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划分公权力与私权利的界限
2019-03-26
(北京师范大学 北京 100875)
一、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含义及相互关系
1.含义
(1)权力①
权力是政治领域的核心概念,为了与权利相区别,本文称之为公权力。因为一切政治的研究都是围绕着公权力进行的,权力不仅具冇其社会的物质基础,同时还有思想观念基础。在《法律的政治分析》一书中,作者胡水君认为权力分两个层次即文化的权力结构与社会中的权力结构,在这笔者着重谈谈社会中的权力的结构。
与文化层面相同,在社会层面也存在着权力的不平等或非对等的结构。实际上在社会中人与人之间存在着这样或那样的地位不对等,身份的不对等,以及不平等的权力关系,只要社会中存在着不平等,这种权力关系就始终存在,但他是一种权力资源的分配不均所导致的在微观和具体层面上的不平衡关系。
(2)权利②
权利是法律领域的核心的概念。它开始于17到18世纪的欧洲,与当时的启蒙运动相联系。启蒙思想法学家开始时用虚构国家产生之前的人的自然状态纳入到“自然法”中来又通过社会契约论将个人的权利与国家的权力间的关系变成了目的与手段的关系,现在国家的职责就是维护个人的私权利不可侵犯。可以说权利的地位的变化说明了现今国家与个人的关系正向权利主导式的方向发展。
(3)公权力与私权利
根据我国实际,公权力也称“国家权力”,主要是指权力机关、行政机关等国家机关及其公务人员所行使的一切职务上的行政权力,包括对公共事务的决策、管理,对行政决策的执行,以及对社会公众的组织、指挥和管理。公权力实施的目的在于维护公共利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营造和谐社会,私权利,亦称“私权”,多指由除公权力机关及公共性事务以外的社会个人、组织和团体所拥有的权利。私权利旨在满足个人需求,该权利被设定在合法合理,不损害公权力侵害他人合法私权利的框架内。③
2.关系
(1)私权利是公权力的基础
洛克认为,权力的形成是由于权利的赋权导致,人类为了维护自身的利益,避免冲突,从而让渡自身一部分权利,让权力取得合法性基础。公权力来源于市民社会,通过获得合法性的资格来管理政治生活和市民社会之间的公共空间。公权力的获得是根基与私权利的让渡,所以公权力应该维护和保障私权利,维护人民的根本利益。
(2)公权力是私权利的保障
公权力内生扩张性,并且公权力涉及的权力领域和范围就是每个私人个体的公共空间,所以公权力的滥用和异化必然压榨私权利的生活空间,从而私权利不在赋权给公权力,导致公权力失去合法性来源。公权力来源于私权利,并为私权利提供服务。公权力的存在就是帮助保障和维护私权利。
二、公权力与私权利关系的历史演变
1.古希腊时期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复合
亚里士多德说,人天生就是社会性和政治性的动物。这句话充分反映了古希腊时期对于公权力与私权利关系现状的解释,古希腊时期的公权力与私权利并没有分离,公权力与私权利是处于复合(混沌)的状态。古希腊的公民是“公人”,他们积极参与城邦的政治活动,发表言论,参与投票。言行一致更好地解释了公权力与私权利复合所带来的优势,雏形的公权力与私权利融合,但是这种关系有一个致命的弱点,政客操控极易是广大公民失去理智,从而狂热地参与政治活动,其中最为典型的事例就是驱逐苏格拉底。
2.古罗马时期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初步划分
古罗马时期是西方政治的一个鼎峰,古罗马颁布了公民法,划分了公权力与私权利。罗马人对国家和个人进行了严格的区分,它们各自有其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国家是社会性存在的一种必须的和自然的框架,但是个人而不是国家才是罗马法律思想的中心。与此相应,对于个人权利的保护被视为是国家存在的主要目标。国家因此被视为一个法人,它在确定的界限内行使自己的权利。公民也同样被视为一个法人,他拥有受到法律保护的不受别人以及政府自身非法侵害的权利。④
3.中世纪时期公权力对私权利的吞噬
中世纪是西方黑暗的时期,这个时期的人民都附魅宗教,不崇尚理性。人性在这一阶段得到泯灭,教会通过对话语权的笼络,利用天赋人权的思想和宗教哲学理论来灌输思想。人民在这个阶段完全把私权利让渡,服从教会的统领和安排,私人领域、利益被宗教、政治所吞噬,私权利被公权力笼络,公权力在这一阶段进行了极大的扩张,压缩了公共空间的弹性,社会弹性的弱小不利于公民意识的觉醒和理性意识的舒缓。
4.近代资本主义时期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完全分离
马克思认为,近代世界是属于一个抽象的二元世界,直接表征为市民社会和政治社会。资本主义的发展以及公民意识的苏醒,让人打破了中世纪被笼罩的阴霾。资本主义的到来,让人开始寻找自我利益保护的机制。公民开始划清公权力与私权利的界限,积极寻找话语权的理论依据,凸显理性的重要性。
5.中国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关系
中国封建社会是一个中央集权的国家,家国一体的构造让人追逐权力,强力化的叙事和暴力的方式造就朝代的更迭,但是不变的是体制。血缘、地缘对中国人影响较为深刻,在中国不同于西方,中国的公权力不来源于私权利,而是存在“强国家,小社会”的现象。直至到改革开放以后,中国实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的机理推动了国家政治体制的变化,中国不断细化法律法规,具体维护广大人民的权利。随着中国人民对权力的理解越来越深,人民开始意识到权利的重要性,公权力与私权利关系的认识有助于推动中国政治体制的改革。
