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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代条件下不合格党员退出机制创新研究

2019-03-23苏文璐

关键词:退党党员队伍合格

张 琦,苏文璐

(1.云南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云南 昆明 650500;2.大理学院 马克思主义学院,云南 大理 671003)

党员是政党肌体的细胞和政党活动的主体,党员队伍建设是政党建设的基础工程,及时处置不合格党员是党员队伍建设的重要构成内容。依据中央组织部2017年发布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统计公报的数据,截至2017年12月31日,中国共产党党员总数为8956.4万名,比上年净增11.7万名,增幅为0.1%;全国各地各部门共发展党员198.2万名,比上年增加7.1万名;与此同时,全国入党申请人1927.5万名,入党积极分子916.1万名。各项数据表明,党员队伍不断壮大,党员结构进一步优化,党组织和党的工作覆盖面进一步扩大,展现出蓬勃的生机和活力。

但随着党员队伍规模的不断发展壮大,部分党员中存在着诸如党性观念淡化、法制观念淡薄、组织纪律涣散、贪污腐败严重等一系列的问题,严重影响了执政党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引起了人民群众的不满和社会矛盾的激化。为此,必须要积极探索在新的时代条件下不合格党员的退出机制,严格党员退出标准和考核方法的制定,加强党员的监督和管理,持续推进党员队伍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建设,全面增强党的凝聚力和号召力。

积极探索党员退出机制,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可以为制定党员发展计划提供依据,为党员管理模式创新提供指导,为完善不合格党员退出机制提供借鉴。从理论层面来讲,积极探索和适时创新不合格党员的退出机制,更是无产阶级政党理论和党建理论的重要构成内容,在新的时代条件下必将有助于对中国政党建设问题的研究,也有助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一、不合格党员退出机制:标准与原则

通常认为,党员退出机制包括主动退出机制和被动退出机制两种。其中,党员主动退出机制是指党员主动向党支部提交书面申请,经党组织同意,留党支部进行备案;被动退党机制是党员出现不履行党员义务的情况下,党组织经过认真审核,对其进行相应的处置,包括劝其退党、除名、开除党籍等处分。传统视角下的退出机制,从根本上来说主要是对党员干部因为触犯国家相应法律法规所做惩处的配套措施,它是在一定的司法程序内进行,并在党章的严格规定内,对不合格党员实施的一种被动退出行为。本研究中新时代条件下不合格党员的退出机制是指依据新近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对那些被党组织认定为不合格党员依照特定的程序将其从党组织中主动清理出去的行为措施,不合格党员包括但并不限于严重犯罪的党员。创新不合格党员退出机制的关键环节是不合格党员的认定标准、退出的渠道程序、退出的处置方式以及相应的保障措施。

(一)标准认定

在对不合格党员的处置过程中,最难把握的就是“不合格”党员的标准问题。“社会矛盾加上思想认识的不同,以及处理具体工作中产生的分歧,都可能引发“党员是否合格”判定标准的不同。“在革命战争年代,考察党员是否合格的标准比较直接与单纯,即看党员能否承受残酷的生死斗争考验”[注]曾德盛,曾家华:《新时期党员队伍新陈代谢机制与党的先进性建设》,《学术论坛》2006年第8期。。而在新的时代条件下衡量“不合格”党员的标准就必须要充分体现新的时代要求。

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清理出党组织中不合格党员包括两类:缺乏革命意志、不履行党员义务、不符合党员条件,经教育仍无转变的党员;没有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所分配工作的党员(所谓的“三不党员”)。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不合格党员的退出机制属于对党员的纪律处分中的“开除党籍”,这是最为严重的党纪处分。其中违反政治纪律、违反组织纪律、违反廉洁纪律、违反群众纪律、违反工作纪律、违反生活纪律等方面,对于情节严重的均可给予开除党籍的处分,对于严重的党员犯罪则直接给予开除党籍处分。而对于受到开除党籍处分的党员,在5年内则不得重新入党,也不得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依据中组部2014年发布的《关于做好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的通知》,不合格党员的认定标准主要有6条,分别涉及到理想信念缺失、政治立场动摇、宗旨观念淡薄、工作消极懈怠、组织纪律散漫和道德行为不端,这是对不合格党员标准最为明确的认定,符合新时代条件下“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根本要求。

