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时空视域下的《共产党宣言》“民主”汉译概念史研究
2019-03-22张丽婷
张丽婷
(广西师范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广西 桂林 541006)
1 《共产党宣言》“民主”汉译概念的缘起——西方人视域
《共产党宣言》中的“民主”概念发轫于古希腊的雅典城邦,与德文“dieDemokratie”和英文“democracy”最为接近的词源是古拉丁文“democratia”和法文“démocratie”,而这两个词语又都来自于希腊文“demokratia”,其中“demos”指“人民”“地区”,而“kratos”则为“权力”“统治”之意。雅典民主属于一种公民自治体制,其主要通过三个重要机构——公民大会、五百人议事会和民众法庭来确保民主的实现。公民大会是雅典的最高权力机构,每年至少召开40次,全体公民均可参加。公民大会最少达到6000人方可开会,大会讨论与决议的事务关系到雅典生活的各个方面,大到外交、战争、军事防务、财政、法律等,小到摆渡、婚丧嫁娶等。五百人议事会是公民大会的常设机构,每年至少开260天会,主要负责协调安排公民大会所有议程,保障日常政务工作的运行。民众法庭是雅典的司法机构,由200多名公民组成,主要依据票数的多少来断案。雅典城邦是民主制度理想的“实验田”,它对民主制度的构建做出了许多大胆的尝试,如重视公民的广泛参与,注重权力的制衡等,其在历史上所产生的深远影响是不可否认的,但雅典民主也存在许多不足之处。如在雅典城邦中,“人民”主要指本邦的成年男性公民,不包括妇女、小孩、外邦人和大多数的奴隶。古希腊时期的雅典政权主要掌握在奴隶主手中,“人民的统治”实际上是少数奴隶主的统治,雅典的民主实则是极少数人的民主。雅典民主主要采取公民直接参与的形式来实现,公民政治素养普遍不高,政治立场不坚定,缺乏专业的法律知识,独立思考能力不强,极易被少数居心叵测的政客煽动、蛊惑和利用,致使做出错误的决定,雅典最著名的冤案之一就是苏格拉底被裁决死刑。
雅典虽然践行了自创的政治制度,但却并未留下相对系统、完整的民主思想和民主理论,与此相反,反民主的思想和批判民主制度的言论却大量充斥在古希腊政治理论家的作品之中。苏格拉底(公元前469年—前399年)对抽签产生的公务人员和雅典民主表示轻蔑,苏格拉底质问哈尔米戴斯说:“这些人当中叫你害羞的是擀毡工人,还是补鞋匠,还是铜匠,还是农民,还是批发商,还是在市场上斤斤计较贱买贵卖的人们呢?因为整个国民议会都是由这些人组成的。”[1]修昔底德(约公元前460年—前400年)在《伯罗奔尼撒战争史》中虽然没有直接批判民主制,但他列举了雅典民主导致体制败坏、权力失衡、法治崩颓、多数人的暴政的大量事实,其对雅典民主政治的沮丧与失望溢于言表。柏拉图(公元前427年—前347年)也觉得普通公民不适宜管控国家,在他眼中只有哲学家才能统管城邦。他认为贵族制是最完美的政体,之后依次是军统制、寡头制、民主制、暴君制,在柏拉图看来,民主制还不如寡头制,也只是仅比暴君制略好一些。亚里士多德(公元前384年—前322年)在《政治学》中认为在寡头政体、贵族政体和平民政体中,平民政体即民主政体是三个政体中“最可容忍的变态政体”。亚里士多德憎恶民主,反对普通民众参政,他认为多数人统治的民主制在很大程度上都是为了私人利益,城邦由少数睿智之人掌管即可。
