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长三角地区丝织业行会社会功能研究
2019-03-27赵丹彤赵红艳李斌
赵丹彤 赵红艳 李斌
摘要:基于清代长三角地区丝织业碑刻资料的分析,并结合前人有关行会的研究成果,从丝织业行会的社会功能及其成因两方面揭示中国资本主义萌芽无法向前发展的本源。研究表明:首先,清代长三角地区丝织业行会具有制定丝织行业内部管理办法、执行行业内一致对外的职能、实施丝织行业救助捐资策略、统一丝织行业市场行为规范、促进丝织文化的形成这五大社会功能:其次,清代长三角地区丝织业行会五大社会功能形成的原因,在于行会与官府之间既互相利用又互相防范的复杂关系;最后,清代中国丝织业资本主义萌芽未能茁壮发展,与长三角地区丝织业行会的社会功能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
关键词:清代:长三角地区:丝织业;行会;社会功能
中图分类号:TS941.1:K876.9 文献标志码:B 文章编号:1001 -7003( 2019) 09-0116-07
引用页码:091305
关于中国长三角地区丝织业行会的研究是解决中国资本主义萌芽问题的重要环节,也是历史学界曾广泛关注的焦点之一。早在明万历年间( 1573-1620年),苏州就已经出现机工立桥头以待唤织的资本主义雇佣关系。然而,直至晚清时期(1840-1911年),中国的资本主义萌芽仍然未能茁壮发展起来,其中的缘由令人深思。学术界针对中国行会史的研究业已展开,并取得一些启示性的成果,如刘永成[1]、马敏等[2]、虞和平[3]、朱英[4]、周执前[5]等。然而,他们均是站在中国行会史的角度整体对中国行会的发展进行研究,针对长三角地区丝织业行会的研究学术界并不多见,目前仅有彭泽益[6]、王翔[7]、范金民[8]、周德华[9-11]等几位学者对清代长三角地区丝织业行会进行过研究。笔者认为,清代长三角地区丝织业行会社会功能的解析可能是解决中国资本主义萌芽问题的关键。正所谓“功能”反映其“性质”,清代长三角地区丝织业行会的社会功能体现出它的地位和作用,进而决定了其是否能朝着资本主义方向发展、壮大。因此,对于清代长三角地区丝织业行会社会功能及其成因的研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1 清代长三角地区丝织行会社会功能解析
早在明代,江南苏杭的丝织业就有自己的行会组织[12],据统计,清代至民国时期全国先后共创建148家丝织业行会,其中以清代长三角地区最为密集[9]。从各种历史文献、碑文中,也能看出长三角地区丝织业行会的一些作用和影响。
1.1 制定丝织行业内部管理办法
清代长三角地区丝织行会组织在工商业中拥有着强大的影响力。首先,丝织行会排斥非行会手工业者。如道光二年(1822年)的《元和县严禁机匠借端生事倡众停工碑》规定:“自示之后,各乡匠揽织机只,概向机房殿书立承揽,交户收执。”[13]25由此可知,机房殿为当地丝织行会所在,而机匠与机户签订契约找工作必须在行会的“机房殿”进行,并将契约交于机户。显然,元和县丝织业劳动契约的订立受到行会的严密控制,可见机户与机匠在签订契约之前必须已经是该行会的成员。又据《江宁县缎机业行规碑》规定:“一议各号无论生意好歹,如有機范出来,有无‘承管连环互保者,统归一律开账,不准自行搭找料户。如不遵议,察出照规究罚。”[14]466可见在机户与织匠之间行会强行楔人,阻止两者的自由组合,严重阻碍资本主义幼苗顺利生长。其次,在统一产品价格方面,清代的行会均规定“同行公议”“不准高抬,亦不许减价发卖”。