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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构成与历史进程
——评苏力《大国宪制:历史中国的制度构成》

2019-03-26

法治现代化研究 2019年3期
关键词:宪制国家制度

常 安

一、宪制与宪法之别:国家构成的视角

本文评述的对象为苏力所著《大国宪制:历史中国的制度构成》。①苏力:《大国宪制:历史中国的制度构成》,北京大学出版社2018年版。下引该书,仅随文夹注页码。

宪制与宪法之别,不仅仅是语词的差异,更多是一种研究立场或者研究关注点的分野——尽管作者在书中多处声称,应该更关注“事”,而不是“词”。如果从成文宪法的角度出发,该书所运用的诸多材料,实际上根本无法置于传统的宪法研究甚至是宪法史研究之中。以宪法史研究为例,正统的宪法史研究主要关注一些标志性宪法性文件——具体到中国宪法史,则多从《钦定宪法大纲》开始。②与正统宪法史研究不同的是,刘茂林较早地提出了“宪法是组织共同体的规则”的命题,参见刘茂林、仪喜峰:《宪法是组织共同体的规则》,载《法学评论》2007年第5期。吴欢则在其专著中立足传统政治法律语境,以“政治共同体安身立命的根本依据”诠释传统中国国宪,还较为系统地讨论了传统中国国宪的形态与运行问题。参见吴欢:《安身立命:传统中国国宪的形态与运行——宪法学视角的阐释》,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然而,标志性宪法性文件之所以成为标志,显然不单纯是因为时间节点的占优,恐怕更多的是因为其在一国宪制架构中的型塑作用。更重要的是,国家这样一个政治、经济、文化共同体是通过一个什么样的方式整合起来并巩固下去的?这就要求我们在成文宪法之上,探求更为深层次的缘由;用该书所采取的术语来说,就是国家构成;而国家构成这个术语,实际上也更为形象地点明了宪法作为国家根本大法之“根本”的蕴含所在。

在时下流行的宪法学研究中,往往以权利、司法审查、法院、地方自治为中心,但constitution的英文原意,并不完全等同于宪法文件,其原初含义本就关涉一国的政治构成;而经典的宪法学研究,包括英美宪法学,也从来没有排斥国家构成。例如,被认为是美国制宪圣经的《联邦党人文集》,其主旨显然不是地方自治,更不能如作者所嘲讽的那样,直接翻到第七十八篇去读,我们看看《联邦党人文集》的开篇即知,当时的美国政治精英们思考的是如何把这个四分五裂的邦联合众为一,如何巩固这个政治共同体——“这个问题本身就能说明它的重要性;因为它的后果涉及联邦的生存、联邦各组成部分的安全与福利,以及一个在许多方面可以说是世界上最引人注意的帝国的命运”。③[美]汉密尔顿等:《联邦党人文集》,程逢如等译,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1页。纵观全书,前三十余篇讲的都是将邦联整合为一个强有力的联邦的重要性,而后半部分才是对政治共同体内部权力配置的具体分析——如果没有一个统一的政治共同体,所谓分权就等同于“皮之不存,毛将焉附”。而被认为摆脱了宪法研究的政治学宰制、在宪法学学科获取独立性地位中作出突出贡献的戴雪的《英宪精义》一书,除了我们熟知的议会主权、法治、宪法惯例等原则,也同样关注了联邦主义这一关乎大英帝国的国家构成的核心话题。另外,戴雪也并不仅仅是一位宪法学教科书作者,他还撰有《思索英格兰与苏格兰的联合》《枢密院考》等似乎超出了时下定义的宪法学学科范围的著作,④参见[英]戴雪、雷特:《思索英格兰与苏格兰的联合》,戴鹏飞译,上海三联书店2016年版;[英]戴雪等:《枢密院考》,戴鹏飞译,上海三联书店2017年版;[英]戴雪:《公共舆论的力量:19世纪英国的法律与公共舆论》,戴鹏飞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14年版。戴鹏飞博士对于戴雪系列作品的译介,改变了之前对于戴雪等于《英宪精义》这样一种刻板的标签印象,还原了戴雪作为大英帝国宪法学家的丰富形象。对于苏格兰问题和爱尔兰问题一直抱有浓厚的兴趣,这是戴雪在为大英帝国摇旗呐喊吗?无他,作为大英帝国的宪法学家,戴雪必然会思考当时制约大英帝国国家构成的核心命题——像苏格兰、英格兰这样的宪制问题。因此,《大国宪制:历史中国的制度构成》从国家构成的视角理解宪制问题,是一种对经典宪法学研究传统的回归,也是一种对时下以权利、司法为核心的宪法学研究的范式突破,而考虑到作者处理的主题是历史中国的制度构成问题,则其难度更要大的多,甚至可以被断定为是一种注定要遭受质疑的理论冒险——其面对的研究对象,不是一次特定的宪法事件,也不是一段政治史,而是试图对一个具有五千年政治文明史的统一多民族国家的制度构成给出自己的解读。在解读中作者试图“展现历史中国的构成,分析展示其内在的制度功能,建构一种关于中国宪制的理论话语”。这种宪制话语,“借助历史、但又试图超越历史叙述的关于中国国家构成的理论,也是一个基于中国经验关于一般宪制理论的尝试”(第33页);更为重要的是,作者希望“提供一种研究宪制问题的立场、视角和进路,甚至是范式,加入目前,不限于中国国内的宪制/法/政/法律研究的学术竞争,但不是学术政治的竞争”(第34页)。在书中,作者借用了中国古代“齐家、治国、平天下”的术语,把“中国宪制划分为这样三个相互勾连和纠结的领域,讨论为什么中国必须同时又必须分别地应对这三个宪制问题”(第2页)。