罗马共和时代的人们对民主制也是嗤之以鼻,他们不愿使用“民主”这个词来指称本国的体制,认为民主并非“好东西”。就连原为希腊人,后被带到罗马的历史学家波里比阿(公元前204年—前122年)对希腊城邦的民主制度也十分憎恶。波里比阿认为民主制建立在寡头制的废墟之上,是人民对其他政治制度极度失望情况下的无奈选择。民主制在建立之初高度重视自由和平等,在之后的几代中一些富人开始用各种方式引诱和腐蚀人民,“一些惯于靠他人施舍为生的人,便推选勇敢的沽名钓誉者(煽动家)作自己的首领,而他们本人却不参加国家事务”[2]。此时的民主制虽以自由民的光环来粉饰政体,但实质上已蜕变为暴力、血腥、蔑视法纪的庶民制。在西罗马帝国时期,“民主”已逐步被人们淡忘,西罗马帝国灭亡之后,欧洲进入“中世纪黑暗时代”。在中世纪的欧洲,“民主”基本上被永恒存在的全能上帝所取代。
文艺复兴和启蒙运动促进了资产阶级民主思想和民主学说的萌芽和发展。洛克(1632—1704)是第一个较为系统完整地阐明了资产阶级民主理论的人,他的《政府论》下篇体现了古典民主理论的核心理念——人民主权。洛克指出,立法权是立法机关“得自人民的一种委托权力”,“只有人民才能通过组成立法机关和指定由谁来行使立法权,选定国家的形式”[3]。法律的制定须经人民或人民授权的委派人同意方可生效,当立法行为与人民的委托相抵触时,人民有权罢免或更换立法机关。他认为,当部分人民与君主在法律并未规定但干系重大的事件上发生纠纷时,人民的集体应当担任仲裁者。孟德斯鸠(1689—1755)在《论法的精神》中明确提出了立法、司法和行政三权分立的学说,继承和发展了洛克的分权思想,对资产阶级民主形式和政体的完善提供了理论依据。卢梭(1712—1778)被誉为“现代民主政体之父”,他在《社会契约论》中第一次提出“天赋人权”和“主权在民”的思想,他认为人民是唯一的主权者,政府只是法律或人民意志的执行者,立法权只能属于人民,政府及行政官是依靠法律建制或由人民任命的,“行政官不是人民的主人,而是人民的办事员。人民可以随意雇用或解雇他们”[4]。
从古希腊民主之火燃起,到古罗马民主政体衰微,中世纪民主理论凋敝,再到文艺复兴和启蒙运动时期民主星星之火重燃呈燎原之势,不同的学者基于不同的立场对民主的内涵和外延阐释不同。关于民主的论述盈篇满籍,聚讼纷纭,令人应接不暇,但统而言之,在民主发展的头2300年质疑多于接受,批评多于褒扬,责难多于分析,唾骂多于称颂。马克思和恩格斯汲取了古希腊、古罗马、中世纪、文艺复兴和启蒙运动时期民主理论中的“民作主”“民权”“民治”等合理内核,为《共产党宣言》中的“民主”概念奠定了主色调。
2 《共产党宣言》“民主”汉译概念的发展——马克思主义早期经典
“民主”概念是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研究的核心范畴,只有了解马克思主义早期经典作家视域下的“民主”思想的发展脉络,才能较为全面地解读和理解《共产党宣言》汉译中的“民主”概念。马克思和恩格斯的民主思想孕育于《莱茵报》时期。1841年12月普鲁士政府为巩固王朝统治,管控新闻舆情,颁布新的书报检查令。1842年2月马克思的《评普鲁士最近的书报检查令》和1842年6月恩格斯撰写的《普鲁士新闻出版法批判》都严正地指出普鲁士政府用虚伪的自由来掩盖其专制的实质,此项法令的出台是对人民出版与言论自由的戕害,是对人民民主的极力否定。恩格斯于1842年3月、马克思从同年4月开始为《莱茵报》撰稿,广泛深入地宣传革命民主主义思想,呼吁维护公民的自由民主权利。1842年10月和1843年1月马克思在《莱茵报》上分别发表《关于林木盗窃法的辩论》和《摩泽尔记者的辩护》等一系列文章,站在革命民主主义立场上鞭挞封建专制制度,公开捍卫在政治上和社会上受压迫的贫苦人民的利益。马克思认为,不论是林木所有者还是所谓的林木盗窃者法律面前都应一律平等,不能为了维护富人阶层的利益而损害贫民阶层的权利。