(二)遵循原则

在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基础上,建立不合格党员的退出机制必须坚持切实可行的原则:(1)依法依规原则。创新不合格党员的退出机制必须要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党内的规章制度,不能脱离了法律法规的框架。广东省寮步镇曾经将党员界定的标准与“拆迁征地”挂钩,这很显然是跑偏了方向。(2)程序规范原则。对不合格党员的认定必须按照相应的程序,严格党员自评、分析调查、群众测评、党支部评议、党委审定、反馈申诉等执行环节,真正做到使党员认可、群众满意。(3)实事求是原则。在对不合格党员的认定中,不能夸大和缩小党员的自身品质,充分的做到“事实清楚、理由充分、处理恰当、手续完备”,以严谨的态度来对党员进行评议。(4)“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处置不合格党员是要注重“感化、染化和教化”,不应以处置为重点,要注重不合格党员的思想教育引导。(5)稳步推进原则。探索不合格党员的退出机制是一个复杂的过程,需要国家政策的引导和各项配套措施的有机结合,注重通盘考核,程序严密,统筹安排,稳步推进,既能够确保党员队伍结构的不断优化,又能实现党员队伍的稳定发展。

二、不合格党员退出机制的实务与成效

(一)不合格党员退出机制的实务探索

自建党以来,党组织就高度重视“不合格党员”的清退工作,井冈山时期、延安整风运动时期、新中国成立时期的三反、五反等运动,都有清退不合格党员的相应内容。1967年11月5日,毛泽东同志就政党建党问题提出,“一个无产阶级的党也要吐故纳新,不清除废料,就没有朝气。”邓小平同志也曾说:“对那些不合乎党员条件,不履行党员义务,要进行教育,对那些教育不改的要采取措施。”[注]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邓小平年谱(上)》,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04年版。在2004年6月29日的中央政治局会议上,胡锦涛同志提出要以“三个代表”为指导,按照十六大提出的基本要求,要建立健全党员队伍自我纯洁机制,严肃处置不合格党员,及时处分违纪党员。

党的十八大明确提出要健全党员能进能出机制,优化党员队伍结构,这既是创新基层党建工作,夯实党执政的组织基础的重要内容,也是加强党的纯洁性建设,实现党员队伍自我净化的重要举措。 在2013年1月28日召开的政治局会议上,习近平同志明确指出:“党员发展和管理工作还存在一些问题。要不断优化党员队伍结构,保持党员适度规模,要强化党员管理,严明党的纪律,及时处置不合格党员,增强党员队伍生机活力。”[注]《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 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主持 研究部署加强新形势下党员发展和管理工作》,《人民日报》2013年01月29日。2013年2月24日,中央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加强新形势下发展党员和党员管理的工作意见》,明确要求对“三不”党员要予以除名,还提出完善处置不合格党员的退出机制,在进行思想政治教育的引导下,对限期不整改者劝其退党,清除不作为党组织;相关文件中还要求严格“处置不合格党员”,解决党员“出口”不畅的问题。2014年8月28日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央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引发《关于做好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的通知》,其中对准确认定不合格党员、严格执行不合格党员处置程序、注意把握处置不合格党员政策界限、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等方面做出了若干规定,这为新时代条件下实现不合格党员退出机制创新提供了根本指导方针。2018年十九大报告中,习近平同志又把“增强党员教育管理针对性和有效性,稳妥有序开展不合格党员组织处置工作”[注]习近平:《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 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北京:人民出版社,2017年版,第66页。作为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的重要内容予以再次确认。

