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渡的国际习惯法规则之借鉴
2019-03-28
(陕西师范大学 陕西 西安 710100)
一、引渡的概念及其基本原则
引渡,是指一国根据国际条约或者其他理由将自己管辖范围内的被他国司法机关起诉指控犯罪的人应该国的请求移交该国相关司法机关起诉或执行刑罚的制度。引渡这一制度由来已久,据查早在公元前1280年左右埃及与赫梯两个王国签订友好条约时就有过归还逃犯的规定。①
引渡的基本原则主要有三个。首先,是政治犯不引渡原则是引渡主要基本原则之一。最初的引渡政策是针对政治犯的引渡,因为对于一个国家的统治者而言,政治犯可能会危及其国家的政治统一和国家安定,对于自己对国家治理极其不利。所以,对于逃亡他国的政治犯必须及时追逃回国,予以镇压和惩处,避免其逃避法律制裁。一般的刑事罪犯虽穷凶恶极,但是他危害的毕竟只是一般人的生命财产安全,但是不会对一国的政治权利在造成任何影响,这样的凶徒逃往国外,既避免其继续对国内民众造成伤害,有奖危险转移他国,这种对于本国统治者没有切身利益关系的案犯统治者自然不需要及时将其引渡回国。延伸到近代所被人们接受的政治犯不引渡原则起源于1789年的法国大革命②。在法国大革命中,许多邻国的政治犯流亡到了法国,1793年的《法国宪法》对这一原则做出明文规定:法国人民对于因争取自由而被其本国放逐的人给予庇护。在1883年的《比利时引渡法》中,做出了“禁止引渡外国政治犯”的规定。政治犯不引渡的原则由此出现,并逐渐被人们所接受,成为引渡实践中的主要原则之一。
本国国民不引渡是第二个原则,是指请求国请求引渡的罪犯为被请求国国民时,被请求国有权以被请求的对象是本国国民为由而拒绝向请求国引渡。该原则是一国政府基于对本国国民的属人管辖而对他国管辖权的排斥,这一原则源于保护本国国民和本国作为主权国家的属人管辖权。一般而言,一个国家对自己本国国民拥有绝对的管辖权。作为一个主权国家,对本国国民行使属人管辖是国家主权的基本实现方式之一。所以,在本国国民作为引渡的对象时,一个国家出于对自己主权的捍卫和对本国国民的保护而拒绝请求国的引渡无可厚非。这早在历史上就被人们所普遍接受认可,然而,随着经济文化交流的愈加紧密,各国的人员往来也越来越密切。一国国民在他国实施犯罪行为之后返回本国因其本国国民的身份受到庇护,同时犯罪地所在国又失去了对该人的属地管辖权。如果依据其国籍国法其行为不被追诉或者本国司法机关不作出处理,则实施了犯罪行为的人就逃避了法律的惩处。所以,随着今天经济全球化的发展,本国国民不引渡的原则已经不能完全适应当代需要了。如今的本国国民不引渡原则也应该适应时代变化,制定这一原则的例外以配合国际司法合作。
最后,条约前置主义与互惠保证原则,前者是指请求国向被请求国请求引渡某一罪犯时必须以签订双边引渡条约为前提又,这一原则主要是在一些西方发达国家和外国开展引渡合作时所做的要求。这一原则在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中所持观点是不同的,例如美国。1840年的美国最高法院在审理霍姆斯诉尼森一案中宣称:没有引渡条约即不存在引渡义务。而同属于英美法系的英国却在1989年的《引渡法》中这样规定“对于没有和英方政府签订引渡条约的请求国所做出的引渡请求,由政府授权官员安排相关的引渡事项。”而大陆法系的国家则一般不以签订引渡条约为前提,我国也是。在我校徐乃斌教授主编的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出版的2013年8月第二版教材中,关于引渡原则的介绍就已经不包括这一原则。③大陆法系的国家认为只要双方存在友好互惠关系,就可以引渡。条约前置主义虽能明确引渡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但是对于没有签订引渡条约的两个国家来说引渡变成不可能的任务,如此一来犯罪行为便不能得到有效的惩处。条约前置主义有其优点则有其存在的意义,但是条约前置过于死板则会阻碍全球司法文明的进步。因此,西方发达国家应该对此做出一定的让步,即对没有签订双边引渡条约的国家做出放宽政策推动引渡的顺利进行,这种让步不会造成国家利益的损失更能为全球司法进步形成强大的推力。
二、我国引渡制度的发展及问题
(一)我国引渡制度的发展
我国的引渡制度起步相对西方发达国家来说起步比较晚。鸦片战争之后我国沦为了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在西方列强的强迫下签订了一系列不平等条约。此时的中国已经不是一个完整的主权国家了,自然不存在平等的引渡制度。在新中国建立以后,我国逐渐恢复了对国际主权的掌控,逐步开展与他国的平等友好外交关系。但是建国初期的引渡条约尚未建立,我国引渡罪犯一般是依靠与他国建立友好互助合作关系来达到引渡罪犯的目的。这个时候的引渡并不是依靠外交途径,而是通过两国警方的合作完成的,这种引渡合作方式显然是不成熟的,请求国因为没有引渡条约为依据,在于被请求国合作时完全丧失了主动权,引渡实践也阻力颇大。