1843年《黑格尔法哲学批判》是马克思最早阐述民主思想的论著,在文中他提出“不是国家决定市民社会,而是市民社会决定国家,即经济决定政治”的著名论断。马克思赞同“在真正的民主制中政治国家就消失了”的看法,他认为:“在民主制中,国家制度、法律、国家本身,就国家是政治制度来说,都只是人民的自我规定和人民的特定内容。”[5]在马克思看来,不存在等级差别,将全体人民都囊括在内的民主制才是真正的民主制,在这种无阶级差别的民主制中,政治国家就消失了。1844年《论犹太人问题》和《〈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导言》在《德法年鉴》上的发表标志着马克思从革命民主主义向共产主义的转变。马克思在《论犹太人问题》中把真正的民主制同人的解放联系起来,马克思认为:“只有当现实的个人把抽象的公民复归于自身,并且作为个人,在自己的经验生活、自己的个体劳动、自己的个体关系中间,成为类存在物的时候,只有当人认识到自身‘固有的力量’是社会力量,并把这种力量组织起来因而不再把社会力量以政治力量的形式同自身分离的时候,只有到了那个时候,人的解放才能完成。”[6]而只有实现人类的解放才能实现真正的民主制。马克思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导言》中首次阐释了无产阶级的历史地位和历史使命,明确指出无产阶级是实现民主理想和人类解放的现实力量。“德国人的解放就是人的解放。这个解放的头脑是哲学,它的心脏是无产阶级。哲学不消灭无产阶级,就不能成为现实;无产阶级不把哲学变成现实,就不可能消灭自身。”[7]马克思“真正的民主制”理念不再停留在抽象概念之中,而是将之融入到现实,找到实现的主体力量——无产阶级,以科学的理论指导无产阶级革命,掌握无产阶级政权,进而实现人类的真正民主与解放。
1848年《共产党宣言》的发表标志着马克思对无产阶级民主思想认识的加深和逐步成熟。马克思提出:“工人革命的第一步就是使无产阶级上升为统治阶级,争得民主。”[8]马克思认为无产阶级只有通过暴力革命推翻资产阶级的统治,建立无产阶级政权,才能清除等级差异,消灭剥削和压迫,获得真正的民主,使每个人都能自由发展。通过对马克思和恩格斯民主思想的梳理和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共产党宣言》中的民主不仅仅是指个体、社会群体或国家的民主,还指整个人类社会的真正民主、自由、发展与解放。
3 《共产党宣言》“民主”汉译概念的定型——中国人视域
3.1 中国人视域中的“民主”概念:古代释义
《共产党宣言》“民主”汉译概念扎根于中国传统文化,吸纳了中国古代民本思想中“民有”和“民享”成分。由于受中国古代政治结构、社会关系和经济因素等各方面的影响,中国的民本思想并未转化为民主思想,但中国古代的民本思想中蕴含有一定的民主成分,主要体现为人民拥有天下,君主应站在人民的立场考虑问题,尊重民意,顺应民心,简而言之就是“民有”和“民享”。孟子在《孟子·万章上》中就阐述过“人民拥有天下”的思想即民有。孟子认为 “天子不能以天下与人”,“天子”并不是“天下”的所有者,而是天授予他的君权。 《孟子·万章上》总结道:“《太誓》曰:‘天视自我民视,天听自我民听’,此之谓也。”孟子认为上天的所见与所听都来自老百姓,由此可见,君权与其说是“天授”,不如说是“民授”,天下与其说是上天的,不如说是人民的。《吕氏春秋·孟春纪第一·贵公》也认为人民才是天下的主人,文中写道:“天下,非一人之天下也,天下之天下也。”孟子在《孟子·梁惠王下》中就表述过“君主要站在人民的立场考虑问题,尊重民意,顺应民心”的思想即民享。孟子主张君主应站在人民的立场考虑问题,“乐民之乐”“忧民之忧”,只有这样才能让天下归服。他倡导选贤任能,辨别忠奸,裁决生杀要多参考人民的意见,尊重民意:“左右皆曰贤,未可也;诸大夫皆曰贤,未可也;国人皆曰贤,然后察之;见贤焉,然后用之。左右皆曰可杀,勿听;诸大夫皆曰可杀,勿听;国人皆曰可杀,然后察之;见可杀焉,然后杀之。”只有这样才可做百姓的父母官。孟子还认为为人君者,要顺应民心:“取之而燕民悦,则取之。取之而燕民不悦,则勿取。”
