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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洋政府时期安徽省卫田缴价升科工作研究

2019-03-28

关键词:屯田安徽省土地

刘 巍

(安徽财经大学 财政与公共管理学院,安徽 蚌埠 233030)

自古以来,幅员辽阔的中国大地一直存在着各种各样的田地种类。以土地的自然形态而论,可以分为田、地、山、滩、塘等;以土地所有权而论,则可以分为民田、官田等。其中,官田是由政府管理的土地,其所有权属于国家,具体包括耤田、学田、马田、囚田、卫田等。在历史的长河中,频繁地市场交易和严重的社会动荡往往造成土地所有权的变动,进而影响政府的财政收入。因此,历代王朝开国之初,往往会对土地所有权进行整顿,以便重新确立产权,为田赋征收提供根据。

北洋政府时期,安徽省境内的“卫田”早已名存实亡,大多转化为民间所有,成为实际意义上的“民田”。在这种情况下,官方决定对已经私有化的卫田进行缴价升科:其中,缴价是指卫田所有者向政府缴纳产权费,在这一过程中,卫田所有者的产权获得了政府的承认,政府也可以藉此登记土地信息,作为征税依据;升科则是指政府向卫田征收田赋。上述工作从民国成立之初即告开始,但是直到全面抗战爆发前也没有办理完毕。造成这种局面的原因是包括土地计量标准的复杂,土地丈量等配套工作的欠缺以及缺乏民间社会的认同与合作;从根本上而言,在于当时政府乡村治理能力的低下。目前,学术界对于这个问题尚未有所关注;因此,笔者拟对此展开初步探讨,以便丰富安徽近代财政史的研究。

一、卫田的起源与现状

卫田全称是“卫所屯田”,是中国历史上卫所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卫所屯田始于元代,是兵士垦种的田地,属于军屯性质。朱元璋定鼎中原以后,卫所制度得到了进一步发展,也成为明代军事制度的重要内容之一。不过,明代中叶以降,由于屯军的逃亡、豪强的侵占和屯地的典卖等原因,卫所屯田逐渐遭到破坏。特别是到了清代,卫田更是买卖成风,逐渐转化为民田性质。在这种情况下,官府决定对卫田做出相应的政策调整。康熙三十四年(1695),清政府下令,除了漕运地方的卫所屯田仍然隶属卫所之外,其余的改隶于当地州县,转化为民屯。光绪二十七年(1901),清政府颁布“停漕谕旨”,决定停止漕运,这些地区的卫所屯田也于次年(1902)宣告裁并[1]。

作为传统的农业发达地区和朱元璋的龙兴之地,安徽的军屯在明代处于鼎盛阶段。据考证,“安徽省军屯田土分布很广,一卫之屯田分散各处,且夹杂着外卫屯田,与民田犬牙交错,这种情况不仅不利于对屯田的管理和监督,从而为后来军占民田或民占军田提供了便利的条件,而且也促使安徽军屯田土的经营方式多采取民佃屯田的经营方式”[2]。从内容上看,民佃屯田仅仅意味着耕种一方可以来自民间,并不涉及产权的变更。但是,如前所述,在现实操作中,卫田国有化的底线逐步被突破,最终沦为历史的陈迹。

民国初年,安徽省的卫田分为两种:一种是省卫,位于原凤前、凤后、凤左、怀远、寿州、颍川、颍上等地,系清朝初年裁并而成;另一种是并卫,位于原安庆、宣城等地,是在光绪末年裁并而成[3]8206-8207。这一时期,安徽省共有卫田500 余万亩,分布在44个县;但是,其中尚未缴价升科的卫田约占总数的60%[4]。由此可见,尽管安徽省的卫田很早就已经开始大量转化为民田,也得到了官方的承认;但是,仍然有超过半数的田地并没有承担田赋,这也就意味着上述土地没有正式成为国家财政收入的来源。这种情况表明,官方的卫田缴价升科工作存在着明显的滞后性。从实际操作来看,官方颁布裁并卫田的告令只是对卫田私有化现状的一种被动确认,并不需要花费过多的成本;相比之下,缴价升科工作则十分繁琐,这需要官方主动地和万千民众打交道,不仅需要大量的人力物力参与其中,也离不开民间社会的认同与合作。因此,清代中期以后,特别是在当时官方基层控制逐渐失序的情况下,上述工作很难有效完成,这就导致到了民国初年,全省尚有半数以上的卫田还游离在国家财政体系之外。然而,问题还不仅仅在此,根据“中央政治学校”地政学院傅广泽的调查,即使是当时已经承担纳税任务的卫田,也仍然存在着以下三方面问题:其一,征收不统一。卫田田赋的经征和造串,一向是和民田分开办理。这就不仅造成了行政上的浪费,也导致征收上容易出现弊端。其二,税则不公平。卫田和民田除了名称不一样之外,其它方面完全相同;但是,二者的税率却不同,这就有失公平。此外,卫田之中也存在着各种各样的名目,税率则因为名目的不同而不同,这就进一步加剧了不公平。其三,产权不确定。如前所述,卫田名为国有,在现实中已经逐渐转化为民田;但是,卫田私有化毕竟是一种民间的经济行为,并没有得到官方的明确授权。在这种情况下,卫田的产权没有真正确定,现实中的所有者也就失去了法律意义上的保障[3]8379-8381。

