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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识是不解之谜吗

2019-03-21

长白学刊 2019年6期
关键词:信息性定义现象

(华中科技大学 哲学系,湖北 武汉 430074)

人人都有的意识是否能够说清楚?学界对这个问题存在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一种是“意识无解论”,认为意识是不可言说的不解之谜,故悬置不论;另一种是“意识有解论”,认为意识是可以言说也能够说清楚的,于是不断地进行研究并提供各种解释。那么,这两种观点究竟孰是孰非?

对此可以从两条路径进行探讨,或是考察意识无解论是否有关于意识不可解的充分论证;或是考察意识有解论中是否有关于意识的能够经得起推敲的解释。这两条路径,不论选择从哪条开始,只要得出的是肯定性答案,不论是意识无解论有充分论证,还是意识有解论有正确解释,那问题便告解决,也无须再走另一条路径。只有当得到的是否定性答案时,即或者是意识无解论缺少充分论证,或者是意识有解论没有正确解释,这才需要再从另一条路径进行探讨。笔者是选择从意识无解论是否有充分论证的路径开始。

一、考察意识无解论

在关于意识的研究者中,有不少人的观点都属于“无解论”。约翰·塞尔说:“在过去半个世纪左右的分析的心灵哲学中,一件最令人惊奇的事便是缺乏意识本质方面的严肃著作。”G·E.摩尔说:“就在我们试图把我们的注意力固定在意识上,并想清楚地看看它究竟是什么时,它似乎就化为乌有了,看来,我们面前具有的只是一片空白。”[1]17,18冯特说:“给意识下定义的任何企图……都导致叠语;”[2]6,7D·丹尼特直接说:“意识将永远是一个不解之谜;”[3]1W·詹姆士则说:“我对于叫做意识这种东西的存在发生怀疑,已有二十年了……我觉得,已经到了大家公开抛弃它的时候了。”[2]8,9甚至西方哲学辞典在“意识”的词条中也说:“在各种力图对意识是什么及如何能对之进行解释的哲学说明中,都存在着重大困难。”[4]187

意识无解论为什么会有这样的观点,是基于以下几种理由。但经分析,均不能成立。

第一种理由是找不到研究意识的有效方法。D·丹尼特在其著作《解释的意识》中称:“人类的意识大概是最后的未解的奥秘了。称之为奥秘,是因为人们要解开它却又无从着手。……对于那些关于宇宙学和粒子物理、分子遗传和进化理论等问题,我们至今尚未找到所有的答案,但我们知道该怎么去处理它们。……而对意识,我们至今仍在严重的混乱之中。时至今日,意识是唯一常常使最睿智的思想家张口结舌、思绪混乱的论题。”[3]1他的意思是说,其他的未解奥秘,都已有“知道该怎么去处理它们”的研究方法,唯独意识的奥秘连怎么去处理它的研究方法都没有。这种状况也许的确是一个客观事实,但对宇宙、生命、时空、重力等其他奥秘的研究方法,是从这些奥秘被提出之日即古希腊时期就有的吗?显然不是,而是有了实验科学的近现代。这就说明,我们现在不知道研究意识的方法,不等于以后也不知道。

第二种理由是意识无结构。纳托尔普认为,意识没有自己的结构,它只是心理学的一个条件,但不是它的对象,虽然它的存在是基本的,是完全确实的心理学事实,但它不受定义的影响,只是由它自身推论而成。[2]6,7如果定义如摩尔所说,是分析对象的构成:“‘定义’的最重要的意义是这样的一个意义,在这个意义上,一个定义要陈述那些必定构成某一整体的各个部分,”[5]15,16那么没有结构的非“复合之物”的意识就的确不能被定义,正如是单纯之物的“黄”和“善”不能定义一样。但问题是摩尔这个关于定义的规定并不合理,因为定义是揭示对象本质的,而本质并不能通过分析对象的构成因素就能得到,正如我们无论怎么解剖或分析人体的组织及构成,也回答不了人的本质是什么。再说认为意识没有结构的证据又何在?知、情、意不就是意识的一种结构吗?

