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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发展权是个人人权与集体人权的统一

2019-03-28

福建质量管理 2019年6期
关键词:人权义务集体

(武汉大学 湖北 武汉 430072)

一、个人人权与集体人权概述

(一)个人人权是传统意义上的人权

论及人权,首先会想到的便是个人人权,个人人权是人权的主要形式,无论在一国的国内法中还是在现有的国际人权条约中,个人人权始终是传统意义上的人权。我国2004年宪法明确提出“尊重和保障人权”,并在宪法中规定了我国公民所享有的一系列基本人权。①国际社会上从《联合国宪章》到《世界人权宣言》再到《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逐渐肯定并确认了个人作为人所享有的一系列权利。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人格、人身方面的权利,如生命权、健康权、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等;政治权利与自由,如选举权与被选举权、集会结社游行示威权、言论自由、监督权、知情权等;经济社会文化方面的权利,如财产权、劳动报酬权、休息休假权、受教育权、同工同酬权、参加工会权等等。个人人权的享有在国内和国际上并不存在什么争议,各国国内和国际人权条约中对个人所享有的人权的列举尽管并不完全一致,但都不否认个人是享有人权的主体。

(二)集体人权的提出与其特点

“集体人权”是20世纪70年代出现的崭新概念,是传统人权概念的丰富、发展与突破。②20世纪60和70年代,一大批曾被殖民主义压迫的民族在反殖民主义的斗争中取得胜利,逐渐成为独立的国家,虽然这些新独立的国家争取了民族独立与主权平等,但它们所处的整个国际大环境并没有发生根本的改变,旧的国际经济秩序仍然存在,这无疑给这些新独立国家的发展带来了种种困难与困境,正是基于此,这些国家产生了改善自身处境的愿望,发展权、民族自决权、和平权、环境权等一系列集体人权在这些国家的影响下通过国际组织的宣言或决议相继得以确立,给传统的个人人权带来了挑战。

集体人权通常在国际上被称为“第三代人权”,它的特点主要包括三个方面:首先,这类人权的主体主要是民族、社会、国家、国家集团等集体,其中,国家是基本的人权主体,因为国家是国际社会的基本主体;其次,国际集体人权的权利诉求对象主要是整个国际社会,它要求国际社会采取协调步骤与国际合作来保障这类人权的实现;最后,国际集体人权还是正在发展与完善过程中的人权,一方面,国际组织通过的一些决议和宣言并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另一方面,权利救济措施与机制还不健全完备。③

(三)个人人权与集体人权的辩证统一

个人人权与集体人权虽然存在区别,但两者是相互依存彼此联系的。首先,个人人权是集体人权的基础,集体是由个人组成的,马克思曾说“任何人类历史的第一个前提无疑是有生命的个人的存在”,人类的历史“始终是他们的个体发展的历史”,④任何集体从国家或国际社会中所获得的权利最终还是落实到的构成该集体的个人,任何集体人权的权利争取也依靠构成这一集体的个人的共同努力。其次,集体人权能促进和保障个人人权,集体人权这一类人权的出现是人权这一概念随社会历史发展的产物,是实现人权保障的必然需求,是人类权利追求与实现的一种重要形式。集体人权如果无法确立和实现,个人的人权便无从保障。最后,个人人权和集体人权两者之间并不互相排斥,二者的权利属性可以和谐共存于某一项人权之中,可以理解为某一项人权的两个维度,如下文谈到的发展权,便是个人人权与集体人权的统一。

二、发展权的提出与权利解析

发展权是个人、民族和国家积极、自由和有意义地参与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的发展并公平享有发展所带来的利益的权利,发展权这一概念首先是由塞内加尔第一任最高法院院长、联合国人权委员会委员凯巴·姆巴耶于1970年正式提出的。⑤1986年12月4日,在联大第41届会议上,《发展权利宣言》以146票通过、1票反对、8票弃权得以通过,该宣言中对发展权的主体、内涵、地位、保护方式和实现途径等基本问题进行了原则性的阐述。⑥