从实务层面来看,十八大以来目前已经有不少省、市对不合格党员的退出机制进行了初步的探索。山东兖州市委组织部就出台了《关于建立健全党员退出机制的意见》,试图以强化党员主动退党和推行处置不合格党员票决制为突破口,使党员队伍保持纯洁性和先进性。广东省则是建立8个试点单位来推行不合格党员的退出机制,实行“三大两建”的考核办法并控制党员发展的规模。重庆市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等法规文件,明确提出了处置不合格党员的“三七”标准,处置过程中巴南区制定了“四必程序”,同时规范了党员申诉制度、处置情况评议制度。浙江省本着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对不合格党员设立整改帮扶措施,把握程序,严肃慎重进行处置,并根据党员的整改情况进行表决讨论,对经教育帮扶后仍不改进的党员,经大会表决通过,给予劝退和清除党纪处分。桐乡市净化工程主要抓“进口”“管理”“出口”3个环节,要集中力度畅通“出口”,更加注重了生活作风纪律,把伪劣商品骗取钱财、不赡养父母、聚众赌博等列入了不合格党员的范围之内。同时,还规定认定不合格党员要严格按照“四评一审”5个程序进行。磺山镇也实行了不合格党员“有序退出制”,对违反计划生育、土地法等法律法规,不交党费,损害人民利益,考评分数在60分以下,违反《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限期内不予改正的,根据全程票决制的原则,给予退党和除名处分。还有部分省市,如辽宁省、内蒙古等对不合格党员退出机制进行了初步的探索,对完善不合格党员退出机制,改善改革措施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二)不合格党员退出机制的实施成效

建国之后,不合格党员退党人数的变动总体上与特定时代的具体政治环境有着显著的相关。除去党员自然死亡人数之外,1951年全国党员退党人数是11.4万人,占上年党员总数的1.96%,到了2000年,全国党员退党人数7.3万人,占上年党员总数的0.12%,2010年我国党员退党人数为3.2万,大部分是被开除党籍。从1951年至2000年,我国党员平均退党人数为10.42万人左右,到了2012年,我国党员退党人数也基本维持在这个范围左右,没有太大的人数波动。全国党员退党情况与全国党员发展情况相比,退出数量与发展数量相差悬殊,1999年党员退党人数是6.9万名,仅占全国党员发展人数的3.2%,占党员总数的0.11%,2000年,党员退党人数仅占党员发展人数的3.6%,占全国党员总数的0.12%,到了2010年党员出党人数占党员总数0.40%。截止2013年,根据一些调查数据显示,“当前不合格党员占党员总数的1%-5%,而每年受出党处理的只有1‰-2.5‰”[注]李娟,余湘:《不合格党员机制研究:基于绍兴市打通党员“出口”的实践》,《理论探索》2012年第6期。。比例严重失调,严重影响了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也反映出了党员工作中“新陈代谢”能力不足等问题。

1951—2010年全国党员退党情况

通过对十八大之前党员出党情况的分析不难发现,党员的增长速度和党员的发展速度过快,而党员每年出党的人数很少。党员“进口”把关不严,党员“出口”不畅,“只进不退”的这种机制严重影响了党组织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建设,“由于‘只进不出’的党组织新陈代谢能力不足,必然危及执政党的执政能力”[注]陈志刚:《媒体梳理各地清退“不合格党员”4共同标准》,(2013-09-26)[2015-4-23].http://wen.oeeee.com/a/20130926/1075247_1.html。要保持党的纯洁性和先进性,就必须要本着“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精神,加强对党员的管理和监督,必须建立相应的不合格党员退出机制,持续加大对党员队伍的纯洁性建设。

党的十八大以来,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把惩治腐败、严厉处置不合格党员放在突出位置,坚持“老虎”“苍蝇”一起打,坚持有案必查、有腐必惩的方针,加大了处置不合格党员的力度,取得了显著的成效。从2013年统计来看,全国纪检监察机关立案件数、结案件数、给予党纪政纪处分人数,分别比2012年同期增长11.2%、12.7%、13.3%;共接受信访举报195.0万件(次),总量比上年增长49.2%;给予党纪政纪处分18.2万人;核实处置反映问题线索19.7万件,立案17.2万件,结案17.3万件。本年度中纪委严肃查办党政领导干部6400多人,同比上升36.3%,查办农村腐败案件8.3万件,共处分了8.7万人,在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违法案件中,给予党纪政纪处分7692人,部分党员被劝退、开除党籍等处分。2014年全国纪检监察机关共立案22.6万件,结案21.8万件,给予党纪政纪处分23.2万人;2015年全国纪检监察机关共立案33万件,结案31.7万件,给予党纪政纪处分33.6万人;2016年全国纪检监察机关共立案41.3万件、处分41.5万人,其中党纪处分34.7万人;2017年全国纪检监察机关共立案52.7万件,处分52.7万人,其中党纪处分44.3万人。2018年上半年,全国纪检监察机关共立案30.2万件,处分24万人,其中党纪处分20.1万人。