长三角地区丝织业行会每年会定期协商丝绸的价格,如杭州绸业会馆(观成堂)订有规约,每年正月初一和七月初一,业中人聚会协商丝绸销售价格,一经认定后各户不得擅自改动[15]583。而这里所谓的“业中人”必然是机户中实力较为雄厚且在行会中具有话语权的人物。再次,长三角地区丝织行会在限制学徒和帮工方面,亦有严格规定。如温州丝绸业规定有三台织机的织户,只许带两个徒弟,不准多带[16]。总体来看,机户雇请帮作(客师)必须上清下接,不得蒙混滥请,使用学徒大多采取“一进一出”,至多“两进两出”的原则,严重限制了机户生产规模的扩大。最后,禁止行业内的不正当竞争。晚清时期,南京曾发生过多起假冒丝织品牌号的事件,如张祝记、赵姓机户盗织廖隆盛牌号,均受到行会的严厉处罚,它们分别罚银洋二百八十元和龙洋六百五十元。随着行业内竞争的加剧,仿冒事件时有发生,南京缎业公所更进一步加大对盗织牌号的处罚,于宣统二年(1910年)将《禁止盗织牌号碑》立于公所内,碑内言:“凡盗织牌号者,无论何人何字号,织多织少,一经查出,均照此罚加倍,无得异议。”[10]除此之外,长三角地区丝织业行会还禁止割窃花本的行为。花本相当于控制提花的程序,机户常花费大量的时间和金钱制作花本,因此,花本对于机户来说至关重要。如《苏州纱缎业云锦公所章程》内规定发生冒戤牌号、割窃花本暨一切不规则之行动时,当事人报告公所,同业公(共)同议罚,或令其退出公所。
笔者认为,清代长三角地区丝织业行会对于行业内的商户、工场的方方面面都有严格的规定和限制。以苏州丝织业行会为例,行会从原料、生产、人员、销售及市场等几乎所有方面.都实行硬性规定[17]。事实上,工场要比商行限制严格得多。丝织业商户往往控制着工场,同时丝织业商户往往是行会内的重要人物。首先,行会限制丝织业工场的发展,可以达到商户对其原料、生产的控制,使其置于商户的控制下。其次,丝织业行会为商户所把持,会制定出有利于商户的行规。如清初时丝织行业的经纪均为自由职业者,到了晚清时期经纪均要依附于某一商号,充分反映了商业资本对生产资本的控制。最后,行会虽然对商号的学徒人数进行限制,但根本不阻止商号内经纪的人数,侧面也说明了学徒人数的限制对商号发展并无太大影响。总之,清代长三角地区丝织业商户通过行会加强对丝织业的控制,从而谋取最大的利益。
1.2 执行行业内一致对外的职能
清代长三角地区丝织行会代表本行业各业主共同应对官方及其他势力的侵害。一方面,丝织业行会通过集体力量反抗郡豪胥吏的敲诈勒索。如清朝康熙(1662-1722年)后期盛泽镇丝绸交易日隆,郡豪借普济堂名,私税一镇绸疋,设柜按日敛钱,是时行头范秉如、汤维柱、戴起瞻等奔控抚宪,立饬禁止,其患遂息[18]。然而,到了乾隆三十三年(1768年),县胥藉查匪类名色,令绸丝各行,按月巡(循)环填报,需索为累,亦经行头陆惠中等控府饬销。另一方面,丝织业行会组织起来反抗不良官员的侵害。如苏州钱江会馆(杭绸商人的同业组织),乾隆四十年(1775年)其会馆曾被职官督粮厅刘某强占三十余间房,会馆之浙杭绸商告发到官,后经吴县衙门于乾隆四十一年断案,还与产权,立碑永禁。由此可知,丝织业行会在反抗郡豪胥吏、官员勒索过程中起到极其重要的作用。
1.3 实施丝织行业救助捐资策略
众所周知,清代的行会为了扩大会众和增强内部的凝聚力,一般会对行业内处于困境的同业者予以救济,有些情况甚至还扩展到社会人群,丝织行会亦然。丝织行会实施的救助捐资包括救助同业、社会捐资两方面内容。首先,救助同业是丝织行会对同业生活困难的人员和家庭的一种救济方式,在缓和“劳”“资”双方的矛盾时起到重要作用。如清朝道光二十七年(1847年)撰刻的《七襄公所碑记》(纱缎公所)规定:“如同业中有老病、废疾不能谋生者,有鳏寡孤独无所倚依者,有异乡远客贫困不能归里者,由各肆报之公局,令司月者核实,于公费中量为资助。”