第三种理由是意识本质无法捕捉。冯特认为,意识作为人自身的一些心理状态,是不能进行本质性定义的,任何给意识下定义的企图都将“导致叠语”,或者是“导致给意识中所进行的活动下定义,这些活动之所以不是意识,是因为它们必须以意识为前提”[2]6,7。这个说法的疑点是:如果意识与意识中的活动的确不是一回事,而是意识是意识中的活动的前提,那为什么一旦给意识下定义,就会变成叠语?或者是变成给意识中的活动下定义?所有的东西都是在运动的,运动都得以某个东西为前提,可所有的东西只要被定义就会变成对它们的运动的定义吗?

第四种理由是意识存在解释鸿沟。这个理由出自笛卡尔,其内涵是:如果我们专注于作为一个有意识的人是什么样子这样的问题,那我们就没有一个解释;如果我们试图用大脑中所发生的一切来解释意识,意识本身的那个纯粹的感觉就被漏掉了。这都源于意识具有不可还原的主观性,因为每个有意识的个体的意识状态,都只能被自己优先获知,而不是任何其他人,所以对其他人来说,这里就隔着一个解释的鸿沟。[4]187但是,对意识的解释,并不是对某个个体的意识的解释,而是对所有个体都有的意识的解释,因而它只需要找到每个个体的意识都共有的状况进行了解。一当足够多的个体都把自己的意识状况或已出现过的意识现象都叙述出来时,我们就可以从中提炼所有个体意识中都普遍具有的共同性。因此,从某个个体意识的不可还原,并不能得出一般意识也不可还原的结论。

除了以上四种理由的论证,我国学者安道玉也提供了一种意识无解论的理由,即意识不可定义。其论证理路为:在形式逻辑中,是用“属+种差”的方法对某对象进行定义。但如果是“包含一切而又不归于任何类别的整体”,就不能再用此法定义。这个最大的东西似乎是宇宙,但“意识比宇宙更具包容性”,因为“我们的想象力似乎是无限的”,不仅可以包括宇宙,而且“在精神世界里,我们的意识可以扩展到任何可观察的物理事物的世界之外”。这就说明,如果宇宙不可定义,那么意识更不可定义。[1]17,18这个论证看似有理,实际不成立。首先,宇宙和意识都不是最大的概念,最大的概念是“存在”,不仅实体性的宇宙是存在,非实体性的意识及想象也是存在,而被想象力想出来的所有客观世界中所未有的东西,也都属于存在,即观念性的存在,也是非实体性的存在。这就意味着意识并不是大而无外的概念,所以它有被定义的可能。其次,想象或想象力不是意识的全部,而只是意识的一种状况,其他如感觉、感知、情感、记忆、意志等也是意识的不同状况,因此,不能仅以想象力的独特性来代替整个意识的独特性。不能因想象力不可定义而推论整个意识都不可定义。何况,想象力既然在意识之中,它也就不可能是比意识还大的东西。最后,想象和想象力的无限性不是一回事,虽然想象的东西可以是无限多、无限大的,但不管它所想的究竟是什么、有多大,这些想象的活动在性质上却注定是一样的,否则它们也就不能都叫“想象”。这也说明意识不可定义的论证是不能成立的。

二、考察意识有解论

持有意识有解论观点的研究者远远多于意识无解论观点的持有者,只是他们对意识给出的解答并不相同。概括一下,基本上可以归为八种意识观。不幸的是,它们也全都存在弊端。

其一可谓“反映意识观”,它是我国学界具有最大共识性的权威意识观,长期以来,意识被所有辞典和哲学基本教材基本一致地表述为“是人脑对客观世界的反映”或“是客观世界在人脑中的主观映象”[6]64。反映意识观有三个纰漏:一是将意识只限于人脑与事实明显不符,因感觉也是一种意识现象,正如此意识观所喜欢援引的列宁的一句话就说“感觉是客观世界、即世界自身的主观映像”[7]118,那么,同样有头脑的动物就至少有感觉,所以意识并非仅属于人。二是只要我们承认自我意识也是意识,“客观世界的主观映象”的定义语就不可能是整体意识的所指。三是这个意识定义与该意识观所主张的意识具有能动作用的观点严重不自洽,因为意识不论是作为“反映”还是“主观映象”,都明显是一种受动状态。并且仅仅是对客观事物的反映,又如何能成为人们改造世界的指导性意识?