表1 2012—2017年度全国新增党员与党纪处分人数增长表

通过十八以来党员发展人数和给予党纪处分人数的统计分析(见表1),不难发现,新增党员数量得到了有效的控制,增幅逐渐在缩小;与此同时,党纪处分的党员总数在持续增加,占新增党员的比例大幅度上升。这表明对不合格党员的处置工作力度不断加大,逐渐改变了党员“进口”把关不严、党员“出口”不畅这一“只进不退”党员发展现状,党员队伍管理科学化水平显著提升,基层党组织整体功能得以强化,全面从严治党的导向逐步确立。[注]赵璐:《完善不合格党员退出机制问题探析》,《中共云南省委党校学报》2017年第4期。

三、不合格党员退出机制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退出机制的标准过于模糊

各省市探索“不合格”党员的认定标准不尽相同,不合格党员的界定标准在不同行业、不同群体中,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部分省市界定的标准也不同,认定不合格党员的标准弹性比较大,致使不合格党员的标准过于模糊。广东省就参加封建迷信活动、违规上访等认定为“不合格党员”的界定标准之一;深圳、东莞将“违规上访”列为不合格;浙江省桐乡市将不赡养父母、不抚养子女、聚众赌博、以伪劣产品骗取钱财、恶意拖欠国家、集体和民间资金的都被列入了不合格党员的行列;湖南溆浦将“欺行霸市,不讲诚信”列为不合格党员的标准;更特别的是江苏涟水县将那些“有男女作风问题,扯又扯不清,法律也不好解决”的党员列为了不合格党员的行列。作为广东省试点地区的东莞市寮步镇,出台了严肃处置不合格党员的管理办法,提出了相应的管理机制,其中《寮步镇党员量化考核管理暂行办法》,将不合格党员的界定标准与“拆迁征地”挂钩,暂行办法还规定“党员本人或其家庭成员在征地拆迁中,不配合工作、阻碍工作的开展”[注]《中国新闻周刊》:《2001年已有考虑控制党员规模》.(2013-03-04)[2015-4-23].http://news.sina.cn/?sa=d7943708t124v71&vt=4.2013.03.04,出现上述情况都被认定为不合格党员。此项规定遭到了舆论的质疑,认为在认定不合格党员的标准时跑偏了方向。

(二)退出机制的渠道过于单一

从当前的现实环境来看,党员的退出机制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党员自然死亡的自然退出机制。根据中组部的党员统计数据现实,每年都会列出党员的自然死亡人数,这种党员数量的逐年减少,这是一种自然的退出机制。另一方面则是党员的被动退党机制,主要还是触犯了法律的相关规定,比如不执行党的工作,没有按党员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严重损害了党在人民中的形象,而被开除党籍。从改革开放到现如今,不合格党员退出机制的渠道主要是由于触及了法律而被清除党籍,凡是违反法律,损害人民群众利益都能得到及时的清退。现如今,面对8600多万的党员,对于那些思想松懈、组织涣散,但并没有触犯法律法规的不合格党员,并没有真正的清除党的组织,这是当前党员管理工作的现实问题。实际上,触犯法律规定成为了党员退出党组织的唯一途径,而这种法律意义上的退出机制,并没有及时的清除不合格党员,这种不合格党员的退出机制是远远不够和单一的。凡是损害人民利益、贪污腐化、思想涣散、没有发挥先锋模范作用、没有积极完成党员义务,都应该被清除党的组织。

(三)退出机制的处置方式过于笼统

不合格党员的标准、类型不同,处置方式也多种多样。现阶段对不合格党员的处置方式主要有限期改正、劝其退党、自行脱党、党内除名等4种方式。但在很多的现实情况下,党组织都是抱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初衷,往往会大事化小、小事化小,所以在对不合格党员的处置上更倾向于选择批评教育、限期整改的处置方式。而这样的处置方式过于笼统,达不到真正能进能出的效果,反而会蔓延党的领导作风,这样的处置方式对于那些犯了错误但愿意改正的不合格党员是合适的、有效的,但对于那些犯了错误却不愿意改正或积重难改的不合格党员是无效的,甚至还会造成纵容的负面影响。

(四)退出机制的前期保障工作不健全

不合格党员退出机制前期保障工作主要衡量好以下两个问题:

1.党员数量规模过大。近年来,每年党员的增加人数都在200多万人左右。党员规模不断扩大给党的建设和管理增加了难度,必须使党员的数量控制在一定的规模之内。但是,党员的适度规模到底控制在那个范围内,并不是一个容易掌控的标准,党史专家中央党校教授谢春涛在《中国新闻周刊》表示“现在是有史以来中国人口最多的时候,也是中共党员人数最多的时候,13亿人口中有 8600多万党员,这么多党员比例已经不低了,对党的建设和党的队伍来说,更多的不是扩大规模问题,而是保证质量问题”[注]谢春涛:《中共控制党员规模 党校专家称2001年时已有考虑》,《中国新闻周刊》2013年第3期。。

2.党员结构构成不合理。处置不合格党员前提是“优化党员的结构”,注重人才的发展和培养,我国大专及以上学历的党员比例在不断完善。然而,党员结构不尽合理,发展具有研究生以上学历的党员和发展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的党员数量占党员发展数量的比例微不足道,在共产党员结构在不断优化的同时,相关问题依然突出,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研究生党员依然发展缓慢。例如,2012年,全国发展党员323.3万名,在生产、工作一线发展党员142.9万名,占发展党员总数的44.2%,比上年增加3.2万名。其中,发展工人党员21.8万名,发展35岁及以下党员264.2万名,比上年增加4.3万名;发展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党员105万名,比上年增加2.1万名。要完善不合格党员退出机制,就要抓好党员“入口”的前期保障工作,适度控制党员规模,严把质量关,积极发展高学历党员,使党员结构趋于合理。

(五)退出机制的后续配套工作不完善

不合格党员退出难、退出渠道单一,主要归咎于不合格党员退出机制的后续配套工作不完善。现阶段,《党章》规定了一些不合格党员的标准,比如说不按时交党费,不履行党员义务,损害人民的利益等,凡是违背了这些标准,都被认定为不合格党员。然而,这种认定程序是在触犯了法律规定的前提下,才去认真执行的,这就普遍形成了一种观点,凡是被党组织开除和清退的,都不会在以后的生活中有很好的生存和发展,致使党组织的清除力度也受到了限制。这也对一些不合格党员心理上产生了一些负面影响,特别是对主动退党的党员更是设置了一道心里门槛。这种思想的束缚,很大程度上与不合格党员退出机制的后续配套工作不完善有关。国家政策的引导式前提,主要还是消除人们对党员退党的普遍观点,不能在以后的工作和生活中有所限制,不是一名合格党员,并不代表不是一名好公民,每个人都会在各自的领域上发光发热。

四、完善不合格党员退出机制的建议及对策

(一)完善不合格党员的考评认定

1.完善不合格党员的考评制度。在不合格党员的认定过程中,不合格党员的民主评议是最重要的环节,在党员自评、群众测评、党组织表决,党组织审议的程序中进行,注重党员自查和党员互评相结合,党员评议结果与党员年度考核相结合,党内测评和党外测评相结合,逐步提高评议党员的公平性和精准性,能够做到3个公开,公开评议程序、公开评议标准、公开评议结果。在党员的评议过程中要做到“事实清楚、理由充分、处理恰当、手续完备”,要采取“坚持标准,立足教育,区别对待,综合治理”的方针,在思想教育的前提下进行处置不合格党员。

评价制度应包括一些基本的内容,如是否拥护党的纲领,是否全心全意为人们服务,是否贯彻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是否以一个党员的身份严格要求自己。毛泽东同志曾说过“中国共产党应以人民利益为重,密切联系群众,向人民群众学习”,也可把密切联系群众作为不合格党员评价制度的一方面。各党政机关应该根据实际情况,不断更新对不合格党员的评价制度,完善评价体系的各个方面,使其适应新形势的变化。对不合格党员的考核制度,必须坚持一定量的原则,应坚持定期考核与不定期考核相结合,坚持党内干部考核与党外群众考核相结合,根据实际情况做出标准的判断,并定期公开考核结果。