(一)发展权的权利主体是个人与集体的统一

发展权的主体既是个人也是集体,主体的双重性正是发展权成为一项独立人权的基本标志。⑦个人是发展权的主体,《发展权利宣言》在序言中明确提到“承认人是发展进程的主体,因此,发展政策应使人称为发展的主要参与者和受益者”。集体也是发展权的主体,它是一个独立的社会存在,具有它自身特定的组织系统和活动方式,是人权的直接享有者,集体主体能够根据自身外在的独立性并能依自身特有的形式来表达自身的利益主张,以民族、国家特定团体等为主要形式。1979年3月2日,联合国人权委员会通过第4(XXXV)和第5(XXXV)决议,指出:“发展机会均等,既是国家的权利,也是国家内个人的权利”明确了发展权的主体包含了国家及个人,无疑是对发展权概念的认识又一次深入。⑧

(二)发展权的义务主体是个人与集体的统一

个人不仅是发展权的权利主体,同时还是发展权的义务主体,承担着实现发展权的义务与责任。个人在行使发展权时,要充分地尊重他人的发展权和各项基本人权,否则便会构成权利的滥用。“发展权是在建立国际新的政治、社会、经济秩序的要求中诞生的”⑨,目的是为了调整和构建新型的国际秩序从而实现人类的发展,个人应当有义务维护这种秩序,为这种秩序的创建增添动力。《发展权利宣言》明确提出“人应成为发展权利的积极参加者和受益者”,“所有人单独地或集体地对发展都负有责任”,⑩每个人都应当积极主动地参与社会各个领域的发展并承担实现自身发展权的责任。

集体也是发展权的义务主体,为实现发展权,国家应承担首要的实现发展权的义务,一国国内的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应彼此协调统一运作,为公民实现发展权提供保障。《发展权利宣言》序言规定“承认创造有利于各国人民和个人发展的条件是国家的主要责任”,第2条、第3条强调“国家有权利和义务制定适当的国家发展政策”、“各国对创造有利于实现发展权的条件是国家的主要责任”。《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也规定了“保护和促进人权和基本自由是各国政府的首要责任”。

主要由国家构成的国际社会这一整体也是发展权的义务主体,《发展权利宣言》第三条提到“实现发展权利需要充分尊重有关各国依照《联合国宪章》建立友好关系与合作的国际法原则”,“各国有义务在确保发展和消除发展的障碍方面相互合作”,第六条明确“所有国家应合作以促进鼓励、鼓励并加强普遍尊重和遵守全体人类的所有人权和基本自由……”,实现发展权,既需要每个国家各自自身的努力,也需要所有国家在国际社会的相互合作中共同向前推进。

(三)发展权的权利内容是个人与集体的统一

发展权是社会关系发展不平衡的产物,是在个人生存、主权独立的基础上追求生活质量和发展机会的主张,是各方面条件相互作用的结果。发展权的权利内容涵盖公民权利、政治权利、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发展权利宣言》第1条第一款表明“发展权是一项不可剥夺的人权,由于这种权利,每个人和所有各国人民均有权参与、促进并享受经济、社会、文化和政治发展,在这种发展中,所有人权和基本自由都能够获得充分实现。”发展权作为一项个人人权,要求每个人都能够有权享有因社会进步而带来的成果,并有权向社会积极要求,使自己与他人共同发展。发展权作为一项集体权利,要求国家和国际社会发达国家积极作为,调整国际秩序,其中,发达国家应比发展中国家承担更多的义务。

