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互联网保险发展现状及问题分析
2019-03-28
(北京大学经济学院 北京 100871)
我国互联网的全面发展改变了人们的消费模式和生活方式,人们通过互联网和移动通讯工具可以随时随地地获取各种资讯和信息、完成各种购物和缴费。互联网的发展带动了各行各业的变革和发展,互联网保险就是其中之一。随着消费者行为的改变,互联网保险也被重新塑造着。近年来,互联网发展势头迅猛,越来越得到国家的重视和人们的青睐。紧紧抓住该机遇,寻找其创新发展的瓶颈,响应党和国家的号召,既是保险业应尽的职责,又是保险业快速发展的必经之路。因此,研究我国互联网保险的发展现状,剖析互联网保险发展的制约因素,提出相应的政策建议对我国互联网保险的未来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
一、互联网保险基本理论分析
(一)互联网保险的定义
互联网保险是新兴的一种以计算机互联网为媒介的保险营销模式,有别于传统的保险代理人营销模式。互联网保险是指传统的保险公司或者具有销售保险资质的金融机构基于大数据、物联网技术搜集的海量信息满足消费者需求的保险产品,并通过互联网作为新型平台为消费者提供保险产品和服务,进而实现部分乃至全部保险业务的网络化、一体化的经济活动。[1]互联网保险使用轻资产的运营模式,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了销售成本,增加了利润,提升了消费者的用户体验,满足了不同消费者个性化的需求。
(二)互联网保险的优势
1.降低保险公司的运营成本
互联网保险公司采用轻资产经营模式,固定资产占比比较小。传统的保险公司大都是采取“一级法人,分级管理,逐级核算”的财务管理体制,在全国各地设立分公司,下属地区设立中心支公司,而互联网保险公司以网络技术为依托,营销、投保、核赔、理赔、客服等服务都可以在互联网平台上进行处理。据资料显示,通过互联网向客户出售保单或提供服务要比传统经营方式节省58%至71%的费用。
2.拓宽了保险业务的时间和空间
与传统的保险业务相比,互联网保险可以为客户提供7*24小时不间断、全球性的服务。只要在有网络的情况下,投保人可以用PC端或手机端随时随地地办理业务,比如投保、核保、理赔、保单信息查询与修改等操作。解除了传统保险受保险代理人、经纪人工作时间和工作地点的限制。极大地缩短了整个业务流程办理的时间,提高了办事效率,扩大了保险业务的空间。
3.保险产品信息的透明化
保险产品信息一般包括保费、保险条款、免责声明、投保与理赔流程、支付方式、保单查询方式以及保全业务等。互联网保险可以清晰的将保险产品信息放在网络平台上,客户可以根据自己的需求比价、选购。传统保险经纪人或代理人在向客户介绍产品信息时,很有可能为了诱导客户成交,夸大实际投保效果和保险条款内容。能否将产品信息全面清楚地讲解给客户也取决于保险经纪人或代理人的专业水准。互联网保险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这种信息不对称的问题。
二、我国互联网保险的发展现状
1997年底,互联网保险公司信息网诞生,在成立当天即收到客户的投保意向书,从而形成了我国第一张通过互联网销售的保单。经过20多年的发展,我国的互联网保险有了较大的发展,2013年被称为互联网金融元年,互联网保险在这一年取得跨越式发展。国内首家互联网保险公司——众安在线财险公司也于这一年成立,这标志着互联网与传统保险业的深度融合进入全新阶段。2015年,互联网保险保费收入达到了2234亿元,远远超过了2014年859亿元,互联网渗透率高达9.2%,显著提升了互联网保险在保险业中所占比例。2016年我国共有117家保险机构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比2015年的110家增加了7家,全国保险行业已经有75.97%的保险公司开展了互联网保险业务。2016年和2017年互联网保费收入分别为2347亿元和1835.29亿元。
虽然我国互联网保险近年来发展迅猛,但作为一项新兴的事物,目前我国互联网保险的发展仍存在诸多问题。如互联网的发展带来的信息安全问题日益严重,新兴产品结构单一无法满足客户多元化需求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暂未完善、市场监管尚未健全等问题还亟待解决。
三、我国互联网保险发展的制约因素
(一)产品结构过于单一
互联网保险并不是简单地将传统保险放在互联网渠道上销售的保险。它是一种整体运营模式的改变和升级,把各个环节,比如物流、支付、售后服务等等一系列过程与互联网结合起来,这种运营模式的发展空间十分广阔。[2]传统保险的销售有专业的保险经纪人或代理人为意向客户详细讲解保险产品的具体条约和保障,而互联网保险的销售大多通过互联网渠道,如果条款非常复杂,难以理解,那么客户就很难了解这个产品,因此造成潜在客户的流失。目前我国互联网保险的产品结构比较单一,理财类产品、人寿保险以及车险占据主要地位。依托互联网优势,开发个性化的产品成为互联网保险产品需要创新突破的地方。
(二)信息安全问题严重
信息安全问题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被动的信息泄露,网络黑客往往会使用非法的手段和网络病毒对互联网保险公司进行攻击,造成互联网保险公司的信息系统崩溃,从而导致客户的个人信息泄露;另一方面是主动的信息泄露,由于互联网保险公司的内部管理问题,部分工作人员可能会因为利益驱动,铤而走险,为了非法所得泄露客户资料。
(三)行业监管尚未健全