首先是“齐家”,在作者看来,儒家所谓的“齐家”,完全有别于现代社会学以婚姻生育为中心的家庭问题,其并不是现代新儒学关注的心性哲学问题,更不是商人们热衷的成功学问题,而是传统农耕中国最基层村落社区的组织建构和秩序维系问题,“村落的组织是农耕中国构成的全部基础,治理整个国和天下所需的人、财、物基本都来自农耕村落,保证村落共同体安宁、有序和稳定不仅对每个农人和家庭很重要,对整个国家安定乃至天下太平也非常重要”(第24页)。因此,作者在书中第二章讨论了“父子和兄弟”这一纵一横的关系对历史中国村落的组织构成,以及对国家治理所需要的人力、物力和信息的节省;第三章讨论了“男女有别”对于村落秩序稳定的意义,并以“外婚制”和“同姓不婚制”为例,分析了如何从制度上防止对于村落共同体秩序风险的挑战与颠覆。

第二个层面是“治国”,即如何把散居在广袤的农耕区域的无数自给自足,“老死不相往来”的村落整合成为一个高度中央集权的超大型共同体。由于疆域辽阔、地形复杂,各地差异巨大,所以这个覆盖农耕区的超级政治共同体必须“开发出各种制度和机制,能有效包容、吸纳、克制和平衡各地区的利益冲突,以源自地方,但忠于国家(统一皇权)的政治精英组成一个层级化的官僚集团,依据文字颁发的统一政令规则,从宪制架构和政治实践上,以国家强有力的行动将缺乏内在利益的各地方紧紧勾连在一起,逐步整合起来”(第25页)。作者在书中对于宗法封建制变迁、度量衡的宪制塑造力、国家主导的超级经济工程的宪制意义、“书同文”“官话”与国家构成、精英政治与政治参与等主题的讨论,均是从这一超大型政治共同体的整合、巩固、延续出发,即从一种以国家构成为核心的宪制研究视角出发。正是基于这种国家构成的视角,在宪法学研究中常常被视为一种少数人权利的语言问题,才具有了文化宪制的意义。此外,科举制也注定远不止是一个文化教育制度或者公务员选拔制度,而主要是为了促进政治参与、扩大政治代表性,并在此基础上强化整个政治文化共同体的整合程度。而历代中国王朝之所以要“坚持干预具有全国意义的经济事务,促成和便利人、财、物和信息在农耕大国的流动和配置”,坚持进行一些在当时看来并不高效和经济的超级工程,就在于他们首先考量的是政治和军事,既算经济账,更算政治账。⑤马克斯·韦伯曾经挖苦那种只知道短期经济利益而缺乏政治成熟意识的经济学家为半吊子经济学家,参见[德]马克斯·韦伯:《民族国家与经济政策》,甘阳等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7年版。韦伯还强调政治家所必须的政治素质,政治家之所以是政治家,正是因为他超越短期经济利益的激情、眼光和责任感。参见[德]马克斯·韦伯:《学术与政治》,冯克利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16年版。

