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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看待加税论和良税观?

2019-03-21本刊评论员

财政监督 2019年8期
关键词:税费宏观税负

●本刊评论员

在2019年“中国发展高层论坛”上,2001年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约瑟夫·斯蒂格利茨在会上称“中国现在应该去想一想怎么去加税”;还提出中国应有“合适的税收结构”,环保税、不动产税、资本利得税等是“良好的税收”。

近年来,中国减税降费力度加大,今年“总减税降费额度将达到近两万亿元人民币”,美国等西方国家近年来也在致力于增强本国的税务竞争力。在这样的大势之下,斯蒂格利茨的“加税论”是不是不合时宜的“逆行”?他的良税观真意何在?如果他的“加税”是主张增加宏观税负或者被理解为增加宏观税负,则这种“加税论”必须辩驳和澄清,以防对中国减税降费的大政方针产生干扰、误导。

大规模减税降负,中国决策层是在全面考虑市场主体的利益,充分权衡总体税负水平和现行制度性运行成本的基础上作出的决策,这一决策也是当前稳经济、改善营商环境、激发市场和社会活力的必然要求。从根本上讲,大规模减税降费,调整利益结构,也是党和政府执政宗旨的体现。必须保持定力,克服各种困难,排除干扰,坚定不移地执行这一大政方针。

对减税降费举措存在质疑,甚至主张加税,除了受“大政府”“全能政府”观念的影响,还有对中国具体国情、中国宏观税负的真实情况不够了解的原因。中国的所有制结构是以公有制为主体,国家拥有百万亿计的经营性国有资产和规模巨大的土地、矿藏等国有资源,巨额的国有资产、国有资源给政府提供了相应的收益,这说明中国减税降费财力基础雄厚,在国际营商环境竞争、国际税务竞争中具有不可比拟的优势。中国还有数额巨大的政府性基金和对企业、居民的收费。同时,在西方国家纳入税收口径的社保税,中国仍是以费收(养老保险费等“五险”)的形式征集,而且企业和个人负担比例也偏高。所以评判企业和居民负担,简单地比较税负也不科学。如果斯蒂格利茨的加税论确实是指要增加宏观税负,很可能是因为对中国国情和税负真实信息掌握不够全面。

斯蒂格利茨的“良税观”则是对中国很好的提醒。笔者也认为,在总体上降低宏观税费负担的前提下,中国要加快优化税收结构的改革步伐,减轻和取消一些不合理的税费负担,同时推出更多的“良税”。税收制度不能只有聚财的单一目标,也不能只强调刺激经济的工具性,还要让它更好体现出对人民特别是中低收入者的关怀。总的思路是遵循“负担能力”原则,加大金融、地产等暴利性交易行为的税负,提高所得税、财产税等直接税的比重,降低易转嫁、缺乏可靠的“所得”和财产支持的间接税比重;对于一些并非普惠性的公共品和公共服务,则应按“受益原则”征集收入,更多地让这些公共品和公共服务的受益者承担税费负担。

其实,宏观税负和税收结构仍是“次生问题”,本源性的问题是税权的来源,是良税之制的社会需求和决策层制度供给意愿的形成。斯蒂格利茨提及到的几种“良税”如何成为社会需求,如何成为税制改革中的优先性议题并进入决策程序,如何形成有力的社会机制促成制度供给意愿的达成,这才是良税之制得以推行的关键路径和长效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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