3.2 中国人视域中的“民主”概念:近代释义
马礼逊、麦都思、罗存德、丁韪良等西方传教士通过译介西方政治制度的书籍,编撰英汉辞典等方式,把西方的“democracy”推介到中国。“democ racy”在与汉语对译之初并未被视为“好东西”。1822年马礼逊的《英华字典》对“democracy”的解释是“旣不可無人統率亦不可多人亂管”;1847至1848年麦都思在《英华字典》中把“democracy”阐释为“眾人的國統、眾人的治理、多人亂管、小民弄權”;1866年罗存德在《英华字典》中将“democracy”解释为“民政、衆人管轄、百姓弄權”。这三部著名的辞书对“democracy”的阐释一脉相承,共同传达出“多人亂管”之语意,都赋予其“愚民政治”之韵味。与前三者不同,1864年丁韪良汉译惠顿著的《万国公法》时为“democracy”正名,赋予其积极的含义。“民主”在此书中大多数情况下被视为主谓结构,当作动词来用,主要是用来描述某种与中国古代政治体制完全不同的西方政治机制,与中国古代“民之主”的内涵相反,强调国家由人民“主之”,意为“由人民当家作主”。如《万国公法》中谈到,与君主之国事无巨细统归国君定夺不同,“在民主之国,或系首领执掌,或系国会执掌,或系首领、国会合行执掌”[9]。
清末民初中国的外交官、思想家、政治家等先进的知识分子把西方的民主思想和政治制度引入到中国,为《共产党宣言》汉译“民主”概念的产生奠定了基础。1866年中国第一代职业外交官张德彝在《航海述奇》中记载:“至美国乃官(公)天下民主之国也,传贤不传子,每四年众举一人为统领,称‘伯理玺天德’。”[10]他以“统领”非世袭而是每四年由民众选举为据,认为美国是“民主之国”,这是较早在“民为主”意义上运用“民主”的例子之一。1875年郑观应撰写的《易言·论公法》是在中国较早提到西方政治制度的史料之一,文中根据各个政体的不同,将国家划分为“君主之国”“民主之国”和“君民共主之国”。随着“君主”“民主”“君民共主”三种分类影响因子的扩大,“民主”一词开始受到关注。特别是在甲午战争后,儒家伦理受到质疑,民主意识逐步觉醒的中国人开始向西方寻找新的社会政治组织方式,研习西方的民主制度。
李大钊、陈独秀、孙中山等最先受西方政治思想熏陶的知识分子推动了“民主”概念在中国的进一步发展,为《共产党宣言》“民主”汉译概念的提出储备了充足的养料。1918年7月15日李大钊在 《Pan……之失败与Democracy之胜利》中认为“大……主义”是专制的隐语,它“以侵犯他人之自由,扩张一己之势力于固有之范围以外则一”[11],而与“大……主义”相反者则为“democracy”。1918年11月李大钊在《庶民的胜利》中指出欧洲的战争和我国国内的战争都是“大……主义”与民主主义的战争,结果都是民主主义胜利,他认为“民主主义战胜,就是庶民的胜利”。1919年1月15日陈独秀在《新青年》第6卷第1号上发表《本志罪案之答辩书》,文中首次同时提及象征新时代开始的两个概念——“民主”与“科学”,他剖析道:“本志同人本来无罪,只因为拥护那德英克拉西(Democracg[y])和赛因斯(Science)两位先生,才犯了这几条滔天的大罪。要拥护那德先生,便不得不反对孔教,礼法,贞节,旧伦理,旧政治。要拥护那赛先生,便不得不反对国粹和旧艺术,旧宗教。”[12]1905年孙中山在《民报》发刊词上阐述了“民族”“民权”和“民生”,认为神权与君权已成过往,当今世界潮流已发展到了民权时代,“人民就是政府的原动力”,顺之则昌,逆之则亡。孙中山三民主义中的民权主义实质上就是资产阶级的民主主义思想,他将民权定义为“以人民管理政事”。孙中山认为民权主义是“政治革命的根本”,其核心要务是“由平民革命以建国民政府,凡为国民皆平等以有参政权。大总统由国民公举。议会以国民公举之议员构成之,制定中华民国宪法,人人共守”[13]。他认为:“中国自革命以后,成立民权政体,凡事都是应该由人民作主的,所以现在的政治又可以叫做‘民主政治’。换句话说,在共和政体之下,就是用人民来做皇帝。”[14]权即选举权、罢免权、创制权和复决权,以便人民直接管理政府,处理国家重要事务。相应地,政府要有五项权利即行政权、立法权、司法权、考试权和监察权才方便为人民做事。用人民的四个政权来管理政府的五个治权才是一个完整的民权政治机关,才可保持人民和政府之间力量的相对平衡。