三、发展权的实现是个人人权实现与集体人权实现的统一

没有个人的发展,就没有集体的发展,而个人只有在集体中才能实现更充分的发展。发展权的实现,也就是马克思所说的“要使每个个人的自由发展成为一切人自由发展的条件”。

(一)国内层面个人人权与集体人权实现的统一

在国内层面,每个人都是生活在具体的现实社会中的人,个人的发展离不开他所处的社会环境,个人的发展与社会的发展相互促进,相辅相成,而对个人的发展产生直接影响的,首先便是个人所处的一国的国内环境。《发展权利宣言》第2条和第8条分别提到国家有权利和义务制定适当的国家发展政策,从而使全体人民和所有个人积极、自由和有意义地参与发展,并在其带来的利益的公平分配的基础上不断改善全体人民和所有个人的福利;各国还应在国家一级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实现发展权利,使所有人能够有权利在各方面获得均等的机会,包括获得基本资源、教育、保健服务、粮食、住房、就业、收入公平分配等各方面;国家还应当进行适当的经济、社会改革来根除所有社会不公正现象等等。同时,每个个人的发展又为国家的发展增添动力,由每个个人组成的人民群众是实践的主体,是历史的创造者,马克思说:“历史什么也没有做,它不拥有任何惊人的丰富性,它没有进行任何战斗,其实,正是人,现实的、活生生的人创造了这一切,拥有这一切,并进行战斗。”通过每个个人积极地参与、追求实现发展权,从而促进整个国家的发展。

(二)国际层面个人人权与集体人权实现的统一

发展权作为“第三代人权”中的重要人权,是对人的本质的全面反映。人除了可以被看作是“单数”的孤立、个体的人的同时,还可以有“人的集体”的存在形式,以国家为典型。

国家的发展为个人的发展提供物质基础,而国家的发展在依赖其国民为国家发展贡献其自身力量的同时还依赖于该国所处的国际社会这一国际大环境。发展权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在广大的发展中国家的努力下逐渐被确立起来的概念,体现了旧的国际经济秩序和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一定程度的让步与妥协。在国际层面,发展中国家作为一个集体要求发达国家向其承担更多的责任和义务以促进自身的发展,《联合国宪章》也明确联合国应促进较高之生活程度,全民就业以及经济与社会进展,促进国际间经济、社会、卫生及有关问题之解决以及国际间文化及教育合作。各国依《联合国宪章》应建立国际友好关系,国际上为促进发展中国家更迅速的发展,鼓励采取持久的行动并进行有效的国际合作。《发展权利宣言》第3、4、5、6、7、10条分别对此有具体的相应规定。广大发展中国家在国际上实现了更好的发展从长远上看才能为每个个人的发展提供更好的物质基础与发展机会。

四、发展权的权利救济是个人与集体的统一

发展权的权利救济以发展权侵权的存在为前提,对于发展权侵权,时下对发展权被侵害的侵权事实,人们更宁愿使用“障碍”一词也不太习惯将之冠以“侵害”之名。但如果一直这样回避下去,发展权便会始终停留在《发展权利宣言》的宣言阶段,对发展权的实现无益。事实上,国际上对发展权的侵犯极其严重,一个重要表现就是国际经济关系中现行制度和结构的严重不平衡,导致国际经济尤其是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形势严重恶化。一些国家之所以不愿承认发展权侵权主要是基于将发展权视为国家和国际社会对国民和相关国家所负的政治或道德义务,或者仅仅将发展权视为一种纲领性权利,是一条抽象的原则,否定其可司法性。这种观点否定了国家拒不履行义务的侵权性质,不承认国家有积极地实现发展权的义务。实际上,发展权侵权行为是一个具有明确构成要件的有机体,可概括为三方面:一是行为主体,指发展权的法律义务承担者,违背法定义务、拒不承担发展义务的集体或个体,主要是指国家,包括立法司法和行政机关;二是行为方式,包含了作为与不作为两类,其中,国家机关之不作为是侵权行为中应予格外重视的对象;三是行为内容,即指违背国际上设定或约定的发展权法律义务。

