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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德职业教育体系校企合作方面比较研究

2019-03-26

福建质量管理 2019年7期
关键词:校企职业学校

(中央民族大学 北京 100081)

一、现状

国务院早在2005年就提出:“大力推行工学结合、校企合作的职业教育培养模式。”①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企业对在生产一线的高素质劳动者和技术技能人才的需求愈加迫切。但是,所有的企业都希望既花费最少的时间和成本,又能得到满足生产一线需要的技能人才。②目前普通高等教育并不能达到这个目标,是以培养研究型人才为主应届毕业生普遍存在与市场脱轨的情况,这是不符合发展潮流的现象。在接受普通高等教育的学生努力增加社会经验的同时,高等职业教育更要承担起这个重任,高素质高技能人才是经济发展不可或缺的宝贵资源。

而在职业教育中,市场和企业是不可或缺的。市场的需求是企业发展的晴雨表,企业必须及时了解市场的需求与变化。因此,由于技术和劳动组织的最新发展被引入企业工作过程,学习就不仅与企业职业实践紧密结合,而且还与经济和社会发展现状适时结合。③

我国的高等职业教育面对企业的这种迫切需求,很多高职院校开始主动与企业接轨。④而德国的“双元制”闻名遐迩,世界对“双元制”职业教育的评价是:就业的最佳准备,经济的坚固基石,在完备的法律支持和多年的实践下,德国的职业教育效果显著,确实培育出了大批高素质高技术人才,学生毕业时与企业无缝连接。

二、工学结合培育模式比较

“双元制”是一种德国特色的职业教育模式,为德国经济发展做出巨大贡献。受教育者在与具有从事职业教育资格的企业签订《职业教育合同》后,每周3-4天在企业学习,1-2天在职业学校学习。学习内容方面,在企业是基于工作过程的行动导向的职业实践的学习,在学校是三分之二为基于工作过程的专业知识的学习,三分之一为普通文化知识的学习。学习完成后,企业颁发国家认可的专业技术工人证书,是全国统一、公法范畴;职业学校颁发职业学校结业证书和企业学习证书。全国统一的行业协会和职业学校都要参与考核。⑤

中国职业教育的模式主要有三种,即“工学交替”模式、“订单教育”模式和“2+1”模式”。⑥另外,为解决校企合作人才培养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沈燕尝试提出一条校企合作人才培养机制的新路径,构建“5321”校企合作模式,为提升高职院校人才培养质量提供借鉴。⑦

工学交替是学校学习与企业生产实践交替结合的一种培养模式。袁海军认为工学交替是一种人才培养模式。工学交替是职业教育实行的学生校内学习理论知识与校外实践工作交替进行的一种。⑧如辽宁工程技术大学,实行“工学交替”的教学方法是:实行每学年三学期制,即两个学习学期和一个工作学期,同时调整寒暑假分配,将暑假实践由原来的5周调整为8周,整合各类实习、综合训练等实践教学环节,与暑假一并构成工作学期,总共有12周左右的时间。有些专业与企事业单位共同研究制订人才培养标准、共同构建课程体系,共同确定教学内容。院系制订合作教育的教学要求及考核标准,学习结束后,合作单位依据学生职业道德和职业能力做出书面评价,并给出相应成绩。然而,在实施合作教育中,岗位征集已成为瓶颈,基本靠学校主动,之后实行学生和企业的双向选择;还有一个问题是虽然学校和企业双方都有专门的指导人员进行联络,但学生安全问题仍需考虑。⑨

校企合作“2+1”人才培养模式,学生在前两年完成校内教学任务,在第三年安排学生进入企业进行顶岗实习。在西安铁路职业技术学院和铁路企业的合作中,虽然校企合作“2+1”人才培养模式取得了很好的效果,但最后一年学生分散在铁路工务部门的各个基层工区进行顶岗实习,对学生的安全管理和实习管理产生了很大影响,进而引起了关于学生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健全的探讨。在实践过程中,发现以下问题:1.实习指导教师不能及时掌握全部学生的顶岗实习情况;2.学校和实习单位的双重管理,可能存在一些冲突,学校希望学生能够从事更多的工作岗位,同时完成毕业论文和毕业答辩,而顶岗实习单位希望学生在相对固定的工作岗位完成已经熟练的工作任务,也很少给学生时间完成毕业论文等矛盾;3.顶岗实习学生的实习安全,对学校和实习单位都存在较大压力。⑩