4 结语
历史时空视域下的“民主”概念,在不同历史阶段,不同国家和民族所呈现出来的发展态势不同。只有从西方人视域、马克思主义早期经典作家视域和中国人视域中重新勾勒出“民主”概念的演变脉络,才能全面深入理解《共产党宣言》中的“民主”汉译概念。雅典民主的建立至今已有2500多年的历史,西方人虽然对“民主”概念的理解莫衷一是,但统观之,在民主发展的头2300多年并未被视为一个褒义词,它经受过论辩、实践、支持、抨击、毁灭。直至100多年前,更确切地说是1776年美国《独立宣言》和1789年法国《人权宣言》颁布之后,“民主”概念才逐步摆脱柏拉图与亚力士多德等人所谓的“多数人的暴政”的嫌疑,浴火重生,又被重新建构,异化裂变成一个“好东西”。马克思和恩格斯以科学严谨的态度批判继承了前人优秀的文明成果,吸纳了先进理论的精髓,批驳了封建专制思想,将西方民主思想中的民作主、民权、民治等精华成分融入到《共产党宣言》的“民主”概念之中,认为只有实现人类的解放才能实现真正的民主制,提出了无产阶级民主思想,顺应了时代和历史的发展潮流,为社会主义民主事业的发展指明了方向。
“民主”在中国古代史料文献中多为偏正结构,意为“民之主宰”,多指君主、帝王,如《尚书·周书·多方》有“乃惟成汤克以尔多方简,代夏作民主。”有时也为“官吏”之意,如西晋陈寿《三国志·吴书·贺全吕周钟离传》:“君慕承宫,自行义事,仆为民主,当以法率下,何得寝公宪而从君邪?”中国古代传统的政治思想深受儒家伦理思想的浸染,皇帝因处于伦常等级之首,故被尊为“民之主”。中国古代不论是将“民主”阐释为君主,还是官吏,都是为了维系封建等级制度,巩固社会统治,维护封建统治阶层的利益。《共产党宣言》中的“民主”汉译概念摒弃了“民之主”的意蕴,吸纳了中国古代民本思想中的“民有”和“民享”成分。清末民初中国的外交官、思想家、政治家等先进知识分子把西方“民为主”“民作主”的思想引入到中国。李大钊、陈独秀、孙中山等最先受西方政治思想熏陶的知识分子推动了“民主”概念在中国的进一步发展,尤其是孙中山提出的三民主义思想,为《共产党宣言》“民主”汉译概念的提出储备了充足的养料。“民主”概念发展演变到第一个《共产党宣言》汉译本出现之前大体囊括三层意蕴:国家归人民所有即民有、人民当家作主即民治和一切以人民利益为出发点即民享。陈望道敏感地捕捉到“民主”概念的新内涵,认识到其对中国政治社会发展的重要性,便于1920年汉译《共产党宣言》时将“democracy”与“民主”对译起来。陈望道对“民主”的译法得到后继汉译者的认同并一直沿用至今。毛泽东、邓小平等无产阶级革命家将《共产党宣言》“民主”汉译概念及思想进一步中国化,提出了民主集中制、群众路线、人民民主专政、民主法制等思想。
统而言之,“民主”作为我国政治话语体系和《共产党宣言》中的重要概念,沿袭了我国古代和近代“民主”概念的智慧,融汇了西方“民主”概念的精髓,汲取了马克思主义早期经典作家民主理论的优秀成果。“民主”从中国古代的偏正结构“民之主”,到近代的主谓结构“民作主”“民主之”,到指称不同于世袭制的国家民选领袖和政治制度,再到“人民统治”“民主专政”,“民主”概念在此过程中经过异化裂变、重新定位与建构,最终形成了中国独具一格的当代民主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