[13]28不难看出,七襄公所以行会的名义向本同业中处于困境的同业者提供些许资助。当然,这些费用的支取还需要公所专司财务者审核,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发放。其次,丝织行会还会对客死本地或本地死后无人收敛的同业者设立义庄安葬。如道光二十四年(1844年)《吴县为胡寿康设局捐济绸缎同业给示立案碑》中记载:“绸缎店业公捐设局,议济同业中贫苦身后无备,以及异(中缺)盘费,置地设立义冢等善事。”至于其经费来源“所需经费,就各店消货捐厘办理,仍由浙庄按照苏店置货实数,扣交公局支用,毋稍徇隐”[13]27。最后,丝织行会还会有办理义塾等善举,解决同业中人子弟读书学习的问题。据清朝光绪十五年(1889年)《元长吴三县为纱缎机业宋季记等拨款添设义塾给示晓谕碑》中所载:“仰云锦公所董事及机业人等知悉,须知宋季记等会议拔款添设义塾,原为同业无力子弟读书起见,务各照经理,幸勿始勤终怠,是为至要。其各遵毋违。特示遵。”[13]44简言之,清代丝织行会为了缓和机户与机工之间阶级矛盾,通过行会实施行业内救助捐资的策略,不仅可以吸收大量的机工加入丝织行会,从而使机户通过行会控制机工的目的,而且还能对残酷剥削机工的事实进行必要的掩盖。
1.4 統一丝织行业市场行为规范
清代丝织业行会通过统一的市场行为规范来整治市场混乱的情况,避免丝织业主的损失。其实早在清初,丝织业行会就通过官府来规范丝织业市场。如清朝康熙五年(1666年)《杭州府仁和县告示商牙机户并禁地棍扰害碑》中所载:“此仰西商、店牙、机户人等知悉,遵照宪批事理,交银定货,原所不禁,嗣后商人机户务要三面公同立票交银定货,牙人经纪不得折扣私交,机户亦不得领价花销,倘有侵吞不交货及地棍借端扰客者,许各商据实指名赴县呈控,以凭详宪法处,各宜遵守。”[15]585从这段碑文中至少可知如下信息:1)杭州丝织买卖需要商人、机户、牙人经纪三方共同签订契约并交付定金方可成立;2)牙人经纪不得分别与商人、机户私交吃回扣,机户亦不能拿了定金,逾期不交货;3)禁止地痞无赖欺负勒索客商。到了晚清时期,长三角地区丝织行会对于市场行为的规范更加完善。同治十年(1871年)苏州府相继出台了一系列的规范丝织买卖告示碑,特别对牙人经纪的管理更加严格。如《元长吴三县为丝业公所整顿行业规条出示晓谕碑》中所言:“今议行业伙纪,分别收用,标为经伙、经纪名目。其经伙在行帮理,经纪在外招揽。俾各资其糊口,而于同类可无伤气谊,于游手迹无从混匿。私衷委典,缕陈幸程,应请立案,以昭信守。”[13]30由此可知,晚清时期丝织业的牙人经纪被称为伙纪,为丝织业主所雇佣,伙纪又细分为在经伙和经纪,并对其工作职责进行了明确规定。此外,还对从事丝织业经纪的资格有着特殊的规定。据《元长吴三县为丝业议呈经纪取保条约出示晓谕碑》可知,首先,从事丝织行业经纪职业的人员,不仅要深知丝织业的行情,同时还需要有身家者担保,到公所领秤并交纳置秤立簿司费白银五两七钱(855 -1 425元人民币)。其次,对于立保的字据有统一的格式。其立据格式如下:“立保据某某,今有亲友某某,素系安分,愿作丝行经纪,转保到某宝号,转至公所领秤卖买。设有客款银钱错误,愿甘理直,立此保据存照。计缴置秤立簿司费银正。同治年月日,某某押。”最后,对担保之人亦有严格的规定,禁止父子、同业的伯叔弟兄及缙绅显宦当保。晚清时期丝织行会通过对丝行经纪的准人和担保制度加强了对市场的控制,规避不良经纪对丝行造成的损失。在经纪的准人制度上将其纳入丝行的管理体系,将经纪束缚在固定的丝行之中,改变其自由职业的性质:在担保制度上也规避了任人唯亲、任人唯权的风险,并立下严格的字据,从而降低不良经纪造成的风险。
1.5 促进丝织文化的形成