由上可见,北洋政府时期安徽省的卫田状况十分混乱,亟待整理。对于省政府而言,将那些已经转化为民田的卫田进行缴价升科,有助于加强税政体系的建设,扩大政府财源,从而增加财政收入。

二、卫田升科工作的政策安排

北洋政府时期,安徽省一直为财政危机所困扰,最主要的原因在于军费开支庞大。辛亥之后,安徽省军政府都督孙毓筠就抱怨道:“我在安徽实在没有办法,各处的军官都是拥兵自大,不买我的账,各县行政官不交钱粮,财政官不缴税收。我是一文莫名,人家向我要钱,我到哪里去生财呢?”[5]柏文蔚主政期间,安徽省经过裁兵之后,每年还需要军费390 余万元,比清末增加了3 倍以上;倪嗣冲入皖以后,军费开支进一步增加。1917年,倪氏所辖的安武军每年需要的军饷已经超过了425 万元。因此,安徽省每年有一半以上的税收要用于军费开支,这也导致省财政年年收不抵支[6]。

在这种情况下,广开财源成为省政府应对财政危机的首要举措,卫田缴价升科正是其中的重要手段。北洋政府时期曾担任安徽省屯垦局长的汪彭年就认为:“将全省卫田精密测量,饬令按亩缴价,发给执照,永远营业,每亩规定价洋二元四角,总计全省收入,当达二百万以上,即以和县、无为两邑论,亦可得八十万。”[7]因此,早在1912年10月,新成立的安徽省军政府就颁布了《重订各县查办屯田缴价章程》,要求各县续办屯田的缴价工作。该章程指出,全省各县归并新安、宣州等九卫屯田,前清时拟章分则,定价发给印照,饬令缴价;但是,各县查办此项田亩,有全未缴价者,有缴而未清者。因此,此项工作仍应由各地方行政官府,查明照章举办。查办缴价以半年为限,如逾期一个月,照价5%,以一年截止;自截止期满后,一旦查出还有尚未缴价者,则半数充公,剩下的半数照章缴价。在未缴价之前,有私行典卖者,应归受主照章补缴价银;如有冒充民田,请领新契,而不缴价者,一经查出,则全部充公。从前当出屯田并非杜绝者,现在办理缴价,应当由承当之户照章缴纳外,仍然由屯户于取赎时照数补还。此外,省军政府还特别强调,以上各项由各地方行政长官遵照督促赶办,如果理事人有留难需索、巧立名目等情形,准许业主具情诉告,地方官不得丝毫掩饰庇护[8]。1914年,安徽省政府又颁布《卫田升科布告》,明确指出:“照得卫所屯田,原为养军转漕而设,因为卫户有当尽之义务,故其权利亦较优。自募民为兵,而军役免,自漕政改革而转运废,屯田直虚设耳。故前清迭将省外屯各卫田归并所在州县管辖征收,其法甚是。顾卫丁义务虽去而权利犹存,同一田地民税重而卫税轻,同一卫田三津税多而庄帑税少,揆之清理,岂得谓平。况值财政困难,纵不能额外加征,岂安能任听取巧。为平均负担计,为整理国税计,各种卫田均应照民田升科,丁漕并征,方足以昭平允。”[9]按照上述精神,省政府1918年6月正式颁布《安徽卫田升科并整顿简章》,要求各县尚未缴价的屯卫田地,从本年上忙开始,一律按照民田税则升科,免其缴价税契;对于那些已经缴价的田地,则从次年(1919)开始,按照民田税则升科。省外屯各卫赋科则、屯漕、津加等项并计。轻于民赋地丁者,只改照嵌坐县份民田,完纳地丁,暂免漕折;重于民田地丁者,有漕县份,丁漕并征;无漕县份,仍旧只征收地丁。对于卫赋特别沉重,超过民赋者,则另定科则,期无捐国税。各卫田有屯折、津贴并征者,有只征屯折不征津贴者,有只征运津不征屯折者,有征屯米者,还有增津、大造、门关、二军、军三、小科等名目;此后只以地丁或漕折为名目进行征收,其余的名目全部删除。屯卫不论民津、闲津、运津、庄田、币亩,每县均按照同一税则开征。至于赔款加捐和各地的地丁附加捐,卫田也需要和民田一样承担。在处罚规定方面,未缴价者须要请照民田升科注册,以奉令布告之日起,至阳历八月底止;如果延迟到十月一日以后,甲寅年丁漕全完限期以前才开始申报,则加罚纸价(四角五分)2倍,若是被人告发和查出,则加罚纸价(四角五分)5 倍;至于甲寅年地丁全完限期以后,尚未申报者,则将田产没收充公。针对当时各县卫赋花名不确、坐落不清的现状,省军政府要求各县知事在办理注册工作的时候,一定要弄清楚准确的姓名与坐落。此外,为了方便升科工作的开展,官方还决定继续雇用旧日卫署的熟手,担任各县征收或催科的雇员,并给予相当的薪资,除非有舞弊浮收等情事,否则不必更换[10]。