第三个层面是“平天下”。“平天下”系指“主动拓展、将山川隔离的农耕区逐步纳入并融合到以中原农耕为中心的文明体制中”(第25页)。但是,最重要的部分可以说是“一国两制”的制度实践,即在农耕地区采取郡县制,在边疆地区则采取接受和容纳各种类型的地方自治;而“天下”,则“是推动历史中国宪制演化发展的最重要刺激,也是中国在历史中得以逐步拓展的材料或要素——无论是疆域、人口、物产甚至文化之渊源……若没有这个在经济、文化和治理制度上都显著异质于中原的天下,就不可能有这个多元一体的中国,就没有前面提及的作为事业的中国宪制”(第26-27页)。

正是借助于“家”“国”“天下”这三个术语,作者勾勒出了三个性质不同但相互勾连的共同体形成过程:普通人的日常生活共同体(“家”或者村落),主要属于政治文化精英的政治文化共同体(国),以及中华文明共同体(天下),从而呈现出一幅历史中国的宪制变迁图景。这种研究,面临着巨大的理论风险:一方面,其抽象程度注定挂一漏万;另一方面,很容易陷入历史的细节和泥潭。但这种旨在解说中国历史宪制变迁的理论努力,以及试图在此基础上提供一种一般性的宪制理论的理论抱负,仍然是非常可贵的。

二、在历史进程中理解“宪制”的生成

“创造、丰富并最终形成富有解说力和前瞻性的当代中国宪制理论话语,不可能仅仅关注昔日,它要求中国政治法律精英必须高度关注当代中国政治法律实践这个长成的母体(matrix),在学习了解并掌握西方的法学、政治科学、政治哲学以及相关社会科学的同时,还必须接上一直同史学关系紧密的中国本土宪制传统和政治智慧……必须让中国宪制/宪法的理论和实践能同中国人的日常相信和感知密切地联系起来”(第552页)。在该书中,苏力以谭其骧的论文《我国行政区划改革设想》及费孝通的著作《中华民族多元一体格局》所揭示出的宪制理论意义为例,强调了“拥抱和吸纳社会科学人文知识”的意义(第550-552页),这从目前的一些研究现状也可以得到印证。谭其骧的分省论并非首倡,早在1895年康有为就于《上清帝第二书》中提出了废除省制的建议。⑥康有为:《公车上书记》,光绪二十一年文升阁木刻,另有光绪乙未上海石印书局代印本。省制话题后来也成为民国制宪时期的一个焦点话题。时下法学界、政治学界、行政管理学界关于行政区划问题,一直不乏讨论,可这一问题现在仍然是一个非常重要,但研究关注度与之并不相称的领域。关于“统一多民族国家问题”,在法学界,无论是宪法学界的“少数人权利保护、地方自治研究”,还是法理、法史学界的“法律多元、民族习惯法研究”,乃至从属于民族学的民族法学研究,确实很多时候还停留在对具体权利、制度问题的研究,而未能从宪制生成的高度理解“统一多民族国家”的问题,或者说发展出一套关于“统一多民族国家”的宪制理论。