旧时中国长三角地区丝织业行会通过日常供奉神祗,并在所供奉行业神的祭日举行隆重的宗教性祭祀仪式。学界普遍认为行会祭神的作用在于扩大会众,透过团体组织共同举办的祭祀活动,可以使祀神活动办的更有规模,吸引其他工商业者加入结社[19]。然而,扩大会众只是行会祭神活动的一个显性目的,而隐性目的则是行会通过崇拜、祭祀来构建自身的文化体系。
中国长三角地区丝织业行业的崇拜祭祀对象是在符合普遍价值观和行业价值观的基础上所进行的选择。首先,选择传统节日进行聚会敬神聚餐体现了丝织业行会尊重传统文化和习俗,为扩大会众奠定文化基础。其次,选择符合传统价值观人物进行崇拜祭祀。丝织业行会对关公的崇拜与祭祀反映了对“忠、义、仁、勇”等儒家伦理道德的信仰。通过对关公的祭祀可以达到“联乡谊,敦信义”的目的[20],正如范金民在谈到清代长三角地区会馆公所的功能性质时所言,这些神化了的忠心正义、力量的化身,经历代渲染,都成了护佑一定地域或某些行业的功德神,已经超出了乡土神的范围[8]。毫无疑问,关公的形象奠定了丝织业行会形成统一价值观的基础,为会众制定共同的行为规范。最后,选择丝织行业的祖师进行崇拜祭祀。祖师崇拜本质是祖先崇拜的一种变形,体现了丝织业行会对技术起源的崇拜,提高会众团体的荣誉感。如杭州绸业会馆观成堂在正月初五和十二月底所举行的聚会、敬神、拜年等活动强化了继承传统文化和习俗的意识,通过这些传统节日的聚会、敬神、拜年活动加强会众的联系。五月十三日会众集体在观成堂向关公敬供香火则是强化共同的价值观和行为准则的重要手段,毕竟在封建社会没有完善、成熟的公司法,对关公的崇拜无疑起到类似公司法的作用。九月十六日会众在各机神庙对祖师黄帝的祭祀与敬拜毫无疑问会提高丝织业行会会众的集体荣誉感,毕竟黄帝是中华民族公认的祖先,被认定为丝织行业的祖师必然会达到这一目的。
2 清代丝织业行会社会功能的成因分析
笔者认为,清代丝织业行会与官府之间的复杂关系是造成其社会功能形成的主要原因。清代长三角地区丝织业行会与官府之间的关系比较复杂,它们之间存在着既矛盾又相互利用的关系。整体而言,单个的丝织业主无力与官府进行对抗,只有凝聚在一起才有与官府协商维护自身权益的可能。同时,丝织业行会利用官府的权威来获得安全上的保障,而官府通过丝织业行会对工商业进行有效控制,将其限定在封建经济的框架内。
2.1 丝织行会与官府之间的矛盾
纵观清政府成立后,丝织行会与官府之间曾就“行首”之名和“厘捐”进行过长期斗争。通过清代长三角地区丝织业行会碑文资料的分析,笔者发现长三角地区丝织业行会大多数情况下处在有行无首的状况,并且官府曾三令五申禁止私立行首名目。如清朝光绪二十七年(1901年)《江宁府规定丝经缎业庄摇车料银一律五两以昭公允碑》中:“据经业王启森等禀,以摇经料银不敷工食,请谕充首事,设立公所,收捐济用。”[14 ]470而得到的批复则是:“嗣后尔等交易,每庄摇车料银,无论农忙农隙,仍归一律五两,以昭公允而免偏枯。至所请谕充首事,设立公所,抽厘济用,既有窒碍,应不准行。尔等务各安守本分,以全生业而重商务,其各凛遵毋违,特示。”[14 ]471由此可知,直至光绪年间,官府对于丝织业行会私立行首非常忌惮,害怕行首聚众与官府对抗,危及其统治。而对于行业中人代表提出的一些减免厘捐的诉求却给予了恩惠。其实早在道光二十五年(1845年),杭州绸纱绒缎料房各业户公立杭府宪朱《令将奉》九条行规中,居然有五条是“禁自称行首”。事实上,一些向官府呈报诉求和情况的人物就是行首。如光绪三年(1877年)《上元江宁两县规定金陵土丝土产土销买卖一律免捐并土丝出江实捐银数碑》所载:“据绅董高德泰等禀陈室碍情形,……藩宪核议,所有金陵城乡土丝土产土销,应请率由旧章,买卖一律免捐,以顺舆情。”[14]462-463不难看出,绅董高德泰就是事实上的行首。