三、卫田升科工作的开展情况

事与愿违的是,尽管安徽省政府在办理卫田缴价升科工作上的心情十分迫切;但是,这项工作的实际进展却异常缓慢,阻力重重。以旌德县为例,该县在1912年就颁行“卫田升科”政令:凡未登记纳赋的新垦和偏僻田地,均须申报办理保障其产权的颁证手续,每亩交产权费一元,并按60~70%折实田纳税。但是,此项工作遭到了民间的广泛抵制,直至1931年才勉强办完[11]。

实际上,从全省范围内来看,旌德县卫田缴价升科工作的办理成绩竟然是最佳的,其他地方则更加迟滞。截止到1933年2月底,全省需要进行缴价升科的卫田有219 万亩,实际办理只有57.8 万亩,办理完成的只有旌德县和当涂县,剩下的各县进度不一:其中,合肥县办理缴价升科的卫田为2872 亩,该县卫田总额为11 万亩;定远县只有787亩卫田进行了缴价升科,而该县卫田总额接近30万亩;更有甚者,拥有46 万亩卫田的寿县,竟然分毫未办[3]8399-8403。

客观地看,安徽省办理卫田缴价升科工作之所以出现上述困难局面,其原因是多方面的:除了由于自然条件导致的地形地貌奇特、土地分布散乱等原因之外,人为因素所起到的作用更加突出。

其一,土地计量标准的复杂。长期以来,安徽省的土地计量标准一直没有统一。按照清代的规定,一亩为二百四十弓,但是“弓”的标准却因地而异:每“弓”小则二尺五寸,多则六尺八寸,相差甚巨。不仅如此,“弓”以下的计量单位“尺”也存在不同类型,具体包括鲁班尺、营造尺和库尺等。上述情形最终导致了各地每“亩”实际面积的不同。如果统一折算为市亩(一市亩等于666.7 平方米),那么,有些地方每亩只折合二分七厘五市亩,有的地方却可以折算为二亩四分二厘市亩,二者之间相差竟然高达十多倍[12]。更为严重的是,在征收田赋的时候,作为纳税依据的“亩”(名曰“册亩”)也不等同于现实中的“亩”(名曰“实亩”)。根据成书于民国年间的《安徽通志稿·财赋考》所载:“粮册所揭之亩,乃系折合而成,大小殊不一致,小或二三亩折为一亩,大或十余亩为一亩,亦称折亩。”[13]以蒙城县为例,“蒙邑田亩向有大、中、小之分,如高处之沙地及涡河两岸,每一亩作大地一亩;其平衍之处,则以中地二亩作大地一亩,至低洼处之湖地、淤泥地,则以小地六亩作大地一亩”[14]。在这种情况下,土地计量标准的复杂程度进一步加大。正如傅广泽所言:“对于折亩而言,迄无详明规定:册亩与实亩二者间,相差极大,果无明确之规定,则标准不清,折亩不同,立呈混淆之现象,是不足以言整理地籍也,明矣。而办理升科,正复如是,其折亩标准,始终未能确定。”[3]8406-8407上述情形大大增加了卫田升科的难度,自然延缓了工作进度。