改革开放以后,我国逐步对国内法律进行了完善,并且先后同12个国家签订了双边引渡条约,还和其他40个国家签订了司法协助的条约。④2000年12月18日我国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我国的引渡实践自此开始有法可依,并且逐步建立起一套完整的国内引渡法体系,是我国的引渡工作越来越和国际接轨。
(二)我国引渡制度的不足
虽然我国的引渡制度对比西方国家来说起步晚,但是我国经济发展迅速国家实力提升飞快,随之的法律制度建设和完善也很快。但是,尽管如此,我国的引渡制度仍存在不可忽视的缺陷,引渡实践困难重重。根本原因在于各国的政治文化背景差异巨大,我国制定的引渡制度无法面面俱到应对各种不同情况。主要表现为,我国的引渡制度有其自身的局限性。我国无论是与其他国家签订的引渡双边条约还是缔结的包含引渡条约的国际公约,亦或是我国国内的引渡法都因为历史原因或现实原因而存在局限性。
我国虽国力强盛并且依靠自身实力与他国签订了平等的国际条约,但是这些包含引渡制度的国际条约并不能解决在我国与其他国家引渡工作中遇到的所有问题。因为我国所签订的包含引渡制度的国际多边条约大部分是与邻国签订的,和西方发达国家的签订的多边条约寥寥无几,而且国际上关于国内法与国际法的效力优先问题一直没有定论。如此种种都给国际条约的效力造成局限性,这些包含引渡制度的多边条约也对我国的引渡实践造成局限。在我国与别国签订的引渡双边条约中,虽然数量很多,但是这些双边条约也大都是与相邻近的国家所签订的。因为与欧美等发达国家缺少双边引渡条约和包含引渡的多边条约,尤其是其中大部分国家遵循的是英美法系的“条约前置主义”,恰恰这些国家又是刑事案犯潜逃的首选。正是因为这样,我国的引渡实践阻力巨大,双边引渡条约已经不能满足引渡实践需要。同时,我国的国内法《引渡法》自身也有其局限性。国际社会现今越来越注重人权保护,而我国因为死刑制度的存在在向其他国家提出引渡请求时,该国可能会因为担心罪犯被引渡回国后遭受死刑从而出于人道主义拒绝我国的引渡请求。而且大多罪犯尤其是贪官外逃都会携带巨额财物,而我国对于这些财产的追回并没有在引渡法中做出具体规定也就与国外对这些财产的分配难以协商一致,与他国的引渡工作也往往因此进程缓慢,效率低下。
我国的著名引渡案件,赖昌星引渡一案历时弥久,其中反映出来了我国引渡制度中存在的许多问题。赖昌星,厦门远华特大走私案主犯,在1999年案发后逃往加拿大,滞留温哥华境内。直到2011年7月初才被加拿大边境服务局拘留,加拿大联邦法院驳回赖昌星关于暂缓执行遣返令的申请。2011年7月23日,赖昌星被遣返回国,随后,中国公安机关依法宣布逮捕令。2012年2月,检察机关提起公诉。2012年4月,厦门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该案。2012年5月18日,厦门中院依法判处赖昌星无期徒刑并处没收全部财产,赖昌星未提出上诉。此案从案发到作出判决历经13年之久,并不是中国当局的司法机关效率太低,而是其中引渡工作进行的艰难。12年时间,赖昌星才被从加拿大引渡回国,其中引渡工作一度被各种因素阻挠。这12年我国引渡制度也是一步步成熟起来,逐渐可以使得引渡工作符合国际合作的需要。
(三)我国引渡制度的完善
我国引渡制度存在不足,而引渡工作的进行却不会停止,所以我国的引渡制度急需完善。对于完善引渡制度,中国应首先从自身出发,先完善中国的国内法,即先对我国现有的《引渡法》进行完善。填补国内法没有的但在国际司法协作中不可忽视的内容,例如资产追回机制,以适应国际社会的司法合作需要提高司法效率。近年来国际社会愈加注重对人权的保护,而我国是极少数的仍然保留死刑制度的国家。随着死刑犯不引渡原则成为国际引渡制度中的刚性原则,我国越来愈多的学者开始建议废除死刑。
结语
总之,引渡制度发展至今,改革是必然的。不管是我国国内法还是国际法都必须使法律制度符合社会发展的需要,即上层建筑要符合经济基础,这是大势所趋。引渡制度的国际习惯法规则也开始不断地改进。作为一个发展中的经济大国,中国更要适应国际社会发展,努力完善国内立法,使国内立法逐步符合国际立法。
【注释】
①王泽君.引渡特征与基本原则探究.I.A Shearer,Extradition in International Law,1971.p.5.
②李文静.引渡原则之我见.河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9年2月第2期.
③徐乃斌.国际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3年8月第2版:132-134.
④崔茜.试论我国的引渡制度.法治与社会,2015年第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