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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经济法和民法的关系

2019-03-22王建明王健铮

产业与科技论坛 2019年11期
关键词:经济法民法市场经济

□王建明 孙 刚 王健铮

自1978年以后,改革开放的进程越来越好地向前推进,经济法突破重重障碍,好而快的向前发展,快速地推动了我国社会经济的迅猛开展。但是,对于经济法的问题,仍然存在着诸多的不解,人们把经济法归咎于民法或商法的一员,不承认经济法独立的法律位置。到目前为止,分析经济法和民法之间存在的关系,仍不得而解。本文主要分析经济法和民法的联系和区别,来更好地发挥经济法和民法的作用。

一、经济法和民法的定位

正如人们所知道的,民法是一门传统的实体部门法,已经经过了1,800年。在罗马的时候诞生了民法,社会成员的关系复杂,需要民法来实现其利益最大化。我国是大陆法系,久而久之也受其影响。在我国,民法是规范平等主体之间的人与财产关系的总称。经济法产生的比较晚,历史也不是那么源远流长。“经济法”这一概念,作为18世纪法国想象共产主义的着名代表之一,摩莱里首次在1755年出版的“自然法典”一书中提出。经济法在西方国家有着将近100多年的历史,但是在我国则只有几十年的历史。在学界,对于经济法学者们都有自己的主张,其他的不敢苟同,笔者支持的是北京大学张守文教授的观点,也就是说,经济法是现代国家宏观调控和市场调节过程中调节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经济法与民法都是不可或缺的。

二、经济法和民法的联系

经济法和民法是两种有很大差别的部门法律,虽然在调整对象等一些方面有着很大的不同,但说实话经济法和民法有着出乎意料的联络,而并不是没有任何交集的。随着我国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深入转化,市场经济自身存在着很多的问题,导致经济法没办法完全解决问题。而民法则细致入微,能对一个现实的问题做出自己的判断,更好更快地解决。

(一)经济法和民法在调整对象上的联系。在调整对象方面,经济法本身就是调整经济运行过程中所产生的经济关系,民法其实调整个人财产关系从根本上追究也是经济关系。经济法和民法其实都是为了庇护当事人的经济利益,基本点都差不多,只是形式有差别而已,不过两者都对市场经济次序的良好开展发挥了重要的推动作用。

(二)经济法和民法在功能上的联系。民法强调的是个人本位,注重的是对个人利益的保障,尊重每个人自由支配财产的权利,追求的是形式公平,使每个人都能够合理且公平的占有生产资料。但是过于注重形式公平,有时会产生不利的后果,过于谋求个体利益的最大化常常会侵害社会全体的公共利益。和民法比起来,经济法更侧重于结果上的公平,谋求的是本质公平,这样也能解决形式不公平带来的后果。经济法强调的是社会本位,通过国家采取的一系列政策来对经济秩序进行管理、弥补缺陷,实现社会的整体利益。而经济法想要实现这一目标,也必须发挥民法的基础作用。经济法在谋求实质正义的过程中也应当依附民法来处理因为程序正义的缺失而招致的不公平。经济法和民法都能发挥着其重要的作用,对个体利益正确保护,稳定市场经济的次序,推动我国社会经济的稳步进展。

(三)经济法和民法在调整方法上的联系。民法推崇的是人本主义,重视自己的利益是否已经达到最大的可能,以个体的平等来求得公平。个体具有自由意志,能使个体权利更充分的得到实现,而且也主要是通过市场经济自身来促进社会经济的平稳发展。经济法则对社会整体利益有着一种谋求,从社会整体出发,通过国家来对市场经济进行调节和管理,依靠国家法律或行政政策来解决市场存在的问题。经济法为民法的展开提供了根本,而民法又弥补经济法的缺失。

三、经济法和民法的区别

(一)经济法和民法起源不同。在自由资本主义阶段,当时古典市场经济论在西方国家中占据主导位置,人们崇尚理性主义国家职能说。亚当斯密在其著述《国富论》中曾写道,国家应该减少对经济的干预,国家的职能应该被限制,国家应该给予个体的权益和自由以最大的尊重,个人的主观能动性应该得到尽情的释放。所以这个时候的西方民法高度发展,逐渐建立了“社会契约自由”、“人生而平等”、“私法自治”的原则。到了19世纪末20世纪初这个阶段,资本主义自由贸易受到了来自垄断的挑战,这个时候垄断资本的肆意发展,严重影响了市场经济的自由贸易,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利益。市场对经济的掌控已经减小,市场难以发挥它对市场资源的合理配置作用,资本主义发展困难重重。在这样的社会环境中只有发挥国家的作用,让政府和市场结合起来,才能解决发展问题。到了这个时候,经济法的产生已经是大势所趋,无可阻挡。

(二)经济法和民法调整对象不同。经济法和民法都是我国法律体系中非常重要的法律,其调整对象都是比较固定的。经济法调整的目的是调整国家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就是市场监督和宏观调控的关系,不包括人身关系。民法以民事关系作为其调整的对象,也就是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尽管民法也调整经济关系,但主要调整的是个体经济交易的经济关系,主要是维护经济主体在市场经济中的正当利益。经济法所调整的经济关系,因为参与者主要是国家,是一种自上而下的经济关系,通过国家从全局和整体对社会经济发展进行引导。

(三)经济法和民法调整方法不同。经济法的调整方法主要是奖励和惩罚。当违背了经济法时,就需要把惩罚作为一种方式来解决产生的不好的法律后果,应该追究责任人的责任,主要就是通过经济责任和非经济责任的制裁方式使责任人受到惩罚。非经济责任包含有行为责任、声誉责任、资格和个人责任。民法是私法,当民事主体没有认真履行自己的民事义务,而且造成了不利的法律后果时,就应该被采取民事制裁的手段,来承担自己造成的不利后果。

(四)经济法和民法主体的不同。由于每一个部门法的调整对象差不多是固定不变的,所以就导致每一部门法的主体不尽相同。经济法主要是处理的是国家在经济运转中发生的经济关系,所以它的主体比较特殊,是相对应的,其中就包括国家机关、经济性组织以及个人团体等。民法规范的主要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所以它的主体的地位都是平等的,没有相互对应。其主体主要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国家只有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才可能成为民事主体。

(五)经济法和民法的作用不同。经济法所主要谋求的是社会本位,把社会利益放在利益最高点,相比来说,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作为重中之重,是经济法合理存在的价值。只有国家社会的利益稳定了,个人的利益才能有更大的发展空间。经济法作为我国法律的重要构成部分,在保证市场稳定、推动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稳步方面也起着不可忽视的作用。而民法所推崇的是个人本位,民法以个体为基础,把个人利益放在最高点,使得个人利益免遭侵害。而且也能够有效的确立公平、正义等原则,维护好市场经济秩序。

四、结语

总之,经济法和民法对我国来说是十分重要的,都在我国法律体系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少了任何一种部门法,我国的法律都是不完整的。经济法和民法都有自己经营的范畴,在市场经济中都发挥着各自的作用。但两者又同时是相辅相成,民法是经济法的基本,而反过来经济法也是民法的保证。一方面要对个体利益提供最大的保护,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提高资源的配置利用;另一方面对社会公共利益也要一视同仁,强化实质公平,稳定社会秩序。只有把经济法和民法的关系处理好了,才能保证我国社会经济有一个良好发展的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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