其二,土地丈量等配套工作的欠缺。从常识来看,获取有效的土地数据是政府征收赋税的前提。但是,自从明末张居正改革以后,安徽省再也没有进行过土地测量;换言之,15世纪的土地数据一直沿用到近代。在此期间,战争和垦荒等行为大规模地改变了耕地状态。19世纪中期,作为太平天国运动的主战场,安徽省的耕地又一次遭到严重破坏;更为致命的是,记载了土地信息的鱼鳞图册也大量毁于战火,剩下的则散落民间。在这种情况下,安徽省的土地信息就成为了一笔糊涂账,长期不为政府所知。北洋政府时期,全省也一直未能进行土地清丈;即使到了南京国民政府以后,相关的土地调查工作也是步履维艰,迟迟没有收到显著成效。[15]在这种情况下,由于没有真实的土地信息作为依据,官方也就无法有效和彻底地整顿田赋征收体系;因此,当时的田赋征收体系一直处于混乱之中,无法得到革新。仍以蒙城县为例,“嵌坐蒙邑之凤阳、长淮、怀远三卫,科则情形各有不同,怀远县尚与民赋相等,而长淮卫特重于怀远,凤阳卫又重于长淮。其中,最难办者,惟怀远一卫。自归并十余年,征收从无串票,虽有老册,年代既远,户口数亩全不相符”[16]。由此可见,政府连田亩数据都无法摸清,就试图在短期内迅速完成卫田升科工作,无异于天方夜谭。

其三,缺乏民间社会的认同与合作。如前所述,这一时期安徽省未能进行土地清丈;因此,卫田缴价升科工作不得不依赖于民间的主动申报。然而,众所周知,卫田缴价意味着要向政府缴纳一次性的产权费;升科之后,该块土地正式成为政府的法定税源,更是需要常年向政府缴纳赋税。因此,与过去相比,卫田所有者的经济负担随之加重。从经济学“理性人”的角度而言,这项工作自然难免引发民间的抵触心态。何况在民间看来,“自前清以来,卫田辗转变卖,纳税升科,实为民产,凡民户营业者,皆以印契为凭证,即以印契为产权;民国又屡经验契,毫无疑义”[17]。他们认为,卫田早已私有化,产权也得到了官方的承认,根本不需要再通过缴价的方式重新确立产权;因此,政府开展的缴价工作,“整顿为名,搜刮是实”[18]。更为严重的是,这一时期,政府社会公共服务职能严重欠缺,财政收入取之于民,而不能用之于民;换言之,政府对民间索取无度,而几乎没有回报。在这种情况下,民间社会很难对政府的征税行为产生认同与合作;因此,人们便想方设法寻找政策上和材料中的漏洞,以便尽可能地减轻负担。例如,“卫田之已垦熟者,与日俱进,而田册上荒芜数额,始终不改,于是实垦而报荒者亟多”[3]8407-8408。因此,尽管政府规定了办理期限,并设置了惩处措施;但是,在政府没有掌握真实土地信息的情况下,上述惩罚性条款的实际约束能力并不值得高估,也没有能够给卫田缴价升科工作的成绩带来实质性提升。

四、余论

南京国民政府成立以后,省政府总结了北洋政府时期的经验,决定继续开展卫田缴价升科工作。但是,上文提及的北洋政府时期存在的各种问题,在南京国民政府治下的安徽省依旧延续;因此,卫田缴价升科工作再一次陷入到困境之中。在当时自然灾害频发的情况下,卫田缴价升科工作还引发了民间更为激烈的抗议[19]。在这种情况下,官方只得在工作制度和政策制定等方面做文章,试图通过采取奖励措施和加强监管考核等方式,加快卫田升科工作的进度。1931年1月,省政府颁布《安徽省卫田缴费升科补充办法》,决定将每亩两元的产权费按照缴纳时间的不同进行区分,以便激发民间的积极性:在第一期内缴纳者,每亩一元;在第二期内缴纳者,每亩一元五角;在第三期内缴纳者,每亩二元;逾期则按照本省垦荒条例第十一条甲等前三则定价缴费(上则每亩十元,上中则每亩八元,中则每亩六元)或公告招领[20]。同时,省政府还颁布了《安徽省各县办理卫田缴费升科人员奖惩规则》,对于办理成绩优异者,给予现金和提拔等方面的奖励;至于办理不力者,则会受到记过、罚俸乃至撤职等不同程度的惩罚[21]。1933年,省政府又决定向各县派出督催委员,负责考查各县卫田情形,并督催和协同县长进行卫田缴费升科工作[22]。

然而,安徽省的卫田缴价升科工作并没有因为上述规定而圆满完成,甚至到了全面抗战爆发前,省政府还在不停地催办卫田缴费:“各县卫田缴费,原有定限,惟各县以民力不胜,一再展期,迄未办竣,兹经通令各属,限于短期内,酌核地方情形,预拟计划,及办竣时期,俾资结束,而裕税收。”[23]

综上可见,无论在北洋政府时期,还是在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安徽省卫田缴价升科工作都遇到了同样的难题。土地计量标准的复杂、土地丈量等配套工作的欠缺和缺乏民间社会的认同与合作等因素,固然是这项工作陷入困境的主要原因;然而,这些因素的存在和延续,实际上反映了政府意志在乡村社会面前的困窘与无力。因此,从根本上来看,这一时期卫田缴价升科工作的进程是官方乡村治理能力的真实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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