清朝官府对于行会的态度非常暖昧。一方面,官府需要行会充当维护工商业的控制,并运用行会对工商业加以限制,甚至官府还任命过行首。如同治七年《江宁织染业公所重整行规及助建公所捐款人姓名碑》中所指:“发染丝经各坊,有贻误情事。特择其中诚实者,谕充行首,以专责成,访得韦永顺人尚老成可靠,于同治五年二月初九日,谕充大红元浅各坊行首,即便尊遵照在案。”[14] 456另一方面,官府又害怕丝织业行会脱离自己的掌控之下,聚众闹事,引起麻烦,因此,对丝织业无法掌控的行首严加禁止。如《长洲元和吴三县永禁宋锦业人等设立行头行规以及另改名目仍立公所碑记》中记载:“自示以后,如果王沛等敢再违禁,设立行头行规,以及另改名目,仍立公所,借以礼神为名,妄行派费,诈扰同为业。许该机业等指实禀县,以凭提案究办,决不宽贷。”[21]王沛就是没有得到官府认可的机匠行会的行首,因此反复警告他不许成立公所,并自称行首。相反,机户所建立的行会则得到官府的承认和认可,如同治十年(1871年)《元长吴三县为丝业议呈经纪取保条约出示晓谕碑》中所示经伙的立保的字据,明确显示要到公所领秤卖买,说明官府对于在自己掌控之中的丝织行会并不禁止。至于官府承认的丝织行会行首名目也极少从清代的工商业碑刻资料中发现,一般是以机户某某等、绅董某某等出现,反映了在官府的强压下,丝织业行会名义处于“有行无首”畸形发展的境地。同时,丝织业“有行无首”情形充分说明了清代长三角地区丝织行会完全在官府的掌控之下,充当维护其封建统治的重要一环。
2.2 丝织业行会与官府相互勾结压榨机匠
不少行业设立公所是为了谋求官方保护。在中国封建社会,地方政府毕竟是维持秩序、稳定社会的力量。工商行业要想维持和获得发展,就必须获得官府的保护,以官衙的权威来对付各种不法势力的骚扰劫夺。大量行业公所成立时向官府备案就是出于这种动机[8]。其实,长三角地区官府与丝织业行会相互勾结,维护商户、机户的利益,共同压榨机匠。从原杭州機神庙旧址保存的石碑中,就有两块清道光年间经杭州府批准针对工匠的九条“禁革”,不难发现,当年的机匠为了保障自身的权益采取了一些斗争方式。如要求增加工钱、废除陋规改善伙食、不得随意解雇、推举工匠行会行首等,采用“散伙停工”“插身评理”“聚众摆围”等多种方式向机户展开斗争的事实[22]。针对这一事实,笔者认为,丝织行会勾结官府从以下两方面禁止机匠的合理行动。
一方面,丝织行会通过官府禁止丝织工匠成立工匠行会,便于压榨机匠。据现藏于杭州碑林的清道光二十五年《严禁机工叫歇碑》[15]586中所载,据机户鲍如祥等向官府呈报:“窃机坊向无行首名目,嗣有持强逞恶之伙,勾结把持,自称行首,巧立名目,敛钱聚众,任意妄为,稍不欲心,即遭倾害,粘列禁条吊请勒有永禁等情至府。”毫无疑问,机户鲍如祥等人共同向官府呈报说明他们属于同一丝织业行会,否则也不会联名呈报机匠成立机匠行会的情形。最终官府给予的批复则是:“自示之后,所有一切行首名目,永远禁革,并准各和粘呈单开禁条,勒石永禁,以垂久远。”《严禁机工叫歇碑》充分说明了丝织业行会只能由机户创建,机匠则不能单独创建,特别是把行会作为团结机匠进行不利于封建秩序的斗争,官府必然会出面进行无情镇压,并用刻石永禁的方式对机匠进行恐吓。
另一方面,丝织行业行会通过官府禁止丝织机工罢工。众所周知,机匠罢工无非是为了维持或提高工价。然而,据清光绪三十年(1904年)杭州《仁和县禁止机匠停工挟告示》所载:“自示之后,尔等各机匠务须安份趁工,不得藉端停工挟制,其收受徒应听店主之便,亦不准阻挠,至缺货铺售,自宜任凭各铺向各处运杭接济.此系经商懋迂之道,岂容尔等把持垄断。”[15] 587由此可知,机户降低工匠们工价的方式无非有两种:一是通过收受学徒的方式来压低工价:二是通过贩运外地的丝织物,不仅可压低工价,而且还可以达到通过商品卖买达到谋利的目的。毫无疑问,机工必然会通过罢工的方式反对机户运用这两种方式来压榨自己,然而,机户则通过行会与官府勾结禁止工匠的这种行为。
