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舆论监督与司法审判的冲突及其规制
2019-03-26
(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 江苏 苏州 215000)
一、网络舆论监督的定义和特征
研究网络舆论监督影响司法审判现象的规制,首先要清楚什么叫网络舆论监督。网络舆论监督是指人民群众在互联网上对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思想教育、法律等方面事务进行充分广泛的交流、褒贬评论等,从而了解国家大事并在社会上产生一定的影响力。
近年来互联网技术不断发展,网络舆论监督的形成和发展正是基于互联网的普及和不断发展进步的功能而实现的,并且逐渐成为民众监督的主流方式。网络舆论监督有以下几个特点:
1.广泛性。由于互联网的特殊传播渠道,使得网络舆论没有了普通媒体的时间、空间和地域的限制,方便了群众大规模的传播评论国家大事。网络舆论的广泛性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①广泛的主体。相对于其他媒体来说,网络舆论监督的成本低,操作简单方便快捷,能吸引社会各阶层的人民群众参与其中;②广泛的客体。网络的发展,使得现在被监督的客体越来越多,涉及国家的经济政治文化法制等各个方面。
2.高效性。互联网提供给群众是一个即时平台,群众可以随时发表自己的观点评论,相互交流的时间差缩小,相比于传统媒介更加高效,产生的社会影响也较大。
3.多样性。网络监督的多样性主要体现在网络技术的不断发展变化,监督方式变得多样化,传播的内容也各不相同,这正展现网络监督的多样性。正是由于这种多样性使舆论监督更为形象、直观、立体化,增强了感染力和影响力。
4.交互性。互联网的特点就是信息的传播是交互流动的,这也决定了网络监督的交互性。对于群众来说,可以自由的在网上选择自己监督的内容方式,对于被网络媒体来说他们可以选择让群众以何种手段进行监督,参与讨论。双方的这种相互的选择就是网络监督交互性的直接体现。
当然,正是因为网络监督有以上的特点,使得网络监督同时也存在着众多的缺陷。先不论它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方面产生的负面影响,单单就网络舆论监督与司法审判之间的冲突就值得我们反思并提出一定的措施加以改善。
二、网络舆论监督对司法审判的影响
作为网络舆论监督影响司法审判的典型案例,“李昌奎案件”曾一度引起热议。而审判的结果也由于强大的舆论压力一再改判,从一审、二审、再审三次的审判结果来看,从死刑到死刑缓刑,最终再审改判死刑。如此的一波三折,体现了网络舆论加之于司法审判的巨大力量。发酵的民意确实在一定程度上对二审改判死缓的云南高院乃至整个云南省官方形成了高压的舆论态势,影响了正常的司法程序。
由此可见,网络舆论的监督对司法审判就像是一把双刃剑,除了固有认知中其对于保障司法公平、公正的积极影响外,在一定层面上也冲击着审判权的独立行使。具体而言,其影响分为正反两个方面,详细论述如下:
(一)网络舆论监督对司法审判的积极影响
1.网络舆论的监督有助于推进司法公正
司法公正是社会正常运作的必然要求,也是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基本手段。舆论由于具有主体广泛、信息海量、传播即时等优势,能最大程度地发挥对司法活动的监督作用,提高司法机关的透明度,促进对司法活动的监督,推进司法公正。
2.网络舆论有利于实现司法公开
司法正义首先应当保证司法活动的公开,司法公开是实现司法正义的前提和保障。网民的直言不讳和信息的畅通无阻,已经在最大程度上体现了参与主体的广泛性,并有效地促进司法的公开。
(二)网络舆论监督对司法审判的消极影响
1.不当的舆论监督会干涉到审判权的独立行使
审判权是国家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和裁决刑事、民事、行政及其他案件的权力。它要求独立行使与不受干涉,独立性是基础,不受干涉是保障,两者相辅相成,不可分割。独立性不是绝对的独立,审判权也应当受到有力的监督,但是应该是理性的监督。需要强调的是,独立行使审判权就不应受到不当舆论的影响。
2.不当的网络舆论监督会损害司法公正
审判权是由法官来行使的,要求法官具有专业的法律素养,如果对于具体个案,法官不是以法律为裁判依据而是以公众舆论作为裁判的依据,这必然会影响到裁判的专业性,进而有可能会出现不公正的裁判。如果法官受到舆论的重压,就可能作出不适当的裁判,从而损害了司法的权威性和独立性。