其二可谓“经验意识观”。在同样具有权威性的《西方哲学英汉对照辞典》中,“意识”这个词条被解释为:“像感觉、心境、情绪、反思、记忆、思维和自我意识这样的各种形式的主观经验。”[4]187这个意识观也不够全面,这就是意识应该不是全都属于主观经验,至少关于未来的憧憬、关于鬼神、天堂、地狱、灵魂、来世、未来、天外等的想象和关于神的信仰等,就是非经验或超出主观经验的意识现象。

其三可谓“表象意识观”,该意识观出自CH·沃尔夫。意为意识就是关于对象的表象。[8]而“表象”按西方学界的通常理解,就是“在知觉的基础上所形成的感性形象”[9]62。这个意识观更显片面,表象虽然是意识,但并不是意识的全部,因为欲望、心情、心境、情感、情绪之类显然是与表象无关的主观状态,它们岂不也是意识现象?

其四可谓“意向性意识观”,它属于西方学界的广义现象学传统。开启这个传统的是布伦塔诺,他将意向性指认为意识的本质属性。[10]意向性意识观之所以主张“意向性是意识的本质属性”,在于这种考虑:如果某种属性是意识的本质属性,那么所有单个状态的意识现象就必须都有这种属性。鉴于胡塞尔面对各种质疑,已经成功地论证了每种意识现象,不论是信仰、目的、计划,还是疼痛感觉与无名烦恼,均具有意向性,所以意向性就是意识的本质属性。[10]这里且不说胡塞尔的那些牵强论证是否算成功,就算成功,所论证的其实也只是“意向性是所有意识现象的共性”的观点。因为同类事物的共性可能存在多种,它们不可能同时都是此类事物的本质属性。譬如人人都有耳朵,却没有任何人认为耳朵就是人的本质属性所在。除非有人能够证明意向性是所有意识现象的唯一共性。可这显然不可能,随便想一下就知道,自主性、内在性、内容性、无形性、知觉性之类,也是所有意识现象的共性。何况,这个仅仅相关意识的指向而不是意识的实质的意向性,怎么看也不配作为意识的本质属性。

其五可谓“思维意识观”,其提出者是韩民青,他认为思维是人脑的机能,分三个层次,即思维要素、思维内在形式和思维外在形式。其中,“作为思维内容的思维要素与逻辑形式的有机结合,是人脑中的一个相对独立的意识世界。所以,意识就是思维的内容”[11]。这个意识观似是而非,只要我们不能否认诸如感觉、知觉、记忆、情感、情绪之类瞬时发生而无须思维的现象也属于意识,就能判定思维并不是大于并包含意识的东西。恰恰相反,是思维被意识包含,思维也是意识的一种现象。

其六可谓“心理意识观”,其起点在笛卡尔,他认为“意识是心的本质或心的状态的普遍特性。这意味所有的心的状态都是意识的”[4]187。石里克也认为,“心的”东西就是指“和‘意识内容’等同的‘直接给与的东西’”[12]427。因而在石里克眼中,“意识”与“心”是大致等同的。心理意识观的错误是同义反复,没有意义。因为意识其实并不是在心中,而是在脑中,心的“心理”也不过是脑的“意识”的另一个名称。

其七可谓“量子意识观”,它是随着现代量子力学的发展而被提出的最为新潮的意识观,将意识还原到量子层面,从而形成了一个具有普遍性的表述:“意识是一种发生在大脑微观世界中的特殊的量子力学现象。”[13]这个意识观看似先进,其实不然。因为量子不过是意识的载体即大脑的最小构成,而不是意识本身,这就像大脑的神经元是意识的载体而不是意识一样。虽然研究大脑的神经元和神经网络有助于弄清意识的物质基础及其运作机理,却不等于能够同时弄清意识本身是什么。因而量子意识观并无革命性新意,只不过是把关于意识之物质基础的研究推进到了更深的量子层。再说,意识是有内容或意思的,并且所含意思会有不同和变化,比如情感就既可以是高兴的意思,也可以是忧伤的意思,可量子本身含有什么“意思”?又有什么不同或变化?所有实体性的东西最后都可以还原为量子,可是那些不同的实体如动物和石头,它们的本质也一样吗?何况“整体大于部分之和”,因而对于一个复杂事物的本质之揭示,用追踪到其最小构成的还原论方法乃是无济于事的。

