合国海洋法会议有关“岩礁”的表述。
二、准备工作对于岩礁条款的作用及意义
准备工作是会议为达成公约前的努力,并且准备工作是(准备工作的定义),Ian Sinclair爵士曾说,准备工作是一个解释条约的辅助性工具,对于一个条约的作用包括去检查对于整体规则的使用是否正确,及如果解释存在模棱两可或不确定,或解释的最终会导致结果存在明显荒唐或不合理的结果时,作为辅助性的工具,会议的准备材料可以作为重要参照。
(一)从1930年会议到1953年会议
在1930年第一次国际法编纂会议中,出现了有关于岩礁的条款,也是目前关于岩礁的最早记载。会议中第一次提及岛屿在划界中的作用,在章节中加入islands一章表示重视,但是涉及对岛屿的部分仅限于岛屿个体的作用,并非岛礁群,也并非人工岛屿。同时在划界过程中讨论了岛屿制度的影响。在这次会议中,目的是为了解决领海以及岛屿的划界问题。
(二)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
在第三次海洋法会议的过程中,会议主要以非正式的会议为主,在这次会议中,主要由三个主要委员会的主席应各自编写一份涉及委托给委员会的主题的谈判案文,同时考虑到所有正式和非正式的讨论和提议。在本论文中,我也将主要讨论案文——作为条约解释的其中一个补充资料,对《公约》这一款起到的重要作用。不仅作为补充资料,同时,在第三次海洋法会议中,主席强调,案文将将成为谈判的基础。在编写本案文时,涵盖分配给第二委员会的主题,考虑到会议前的文件以及本届会议期间举行的正式和非正式协商。案文虽然有着重要的作用,但是同时,这次的会议也是在更广泛的背景下预防和控制污染和对海洋环境的其他危害。
在这次海洋会议中,主要的与岛屿划界相关条文集中在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三款。而这一条款将在随后讨论,实际上借鉴了罗马尼亚的提案。同时,会议将岛屿本身的判定与岛屿的划界区分开。岛屿的划界就不在132条草案中。而在之后这个条文几乎与现在的海洋法公约相比没有太大的变动。但并不意味着之后的海洋法会议对这些都没有争议。
三、岩礁在人类居住的实践
(一)水源
对于水源是否作为判断是否适合人类生存的因素,有着很大的争议。在学界的理论大概是,许多人认为如果没有充足的水源,则无法支撑人类生存。但是也有人认为,如同中东建设的人工岛,本身就存在水资源短缺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大多通过转移水源进行人工水源补给。所以,如果仅仅通过一个地区没有清洁的水源,就直接认为该地不是岛屿,而是礁石,是否太过武断?
在2009年的黑海案i中,判决对Seprent岛的性质进行讨论。Serpent的面积为0.7平方千米,上面有一个灯塔,但是没有水和其他资源。罗马尼亚认为在划界过程中,该岛礁不具有影响划界的效力。乌克兰则持相反意见。在这个案件中,虽然双方都提出要讨论岛屿的性质,从而判断此岛屿是否影响到划界。但是,在最后的判决中,法院并没有回答有关121条是否需要水源的相关回答。
(二)地理地貌
关于土壤因素,在第三次海洋法会议中,南斯拉夫政府曾建议干燥的岩石或者是干燥的浅滩不能称为领海的出发点(基点)。认为扩展绩点是不合理的行为,但从另一个角度来说,非洲联盟组织提出,岛屿如果不在其国家延伸的大陆架,或者在另外一国的范围以内,也不对岛屿的海洋面积有任何影响。
南斯拉夫政府建议在第1款之后增加:如果只是干燥的岩石和干燥的浅滩可以作为延伸领海的出发点,结果是它们与海岸之间的水成为内水,这似乎是不合理的,因为它不应该精确适用于岛屿同样的情况。最好限制使用这种干燥岩石或干燥浅滩——以及相同情况下的岛屿——作为扩展领海的出发点。而不是指明干燥岩石等可以作为这样的出发点,在它们“完全或部分在领海内”的情况下,该规定可能适用于例如距离海岸三英里范围内的那些。这样可以避免在特定点过度扩大国家领海。
对于地貌的区别,对于以上提议,新西兰的代表提出,这个提议是为了让岛屿国确定其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也是能够更好的为其他国家减少争议。同时,新西兰提出,这种做法他们“并不是要处理划界问题,群岛或情况,而只是说明了在没有出现这种问题的情况下适用的一般规则。”新西兰的这种做法实际上将岛屿制度和划界制度划分开。