3.网络舆论导致司法公信力的缺失
司法必须具有高度的权威性,它是司法能够有效运作、并能发挥其有效作用的基础和前提。可是,在现实中网络舆论也会超越监督权限,对司法裁决加以干预,这严重危害了二者之间的和谐关系。这深层次上却是对法律权威的损害。
三、网络舆论与司法裁判产生冲突的原因分析
舆论与司法的关系其实可以具象到民主与法治,舆论一定程度上体现民主,而司法则凸显法治,两者都是文明社会崇尚的价值,因此我们应该理性对待二者关系,应在积极利用网络舆论监督司法公正的同时,极力避免网络舆论的不当干预,使网络舆论与司法公正协调统一。而网络舆论与司法裁判之所以产生了一系列的冲突,笔者认为原因可归结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追求价值目标的差异是根本原因
司法追求的是法治,而网络舆论所追求的价值目标是民众的正义评价标准,容易被具有煽动性的观点或失实的报道左右而出现非理性的情形。二者所追求的价值目标是有所差异的。价值目标的差异导致二者思考问题的出发点、立足点以及结论都有着很大区别。深入的讲,道德与法律之间的矛盾是引发冲突的根本原因。
(二)舆论的固有缺陷是直接原因
1.网络舆论的非理性
群体中的个人一旦形成一个群体,不论学识、知识、背景、种族、职业,他的意志将不再指导他的行为,群体中的每个个体都受到群体意识的支配,而这个群体意识往往是非理性的、偏执的。在这种群体意识的引导下,个人将无意识的做出在隔离状态下不可能做出的行为。在当今社会中,社会舆论也表现出上述的群体的特点。社会舆论受到媒体报道渲染的影响,缺乏理性思考,而大众所认为的公平正义这一种感性的认识与司法要求的理性不符合,而恰恰是这些感性的思想最具传染性,这种言论能在短时间内聚集大量的拥护者。群体是专横的非理性的,群体是偏执的,群体的情绪是夸张的单纯的,在这种情况下我们不难想象非理性的大众舆论会怎样的疯狂。
2.网络舆论的偏执、保守、易变
群体的思想是偏执的、感性的,具有此特质的大众舆论不可避免的带有感性的色彩。这种感性的认知具有很强的感染力,形成一股强大的舆论,这舆论偏执保守,但却易变,面对不可辩驳的事实以及另一种强于它的感性认识,这种论调马上就会发生转变,走向另一个极端。对此我们不难发现,大众对于事件的评价,并非基于对客观事实理性的分析,而是建立在以往经验的感性认识之上,而且这种感性认识偏执,排除除其以外的意识,但是一旦出现完全相反的事实,则全盘否定走向另一个极端。
(三)法官缺少专业素养与独立性保障也是影响司法审判的直接原因
1.法官本身缺失足够的专业素养
进行法律审判工作对于法官有着极高的要求,包括专业知识以及职业道德等素质,而面对能够引起极大的舆论与争议的案件,对于法官的要求就更高,此时,法官若是欠缺这些素养,自然容易受到舆论的影响与导向。
2.法官的独立性缺少保障
多数情况下,法官由于受到了强大的舆论影响,而无法承受违背舆论进行审批所向带来的一切后果,包括受到来自大众的质疑甚至内部的诘难等压力,才不得不做出迎合舆论的判决,这说明法官缺少能够进行独立审判的保障措施。
(四)民众对公权力缺乏信任是影响司法审判的间接原因
当今,人们对于公权力始终存有不满,缺乏信任,但是宣泄途径又受到限制,于是网络就立即成为民众发泄不满最快捷的方式,煽动网友从而形成网络群体事件也就发生了。此外,当遇到政府对公权力监督失灵的情况,由于随着人民权利意识的加强和网络的不断发展,民众便使用网络对已发生的引起其不满的事件进行大肆的宣传,试图使用网络来监督公权的行使。
(五)法院系统集体沉默也是间接原因
公众舆论指向法院判决时,法院不能置其于不顾,否则即可能处于社会矛盾的中心,而与法院的社会角色不相称。面对引起社会舆论和网民普遍关注的涉法案件时,法院方面不愿主动与网络媒体沟通协调,保持一贯的沉默,保持沉默固然有政治体制考量的原因,但是并不代表法院不需要发出理性、谨慎的声音来正确引导网络舆论。这会激化矛盾,也会损害自身权威性与信服力。
(六)法律约束机制不完备也是原因之一
网络舆论是公民言论自由的体现,然而言论自由超过一定界限而缺乏相应制约时就容易导致滥用。在互联网时代,由于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和公民社会能力等原因,网民难免在事实陈述和意见表达中出现不实或过激的情形,如何区分很难界定。另外,网络发展速度大大超过与它相关的立法速度,也使得法律约束机制并不完备。
四、国外的规制方法