三、对公权力与私权利理论关系的探索
1.洛克“市民社会先于国家”理论中的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关系
洛克始终相信,公权力是内生扩张性,对私权利具有侵略性,根本得不到正和博弈。私权利是公权力产生的来源,没有私权利赋权公权力,公权力就失去合法性基础和威信。公权力的存在就是为了理清社会利益配置和分配,公平保障私权利。国家或者政府充当“守夜人”的角色,实现“有限权力”和“有限政府”的状态。
2.黑格尔“国家高于市民社会”理论中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关系
黑格尔法哲学思想的基本理论倾向是国家高于市民社会。公民是缺乏理性的,需要借助外在的力量来进行对私权利进行约束,国家具有强大的力量来对伦理和制度进行强力化的叙事,来约束公民的不理性行为,从而维护社会秩序和道德体系。事实证明,极权主义就是典型的国家高于市民社会,人民得到了压榨,人类社会得到一场巨大的浩劫。
3.马克思的社会结构理论中的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关系
马克思利用辩证唯物主义的思想来看待公权力和私权利的关系,认为市民社会“这一名称始终标志着从生产和交往中发展起来的组织,这种社会组织在一切时代都构成国家的基础以及其他观念的上层建筑的基础。”⑤市民社会是国家必不可少的组织部分,是国家存在的基础和原动力,是国家存在的必要条件。
四、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冲突
1.公权力对私权利的践踏
公权力内生的扩张性,极度压榨公共合法的空间,私权利处于弱小地位,缺乏有效的诉讼和救济制度。公权力对私权利践踏,形成极端的极权主义,妄图用意识形态来灌输本国公民,让公民习惯于国家或政府的强力化的叙事风格。可怕的不是公权力对私权利的压迫,可怕的是公民意识泯灭,并主动接受对比后的公权力行事风格。延安的黄碟案是典型的公权力滥用,夫妻在家中看成人录像是合情合规,并没有占用公共空间,公民有权利在私密空间做合法的事情,公权力无权干涉。公权力的触角直接伸到私权利的口袋中,导致社会产生惶恐情绪是在所难免的。
2.公权力的异化
公权力异化后,站位于私权利的对立面,妄图用零和博弈来与公民进行沟通。权力寻租、权色交易和权钱交易等都是公权力异化的表现。把公权力私有化,利用公权力来进行对自我需求的满足是违规的。公权力来源于私权利,不能脱离私权利而随意行事,一旦出现这样的事情,很容易使政府陷入塔西佗陷阱,让政府失去沟通的威信力。
3.公权力的缺位
公权力的缺位往往是社会的痛点,一旦出现缺位就会造成一些悲剧。例如现阶段强调的环境生态保护,环境的破坏有一部分跟经济发展有极大的关系,政府官员讲究政绩观,把生态坏境置于一边,让生态保护处于灰色地带,它是政府官员政绩的奶酪。官员升迁后,下一级官员到此地后,由于修复生态环境短期内带不来效益,所以官员宁愿坐视不管。这样的场景多发生于依靠资源型、能源型发展的省份。
4.私权利的滥用
虽然私权利为公权力提供了合法性基础,但是私权利的滥用会造成对公共空间资源的浪费。近些年,袭警事件不断上升,本文并不聚焦于警察维护无良房地产商家等,而是聚焦于袭警事件本身。在一个合法合规的社会,良好的社会秩序是采用沟通的方式来解决问题。警察维护现场是更好地维护治安,而不是站在那一方对另一方实行压迫。一个公民应该利用合法的渠道来维护自己的权益,而不是对警察采取暴力的手段。当暴力手段产生后,往往受伤害的还是群众。警察是代表行使公权力的一方,依照法律法规,警察维护治安和解决事件,袭警只会火上浇油,掩盖事情真伪,拖慢事件处理速度,最为影响恶劣的是利用网络暴民,形成对警方的舆论压力,占用了公共空间的资源。
五、公权力与私权利的界限
私权利让渡给国家,国家组建行政、司法、立法等管理机构来进行合理使用公权力,对公民的私权利进行保护。参与公民日常生活中最为频繁的国家机构就是行政机构(即政府),政府管理一个国家日常活动,跟公民接触频繁,并且政府也是直接行事作用于公民。如何确定政府行使公权力的时候能与公民的私权利明确界限,才是社会有序发展的根源。现代政治文明中,我们讲究民主,如何把民主融入到行政中是解决狭义公权力和私权利界限问题的关键。政府行使公权力是依靠宪法和法律法规,这种依照法律办事的行为称作依法行政。依法行政讲究的原则就是法无授权不可为,法有授权必须为,超越立法目的和法治精神行使的权力无效。法无授权不可为告诫政府行使公权力时要讲究依法办事,没有明文规定的就不要干涉公民的生活。法有授权必须为,当法律授权后,政府就有权利去行使公权力来保障公民的私权利。由于法律的滞后性,政府在行使公权力的时候也要坚持超越立法目的和法治精神的权力不可为。公权力与私权利的界限就是依照基本原则来依法行政,法律是一种契约,公民让渡权利的时候,为了约束立法和行政之间的关系,从而采用契约方式来进行对行政约束。这也是孟德斯鸠涉及三权分立的一个出发点,权力的制衡是维护政治健康机理和公民权利的有效途径,把权力关在笼子里,是一种对权力制衡的恰当比喻。
【注释】
①梁香竹.试述公权力与私权利之平衡[J].中国商界(上半月),2009(08):74.
②梁香竹.试述公权力与私权利之平衡[J].中国商界(上半月),2009(08):74.
③覃莹.依法行政中公权力和私权利的关系[J].改革与开放,2017(01):46-47.
④R.G.Gettell.History of Political Thought[M].New York:Appleton-Century-Crofts,INC,1924.
⑤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三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