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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对创新城市基层社会治理的作用探讨

2019-03-28

福建质量管理 2019年6期
关键词:居民互联网+社区

(中原工学院 河南 郑州 450007)

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明确指出要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推动社会治理精细化发展进程,打造全民共建共享的社会治理新态势。当今社会,无处不在的互联网技术,已经覆盖到人类生活的层层面面,成为驱动创新的一股“神奇力量”,同时也为推进治理现代化提供了契机。随着第五届世界互联网大会在浙江乌镇召开,“互联网+治理创新”也再次成为各方关注的议题,而“互联网+”也将会对创新城市社区治理产生深远影响。

一、“互联网+”与基层社会治理的基础概念

(一)“互联网+”

针对“互联网+”这一正在不断探讨和界定的概念。目前,主要观点基本上分为两种。第一种是让互联网与传统产业实现深度整合,创造新的发展模式,促进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另一种观点更侧重于“互联网+”在社会领域的巨大潜力。互联网将现代信息技术进行科学的整合,它在发挥传播工具的作用同时,更赋予了传统的政治关系、经济关系和社会关系三者新的构建模式,“互联网+”则利用自身优势对这种新型的关系模式进一步优化,当前,社会、市场以及政府的组织模式都亟需迈入新的“台阶”从而迎对当前环境。迈入新“台阶”的前提便是创新。[1]

在国务院定义范畴中,“互联网+”是指利用互联网技术进行创新与经济社会领域的深度融合,从而促进科技进步,效率提升和组织变革,提高社会实体经济生产力与创新力。[2]这样定义可以说是将两种观点结合,并指出其中“创新”在核心地位。本文也将采用这一定义。

(二)社区治理

治理这一概念在全球治理委员会相关研究报告中被定义为个人与公、私机构管理其自身事务的各种方式的总和。是使彼此对立或诉求各异的利益单位通过调解达成相对利益平衡态势的持续过程。

社区治理是指社区公民、社区组织和政府共同管理某一地区社区公共事务的活动。[3]这些活动的主体不一定是与社区居民委员会类似的政府部门或其附属机构,也不需要由国家权力强制执行。它是一个由在社区范围内的不同的公私行为主体(包含个人、组织、公私机构、权力机关、非权力机构、社会、市场等),依照正式的强制性的法规,以及非正式的、人们愿意遵守的规范约定,通过协商洽谈、资源交换、协调互动,共同对涉及社区居民利益的公共事务采取有效治理,从而增强社区凝聚力、提高社区自治能力、增进社区成员福利、推进社区经济和社会进步的过程。[4]

二、传统城市基层社会治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建国以后的很长一段时间内,我国一直施行的是以单位制与街道办、居民委员会相结合的城市社会管理体制,而且随着单位制的不断强化,城市社区被不断边缘化,沦为拾遗补缺的辅助角色,同时强大的国家权力对社区的渗透和控制使得城市社区的行政色彩不断加深,已经基本丧失了自治的功能,成为了党政机关的附属品。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经济社会形态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原有的城市社会管理体制一方面由于单位制的逐渐解体而开始无法顺畅的履行其职能,另一方面则还要面临着新环境下层出不穷的新问题的挑战,已经不足以应对新的城市社会管理需求。因此,1986年,民政部首次提出“社区”概念,并提出开展“社区服务”的要求。到90年代,在社区服务原有基础上,政府有关部门学习国外社区建设经验,结合国内的实际情况,提出了社区建设的思路,并在全国若干城市进行试点推广。然而随着互联网信息化技术的飞速发展,时至今日,原来的社区管理体制还没有彻底的转变为新的社区治理模式,社会环境又已经发生了深刻的转变,导致我国的城市社区治理陷入了多重困境之中。

(一)居民委员会的行政化困境

我国相关法律条文规定居委会是一个基层的群众性自治组织,其宗旨是居民的自我教育、自我管理及自我服务,政府及其派出机关针对居委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提供支持和帮助,居委会协助政府或其派出机构开展工作。但在实际情况中,由于目前城市管理体制改革的主要内容就是管理重心下移和扩大城市街道办事处的职能,使其在综合管理方面拥有更多的权力,这无异于将街道办事处打上了“准政府”的标签。[5]居委会也由此沦为其“附属品”,不仅要承担大量由街道安排下来的行政事务,居民代表大会等自治制度也空有其名。而由于行政事务的繁重以及居委会工作人员的素质问题,其已经从一个自治组织变为了一级“编制外”的行政机构,而居委会出于自身资源的限制与合法性的不足,也乐于假借政府的名号,也就彻底从一个本应来自群众,服务群众的组织,成为了政府机关的传声筒,在身份上陷入了“里外不是人”的困境。[6]

