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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互联网金融企业来世今生

2019-03-21邢栋

商场现代化 2019年1期
关键词:金融监管互联网金融

邢栋

摘 要:互联网金融即通过互联网技术而在线上提供的金融服务,其发展与互联网技术的进步息息相关。它的终极模式,即所谓的P2P(peer to peer)。P2P平台使得投资人与借款人直接交易并通过网络平台完成,成为一种新型的金融脱媒。近些年,平台网站无故关闭,实际控制人失联跑路情况集中爆发,给投资者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因此,针对互联网金融行业的法律法规也将不断完善并加强监管,使得科技正确推动经济模式的变革。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P2P;信息中介;金融监管

一、何为互联网金融

互联网金融即通过互联网技术而在线上提供的金融服务,其发展与互联网技术的进步息息相关。随着移动互联网时代的到来,人工智能与移动支付的结合为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奠定了技术基础与可能性。此外,淘宝、京东、拼多多这些电商的推广普及,使得人们习惯通过互联网支配金融资产,并逐渐成为人们购物消费的主流方式,也为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提供了适合的应用场景。

传统金融的资金供需匹配中有三方:投资人、金融机构、借款人。而目前互联网金融的资金供需匹配中:在投资人和金融机构之间加入了互联网理财平台;在金融机构和借款人之间增加了网贷平台。

理财平台通过互联网渠道及新媒体的推广营销方式吸纳投资者,投资金融机构一揽子金融产品,在投资人和金融机构之间获取利润空间;网贷平台通过大数据、云计算等互联网技术撮合金融机构资金供给方和资金需求方,使得交易迅速匹配且严格筛选贷款人信用情况来评估其还款能力,降低信息不对称。在金融机构和借款人之间获取利润空间。

而互联网金融的终极模式,是通过理财平台和网贷平台,直接连接投资人和借款人,跳过金融机构赚取全部中间利润,即所谓的P2P(peer to peer)。它与传统金融借贷不同的是,投资人与借款人直接交易并通过网络平台完成,成为一种新型的金融脱媒。

二、P2P平台发展历程

2005年,全球第一家P2P平台在英国创立;我国第一家P2P平台成立于2007年。在随后的几年中,这一产业在我国高速发展,一些线下民间借贷转而走向线上。并逐渐向多元化发展,成为最早一批互联网金融企业。截止到2013年底,国内P2P平台已达几百家。

2015年,国家将互联网金融写入“十三五”规划, P2P企业在政府的鼓励和支持下继续爆发式增长, 这一时期宽松的政策环境对其发展起到了强劲的推动作用。2015年底,P2P平台达到了近3000家,全年网贷成交量近1万亿元。就是在这一时期,大量资本不断涌入P2P领域,其中不乏上市、国有、传统金融背景的雄厚资本,也有闻风而动的风投资本流入,不断冲击曾经由民营资本占据的市场。

2016年,我国P2P成交额达到近3万亿元;P2P行业看似仍在急速发展中,但是各地却不断爆出P2P平台投资无法提现、平台联系不上等问题。2017年底,P2P平台已超6000家,但正常运行的平台只有不到2000家。

2018年5月至7月,平台网站无故关闭,实际控制人失联跑路情况集中爆发且愈演愈烈。P2P平台“爆雷”一词迅速被刷屏,无论参与过P2P投资或是没有参与过的人,都已把P2P与诈骗一词画作了等号。短短几个月,涉事未偿还本金上千亿,给投资者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P2P平台“爆雷潮”的主要原因归结为:一是部分P2P平台仍处于野蛮生长阶段,蒙眼狂奔,跑马圈地,企业经营模式粗放,内部管理水平跟不上,又缺乏足够的自有资本或造血能力,资金风控缺失导致平台风险陡增。更有甚者,一些不法份子利用P2P行业规范不完善制造庞氏骗局,宣传高利息率诱骗投资者存入大量资金,虚设投资标,通过借新账还旧账,击鼓传花,传到最后就携款跑路,一夜人去楼空。二是互联网金融监管政策趋严,特别是P2P网贷备案中明确的各项整改要求,使得平台放弃高收益不合规产品,合规成本却不断攀升,利润空间被严重压缩,已失去行业早期的套利空间,部分平台选择主动清盘退出。三是部分平台跑路后,恐慌和避险情绪蔓延,投资者加速挤兑P2P平台,形成“羊群效应”。

