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等同侵权研究
2019-03-26
(华东政法大学 上海 200000)
一、等同侵权的概念
由于语言表达的局限性,申请人很难准确定义其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过分强调索赔的字面含义可能会导致专利侵权人无法替代索赔中的某些技术特征,从形式上跳出专利权的保护范围。等价原则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打破专利权利要求的字面意义,扩大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虽然中国的专利法没有具体说明等同原则的规定,但在司法解释中也有相应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专利纠纷处理法律适用规定”第17条明确规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由请求中明确规定的必要技术特征决定,并且还包括相当于必要技术特征的范围。等效特征是指与所描述的技术特征基本相同的功能,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并且实现相同的效果,并且当涉嫌侵权发生时,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可以与创造性劳动相关联。特点。上述司法解释为对等原则的适用奠定了基础。
二、等同侵权的基本规则与限制规则
(一)全要件原则。在应用等效原则时,必须遵守专利侵权判决的“所有要素”规则。最重要的原则是要求索赔中的每个技术特征在涉嫌侵权计划中找到相同或等同的技术特征。这一规则有效地限制了互惠原则的过度扩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专利侵权纠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第(2)款规定:“据称侵权的技术解决方案具有与请求中记录的技术特征相同的技术特征;或者,如果它们具有相同的技术特征,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专利保护的范围是”。司法解释进一步确立了所有要素的原则。
(二)三要素测试法。满足以下两个条件的被控侵权对象(产品或方法)的技术特征等同于专利权利要求中的相应技术特征:首先,将涉嫌侵权的技术特征和专利权利要求与相应的技术要求进行比较,以通过基本相同的装置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并产生基本相同的效果;其次,通过阅读专利权利要求和说明书,本专利领域的技术人员不需要具有创造性。劳动力可以联系的技术特征。也就是说,相应的两个技术特征是否相等,关键在于普通技术人员的“手段,功能和效果”三个要素是否相同。
(三)等同判断的时间点。由于普通技术人员的技术水平和认知能力是判断他们是否相同的重要因素,需要确定等同判断的时间点,避免普通技术人员对侵权行为发生后获得的技术作出不合理的判定,即避免时间差引起的对于“显而易见”的争议。为了确定涉嫌侵权(产品或方法)的技术特征是否等同于专利独立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侵权的时限应该是有限的。
(四)现有技术抗辩。现有技术是对等效原则的进一步限制,因为现有技术的抗辩可以普遍用于侵权抗辩,并且自然可以用于抵抗等同侵权的指控。专利权人不能使用等同原则将专利保护范围扩大到现有技术,即法院不应允许专利权人阻止他人使用属于公有领域的技术。对于现有技术防御专利等同范围的限制,美国法院通常采用“虚拟权利要求分析法”此分析的步骤是假设一个声称,从字面意义上完全涵盖涉嫌侵权事项的主张。然后使用现有技术作为比较文件,以确定专利和商标局是否可以授权该专利。表明专利权人不能按照平等原则确定被控侵权材料构成侵权;如果授权,现有技术不能阻止同等侵权原则的适用,涉嫌侵权属于专利保护范围。
(五)禁止反悔原则。不容反悔原则的法律依据是诚信原则。作为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诚信原则要求民事主体遵守自己的承诺,不得损害真正的第三方的合理信任和合法期望。也不得损害自由行使衡平权利可能产生的失衡。
(六)捐献规则。捐赠规则的含义是,如果专利权人公开了说明书中的实施例的替代品,则替代品不包括在权利要求中。则应被视为权利人将该替代物奉献给了公众。在侵权诉讼中,权利人不能声称替代品相当于专利权利要求中的要素。捐赠原则要求专利权人知道等同物的存在,但不将其写入权利要求。可以看出,专利权利要求和说明书的写入可以限制等同侵权原则的适用,或权利持有人是否选择将产品或方法写入权利要求或说明书中。它将对平等侵权原则产生影响。
(七)意图限定原则。故意限制的原则意味着权利持有人在其权利要求中以非常具体和限制性的语言定义了保护范围。此时如果专利权人试图通过等同原则的适用打到扩大专利保护范围的目的,实质上延伸到其先前明确界定的范围以外,应当被禁止。如果权利要求中描述的结构是特定形状,从而明确地排除相反形状和明显不同的形状,则等效原理不再适用。一旦某一特定技术结构明确被排除在索赔之外,就不应再适用同等侵权原则,无论是明示的还是默示的。
意图限定原则和捐献规则可以看做是广义上的禁止反悔原则,都具有一旦放弃即禁止反悔的含义。
三、案例分析
(一)礼来公司诉常州华生制药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华生公司奥氮平制备工艺途径与涉案专利的不同之处在于反应方法不同,特定的中间反应物。具体来说,华生奥氮平的制备工艺与三环还原剂中间反应物是否为苄基化中间物以及由此产生的苄基化反应方法和脱苄基反应路径的专利方法不同。相应的技术特征不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公知的技术手段,并且所获得的技术效果显着不同并且不构成等同特征。因此,华生公司奥氮平的制备过程不属于专利保护范围。
(二)湖南科力远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与爱蓝天高新技术材料(大连)有限公司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上诉案—新材料技术领域等同判定专利侵权案。湖南科力源新能源有限公司作为“海绵镍制备方法”的专利申请人,拥有发明专利。在专利许可过程中,专利申请人的磁控溅射条件声明总结了所涉及专利的创造性。本案所涉专利主张所记录的背景真空和工作真空和被控侵权技术方案的背景真空和工作真空相差一个数量级(10倍),即两者在本底真空度及工作真空度不同。
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虽然数据不同,但大连爱兰公司采用的制造方法的相应技术特征与本案涉及的专利方法相同或相当。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了一审判决。再审法院审理认为:在没有直接证据表明压力变化不影响溅射效率的情况下,不应假定两者具有基本相同的效果。涉嫌侵权的技术方案的“背景真空和工作真空”特征与所涉及的专利权利要求中描述的“背景真空和工作真空”特征不同或等同。所涉及的专利权不涵盖技术解决方案。
(三)中誉电子(上海)有限公司与上海九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涉案实用新型专利共有6项权利要求,其中权利要求3中的一项技术特征银膜(G)被鉴定机构鉴定为与被诉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银膜(g)构成等同。
二审中,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确定权利要求3中的技术特征属于为维护专利权的有效和限制性修改而增加的技术特征。它将导向杆定义为伺服驱动电路板上的线性电位器,称为“银膜”除了“银膜”之外,具体限制应视为专利权人放弃使用其他导电材料作为导向条的技术方案。由于禁止反言原则的适用,本案不适用于同等侵权。因此,上诉人(一审原告)声称无法确定本案中涉嫌侵权的产品构成专利侵权。再审中,最高法院认为:禁止反言原则通常适用于专利权人通过修改或意见陈述放弃技术方案的情况;如果独立权利要求被宣布无效且专利在其从属权利要求的基础上有效,且专利权人未放弃,因此,适用不容反悔原则并限制同等侵权原则适用于从属权利要求是不恰当的。在最终判决中,禁止反言原则在本案中不适用,被申请人(一审被告)构成对所涉专利权的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