其八可谓“信息论意识观”,它是根据信息理论来解释意识,其基本观点是:“意识的出现取决于一个物理系统能否在极短时间内整合大量信息”,因而“意识是信息的整合”;意识有质也有内容。意识的质是人的主观感受性;意识的内容涉及意识的内在过程与外部对象的关系。[14]这个意识观内含三个致命失误。一是关于意识出现的解释不对。只要我们承认刚出生的婴儿也是有意识的,就能知道意识的出现并不需要“大量的信息”。二是将意识定义为“信息的整合”不够全面,因为至少意识的低级状态如感觉疼痛之类,就不需要整合什么信息,而只是传递信息。三是其关于意识的质的解释明显不对。因为这等于说没有“人的主观感受性”的动物不可能有意识的质,而不可能有意识的质,也就不可能有意识,因为世上不可能有任何东西没有了“质”还能存在。但动物分明是有意识的。

以上八种意识观,有两种根本不能成立,即第六种的同义反复和第七种的还原论解释,其余六种则都属于存在不同性质的片面性。这个分析结果说明,虽然我们还没有能够找到没有毛病的意识观,但只要能设法克服意识观或意识定义的片面性,那么,意识就是有解的。

三、信息意识观及其确证

现在的问题是:既有意识定义的片面性能否真正得到克服?全面性的意识定义又是否真的能被言说?

笔者的回答是肯定的。在六种存在片面性的意识观中,信息论意识观聚焦信息来解释意识的思路是可取的,只是它不该将意识仅仅说成是“信息的整合”,而应该是笔者在2012年时提出的意识定义的表述,这就是“意识是脑的信息性活动”[15]。此定义可谓信息意识观,但不是信息论意识观。

在这个信息意识观的意识定义中,“脑”当作广义理解,是指能在其内集中进行统一的信息性活动的实体,而不只是生物学所说的“脊椎动物中枢神经系统的高级部位”。据此可知,迄今共有三种脑存在,这就是最先出现的动物之脑、继而出现的人脑和在当代出现的电脑。与之相应,也有三类意识者,即动物、人和智能机器人。动物之脑和人脑都是生理性的,智能机器人的电脑则是物理性的,是由人类模仿人脑创造出来的。而这个定义中的“信息性活动”,是指输入信息、存取信息、生产信息、输出信息之类的活动。其中需要再专门解释的是生产信息,它有两层含义,一层是指加工已有信息,即整理信息、分析信息、提炼信息和整合信息之类;另一层是指产出全新的信息,即创造信息。

然而,“信息”又是什么,似乎也是一个非常难以界说的概念,据统计已有150多种定义。[16]不过,这些不同定义基本上都不是相互排斥的关系,而且也都有一定的依据或道理,只是各自的侧重点或角度有所不同。这说明怎样才能给出一个统一的共识性信息定义所面临的难点,也是如何从片面走向全面的问题。为此,笔者当时在定义意识之后,也对信息给出了一个最具包容性的定义:信息是存在者显现的媒介。意为任何存在者都是凭借某种或某些媒介得以显现的。相反,若没有某种媒介,任何存在者都无法显现,不能被其他存在者所知。使存在者显现的媒介种类较多,常见的有光、电、声、波、味、风、形、体等自然信号和数字、文字、语言、音符、线条、图形、图画、图像、数码等人工信号。这个信息定义应该就是一个已经具备了全面性而可以成为共识的定义,能将既往信息定义中那些具有一定道理的每个定义所表述的意思都涵括进来。限于篇幅,这里不能逐一详说,只能以一个权威性观点为代表来说,它就是我国官方机构经多年斟酌并综合多种观点后形成的信息定义:“信息广义指客观事物存在、运动和变化的方式、特征、规律及其表现形式。狭义指用来消除随机不确定性的东西。”[17]2无须多说,信息作为存在者显现的媒介,就能显现“客观事物的存在、运动和变化的方式”,而这种显现从反面说,就是对客观事物的“不确定性”的消除。此刻,若还有心存疑虑者,不妨自己去悉数测试其他有一定道理的信息定义是否也能被本信息定义相容,想必也不会发现一个反例。