三、互联网金融面临的问题及相应监管措施

1.平台利用资金池业务集资投资理财产品

2016年8月,银监会针对网络借贷行业发布管理暂行办法,明确指出:网贷平台不能建立资金池。但是对于目前市场上的P2P平台来说,几乎都在依赖资金池使用资金赚取利润,其发行的理财产品也都存在期限错配、短投长借的问题,极易引发流动性危机。此外,一些平台虚构投资标的,平台自融资金后违规投向高风险领域。通过发行高利率理財产品募集资金,在投资者不知情的情况下,违规将募集资金投向股市、期货、房地产等资本市场,积累的风险被无限放大,最终引发“爆雷事件”。

根据网络借贷备案登记管理规定,网络借贷应定位为信息中介,需在银行办理资金存管业务,每笔资金调动应均为投资者实际指令。平台需明确自身信息披露内容,规范披露平台借款和借款人信息,提升网贷行业的透明度。

2.互联网金融领域没有建立行业准入和退出制度

中央十部委对互联网金融发展的指导意见中明确指出,平台企业只提供居间服务,并不直接参与金融相关业务,许多平台借此规避了金融业的市场准入审批手续和后续监管要求。实际上,却利用互联网从事借贷中介甚至理财业务。

对于此类问题,一是要设置适度门槛,建立P2P行业准入制度。对平台发起人、管理团队能力和水平、资历背景提出明确要求,对平台自有资金体量和关联企业实力有严格的标准。二是设置最低营运资本金要求。拥有充足营运资本金的平台才有实力且有能力保障金融属性的业务持续开展,抵御金融行业系统性风险,并充分应对其流动性风险,尤其是可以在资金净流出行业的环境下,避免出现由于投资者集中提现而引发的挤兑事件。三是完善P2P行业退出机制。退出机制的目的是确保P2P平台停止运营前就向投资者提示风险,停运后就原借贷合同的设立明晰的清算与转接机制,帮助投资者安全追回应得资金。

3.平台提供产品担保,偏离P2P平台信息中介定位

目前,网络借贷行业竞争激烈,多数P2P平台为了吸引投资者资金,很多都采取了通过计提风险准备金等方式为用户提供担保,而这样的方式却违反了网络借贷机构“不得为用户提供增信服务,不得非法集资”的法律要求,使得P2P网络平台自身成为了“信用中介”,违背了其在法律上只能提供“信息中介”服务的定位。另外,多数P2P平台承诺的100%保本保息,会使投资者出现逆向选择:即投资者只选择利率高的投资产品,利率越高越好,而较少或根本就不关注投资标的的真实性和借款人还款能力,使得投资者的外部监督作用被弱化,这也间接增加了P2P平台挪用资金、移花接木的可能性。

因此,P2P平台应停止以风险准备金等方式为产品提供担保的做法,而是通过引入第三方机构为产品提供担保,落实第三方担保机构的监管责任。对不合规的产品或项目提出质疑,要求披露甚至直接否决,发挥好担保机构的外部监督作用。此外,建立合理的风险分担机制,让投资者清楚真实的投资风险来源,防范逆向选择风险。

四、互联网金融未来走向

2018年8月,国家成立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小组,对互联网金融P2P平台提出多达108条规范,进一步对P2P网贷平台提出了整改要求。今后,互联网金融P2P平台将明确定位为“信息中介”平台,利用不断发展的信息技术提供居间服务,提高市场资金的资源配置效率。2018年11月,360金融拆分出信息中介业务360借条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提交招股说明书,专职从事撮合贷款居间服务。未来,互联网金融平台将更规范的开展网贷业务,面对用户迁移成本低;地域、信息壁垒减弱,金融综合生态强化的行业特点,平台竞争力将更多体现在互联网跨场景的综合实力,以及大数据分析、人工智能等技术层面的比拼。把想要空手套白狼的投机资本驱逐出去,彻底改变目前互联网金融行业内良莠不齐的现状,从而保障投资人的权益。另外,针对互联网金融行业的法律法规也将不断完善并加强监管,使得科技正确推动经济模式的变革。只有法律法规的及时跟进与保驾护航才能使得新的模式变为社会进步的原动力。

參考文献:

[1]段锞.我国P2P网贷行业的发展现状、存在问题及对策[J].时代金融,2018(05):233+235.

[2]叶文辉.P2P网络借贷风险与监管对策研究--对近期P2P平台集中爆发风险事件的思考[J].金融与经济,2018(10):45-49.

[3]程翔,王曼怡,华郡珂.基于空间视角的中国P2P网贷行业发展研究[J].经济与管理研究,2018(11):118-130.

[4]赵增强.互联网金融及其风险防控[J].税务与经济,2018(01):46-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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