作者关注历史,是因为在作者看来,其所“试图理解和阐述的农耕中国之宪制,……一定不是,至少不能只被视为,当代中国宪制变革的对象,家国天下并非一个已经过去,或者从属于过去的传统,它还可以,甚至必然是当下的一个正持续着的传统”(第538页),当代中国所面对的诸如基层治理、边疆安定等宪制难题,仍然可以用家国天下来概括。“历史中国的家国天下宪制问题仍然影响着当代中国。有时甚至规定着当代中国,因为宪制要面对、要应对——即便无法解决——的就是这些问题。制度发源于这块土地,扎根于人性,因此制度应对的有些问题甚至许多问题一定源远流长,不会到此为止,还会流向未来……也因此,历史中国的家国天下的宪制实践挤压出来的学术视角,仍会有助于当代中国学人。甚至未必仅限于理解中国和未来中国的实践……相对于历史上各种帝国或政治体联合(如联合国或者欧盟)的实践经验,我视之为其他形式的全球化实践,可以说,这是至今为止在人类自身自发的制度竞争中唯一存活下来的实验。今天的人们有理由记取这些经验”(第542—543页)。因此,在书中,苏力“用一种不按时间排列整理事件的方式,即围绕问题讲道理的方式来展示中国宪制及其实践,说说历史行动者层面对的重大约束、难题和他们的制度选择。更一般地说,我想用中国历史的宪制经验,来揭示一般宪制可能或者必须面对的难题”(序言第5页)。如前所述,这是一种理论冒险,尤其是考虑到作者之前的《法治及其本土资源》《送法下乡》等著作给读者留下的深刻印象,该书也许会面临读者对诸如“家国天下的逻辑不够严谨、或者缺乏更为具体的分析指标、若干细节内容论证不够细致、涉及的历史背景对于其他学科‘可能’不过是常识”等质疑,但作为一名六十多岁仍然奋战在法学研究第一线的成名学者,能开辟一个全新的,且注定会面对各种质疑的领域(虽然作者的思想关切是一以贯之的,但该书所涉的领域可以说是全新的,而且就其复杂程度而言,是司法领域远远无法与之相比的宪制和历史领域),在时下的法学界绝属罕见。

在历史进程中理解“宪制”的生成,意味着“对宪制的切实理解必须考核和理解具体时空中的问题和具体的约束条件——什么样的具体时空下,催生了人民哪些具体和基本的生存需求?利用了什么,甚至挪用了什么,创造了什么制度”(第534页)?这是一种实用主义、功能主义的立场,是将宪制视为需要解决的problems,而非questions或者issues,在这个意义上,宪制自然只能受制于特定时空背景下的历史语境,而非一种放之四海而皆准的教条或者普世价值;同时,很多制度,如作者在书中指出的兄终弟及或者嫡长子继承制度,乃至号称“天下为公”的禅让制,“都与政治道德和制度伦理上的善恶无关,而与政治权力继承或者转移所要实现的制度功能有关,与制度的有效性更多相关”(第83页)。

在历史进程中理解“宪制”的生成,意味着这种宪制的生成不一定是一种必然的逻辑自洽或者线性演进,而很可能是一种基于“特定的社会政治经济条件下挤压出来的制度尝试或者制度试错”,甚至是“互不相关、不时相互矛盾,有时甚至尖锐对立和冲突的地方制度,在对立和冲突中,在持续回应这片土地上的各种人生存需求的过程中”(第534页)演化、淘汰、整合而成;而看似对立的一些制度竞争,实际上可能也只是不同政治、历史情势下的一种具体方式的差异,其国家整合的制度初衷是一致的。最典型的即是封建郡县制之争——周代的宗法封建制,并不像一些学者所理解的那样,纯粹是一种分权的考量或者对诸侯国的无为而治,而是一种国家整合、族群融合的积极拓展。

在历史进程中理解“宪制”的生成,意味着评价宪制的标准“不在于它是否永生并因此普世,是否符合某个理论、符合某个看上去很美的愿景,而是在特定历史时段,在当时的经济社会各种条件约束下,这个制度是否充分利用了当时可能利用和相信的一切资源,促成了一个国家尤其是大国的发生和长成”(第266页),也就是说,我们对于某一特定宪制的评价,同样需要将其还原于当时特定的历史语境之中。同时,有些特定政治制度的得失,或者其历史贡献的评估,有时候又需要放在历史长河中才能得到更为完整的理解。如书中所指出的,对于独尊儒术这一政治措施,其“最大贡献也许还不是在当时,甚至不是其后数十年间,而是在大约七个半世纪之后,独尊儒术为全国统一的科举考试制度奠定了基础。‘教材’逐渐全国统一了,各地读书人都知道了考试内容和努力方向,才有可能最终建立和实践一个为全国读书人普遍接受的、全国统一且标准化的考试评价制度……从技术层面来看,对中华民族的人才选拔、文化发展和制度建设贡献巨大、意义深远”(第414页)。