采用“订单教育”模式的高等职业院校就业率较高,在大学毕业生就业难的今天成了一个鲜明的亮点。所谓“订单教育”就是学校和企业之间所商定的培养合同。学校依据企业特定需求作为教学目的,企业则在学习目标的定位上提出相应培养标准,学校按“合同”为企业生产特殊的商品“人才”。订单教育的运作模式主要有以下四种:1.学校与企业联合办学;2.学校与中介机构联合办学;3.行业办学;4.学校自主招生。但订单教育还存在以下亟待解决的问题:1.总体重基础课、轻职业技能。2.双师型教师匮乏。3.学校生产出来的产品——“人才”既有一定的滞后性。4.人才质量的检验标准缺乏统一的标准和仲裁机构。

“5321”校企合作人才培养模式是指以政府、学校、企业共同参与的以“三个层面”的组织机构为基本框架,以“五个节点”的系校企合作办公室为纽带,以校企双主体育人模式为办学理念,以学校、企业、学生三方共赢的共同利益诉求为“一个目标”,再造人才培养动态过程,各要素有机衔接而形成的良性互动系统。

三、培训企业资质与责任比较

在企业职业培训资质方面,德国已经有了统一的资格认定体系,而中国还没有统一的标准。

在德国,所有企业都有资格开展职业培训,但并非所有企业都有资格从事职业教育。只有经行业协会按照《联邦职业教育法》的资质标准审查认定后的企业,才能开展“双元制”职业教育。这样的企业被称为“教育企业”。目前,德国只有20%-25%的企业具有从事“双元制”职业教育的资格。各类企业由于规模等条件不同,参与程度也会不同,规模越大参与越多,规模越小参与越少。

在中国,政府尚未出台相关政策对参与职业教育的企业进行资格认证。甚至,为了鼓励和调动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积极性,多数职业院校在选择合作企业时将门槛设置得非常低。

在企业责任规定方面,德国各级法律法规对企业责任有明确的规定,中国对企业还没有统一明确的责任划分。

在德国,“双元制”的“教育企业”需要根据《职业教育条例》规定的全国统一的资格标准及相关教学内容,进行基于工作(工作岗位、工作过程)的学习,培养学生的职业能力。《职业教育合同》的内容包括学习专业、学习年限、起止时间、学习内容、试用期、生活津贴(涵盖医疗、失业、养老、工伤保险)等。此外,这些“教育”企业还必须按照《联邦职业教育法》规定,确保学生在职业学校里的学习时间。在企业参与训练章程的制定,按照相应的训练章程对培训生进行实训,而训练章程的三个核心部分是训练总纲、训练职业“蓝图”及考试要求。企业还在生产过程之外设立单独的实训场所,以确保达到对学生训练的目标,使他们获得基本的、全面的职业知识和技能。

起源于德国高中阶段的“双元制”职业教育的经费投入,企业(企业教师、受教育者的生活津贴、实训设备等)承担约三分之二,国家和州政府(学校教师、部分教学设备)承担约三分之一。在整个学习期间,由企业给予其生活津贴(注意:不是报酬,“报酬”是对工作付出的补偿,是要上税的,而“津贴”是对非正式劳动力的生活补贴,是不上税的)。

在中国,职业院校自行设计人才培养方案,企业自行制订培训计划,根据需要安排学生在不同岗位接受培训。

四、企业招生方式比较

在德国,企业作为“双元制”职业教育体系的主要学习地点,必须按照德国《联邦职业教育法》的规定,与接收“双元制”职业教育的青年人签订公法范畴的《职业教育合同》,这些“教育”企业必须根据经济、社会和企业发展的需要招收“学生”。经过对个性心理与倾向进行职业适配度测试后被企业接受的青年人,都要与该企业签订有效期与学习年限一致的《职业教育合同》。企业会根据自身业务发展和所需人才方面,积极主动,面向各类学校招生,录取学生为岗位学徒;通过模拟操作及实训等方式进行实践课程教学;再根据岗位面向,推荐学徒到相应的职业学校学习理论知识。

在中国,企业根据学校的要求提供实习岗位,或是企业直接参与教学计划的制订,保证学生的技能能够符合企业的需求。从获得合作信息的渠道看,无论是企业还是职业院校都十分单一。从样本企业看,职业院校主动联系(占48%)、企业自主寻找(30%)、行业协会推荐(22%)是企业获得相关信息的主要通道。从样本院校看,高等职业院校显得更为主动。“主动搜寻企业”是高等职业院校获得企业信息的最为主要途径。政府和行业协会在校企合作信息沟通上所起到的作用十分有限。

五、参与职业教育企业的成本与收益比较

成本方面,行业企业在德国“双元制”职教体系中发挥着主体作用,不论是参与主体还是经费主体,其中经费的投入占比较高,一般占职业经费的60%以上。企业的职业教育经费完全由企业自己负担。德国则设立了专项培训基金,企业通常可以获得高达80%的培训基金,而当企业的培训方向为急需行业时甚至可以获得100%的基金支持。德国企业投入职业教育的资金还可以列入企业的成本,享受专项的税收优惠。