国外在规制这一问题时,主要是从媒体出发。以美国为例,在面对网络舆论对司法审判过程中施加压力的应对方法,主要通过对媒体进行规制,进而减轻案件的过分的曝光给法官带来的判决压力。当预计到这种网络舆论的传播可能会影响到公正的司法判决的做出时,美国的法院会向公众发布限制令,而发布限制令的主要目的正是为了限制纸面媒体、网络媒体等对案件信息的大肆传播,藉此来尽可能去排除舆论对司法审判的干扰。对于公开审判的案件,法官也有权决定是否对案件采取延期审理,从而去回避舆论的热潮。在美国,“如果某一案件受到舆论偏颇报道的影响,有可能危害公正审判,法院可对案件做出延期审理的决定,直到有偏见的舆论压力消除或减弱后再启动审判程序。同样,法官也可以申请回避,当他认为自己受舆论影响而不能做出正确的判断之时。
五、对我国具体规制措施的建议
在探讨运用何种措施进行规制之前,我们首先应该明确何为被规制对象,即:什么样的网络舆论是应该被规制的。公民有宪法赋予的言论自由的权利,同样也有对自己的不当言论负责的义务,因此,划清言论自由与舆论规制的界限是十分必要的。笔者认为,在不违反强制性法律规范的前提下,对于事实情况的探讨和意见的发表不应当成为规制对象,而在明知事实情况下利用网络歪曲事实或者在不明情况下散播谣言,此两种情况下,造成负面影响较大的舆论,才是我们应该进行规制的对象。
在明确以上一点的前提下,规制措施可以从以下几个层面进行推进:
(一)从网络舆论自身角度
首先,我们可以加强我国现有技术手段对不良网络舆论的把控,提高我国现有国家防火墙的屏蔽和过滤功能,增强其对于不良或不当信息的辨识度,及时有效的监控网络热点动态及大众舆论导向。也可以逐步增加民众举报不实信息的渠道,与各大门户网站和论坛合作加以宣传,通过大众的力量将不当舆论控制在萌芽阶段。
同时,我国可以借鉴国际上比较先进的网络监管技术,比如设置网络审计标准、联机网络数据新标准等,用以进行身份确定;埋设跟踪程序,用以追查网络越轨者的行踪,并加以惩处。
(二)从司法审判角度
1.法官自身素质的提升
法官能否排除网络舆论监督对其作出判决的影响,很重要的一点在于法官自身素质能否符合司法独立、司法公正的要求。现在正处在司法改革的大潮之中,法官提升自身素质来应对挑战正是当务之急。专业素质、心理素质、对有用信息的听取、对无用信息的排除,所有这些能力的具备是当下胜任法官这个职位的必然要求。这也符合了司法改革正在追求的培养法官精英的目标。
2.保护法官审判的独立性
关于这一点,我们可以借鉴美国在保护法官审判独立性上的一些经验,从制度设计上赋予法官更大的权力,如:发布限制令、延期审判,申请回避等。同时应保护好法官的个人隐私,不能允许舆论干扰到法官的正常生活。
(三)从网络舆论监督与司法审判的连接点角度
1.网络信息平台的构建
(1)完善司法机关网络信息平台的构建
结合当前形势,司法机关可以通过完善建立自身的信息公开平台,提高自身的网络宣传水平,做到信息的公开化和透明化,并能通过该平台听取意见并答复网民问题,帮助拓宽网络舆论监督的深度,避免由于网络信息不对称造成的大众舆论偏离正确方向的问题。
同时,司法机关可以在其内部设立专门的网络宣传部门,众所周知目前法学的毕业生“就业难”的问题十分严重,有一部分原因就是入职从事对口的法律工作的门槛较高,而设立这一部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毕业生的求职门槛,既能有效缓解当前法学专业毕业生的就业压力,又能促进司法机关信息的公开,正所谓一举两得。
(2)鼓励民间法学专业人士成立自发性的公益组织
宣传与教育应该是多元化的,应该鼓励高校教师与学生,相关方面的专家自发成立公益性的组织,建立非官方的网络信息平台,传播热门法律案件实时动态及涉及的相关法律条文、解答普通网民的疑问,将舆论向正确的方向加以引导。
2.政府的积极配合
网络发展的速度远远超乎人们的想象,制定的法律存在其滞后性,很难跟的上网络发展的速度,就更难及时解决其产生的棘手问题,这个时候就需要政府的行政行为加以配合。比如通过发布“红头文件”这一形式加以应对。“红头文件”是行政法规、规章以外的,各级政府和政府部门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具有及时迅速、针对性强的优点。当然,“红头文件”需要审查,而且目前并没有统一的调整“红头文件”的法律。对这类文件的制定程序,制定权限和审查需要有相应的规范。但是,在当前阶段,作为应对目前的网络舆论监督影响司法审判的问题,利用“红头文件”这一形式进行应对也不失为一种可行性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