2.完善不合格党员的认定标准。从前文来看,全国范围内还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来认定不合格党员,个别省份对不合格党员的认定标准也不同。在认定过程中,必须区分不合格党员的几种类型:党员是否抵制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党员是否以权谋私,损害国家和人民群众的利益;党员是否发挥了党的先锋模范作用;党员是否无理取闹,参与群众上访闹事活动;党员是否无正当理由连续6次以上,不参加党的组织活动,不交党费,不做党安排的工作任务,其中还包括违法乱纪,欺压百姓,作风霸道,参与赌博,参加迷信活动等。屡教不改者,还要区别愿意接受党的教育,愿意改正错误的党员和不愿意接受教育以及不愿意改正错误的党员。对上诉情况出现的党员要区别对待,按相应情况进行处置。

在认定程序中,还要注意党员自愿退党的相关规定,根据《党章》的规定,党员有自愿退党的自由,并制定相应的法律政策使其合法化,消除党员自愿退党来自各方面的心理压力。要求退党的党员的处理程序是:本人向所在党组织提出申请,经支部大会讨论后宣布除名,并报上级党组织备案。不必办理审批手续。

(二)完善不合格党员的退出机制

1.审核审批机制。各机关设立党员小组审核机构,严把党员“进口”,在发展党员时,严格实行审核审批制。同时对党员定期审核考察,每年公开公布审核情况。对党支部处置不合格党员的有关资料,上级党委要严格审核,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考察,对情况属实者,召开民主评议表决大会,实行票决制,将表决结果公开,对不合格党员设立处置档案,分类管理,严把党员“进出口”。

2.党员管理机制。要健全党员管理制度,科学的研究和制定适应新形势下的党员管理机制,坚持注重实效与从严治党的精神,严格规范党员的管理制度。党员的管理机制包括加强党籍管理制度、流动性党员管理制度、党员组织生活管理制度、党员评级分类管理制度、党员交费管理制度等,通过设立相关党员机构,加强党员日常管理,使党员增强责任感和观念意识。

3.评议评定机制。评议评定机制是保持党纯洁性的一个关键环节,要本着依靠群众、服务群众、边评边改、评改结合、公平开放的原则,运用评议评定机制的新方法和新思路,在工作作风、组织纪律、思想观念、行政廉洁,服务作风等方面全面衡量党员的先进性标准,逐步提高党员科学执政的能力和水平,评定结果可作为不合格党员的退出依据,严格规范评议评定流程,对评定为不合格党员的,严格按照程序执政。

4.教育诫勉机制。对不合格党员也要立足教育、区别对待、综合治理。对不合格党员要组织教育培训,转变思想观念,通过加强诫勉谈话,定期进行考察,不断提高党员的思想政治素质,重新树立合格党员形象。但是对于那些教育诫勉后仍不知悔改的不合格党员,则要坚决给予劝退和清除党籍处分。

5.申诉复查机制。对不合格党员处置规定不满意的,党员本人有权进行申诉复查。党政机关应明确对不合格党员的申诉复查程序,制定申诉复查机制,特别是在意见反馈、评议结果、复查程序和复议程序方面严把质量关。上级组织经审核复查后,组织相关人员进行书面决议,并将结果反馈给当事人,不得有意阻碍对党员的复查,复查程序应公平公正。可按下列程序复查、申诉,并将申诉人提供的证据资料、申诉登记表、调查报告、会议记录等相关文件及时归档,严格规范申诉复查机制。

(三)完善不合格党员的处置程序

对不合格党员的处置应遵循以下流程程序:限期改正、劝其退党、党内除名(退党除名、脱党除名和劝而不退除名)和开除党籍。

被认定为不合格党员,本人有强烈愿望留在党内悔改的,有改正的决心和动力的,可给予1年的改正期限,对改正表现良好的给予取消不合格党员资格。被认定为不合格党员的,本身无改正愿望,无悔改态度,不接受党组织的教育和培养的,劝其退党,对劝而不退的给予除名处分。

被认定为不合格党员后,本人愿意留在党内悔改,但经党的教育培养后,仍屡教不改的,应劝其退党。被认定为不合格的党员后,党组织进行批评教育,经教育仍不转变态度的,应同意其退党。

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不参加组织活动,不交党费,不做党布置的工作任务的,按自行脱党处理。对连续两次以上限期改正的,后又被评为不合格党员的,应予以除名。预备党员认定为不合格的,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对严重损害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的,盗窃国家机密的党员,或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触犯刑法的党员,则必须予以直接开除党籍。