我国高等职业教育中,财政拨款与学生学费收入占主体,总体生均预算经费偏低,财政总体投入不足,学费收入占到总收入的60%以上,预算内教育经费收入不到总支出的40%,企业、社会力量投入有限。但政府也有出台对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激励政策,如部分地区政府规定,企业参与职业培训的设施建设,从用地到税费,可以享受教育基建的优惠政策。

收益方面,相比而言,德国企业参与职业教育获得的直接参与收益较高,根据德国联邦职业教育研究所2009年4月公布的对3000个企业调查显示,2007年每个学生平均产出为11692欧元,企业向每个学生每年支出的费用平均为15288欧元,从毛成本中扣除参与收益,实际平均净成本仅为3596欧元,扣除的这部分还不包括其他收益,比如不从事职业教育的企业,从劳动市场招聘从业者需支付的费用平均为欧元,也不包括因新员工生产效率低于接受过职业教育的毕业生所导致的费用平均为欧元,新员工接受职业继续教育的费用平均为欧元。扣除上述部分所产生的直接收益之外,企业还可节省相关招聘员工的广告费、中介费,获得参与职业教育后政府的直接补助等间接收益。从德国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成本收益的比较中可以看出,企业参与职业教育是可获得参与净收益的。企业参与到招生、培训、人才输出的各个环节,尽管付出了相应的成本,但企业是参与职业教育发展的最大受益方。德国企业正享受着参与职业教育所带来的社会成果,因此德国人骄傲地称职业教育是德国经济腾飞的秘密武器。

我国由于高等职业院校学生在企业实习期较短,实习实训学生的直接产出收益较低,且参加企业实习实训学生与参与企业之间存在就业的不确定,导致企业参与直接受益具有收益少且不确定的特点。此外,企业还有可能因实习学生在实习期间发生事故而承担相应责任。就企业参与间接受益而言,也表现出低收益、激励效果不明显的特点。我国对于给予参与职业教育企业激励方面的相关政策较少,2007年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为鼓励企业长期稳定地接受实习生实习,促进职业教育的发展,接受实习生的企业必须与学校正式签订期限在三年以上(含三年)的实习合作协议,这些企业支付给实习生的报酬可以列入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其他的补贴鼓励措施较少。直接参与与收益得不到保障且间接参与收益低,使得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净收益很低,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积极性。

六、校企合作方面法律保障体系比较

德国的职业教育主要由各个联邦州负责,但在职业教育的标准与要求等方面,全国必须服从联邦政府要求,保持高度一致。政府通过联邦职业教育法来制定课程标准,明确学校、企业、行业协会等主体在校企合作过程中各自的人才培养定位。例如,对学生到企业进行实践性学习有着明确规定:双元制职业教育学校学生要有70%的时间在企业实习,双元制大学学生在企业实践的时间要占到全部学时的一半,应用性科技大学的学生则至少要有半年的时间在企业实习。

德国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法律体系实施主体分为联邦一级实施主体、州一级实施主体和地区一级实施主体。其中,德国的各个行业协会是针对职业教育地区一级的实施主体,这些行业协会包括包括工商行业协会、手工业行业协会、农业协会、律师协会、医生协会等经济组织,它们是德国职业教育体系中起到主要作用,最重要的自我管理机构。行业协会作为企业的代表,主要负责企业中的职业教育,同时又担当着协调校企双方职责的角色,是校企合作顺利实现的保障,其特征是独立设置、依法运作、自我管理。认定教育企业资质、组织实施结业考试、咨询监督教育过程等是行业协会的主要职责。德国职业教育中地区一级的实施主体还包括行业协会下属的职业教育委员会和考试委员会,他们分别为职业教育的主管机构、主管机构的职业教育委员会、考试委员会。

在我国,自九十年代以来开始大力发展职业教育,并在1996年9月1日施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先后在全国铺开中、高等职业学校的国家示范院校、骨干院校建设工作,各院校自身也与各行业、企业等签署了诸多的校企合作文件,并制定了暂行管理办法。但问题是,现有法规过于宏观,可操作性差,难以形成长效机制。《职业教育法》还只是一个主要由教育主管部门实施的法律,是一个囿于教育部门、囿于职业学校的“定界”法律。至少在目前,企业并不具备办学主体地位,因此,现有《职业教育法》中关于行业企业在职业教育中的权利与义务的条款,并没有法律意义上的约束权,由于企业未被赋予一种教育机构的地位,导致行业、企业实际上只是职业教育的参与者而非参加者,由于不是一个举办者,也就很难成为一个办学主体。我国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责、权、利等从政策、法律上并没有明确的规定。