作者关注历史进程,并不意味着作者的问题意识在于一种制度史研究。实际上,对于强调资治通鉴、知往事辩得失的具有五千年政治史和文明史的国度而言,关于政治制度史研究也一直是显学。如作者所言,“尽管会涉及许多历史,但它关心的并非历史中国的一些具体的人和事,不是那许多精细且耐人寻味的细节。甚至,说是‘宪制’,却也不是历朝历代重要制度的沿革和承继,而是一些重要制度及其针对的各个社会难题,是这些制度各自及其总和与历史中国构成的结构功能关系;”旨在以“更集中以及更系统化的问题意识,力求脉络清晰、逻辑紧凑、回答简洁”(第559页),也即,其在意的是“说理”,而非“说事”。但一方面,“说理”与“说事”并非截然对立,一个具有高度说服力的“说理”也必然会要求“说事”的基本论证扎实、材料准确,否则,所谓“说理”就成了空中楼阁;另一方面,既然是“说理”,就必然要求脉络清晰、逻辑清楚,而不是看似散乱的材料仍然散乱、陷入到历史细节的汪洋大海。可能也是研究进路的原因,这种“追求经验的社会科学理论”,如果处理不当很可能左右受敌——具有制度史背景的读者会觉得史学不够,而具有政治哲学偏好的读者则又觉得抽象不够。另外,就作者强调的“拧干时间”和“东拉西扯”的写作模式而言,尽管作者意在通过这种古今中外的比较来印证历代中国的宪制经验并非孤岛产品,而是具有一定的普遍意义,但也容易被质疑为不够凝练、不够清晰、不够体系化。

三、为什么要关注疆域管控:大国宪制

关于一国中央与地方关系的宪法学术语,有中央地方关系、地方自治、地方制度、纵向分权、国家结构形式等不同的说法,这其中,国家结构形式是比较传统的马克思主义宪法学术语,而学界近年多将地方自治视为时髦。尽管作者在书中一再声称,我们应该更关注的是“事”,而不是“词”,然而,不同的“词”背后隐含的可能就是做“事”的立场、原则与方式。在笔者看来,国家结构形式这个概念,实际上恰恰最能体现一个多民族大国寻求国家整合的努力之理论旨趣。而讨论一个大国的国家构成或者宪制问题,同样无法回避诸如疆域管控、行政区划、边疆治理、族裔分布等主题;虽然这些主题并非显学,而且有些敏感,甚至常会面临是否为法学学科属性的这样一种学术共同体身份的质疑。也正因为如此,该书旨在解读大国宪制问题,讨论历史中国的制度构成,便必然会涉及上述主题;除了书中第五章关于疆域管控与行政区划的讨论,在书中第一章“宗法封建变迁中的宪制问题”、第四章“宪制的军事塑造”、第七章“经济的构成与整合”、第八章“书同文与官话”等主题方面同样涉及了上述主题。这也足以说明,疆域管控,以及与之相关的行政区划、边疆民族问题,从来都是一个多民族大国必须面对的核心宪制命题,因为它直接关乎国家构成的完整情况与巩固程度。