既然笔者的意识定义中的关键词“信息”已经得到澄明,这个定义也就不再属于用不清楚解释不清楚。不仅如此,它还成为了具有全面性的意识定义。因为所有的意识现象,均属于脑的信息性活动。具体说来,感觉、知觉、知晓和欲望之类意识现象属于从内外两个方面向脑输入信息;记忆、回忆、表象之类意识现象属于在脑中储存信息和提取信息;意志、意向、决意之类意识现象,可以是脑向外输出信息,即若无这些,脑中的信息就不能外化为话语、文字或动作;感情、情感、情绪之类意识现象,作为接受信息后自动形成的信息,即喜怒哀乐之类,属于脑被动产出信息;思维、反思、观念、理想、信仰、精神之类,属于在脑中主动生产信息,即通过整理信息、分析信息、提炼信息、整合信息而形成新形式的信息;直觉、顿悟、灵感之类意识现象,是以沉思为前提才能出现的信息生产及其形式;猜想、幻想、联想、想象之类意识现象,是在脑中主动进行的创造性信息生产,产出的是不仅形式新而且内容也新的全新信息。

尽管由于意识现象极其纷繁复杂、多种多样,导致任何对它的具体言说都无法保证万无一失,无一遗漏,但一个人人都可以体验到的事实是:任凭我们怎样有意寻找,也总是找不出一种意识现象不属于脑的信息性活动。这就说明,信息意识观的意识定义能够克服其他意识定义的片面性。

不仅如此,这个意识定义还能克服意识功能方面的片面性。所有意识现象,作为脑的信息性活动的具体体现,从该活动的功能或作用出发,可以抽象为五类功能,即反映、感想、反思、想象和决定。“反映”是欲望、感知、感受、感情、表象、认知之类意识现象的抽象,属于脑接受、加工内、外存在者的信息的活动;“感想”是体会、移情、评价、赋义之类意识现象的抽象,属于脑将自己的观感或价值意识,即可还原为“好”或“坏”的意思,赋予内外对象的信息活动;[18]134-137“反思”是反省、理解、质疑之类意识现象的抽象,属于大脑形成对意识本身和意识者本身的信息的活动;“想象”是猜想、联想、设想、预想、幻想、冥想、空想、理想之类意识现象的抽象,属于大脑创造信息的活动;“决定”是决心、决意、意志、意向之类意识现象的抽象,属于大脑向意识者自己发布活动命令。这就说明,意识并不是如反映意识观所说,只有反映的功能,而是还有感想、反思、想象和决定的功能。并且,正是这后四种功能的存在,才能彰显意识的“能动作用”,因为反映首先或基本上属于被动或受动状态的信息性活动,而感想、反思、想象和决定,则都属于主动态的信息性活动。所以,信息意识观的意识定义也克服了反映意识观的片面性,即意识功能的片面性,同时澄清了意识的能动作用之所在。这就说明,信息意识观的意识定义,就是克服了所有片面性的全面性意识定义。

基于这个判断,再加上“脑的信息性活动”这个规定在于强调两点,一为外在于脑的信息性活动不是意识,如闪电裂空、雷震峡谷、惊涛拍岸、风吹草动、向日葵随阳光转动之类的信息活动,若未被脑察觉就不是意识,这就将所有与脑无关或无脑的信息性活动排除在了意识之外;二为脑的非信息性活动也不是意识,这就又将脑的纯粹的物理性运动或脑细胞新陈代谢之类的生理性活动也排除在了意识之外。这就可以说,脑的信息性活动,确实就是所有意识现象的本质属性或根本特性,没有任何理由能够否证这一点。因此,它就是一个最终可以成为普遍共识的意识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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