(一)发展权救济权利主体的个体性和集体性

单个的个人当自身的发展权受到侵害时,由于发展权具有母体性,在国内可以通过在该国宪法中确定受侵害的发展权的具体表现形式,依据该国的司法程序寻求救济;在国际上,根据现有的国际人权条约监督机制,部分人权可以通过向现有的人权条约机构提交个人申诉,由条约机构进行审查作出结论并向该人所在的缔约国提出建议,尽管人权条约机构的结论和意见对缔约国不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但是其监督职能是一种“一条龙”式的流程,一环套一环,环环相扣,对缔约国实施人权条约形成持续和公开的压力,至少在程序上是如此。在国际领域,国家,尤其是发展中国家作为一个集体,当其由于不公正的国际经济秩序导致其发展受到阻碍,其发展不能得到充分实现时,虽然国际上目前关于发展权,只是停留在《发展权利宣言》阶段,但涉及到具体的属于发展权性质的权利义务,如果在相关国家间得以正式明确,某些国家一旦以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违反,将构成国际法上的不法行为,相关国家便可要求其承担相应的国际责任,弥补所造成的损害。国家的发展权得以救济,无疑也有助于救济其国民个体的发展权利。

(二)发展权救济义务主体的个体性和集体性

无论是在国内层面还是国际层面,发展权的救济义务主要依靠国家。在国内,依靠国内公权力体系,从立法、司法到执法对个人的发展权的实现提供保障,并在权力受到侵害时,提供救济,国内的整个公权力体系的运作是一个集体。

在国际社会,国家可以被理解为不再是一个集体意义上的存在,而是与国际社会集体相对的个体,国家个体受主要由各个国家构成的国际社会集体的影响和作用,国际社会的权利与权力关系可以理解为国家个体和国际集体的关系,对于发展权的救济来说,从广义上讲,《联合国宪章》这一作为在国际法意义上具有国际习惯法效力的国际文件中规定了在国际上促成国际合作以解决属于经济、社会、文化或人道主义性质的国际问题,且不分种族、性别、语言或宗教,增进并激励对全体人类人权和基本自由的尊重的宗旨和原则;根据《世界人权宣言》的规定,人人有权要求一种社会的和国际的秩序,在这种秩序中宣言所载的权利和自由可得到充分实现;《发展权利宣言》的序言中提到除了在国际一级努力增进和保护人权外,一个新的国际经济秩序还必须被努力建立。构成的国际社会这一集体的每一个国家都应为各国的发展承担一定的责任,理论上讲,国际社会集体是发展权实现义务的主体从而对应地也应成为发展权救济义务的主体。

五、结论

发展权不同于以往传统人权的最特殊的一点就是发展权是个人人权和集体人权的统一,同时体现出权利的个体性和集体性,这和发展权所产生的时代背景有关,和社会历史发展的趋势有关。发展权作为以集体人权为主要特征的“第三代人权”,这一概念从提出到逐渐确立,每个阶段无不体现着广大发展中国家的努力。人权作为人必须享有的权利,其本身就是一个不断发展着的概念,体现着社会历史的发展,虽然发展权目前是以《发展权利宣言》这一不太具有法律约束性的形式确立的,但其在国际上仍然具有相当大的影响力,作为一项新兴人权,发展权无疑会继续在个人维度和集体维度上在促进人权的全面发展上起到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注释】

①秦前红,等.人权入宪的理性思考.法学论坛,2004,3.

②张文显.人权.权利.集体人权——答陆德山同志.中国法学,1992,3.

③李步云.论个人人权与集体人权.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学报,1994,6.

④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72:24、321.

⑤米兰·布拉伊奇,著.国际发展法原则.中国对外翻译出版公司,1989:364.

⑥何志鹏,著.发展权一与欧盟的法律体制.吉林大学出版社,2007:7.

⑦汪习根.发展权主体的法哲学探析.现代法学,2002,1.

⑧汪习根,著.法治社会的集体人权—发展权法律制度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2:35.

⑨汪习根,著.法治社会的基本人权—发展权法律制度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2:61.

⑩Declaration on the right to development,Art.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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