在该书第五章,作者集中讨论了历史中国的疆域管控与行政区划问题,具体分析了西周分封制的宪制意义、郡县制和中央集权、地缘政治和行政区划、“羁縻”与“改土归流”等内容。以往对于西周分封制的评价,多从分封制与天下体系、分封制的分权制度及其现代启示、分封制与郡县制的制度差异等方面着手;在该书中,苏力更多地从国家构成的视角,强调了分封制对于西周这样一个多层级的政治大国的积极建构意义,并且意识到了封建制和郡县制制度差异的背后一以贯之的国家整合的政治追求。作者指出,“分”“封”“建”三者反映了西周初年政治高层的政治自觉、对国家体制的新的理解,以及治理天下的新理念与新建构,“在中国宪制史上,西周可以说是承前启后,为农耕文明的中国创造了最早的领土国家政治架构”(第231页)。应当说,这是对西周分封制之于历史中国制度构成的一种客观评价,虽然讲“百代都行秦政法”,“封建非圣人意,势也”,甚至有学者认为,“商周之际,地广人稀,交通不便,周王朝在推翻殷商统治之后不可能建立领土国家,以直接统治所有被征服地区,只能采取据点式的城邦国家,以间接统治普天之下”,⑦周振鹤:《中国地方行政制度史》,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13页。但这并不能否认殷周之际在政治体制和国家结构形式方面的巨大变化,以及西周初期政治精英们在国家整合方面所做的积极努力,要求周代就建立起牢固的领土国家,也有点缺乏同情的理解。而西周分封制的积极进取,也同样为统一多民族国家的形成作出了重要的贡献:正是通过分封制,周王朝分封诸侯、随行贵族,以及当地原有族群上层,实现了早期中国的族群融合。⑧如“鲁国有周人、商人、奄人三种成分,晋国有周人、夏人、商人及戎人多种成分”,参见许倬云:《万古江河:中国历史文化的转折与开展》,上海文艺出版社2006年版,第51页。不过,对于西周分封制的制度缺陷以及西周政体解体的政治原因,作者在该书中仅仅归结于时光侵蚀所导致的血缘疏远和利益分歧,分析得偏于简单。实际上,西周分封制的没落也和分封制,以及西周政体自身不可克服的内在缺陷有关,如其实行的被称为“自杀式的管理方法”——授予官员以不动产而非俸禄,最终导致了贵族家族财富和权势的不断增长,同时也使周王室日益贫困;诸侯国不断被分封出去,随着时间的推移从空间和心理上都离王室愈来愈远;周穆王和周宣王两次远征导致王师实力大减;东部诸侯国远离镐京,导致周王室只能独立应对西方诸戎的威胁以及西周晚期宫廷政治的腐败与内斗等。⑨参见李峰:《西周的灭亡:中国早期国家的地理和政治危机》,上海古籍出版社2007年版。这是再正常不过的现象,很多时候,最大的优点往往也是最大的缺点,诚如硬币有正面反面;而且,宪制问题既然称其为问题,就注定不可能有一劳永逸的答案,注定需要一代代的政治文化精英们审时度势、与时俱进。