(三)人口的可持续性
人口的可持续性到底是维持人类居住还是维持经济发展问题,在划界问题上,非洲联盟组织认为,人口因素应当作为评价公平划界的一个因素之一。哥伦比亚提出,岛礁上没有永久定居的居民的情况下,不能划定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罗马尼亚认为,无人居住的岛屿在一国的划界中不应该产生影响,并且要防止任何国家通过援引划界区内中无人居住岛屿的存在,侵占另一个国家的海域。
在实践过程中,英国的Rockall上没有人居住,但是英国主张在Rockall岛附近存在EEZ,并在周边设定了渔业水域,Rockall的面积约624平方米。日本也希望通过Rockall的主张,来试图在冲之鸟礁主张专属经济区ii。非洲联合组织在第三次海洋法会议过程中,提出缺乏人口的岛礁不具有任何的法律效力。在第十一次海洋法会议上,罗马尼亚认为,如果一个岛屿上没有永久居住的居民,该岛礁在划界过程中不应该产生影响。如果这样的提议符合标准,那么有许多的岛礁不能被评价为在划界中有全效力。例如,英国的Rockall,Aves Islands等。英国作为反对这项条文的国家,认为每个国家都没有理由,在划界时为了海域而歧视不同的领土。换句话说,英国认为Rockall岛屿应该赋予类似于岛屿一类的效力。
(四)面积
在《公约》中第121条第三款中,并没有提到对岛礁面积的划定。但是面积问题作为了一个影响岛礁效力的重要考虑项。在海洋法会议中,非洲联盟(Organization of African Unity)在有关岛礁制度的声明中提出,在划界中应坚持公平原则,并应当考虑相关和特别的因素,认为在这些因素中,岛礁的面积就是影响划界其中需要考虑的一个因素。希腊和非洲联盟的提议一致。
对于划分岛礁面积的标准,马耳他在第三次海洋法会议中主张以1平方公里为界限,认为超过一平方公里周围环绕水,并在高潮时高于水面的自然形成的陆地是岛屿。面积小于1平方公里面积,周围环绕水,并在高潮时高于水面的自然形成的陆地是“小岛”。而在之前,马其他将10平方公里作为划分的依据,对于面积小于10平方公里面积的小岛,在划界时,可以主张限制划界的权利。同时认为不能对小岛、人造岛屿的控制来主张对海洋的管辖权。马耳他认为小岛具有划定200海里的权利,但是小屿不能用来划定200海里的范围。也有学者提出了其他的划分标准,例如提出了罗伯特·霍奇森提出岩礁的面积在0.0001平方英里以下,小屿的面积在0.001-1平方英里之内,小岛的面积在Isles小岛:1-1000平方英里之内,还有最大超过1000平方英里的岛屿。世界水协会作为政府间的组织,提出了关于面积的新标准,认为小岛屿的面积是1到10平方千米以内,岩礁的面试小雨0.001平方千米,小岛的面积为10-100平方千米。可见在面积方面,除了人们对面积的划分不认同之外,还出现了多个标准。然而,这些标准并没有在实践中产生任何的作用。
(五)国家主权平等原则
在海洋法会议中,希腊提出,反对马其他“量化”的举动,主张岛屿制度不应当根据其大小,人口,地理位置或者地理构造,无视国家平等原则和国家领土主权完整,而提出这样的原则。希腊主要主张岛屿是陆地或者大陆架往外延伸的领土,希腊是多岛屿的国家,岛屿面积占到领土的30%。在提出岛屿的主张时,希腊主张除了岛屿环绕水,高潮时高于水面外,与马耳他相同的主张外。另外主张岛屿是其所属国家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即一国的领土应当延伸至岛屿的领水、领空、领海及底土,以及到达其延伸的大陆架,以便于在大陆架开采和探测自然资源。对于岛屿领海的测量方式、大陆架的条款都认为不因岛礁的性质发生任何的改变。
因此,无论从条约解释,或者从实践上,都没有一个固定的内容。甚至有的国家通过国家主权平等原则推翻人口、地理、水源、面积标准等等。目前《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对于岩礁的解释不明,因而对划界造成很大影响。因此对于不能维持人类居住的定义,还需要联合国国际法相关的机构进一步释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