2.3 官府通过丝织业行会调节机工与机户的关系
官府整体上偏向于机户,但在维护社会稳定方面也会颁布一些改善机匠生活状态的政策。如清雍正十二年(1734年)《苏州府长洲县永禁机匠叫歇碑》中明确记载:“各匠常例酒资,纱机每只常例,给发机匠酒资一钱,二月朔日给付四分,三月朔日给付三分,清明给付三分,三次分给,共足一钱之数。缎机每只常例,亦给付机匠酒资一钱,六月朔日给付四分,七月朔日给付三分,中秋给付三分,三次分给,共足一钱之数。”[13]16不难看出,纺纱织布工匠每年可得酒资银钱一钱,相当于平时工薪之外的津贴。此外,官府还对工价的计量方法作了规定,即“至于工价,按件而计,视货物之高下、人工之巧拙为增减,铺匠相安。详请饬令,各相遵守”。笔者认为,官府通过丝织行会颁布工资之外的酒资和工价的计量办法,本质上是为了维护社会的稳定,避免机户过度剥削机匠导致威胁官府的行为。一方面,纱机和缎机工匠酒资相等,则充分反映了官府并不关心纺纱与织造的差别。事实上,缎类织造的复杂程度远高于纺纱,织匠消耗的脑力与体力也远非纱匠所能比拟。而纱匠与织匠酒资相等充分说明在官府眼中复杂劳动与简单劳动没有任何差别,只是笼络纱匠与织匠的一种手段。另一方面,工价的计量则是通过计件与质量的高低而定,说明了官府为了避免机户采用按时计量的办法残忍剥削机匠而规定其统一采用计件方式,以缓和机户与机匠之间的关系。
综上所述,清代长三角地区官府与丝织业行业的复杂关系是由其封建性质所决定的。中国的封建社会延续了二千多年,其封建制度完善性是西方封建社会所无法比拟的。官府与丝织行会的关系如同父与子的关系,既具亲密性又具对抗性。从明清以长三角地区工商业碑刻资料中官府对行业中人的称呼“尔等”两字和谆谆劝告的文字可见,完全是家长与子女的关系,当子女稍有反抗之时,家长立即加以训斥。正是在这种关系中,自明代在丝织行业萌芽的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直至晚清时期都无法得到发展壮大,一直依附于官府的羽翼之下,断送了中国封建社会向资本主义社会转型的可能之一。
3 结语
通过对清代长三角地区丝织业行会社会功能的分析可知,该地区丝织业行会的社会功能可分为对内和对外两个方面。对内具有制定行业内部管理办法、实施行业内救助捐资策略、统一行业市场行为规范的三大职能,对外执行维护整个行业利益的价值取向和努力促进丝织文化的形成的两大社会功能。究其社会功能的成因,丝织行会与官府之间复杂的关系是其主要因素。一方面,丝织行业在郡豪胥吏的欺压、机匠威胁罢工的情形下,需要丝织行会获得官府支持摆脱上压下反的局面:另一方面,官府对待丝织业行业的态度既利用又防范。首先,官府利用丝织业行会将整个丝织业纳入到封建经济体系中,使其符合统治阶级意识的丝织行业自律机构,并且协助官府完成捐厘、慈善等工作;其次,官府通过丝织业行业宏观上调节机户与机工、商户与伙纪的关系,防范过度剥削导致民变危及其统治;最后,丝织行会与官府之间就“行首”之名和“厘捐”进行过长期斗争。丝织业行会极力争取以机户和商户为代表“行首”的合法性及争取减少“厘捐”的数额,而官府则根据自身的需要时而给予“行首”合法地位,时而禁革行首。正是因为丝织业行会与官府之间存在着这种既相互利用又相互斗争的复杂关系,才导致丝织业行会社会功能的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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