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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视角下的搭售

2019-03-26

福建质量管理 2019年7期
关键词:买方反垄断法合同法

(中国矿业大学公共管理学院 江苏 徐州 221000)

一、搭售的含义

搭售是一种销售技术,是指厂商生产的一种产品只有在与它的另一种产品一起使用时才能发挥作用,厂商要求买方向它而不是向别的厂商购买后一种产品。这里的前一种产品被称为搭售产品,后一种产品被称为被搭售产品。要认定为搭售,应当具有以下条件:第一,搭售产品与被搭售产品为两个独立存在的物。第二,搭售产品与被搭售产品存在使用上的关联性。第三,搭售产品与被搭售产品在交易习惯中不被认为具有主从关系。第四,厂商以客户同时向其购买被搭售产品作为出售搭售产品的条件。

二、合同法视角研究的意义

(一)搭售的法律现状

我国通过《消费者保护法》和《反垄断法》对于搭售进行了一定的规制。根据《消费者保护法》,消费者享有知情权、公平交易权、自主选择权等权利,经营者在使用搭售手段追求盈利时不得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利,应当将搭售商品的真实情况具体告之消费者,提供质量保证、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的商品,不得通过欺诈、胁迫、制造误解等行为来实现交易目的。根据《反垄断法》,经营者不得在提供商品或服务过程中利用自己取得的市场支配地位,违反购买者意愿搭配销售或者向购买者提供其不需要的另一种商品或者服务,要构成反垄断法意义上的搭售具有较为严格的条件,首先经营者应当具有一定的市场支配地位,其次买方购买搭售商品应当具有被强迫情节。

(二)合同法视角研究搭售的意义

1.弥补现行法律的不足。一方面,现行法律所针对的受保护群体较为有限。消费者保护法所保护的法律主体为消费者,对于非消费者、交易双方外的第三人及其他主体难以进行有效保护。反垄断法属于宏观经济法,主要侧重于保护市场经济秩序,且以被诉经营者具有一定的市场支配地位为前提,针对普通厂商间的交易难以保护。另一方面,现有法律的救济效果较为有限。反垄断法主要是国家行政机关对有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经营者进行处罚以实现对市场经济的宏观调控,对于私人利益的保护较少。消费者保护法对于侵犯消费者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等权利的救济方式规定模糊,很难引用这些权利来寻求私人利益损失的救济。

2.提供更广泛的救济与保护。消费者保护法以及反垄断法在适用对象,适用条件上有一定的限制,而合同法作为民事经济活动的基本法律规范,在适用对象、条件方面基本没有限制,以合同法视角考察搭售问题有利于最大限度的保护相对人、国家、集体以及第三人的利益。并且,合同法对合同的效力、救济以及责任的承担都进行了具体的规定,拥有较强的适用性。

三、搭售的合同法定位

搭售要求是卖方向买方提出的反要约。当买方购买搭售产品的要约到达卖方后,卖方向买方提出同时购买被搭售产品的条件,此时卖方已经对买方的要约进行了本质上的改变。原要约因为改变而无效,卖方的要求构成了新的要约,即反要约。反要约的内容是同时购买搭售产品与被搭售产品,两项内容同时存在,缺少任何一项该合同都不能达成。在反要约下,买方只有对同时购买做出承诺,该合同才能成立生效,否则卖方的要约对买方不产生任何法律效力。

反要约的提出主要有两种形式。一种是协商提出,另一种是以格式条款提出。在互联网经济下,越来越多的搭售以格式条款的形式存在。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不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其特征有三:一是由一方当事人事先拟定,而不是在双方当事人反复协商基础上制定出来的;二是为了重复使用向不特定的相对人提出;三是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此种搭售往往由卖方为重复使用而在格式合同中预先拟定,在订立合同时不与买方就格式条款内容协商。但卖方具有提示说明的义务,当买方对有关搭售的格式条款存在异议时,合同将无法订立。

四、违法搭售的情形

搭售要求作为反要约,是买卖合同的内容所在。根据合同法第39条、52条、53条、54条的规定,违法搭售具有以下情形:

1.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搭售

违反法律是指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违反社会公共利益是指违反广大公民所享受的利益,包括社会公序良俗。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搭售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的搭售,是行为人双方以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为目的,共同合谋搭售某产品的搭售,此种搭售应当具备三个条件:(1)须外部表示与内心意思不一致,此种情形下的外部表示是买卖双方就搭售产品以及被搭售产品的买卖达成协议,但行为人内心中存在牟取不正当利益或损害他人的意思,其故意制造合法交易的虚假现象就是为了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利益,为自己牟取不正当利益。(2)须有恶意通谋。即表意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不但表意人单方面了解自己的表示是虚伪的,而且相对人也了解这一情况,并且他们之间就此虚伪表示有勾结,有意思联络,而不是出于认识上的错误。(3)须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恶意串通的搭售,必须具有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的目的。串通人之所以恶意串通,必然有其损人利己的非法目的。

3.伪装行为的搭售

伪装行为即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行为,由表面行为与掩藏行为互为表里构成。伪装行为的搭售是指以虚假的合法的搭售交易作表面行为,掩盖非法的隐蔽行为的行为。其表面行为因意思表示不真实而无效,而隐藏行为则因为内容违法而无效。

4.意思表示瑕疵的搭售

意思表示瑕疵包括意思表示不自由和意思表示不真实。意思的形成自由和意思表示自由是意思表示真实的前提。按合同法的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的手段订立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应属无效,不能依照该意思表示的内容发生效力。一方以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的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意思表示不真实是指是指行为人表现于外部的意志与其内心的真实意志不一致,即行为人表示要追求的某种民事后果并非其内心真正希望出现的后果。按合同法规定,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5.格式条款违法的搭售

依据《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据此,采用格式条款进行搭售的合同提供方负有三项法定义务,即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对于免责或限责条款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以及依对方的要求给予说明的义务。如果违背此三项义务,格式条款将被认定无效或者采取有利于相对人的解释来处理。

从合同法视角研究搭售,将合同法中的相关规定运用在处理搭售问题之中,有利于厘清法律关系主体间的权利义务,为更好的保护当事人、第三人、国家以及集体的利益提供有效的法律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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