(二)政府的“无限责任”困境

不管是否有法可依,时至今日,政府仍然在社区治理的舞台上起到主角作用,支配着大部分可调用的社会资源,通过区、街道、居委会等机构,对城市社会进行微观的管理,这种模式的形成固然有其历史原因,是我国曾经的计划经济体制和全能政府时代的直接产物,但其实在改革开放之前的大部分时间里,城市社区所承担的社会管理任务只是单位制所遗漏的那一小部分,然而随着之后单位制的消失,大批“单位人”转变为了“社会人”,社会管理的重心也就从单位转移到了社区,但是政府大包大揽的社会管理模式并未及时调整,而这样的后果就是政府因此也要承担起对社区“无限责任”,需要对社区中发生的所有问题负责。

(三)居民参与的“共同体”困境

然而面对这些问题,早在20世纪80年代,国家民政部就提出了开展“社区服务”的号召,之后也相继在各地进行了社区建设的试点工作,并出台相关文件,试图在全国范围内打造城市社区建设新体系。然而进展缓慢,成果一般。其中重要的原因之一便是居民的参与度不高。各国学术界对“社区”这个概念定义各不相同,但其核心内容是非常明确的,那就是对“共同体”的追求。[7]而若想达成此项诉求,居民缺位就意味着无法完成。

之所以广大居民不愿参与到社区建设发展中来,基本上有以下几个方面原因:首先,社会结构转型与经济体制转型导致人际关系疏松化和日常生活公共化;[8]其次,社会的主要群体是社会职业群体,而这类群体的主要活动场所在单位并非社区,社区更多意义上而言是他们休憩的地方,因此他们不太关心,也没有时间关心社区的发展,真正关注社区发展的则是老年人等非职业群体。[9]再次,长期以来国家权力对社会力量的强力压制所导致的自治能力的缺失。最后,互联网社区的崛起瓦解了年轻居民对于现实中的“共同体”诉求。这些因素共同导致了我国城市社区治理中居民参与度过低,使得社区建设的步伐行进缓慢。

三、“互联网+”在创新城市基层社会治理中的作用

(一)促进信息透明度提高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

在传统的社区治理模式中,信息资源在大多数情况下由政府及其代理人垄断。信息的不对称,导致政府部门在社区管理中掌握了绝对优势,从而相对于社会组织、社区居民而言,一直处于主导地位。在当今电子政务覆盖的时代,社区管理的信息化程度迅速提高,但也并没有改变政府部门在信息资源方面的主导和强势地位。

然而,随着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互联网+”技术的推广,以及相关法律法规逐步健全,社区居民获取信息的方式日益增多,彼此间信息差距也在日渐缩小,相关机构的存在不仅没有给政府部门带来行政帮助,反而大大损害了政府部门在社区中的形象。

(二)提供高效便捷的公共服务提升服务能力

迈入互联网新时代,“互联网+”提供的在线化和数据化优势,带来了快速、及时和高效的信息传输方式。值得一提的是大数据,移动互联网和城市云应用等技术的广泛运用,促进了互联网与政府公共服务体系的深度整合,综合公共服务资源,构建了一体化的“线上”公共服务体系。政府能够在第一时间获知公众的各种新需求,并依据这些不同的新需求,为公众提供集精准化和个性化于一体的公共服务和公共产品,使公众充分感受到“互联网+”给生活带来的便利,实现公共服务的高效化和精准化。

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为例,从2008年开始,时任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张立勇提出裁判文书上网的要求,该院耗时半年时间便建起了183个网站,在全国率先创建了河南法院官方网站和河南三级法院网站群,开通了庭审视频直播网。2011年,在全国首次开通“豫法阳光”微博,组建河南省法院微博群,开设微博发布厅,开通官方微信。“豫法阳光”微博既是一个宣传平台,更是一条倾听群众声音的渠道,增加人民与相关职能部门的互动性,以便解决人民困难,从而实现民意沟通。[10]

(三)促进社会治理的主体逐渐走向“多元化”

为了构建政府部门和社会各界联合治理的新局面,社会治理的显著特征是治理主体的多元化。在“互联网+”时代,充分利用互联网和移动互联网应用平台等,探索公众参与的网络化社会管理服务新模式,增加政府与公众之间的沟通粘性,社会公众可以不受时间、地点、人员数量等限制,及时向政府部门表达各自的利益诉求,参与到社会治理创新中来。政府部门还可以动态地收集群众的需求,为公众参与社会治理创造环境,提高政府公共管理、公共服务和公共政策制定的响应速度,提升政府科学决策能力和社会治理水平。

四、结语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和信息技术的不断完善,中国传统的城市社区治理体系面临诸多困难,已经到了必须转变的关键时刻。这对于我国的经济转型和社会发展均有着重大意义,能否处理好当前这一问题,关乎着国家、民族的未来发展。互联网技术在这些年来的迅猛发展和广泛应用,已经深刻的融入了我们所处的世界,已经在潜移默化中发展成了一场改变我国社会经济形态的历史进程,城市社区的治理模式也一定会随着社会进步而迈入新的“高度”,主动适应肯定会比被动转换更好。但是,这注定是一个漫长的过程,在我国的国情下,还要关乎政府、相关组织以及个人等方面,我们能否采取开放的态度,坚定不移,坚持不懈地共同完成这一重大转变,值得我们深刻的思考,并为之付出努力和奋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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