党员干部被认定为不合格的,应按照程序免去所担任的党内职务,再进行组织处理。

(四)构建不合格党员退出机制的治理体系

党的十八大报告首次明确提出“纯洁性建设”,这是党在新形势下对当前现实环境的正确认识。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首先要根据《党章》规定,科学的界定不合格党员的标准,及时清除不合格党员,也是纯洁党员队伍的重要表现。在现阶段我国尚未出台对不合格党员退出机制的规章制度,党员的体制机制建设不够全面,党的治理体系缺乏规范性,相关工作的开展主要依据《关于做好处置不合格党员的通知》,对不合格党员退出程序、处置办法、管理制度、审批程序、考核方法等都没有明确的治理体系,使各级党组织在开展清除不合格党员工作时无章可循。随着十九大精神的贯彻实施,也为了实现“中国梦”的伟大构想,必须出台对不合格党员相应的规章制度,完善处罚机制、评价评定机制、审核机制、复查机制等,使相关部门有章可循,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健全不合格党员的规章制度不仅需要国家法律的引导,也需要地方政府带好示范作用,不少省份也初步探索了不合格党员的退出机制,也制定了对不合格党员相应的退出程序,虽然没有国家正式相关法律的引导,但地方政府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的细则。

(五)完善不合格党员退出机制的保障工作

1.形成选贤任能、能进能出的新机制。在拓宽退出渠道的同时,抓好源头,实行选贤任能,能进能出的新机制,不断完善党员制度建设,建立充满活力的党员选拔机制,培养“能进能出”“能上能下”多方面的优秀合格人才。在党员选拔中,注重公平公正的原则,引用竞争机制,扩大选人视野,扩宽选人渠道、对组织思想淡薄,不履行公民义务的人,严把“进口”,真正把思想素质觉悟高,工作业绩优、技术水平好、人民群众满意的优秀人才选拔到党员队伍中,把法制观念淡薄、思想素质低下、组织纪律涣散、贪污腐化的党员及时清除出党的队伍,不断优化党员队伍,真正实现党的纯洁性和先进性建设。

2.适度控制党员规模。适度控制党员规模是非常有必要的,在保证党员数量的同时,更要注重党员发展质量,不断吐故纳新,保持党员队伍的新鲜血液,不断保持党员的先进性和纯洁性。

3.切实加强党员基层组织建设。党的基层组织建设是国家基层组织建设的关键,特别是在一些农村偏远地区,党的能力工作开展的还不够完善,必须根植于基层组织组领导内部,发展优秀领导干部、党员,充分发挥着党的先锋模范作用,带领人民群众发家致富。对基层党组织的教育培训规划,应根据标准,综合考察,不断健全等级评定制度,完善民主评议党员,根据评议分数的高低给予嘉奖和惩罚,对评级较低不加悔改者,思想落后,不发挥带头作用的党员,给予劝退或开除党籍处分,扩宽不合格党员退出渠道,同时也不断“吐故纳新”吸收一些优秀青年入党,解决农村后备资源短缺等问题。

4.完善党内监督机制。有效的监督机制可以有效的制约党员的发展情况,防止党员腐败蔓延的滋生,防止不合格党员的出现,是优化党员结构,提高党员素质的关键。完善党内监督机制能够督促党员更好的按党员的标准来严格要求自己,不至于出现违背合格党员标准的情况,能够有效的防止个人行为失控和各种违法乱纪现象的发生。完善党内监督机制包括完善党员发展选拔制度、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建立考评监督机制等。

要探索不合格党员退出机制,不仅需要国家法律法规的保障,也需要地方政府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完善各地区的规章制度,加大对党员的监督力度,科学界定不合格党员的标准,使不合格党员的标准能够统一界定,建立健全不合格党员处置工作长效机制,注重思想引导,落实党员责任制。重点构建不合格党员退出机制以及配套的党员管理机制、评议评定机制、审批审核机制和申诉复查机制等,严格规范不合格党员处置程序。抓好源头,严把党员“进口”,控制党员规模,完善党员发展机制,注重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和研究生党员的发展,合理优化党员结构,提高党员素质,不断完善党内监督机制。发挥好舆论监督的力度,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实事求是的原则,完善好不合格党员的处置工作。要严把党员“进口”的同时,不断畅通党员“出口”,不断完善民主评议机制,健全不合格党员的处置机制,同时,制定不合格党员的规章制度,着力提高党员的政治业务素质和思想觉悟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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