对于郡县制,作者从战国时期列国的军事竞争,以及代君自立后,君主及大夫重臣因为洞悉原有政治制度缺陷而强化中央集权等方面进行了分析,指出了秦始皇和李斯作为郡县制奠基人的伟大政治家地位,并敏锐地意识到了:“有关宪制的论战,有时不可能仅仅是论,或止于论,有时候则必须有‘战’,还不得不接受战”。(第238页)但对于郡县制的起源,作者论述得偏于笼统——根据周振鹤的研究,“县”在春秋战国时期经历了县鄙之县、县邑之县、郡县之县的发展阶段,直到春秋初期,县作为行政单位与邑尚无大的分别,而战国之“集乡聚为县”与春秋之“灭国为县”在中央集权方面有绝大区别;至于“郡”,“在战国时期始终是设在边境和新征服的土地上,在心理上带有临时措施的感觉,六国的本土均未曾设郡,同时封邑也有残留”。⑩分别参见前引⑦,周振鹤书,第14-32、36页。而郡县制在秦代之后,实际上也几经反复,如汉代初年即被认为是一种因应了当时政治情势与不同地域文化的、具有二元色彩的郡国制,西晋和明代都曾大兴分封皇室成员以为屏藩之事,到底是内轻外重还是内重外轻也一直是历史中国的宪制难题。另外,对于郡县制在历史中国政治构成中的地位与作用,还应与另外几个相关的政治制度联系起来进行分析:一是边疆的治理模式,该模式实际上与内地有别,呈现出典型的多元色彩,如汉代的藩属体制、唐代的羁縻制度、元代的土司制度等,甚至在清代新疆地区,根据疆内不同的民族分布特点和经济发展状况,分别采取州县制、伯克制、扎萨克制,因俗而治;二是郡县制与监察体制纠葛背后的中央地方关系问题——刺史、州牧、巡抚总督等原来均属于中央监察官系统,且直到清末地方自治运动时期,当时的督抚们关于自己的政治身份仍然有“老革命遇到新问题”式的困惑;⑪如关晓红所指出的,“民国以来,学界习惯用中央与地方的观念,讨论清季新政内外官改制及其引发的矛盾纠纷,忽略了督抚反复强调元代以来行省并非‘地方’的申辩,且多不愿成为立宪政体下的‘地方’官吏,以及清廷所颁政令中,直省始终未成为地方行政层级的事实。时人套用外来政体的中央与地方概念观照清代的部院与直省,不仅与清朝集历代王朝体制之大成的设制用意形似而实异,且对清季改制及民初省制造成很大困扰,亦长期制约后人对中国政治制度史的认识。这种观念体制上中西新旧不相凿枘的纠葛,折射了制度兴革与历史文化复杂而深刻的联系,也给未来中国的改革设置了难题”。详见关晓红:《清季外官改制的“地方”困扰》,载《近代史研究》2010年第5期。三是郡县制、分封制的纠葛及其与皇权制度的关系。诚如管东贵所指出的,“皇帝制是从封建制解体后蜕变出来的,它虽然跟血缘团体的整体关系已经脱钩,但皇帝本身的权位仍行世袭。换句话说,它仍然含有家天下的性质”。⑫管东贵:《从宗法封建制到皇帝郡县制的演变:以血缘解枢为脉络》,中华书局2010年版,第124页。官僚制取代贵族制,政治精英的选拔渠道不断拓宽,但限于“家天下”的属性,仍然不时有开国之君们不顾历史教训行分封皇室子弟以为屏藩之事,不撞南墙不回头。⑬如汉代的七国之乱、西晋的八王之乱、明代的靖难之役。对中国古代分封异姓王的宪制史考察,则可参见吴欢:《“异姓不王”的传统国宪规范及其悖伦与破解》,载张仁善主编:《南京大学法律评论》2014年秋季卷,法律出版社2014年版。