七、培训企业态度与地位比较

在德国,“教育企业”因其已由营利导向的企业,转换为承担社会责任、培养职业人才的企业了,从而具有至高无上的社会地位和声誉。这意味着,教育机构也由学校扩展至企业。作为一种正式的教育机构,企业在“双元制”职业教育中发挥着主体作用。

在2002年联邦德国职业教育研究所专业研讨会上,联邦德国总统约翰内斯·劳先生呼吁德国的企业界和经济界提供足够的培训岗位,承担起对社会的责任。德国高效率的教育和继续教育为此发挥了特殊的作用,但仍然需要无止境地改革与发展,国家和经济界都不允许减少对职业教育的投入。他批评一些企业“没有远见也没有责任心,谁如果只考虑企业眼前的经济利益,他便是短视者;他可能解决企业今天的问题,但他不可能真正解决企业明天的问题。”

中国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热情度不高,缺乏积极性,未能把促进职业教育发展看成其社会责任的重要部分。出现以上情况的原因在于:一是多数企业不认可职业院校的教学质量,在选择合作对象时青睐国内知名研究型大学;二是出于成本考虑,许多企业不愿承担与职业院校合作而增加的生产成本。

在中国,我国历来强调学历教育,因而职业教育一直以学校为主体,企业不参与或很少参与职业教育,这样培养出来的人才与社会需求严重脱节,导致企业招不到需要的人才,学生毕业就失业,职业院校因生源不足面临生存危机,职业教育根本谈不上为经济发展作出应有的贡献——输出社会需要的人才。当前我国经济发展对职业教育提出了新的要求,企业参与成为职业教育未来发展的方向。

八、启示

1.关于教育机构的跨界思考:建立“教育性企业”制度。赋予有资格的企业以教育机构的地位,将行业企业举办的职业教育纳入国民教育——职业教育体系。赋予有资格的企业以教育机构的地位,其重要意义在于:不仅赋予了其从事职业教育的社会责任,而且也应该享受与学校一样的教育机构所有的“国民待遇”,包括国家对职业教育发展的相关经费支持。

2.关于教育资历的跨界思考:建立“国家资格框架”制度。实现学历资格证书与职业资格证书的等同,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的等值。

3.关于教育管理的跨界思考:建立“国家职业教育总局”机构。统筹教育行政部门、劳动人事部门和专业部委、行业协会及企业资源,实现职业教育与人力资源开发的协调发展,以开筑职业教育发展与改革跨界的新平台。

4.加强中德合作,结合中国实际,引进德方优质的行业、企业培训资源以及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考核体系进行合作研究和推广,推进双方职业教育相关资格证书的互认。

5.企业可派专业技术人员和行业精英到学校担任兼职教师;行业企业可以利用自身的产业环境与技术力量优势,有计划地为在职校教师提供职后的提升培训和相关专业转岗培训。

6.法律除了中央出具导向性规定外,到地方每个层级都应该制订相关规定,细分企业的权利、责任和义务,规定好一级实施单位,使法律更好落实,使企业有章可循,严格审查企业职业教育资质,提高教育企业质量,同时对企业进行约束和管理。

7.加大企业在职业教育中所占比重,包括参与招生、制定教学计划、在考核中其决定性作用等,这样使学生的“职业”教育部分更加靠近企业,符合就业技能潮流,对企业来说能够培养更符合其要求的员工。

8.政府除了物质奖励外,应该对教育企业进行适度宣传,这样能够提升企业形象和知名度,间接为企业带来利益,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企业的积极性。

【注释】

①汪静.德国职业教育法律体系保障下的校企合作长效机制研究[J].当代职业教育,2014(05):109-111.

②冷鑫._2_1_人才培养模式下学生管理的探讨[J].西安铁路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5(36):59-61.

③姜大源.德国“双元制”职业教育再解读[J].中国职业技术教育,2013(33):5-14.

④冷鑫._2_1_人才培养模式下学生管理的探讨[J].西安铁路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5(36):59-61.

⑤姜大源.德国“双元制”职业教育再解读[J].中国职业技术教育,2013(33):5-14.

⑥周莹.中德职业教育中企业参与情况对比研究[J].教育评论,2014(10):35-37.

⑦沈燕.高等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人才培养机制的构建[J].教育发展研究,2015(07):49-55.

⑧聂伟,杜侦.“工学交替”概念研究综述[J].职业技术教育,2009(10):10-12.

⑨王秀丽.工学交替合作教育的实践探索[J].中国大学教学,2012(11):77-79.

⑩冷鑫._2_1_人才培养模式下学生管理的探讨[J].西安铁路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5(36):59-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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