我国保监会(现与银监会合并为“银保监会”)在2011年就制定了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即《保险代理、经纪公司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试行)》,但互联网保险市场的发展远远超越市场监管的发展速度,监管的疏漏导致纠纷的产生及灰色地带的存在。目前,对于互联网保险的监管,缺乏完整的体系。如目前保监会虽然认可了跨区域经营的合法性,但后期服务、风险监管、互联网保险的客户受哪个地区的监管保护缺少明确规定等。
另外,对于监管部门来说,对互联网保险监管力度也是难以把握。监管力度太大,会影响互联网保险的创新,限制互联网保险的发展;监管力度太小,就起不到监管的作用,造成互联网保险的恶性发展和影响整个经济环境的稳定。
(四)法律法规没有完善
我国互联网保险近几年得到快速发展,由于发展迅速,因此配套的法律法规还未完善,法律法规的颁布出台跟不上互联网保险的发展速度。《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虽然对保险行业发展过程中的各个方面情况进行了规定,但却没有提及与互联网相关的内容。虽然后续也出台了一些与电子支付和电子签单有关的法律法规,但其中与互联网保险有关的内容较为浅显,不能够达到有效地管理互联网保险的目的。[3]
(五)专业人才存有缺位
在欧美一些保险业比较发达的国家,保险公司对保险从业者要求比较高,只有具有专业的保险知识的人才能进行保险的销售。但是在国内恰恰相反,保险从业门槛非常低,大部分保险公司要求的是保险销售人员的数量而不是质量。根据前瞻产业研究院统计的数据来看,截止2017年底,保险公司统计在册的保险代理人数量仅有806.95万人,这似乎与朋友圈日益增大的保险群体有些格格不入,然而真相是全国做过保险代理人的数量达到了惊人的5000万!这5000万与800万的数量差就是保险从业者低门槛的体现,只有专业的人才能在大浪淘沙中沉淀下来。面对互联网保险,其高速的发展必须要对人员管理方式、网络技术、专业知识、法律法规等方面提出更高的要求。[4]而我国目前这类高素质人才依旧是比较稀缺。
四、完善我国互联网保险的政策建议
(一)创新互联网保险产品
保险公司应该充分利用已经累积的数据信息,挖掘并扩大可保风险的范围,开拓出更加广泛的保险市场,开发出形式多样、种类丰富的保险产品用以满足不同客户的需求。[5]互联网保险正朝着场景化、高频化、碎片化不断地发展,现在的发展场景化的深度依旧不够,因此互联网保险应该加强与第三方平台合作,基于第三方平台强大的用户流量及消费需求创造出更多更全面的产品。另外,基于互联网获得信息的便利性,针对不同群体设计出个性化的产品,是互联网保险产品创新应该发展的方向。
(二)加强信息安全建设
互联网的发展改变着人们的生活方式,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极大的便利。信息的可得性与获得信息的便利性极大地丰富了人们的生活。但是互联网在给人们带来便利的同时,也隐藏着潜在的重要信息泄露的风险。加强对信息系统和互联网安全的建设是互联网保险发展的重要内容。相关人员应全面加强数据库、Web Server、应用服务器软件、服务器运作系统的管理。此外,对内部职工要有严格的管理规范,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做好内部员工泄露客户重要信息的安全防范措施。
(三)健全互联网保险监管体系
2015年中国保监会出台了《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通过立法对我国互联网保险的监管提出了具有法律效力的明文规定,是构成我国互联网保险监管体系的开始。2018年10月,中国银保监会向原保监会机关各部门、各保监局征求关于《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草稿)》的意见,这就意味着2015年10月开始施行、原定有效期3年的《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即将完成历史使命。相继的我们还要不断完善互联保险主体的监管以及产品的监管。银保监会要重点做好反保险欺诈、维护信息安全、规范保险产品、促进行业创新等方面的问题。此外,保险行业应该加强行业自律意识,减少国家强制手段的控制,更多地运用行业自律来发展。
(四)完善互联网保险法律法规
中国银保监会需要全面的对互联网保险进行深入的研究和分析,充分地考虑内外部因素,综合地制定适合互联网保险发展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在进行法律法规的制定过程中,管理人员必须对互联网保险中存在的管理真空等问题进行详细的核查,明确地规定互联网保险发展过程中的各个环节和阶段的操作和管理问题。除此之外,相关人员还必须充分考虑网上购买保险、网上信息安全、网上支付、电子签名等方面的相关情况,然后推出相关法律法规,明文规范这些环节的具体操作和问题处理。
(五)培养专业人才
相对于传统的保险销售,互联网保险需要更高的专业知识人才,对人才的要求不仅具备保险相关知识还要有创新意识,并且对互联网发展有一定的认知。首先,我们应该积极借鉴欧美等发达国家培养人才经验,加强对人才的培养。其次,在本科生保险学中相关互联网保险教育材料积极更新,完善知识体系,夯实互联网保险学基础,为未来互联网保险的从业做好准备。最后,建立一套完善的规章管理制度,对互联网保险从业者进行约束。只有这样,才能为我国互联网保险的发展培养出更多的专业人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