五千年来,中华文明在地理上的蔓延扩大,在历史上的绵延不息,铸就了中国作为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的历史事实,这是西方很多学者百思不得其解却又不得不承认的一个历史事实。⑭[日]王柯:《民族与国家:中国多民族统一国家的思想的系谱》,冯谊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2页。因此,关于中国古代宪制的研究,也必然会涉及边疆治理、族群问题。在该书中,作者除了第五章关于作为边陲的天下、羁縻与改土归流等主题的分析,在其他相关章节也多有涉及,如第四章对于军事因素在“平天下”中的角色承担、第六章对度量衡在“游牧文明规训”中的作用。在第五章中,作者分析了中央政府对边陲地区的几种治理模式、以及羁縻与改土归流等宪制措施的效果,并敏锐地指出,羁縻制等“政治制度上的妥协,只能换来各地上层贵族一时的政治忠诚,这种基于利益交换的关系不可能可靠……长远来看,诸如土司这类世袭的封建制,也不利于边陲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和政治上的长期稳定。世袭固化了边陲地区上层贵族的政治、经济和社会地位、社会缺乏流动性,当地社会底层的民众无法从这种封建制中获得好处……特别是在本部族内部,他不受任何制约。这种制度阻碍了中原文明在边陲地区的传播和接受,不利于民族融合,不利于国家的政治、文化和社会心理的整合和重构”(第261页)。虽然,土司制度本身即是内地文明和边疆文明融合的产物,而古典中国时代采取的羁縻制模式也和中央政府的边疆治理能力有关,但作者对这种依赖部分上层人士对中央的政治忠诚的羁縻制模式的缺陷分析还是非常中肯和敏锐的,这同那些一再强调羁縻制度是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古典渊源,而不顾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社会主义属性的论调相比,不知高明了多少。实际上,中国国家建构的深入、广大边疆民族地区各族人民政治、经济、文化权利的真正享有,是到了新中国成立初期在边疆多民族地区进行民主改革、宗教改革之后。⑮详见常安:《西藏民主改革:现代政治秩序建构及法理解读》,载《民族研究》2014年第1期;常安:《规范、结构与历史:现行宪法宗教条款的全面解读》,载《原道》2016年第3期。笔者在这两篇论文中对少数民族地区民主改革、宗教改革进行了具体分析。但对于我国这样一个统一多民族国家的宪制变迁和法政思想源流,作者在书中分析得也过于简单——天下体系、华夷之辨、大一统这三个古典中国政治哲学术语,及其相应的制度建构也同样值得重视。在天下体系中,基于不同生产方式、风俗习惯而产生的所谓“华夷之辨”并非是一种种族意义上的绝对区分,更多的是一种文化意义上的界分,且这种界分是可变的;“夷狄入中国,则中国之”,本身即可视为中原文明对于边疆的一种向心力和吸引力。正是因为这种天下体系式民族观的开放性,中国境内的不同民族才可以融合成为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也为不同族裔的少数民族政治精英的“平天下”大业提供了观念可能和制度激励。同样,由于同处于天下体系之中,所以统一是常态,割据是非常态,无论是哪个族裔身份的政治精英,都以认同中华、统一天下为己任,即“大一统”。大一统,意味着受命于天的天子只有一个,也意味着中央王朝的唯一性,所以无论是汉族建立的区域性政权,还是少数民族建立的地方政权,都以统一天下为己任;大一统,意味着一个真正符合“统一天下”之“天子”要求的统治者,必须积极处理边疆事务、巩固多民族国家的统一程度,而非偏安一隅、唯求自保。正是有了大一统的制度和理念,历代统治者和人民才将中华大地视为一个整体,中国作为一个多民族统一国家的历史也得以维系、巩固并不断发展。对于书中提到的清代边疆治理政策,也需要更为具体和客观的分析。在清代,采取满蒙联合的国策,将昔日长城内外的烽火号角转变为远赴恰克图的商道;康雍乾三朝几次对准格尔用兵,巩固了中国西北边疆地区;在西藏则采取扶植喇嘛教的政策,并制定了一系列政治制度以解决西藏内部僧俗之间的政治纠葛;建立起一个横跨内陆亚洲、坚实程度超过元朝的多民族帝国,也进而奠定中国作为一个统一多民族国家的疆域与民族分布。但是,任何政治安排都无法一劳永逸,清前期采取的划东北为封禁之地、区隔内地与边疆的政策,固然确保了清统治者对内地与边疆地区分而治之的统治需求,但也给近代以来西方殖民者在中国边疆的分裂活动以可趁之机,更给清末旨在通过立宪实现边疆地区的有效整合的民族国家建设凭增难度,甚至一定程度上我们今天的一些民族问题,如果追根溯源也可溯及清代对于边疆民族治理的政治安排。⑯对于清朝政府的这种族类政治及其历史遗产,参见熊芳亮:《从大清到民国:中国民族理论政策的历史变迁(1644—1949)》,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6年版;常安:《统一多民族国家的宪制变迁》,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15年版。

总之,对于一个庞大的统一多民族国家,及附着其上的五千年政治文明史,试图用几个抽象范畴(这些范畴和传统的法学概念完全是两码事)形成一种严密而自洽的历史叙事和宪制理论,也许是一场注定遭受各种非议,且吃力不讨好的理论冒险,法学、历史学、政治学等不同学科背景的学者和读者,也都可能对作者的论证模式和论证细节提出各种质疑,甚至作者的一些老读者也会对其中的叙事模式、论证的整合性表示不适。过于强调历史情境、过于执着于功能主义与实用主义,也会给人以“存在就是合理”的感觉,且会影响到对一些软性制度或者意识形态之于国家构成的作用进行公允的评价。但这种旨在解说历史中国宪制生成的理论努力,以及试图在此基础上提供一种一般性宪制理论的理论抱负,无疑体现了一种学人本色,至于未来的评判,或许只能交给学术市场慢慢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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